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生产传热板的方法;一种传热板;和带有包括在上述种类内的传热板的板式热交换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484
决定日:2007-09-04
委内编号:W4016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8802577.9
申请日:1998-02-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高娇阳
授权公告日:2002-07-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阿尔法拉瓦尔有限公司
主审员:弓玮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宋鸣镝
国际分类号:B21D53/04 F28F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请求人认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并且不具备创造性的权利要求,请求人提出无效请求的理由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已经不存在,因此在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的专利权有效。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98802577.9,名称为“生产传热板的方法;一种传热板;和带有包括在上述种类内的传热板的板式热交换器”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1998年2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24日,专利权人为阿尔法拉瓦尔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生产传热板(2)的方法,这些传热板(2)具有相同尺寸并具有同样形状的中央传热部分(15),每个传热板(2)在其传热部分(15)的相应侧面上具有通孔即所谓孔口(8,9;14;21;27; 29)和一个通道部分(16;22;28;30;31;32),孔口用于至少一种热交换流体的流通,而当传热板(2)紧靠板式热交换器中的另一传热板时,该通道部分可以限定一个分配通道(17;26),该分配通道用于所述热交换流体的流通,并且该通道部分从其中一个所述孔口 (14;21;27;29)延伸到所述传热部分(15)中的或附近的一个面积,该面积相对于每个传热板(2)中的传热部分(15)具有同一位置,分别进行独立的操作,以便压制所述传热板(2)的通道部分(16; 22;28;30;31;32)和冲制形成所述孔口(8,9;14;21;27;29) 的孔,其特征在于,通过所述冲制操作提供每个分开的或相互连接的将形成所述传热板(2)的带孔金属板件,使得第一金属板件中的所述一个孔口(14;21;27;29)与第二金属板件中的相应的一个孔口 (14;21;27;29)相比为不同种类,金属板件的所述一个孔口(14; 21;27;29)利用冲制操作成形,使其形成具有不同尺寸的通道部分 (16;22;28;30,31,32)的成品传热板(2)。
2.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每个金属板件首先受到冲制操作,以冲制所述一个孔口(14;21;27;29),其后受到压制操作,以成形所述通道部分(16;22;28;30;31;32)。
3.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每个金属板件首先受到压制操作,以成形所述通道部分(16;22;28;30;31;32),其后受到冲制操作,以冲制所述一个孔口(14;21;27;29)。
4.一种如上权利要求中任何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不同类型的孔口(14;21;27)成形为圆形,但具有不同直径。
5.一种如权利要求1-3中任何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孔口(29,33,34)中的至少一个的形状不是圆形。
6.一种如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何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该传热板(2)的传热部分(15)设置凹部和凸部的压制的花纹同时,执行用以成形各传热板(2)的所述通道部分(16;22;28;30;31; 32)的压制操作。
7.一种如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何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每个传热板(2)的所述通道部分成形为使之形成一个槽(16;28)。
8.一种如权利要求1-6中任何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每个传热板(2)的所述通道部分(22)设有凸部和/或凹部(23)的 压制花纹。
9.一种传热板(2),这些传热板(2)具有相同尺寸并具有同样形状的中央传热部分(15),每个传热板(2)在其传热部分(15) 的相应侧面上具有通孔即所谓孔口(8,9;14;21;27;29)和一个通道部分(16;22;28;30,31,32),孔口用于至少一种热交换流体的流通,而当传热板(2)紧靠板式热交换器中的另一传热板时,该通道部分可以限定一个分配通道(17;26),该分配通道用于所述热交换流体的流通,并且该通道部分从其中一个所述孔口(14;21; 27;29)延伸到所述传热部分(15)中的或附近的一个面积,该面积相对于每个不同传热板中的传热部分(15)具有同一位置,其特征在于,传热板(2)的在所述相应通道部分(16;22;28;30;31;32) 处的所述一个孔口(14;21;27;29)为不同类型,并这样成形,使传热板(2)的通道部分(16;22;28;30;31;32)具有不同尺寸。
10.一种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传热板(2),其特征在于,相应传热板(2)的所述通道部分(16;28;30;31;32)形成具有不同长度的槽(16;28;30,31,32)。
11.一种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传热板(2),其特征在于,相应传热板(2)的所述通道部分(22)设有凸部和/或凹部(23)的压制花纹。
12.一种如权利要求9-11中任何一项所述的传热板(2),其特征在于,所述一个不同类型的孔口(14;21;27)为圆形,但具有不同直径。
13.一种如权利要求9-11中任何一项所述的传热板(2),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所述不同类型的孔口(29,33,34)具有非圆形的形状。
14.一种由传热板(2)组成的板式热交换器,这些传热板(2)至少一种类型被包括在如权利要求9-13中任何一项所述的种类内,每个所述传热板(2)有一中央传热部分(15)、各通孔即所谓孔口 (8,9;14;21;27;29)和一通道部分(16;22;28;30;31;32), 这些孔口位于传热部分(15)的相应侧面上,用于至少一种热交换液的流通,该通道部分限定板式热交换器中两个相邻传热板(2)之间的分配通道(17;26),用于所述热交换流体的流通,并且该通道部分从所述孔口之一(14;21;27;29)延伸到所述传热部分(15)中的或附近的一个面积,该面积相对于不同传热板(2)中的传热部分(15)具有同一位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分配通道(17;26)的最小流通面积和所述一个孔口(14;21;27;29)的通流面积之间的关系 在0.0002和0.05之间,最好在0.0007和0.017之间”。
