刮画纸-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刮画纸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556
决定日:2007-09-03
委内编号:W5078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65309.0
申请日:2002-07-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雪靖
授权公告日:2003-12-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建华
主审员:隋璐
合议组组长:高雪
参审员:余心蕾
国际分类号:B44D3/22,G09B1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获得的,也未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的第02265309.0号的名称为“刮画纸”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是2002年7月5日,专利权人是王建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刮画纸,包括白纸、颜料等,其特征在于由纸与其上印刷色彩及该色彩上覆盖油墨组成”。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张雪靖(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4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北京市21世纪教材《美术》,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2002年5月第1版、2003年5月第2次印刷;

证据2:网络上下载的《中国环境》2000年12月6日文章《刮画??幼儿园大班环保美术活动》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被证据1或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8月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清单中所列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6年9月12日针对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同证据1和证据2相比,产品结构、技术效果不同,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3月7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4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9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资格及身份均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其无效请求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放弃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的无效理由;请求人结合证据1、2就其相应的观点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的公开日期有异议,其认为证据1的公开日期非请求人主张的2002年5月。合议组告知请求人在口头审理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交能支持其主张的证据1公开日期的相应证据。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和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结构、方法以及材料不同,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在印刷有色彩的图画纸上作画,而证据1是在涂有色彩的白纸上作画。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日期没有异议,但其认为证据2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产品结构与本专利不同,证据2也未公开涂覆油墨这一技术特征。

2007年4月29日,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的2002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版本(下称证据3)。2007年5月8日,合议组发出转文通知书,将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没有答复。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应合议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证据1的2002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版本即证据3,合议组将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专利权人逾期没有答复。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证据3的公开日为2002年5月。因此合议组认为,证据3是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的公开出版物,其中记载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刮画纸,包括白纸、颜料等,其特征在于由纸与其上印刷色彩及该色彩上覆盖油墨组成”。证据3的第18-19页公开了一种刮画方法,其中第18页下方四幅图公开了作画者在白纸上用蜡笔涂上彩色颜料,然后用黑色颜料将彩色颜料全部涂覆,用木刻刀根据构思的画面将黑色颜料刮掉,显出下边的彩色颜料,刮画工具包括钉子、木刻刀、竹笔、螺丝刀等。 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了一种刮画纸,这种刮画纸是由白纸、白纸上涂覆的彩色颜料、彩色颜料上涂覆的黑色颜料构成。合议组认为:证据3公开的刮画纸制作方法形成的刮画纸的结构是白纸上用蜡笔涂覆彩色色彩,彩色色彩上覆盖黑色色彩,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刮画纸上的色彩是印刷的,色彩上覆盖的是油墨,而证据3的刮画纸的彩色颜料和覆盖其上的黑色颜料是用蜡笔涂覆的。专利权人认为蜡笔涂覆的刮画纸,存在色彩容易刮花的缺陷,而本专利则克服了这一缺陷。对此,合议组认为:为了解决色彩容易刮花的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用印刷代替用蜡笔涂覆,用油墨代替蜡笔,在印有色彩的白纸上覆盖油墨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并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未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能够成立。

鉴于上述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故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02265309.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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