高娇阳(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 2006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
①权利要求14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传热板为技术主题的技术方案明显冲突和矛盾,导致其界定的保护范围不确定。
②权利要求14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0、11、12、13时,同样存在与其所引用的权项所表达的技术特征明显冲突和矛盾,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法确定。
③权利要求14的区别技术特征的界定不确定,致使其保护范围不确定。
并且认为:如果以说明书的具体内容来解释权利要求14,确定其要求保护的为“至少一种类型”传热板所组成的板式换热器,那么权利要求14将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7年2月1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07年4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删除了权利要求14,并希望在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继续有效。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生产传热板(2)的方法,这些传热板(2)具有相同尺寸并具有同样形状的中央传热部分(15),每个传热板(2)在其传热部分(15)的相应侧面上具有通孔即所谓孔口(8,9;14;21;27; 29)和一个通道部分(16;22;28;30;31;32),孔口用于至少一种热交换流体的流通,而当传热板(2)紧靠板式热交换器中的另一传热板时,该通道部分可以限定一个分配通道(17;26),该分配通道用于所述热交换流体的流通,并且该通道部分从其中一个所述孔口 (14;21;27;29)延伸到所述传热部分(15)中的或附近的一个面积,该面积相对于每个传热板(2)中的传热部分(15)具有同一位置,分别进行独立的操作,以便压制所述传热板(2)的通道部分(16; 22;28;30;31;32)和冲制形成所述孔口(8,9;14;21;27;29) 的孔,其特征在于,通过所述冲制操作提供每个分开的或相互连接的将形成所述传热板(2)的带孔金属板件,使得第一金属板件中的所述一个孔口(14;21;27;29)与第二金属板件中的相应的一个孔口 (14;21;27;29)相比为不同种类,金属板件的所述一个孔口(14; 21;27;29)利用冲制操作成形,使其形成具有不同尺寸的通道部分 (16;22;28;30,31,32)的成品传热板(2)。
2.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每个金属板件首先受到冲制操作,以冲制所述一个孔口(14;21;27;29),其后受到压制操作,以成形所述通道部分(16;22;28;30;31;32)。
3.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每个金属板件首先受到压制操作,以成形所述通道部分(16;22;28;30;31;32),其后受到冲制操作,以冲制所述一个孔口(14;21;27;29)。
4.一种如上权利要求中任何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不同类型的孔口(14;21;27)成形为圆形,但具有不同直径。
5.一种如权利要求1-3中任何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孔口(29,33,34)中的至少一个的形状不是圆形。
6.一种如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何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该传热板(2)的传热部分(15)设置凹部和凸部的压制的花纹同时,执行用以成形各传热板(2)的所述通道部分(16;22;28;30;31; 32)的压制操作。
7.一种如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何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每个传热板(2)的所述通道部分成形为使之形成一个槽(16;28)。
8.一种如权利要求1-6中任何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每个传热板(2)的所述通道部分(22)设有凸部和/或凹部(23)的 压制花纹。
9.一种传热板(2),这些传热板(2)具有相同尺寸并具有同样形状的中央传热部分(15),每个传热板(2)在其传热部分(15) 的相应侧面上具有通孔即所谓孔口(8,9;14;21;27;29)和一个通道部分(16;22;28;30,31,32),孔口用于至少一种热交换流体的流通,而当传热板(2)紧靠板式热交换器中的另一传热板时,该通道部分可以限定一个分配通道(17;26),该分配通道用于所述热交换流体的流通,并且该通道部分从其中一个所述孔口(14;21; 27;29)延伸到所述传热部分(15)中的或附近的一个面积,该面积相对于每个不同传热板中的传热部分(15)具有同一位置,其特征在于,传热板(2)的在所述相应通道部分(16;22;28;30;31;32) 处的所述一个孔口(14;21;27;29)为不同类型,并这样成形,使传热板(2)的通道部分(16;22;28;30;31;32)具有不同尺寸。
10.一种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传热板(2),其特征在于,相应传热板(2)的所述通道部分(16;28;30;31;32)形成具有不同长度的槽(16;28;30,31,32)。
11.一种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传热板(2),其特征在于,相应传热板(2)的所述通道部分(22)设有凸部和/或凹部(23)的压制花纹。
12.一种如权利要求9-11中任何一项所述的传热板(2),其特征在于,所述一个不同类型的孔口(14;21;27)为圆形,但具有不同直径。
13.一种如权利要求9-11中任何一项所述的传热板(2),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所述不同类型的孔口(29,33,34)具有非圆形的形状。”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4月20日向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4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修改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
双方当事人逾期未答复。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专利权人于2007年4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删除了该权利要求14,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已经不存在。因此,合议组对权利要求14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是否具有创造性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98802577.9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07年4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3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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