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多头枪钻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573
决定日:2007-09-04
委内编号:5W087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14258.3
申请日:2005-08-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南方浦力工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6-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袁吉明
主审员:邓巍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路剑锋
国际分类号:B25F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包含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当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披露,并且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则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6月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多头枪钻”的200520014258.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是2005年8月18日,专利权人是袁吉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由机壳(1)、电动机(2)、切削刃具夹紧件、开关(8)组成的多头枪钻,机壳(1)内有电动机(2),开关(8)装在机壳(1)上,电动机(2)由导线与开关(8)连接,切削刃具夹紧件在机壳(1)的端部,其特征在于还有连接组件(4)和手控推头(5),连接组件(4)置于机壳(1)内,与电动机(2)另一端连接,连接组件(4)又与切削刃具夹紧件连接,手控推头(5)装在机壳(1)的外表面上,并伸入机壳(1)内,其端部与连接组件(4)紧贴;所述的机壳(1)上有定位座(11);所述的切削刃具夹紧件是由手扳转头(6)、钻夹头(7)构成;手扳转头(6)上有定位件(61),且与机壳(1)的定位座(11)连接,又与连接组件(4)连接,且可在机壳(1)端部偏转,钻夹头(7)装在手扳转头(6)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头钻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切削刃具夹紧件的手扳转头(6)有二个头,钻夹头(7)是二个。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头钻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切削刃具夹紧件的手扳转头(6)有三个头,钻夹头(7)也是三个。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头钻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切削刃具夹紧件的手扳转头(6)有四个头,钻夹头(7)也是四个。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多头枪钻,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动机(2)与切削刃具夹紧件间还有变速机构(3),电动机(2)与变速机构(3)连接,变速机构(3)的输出轴与切削刃具夹紧件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头枪钻,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变速机构(3)是由一级中心齿轮(31)、一级行星齿轮(32)、连接件(35)构成,电动机(2)的输出轴上有一级中心齿轮(31),一级中心齿轮(31)通过连接齿轮与一级行星轮(32)啮合,一级行星轮(32)与连接件(35)连接,连接件(35)与连接组件(4)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头枪钻,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变速机构(3)是由一级中心齿轮(31)、一级行星轮(32)、二级中心齿轮(33)、二级行星轮(34)、连接件(35)构成,电动机(2)的输出轴上有一级中心齿轮(31),一级中心齿轮(31)通过连接齿轮与一级行星轮(32)啮合,一级行星轮(32)端部有二级中心齿轮(33),二级中心齿轮(33)通过另一组连接齿轮与二级行星轮(34)啮合,二级行星轮(34)与连接件(35)连接,连接件(35)与连接组件(4)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头枪钻,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组件(4)由连接轴(41)、弹簧(42)、滑套筒(43)、定位套筒(44)构成;所述的连接轴(41)与连接件(35)连接,另一端轴向有弹簧(42),并与滑套筒(43)连接,滑套筒(43)上有定位套筒(44),定位套筒(44)与手控推头(5)连接,由手控推头(5)控制定位套筒(44),使滑套筒(43)轴向移动,滑套筒(43)与钻夹头(7)的一端是滑动配合。”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宁波南方浦立工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4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6-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3份证据:
证据1:US6715969B2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4年4月6日;
证据2:专利号为03208865.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1日;
证据3:专利号为03228890.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月7日。
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理由是:①权利要求1、2、8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4、5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②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一种公知类型的变速器,并且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2、3所披露,由此,权利要求6、7不具有创造性;③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记载任何可实施的在中心齿轮和行星轮之间设置“连接齿轮”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6、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中只有在介绍行星齿轮变速机构时才涉及“连接件(35)”,但权利要求8中的“连接件(35)”将具有与连接轴相连的广义的“连接件”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此,权利要求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4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7年4月29日提交了证据1的中文译文。
2007年7月3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8月2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7年4月29日提交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6日提交意见陈述认为:①请求人未提交证据1的中文译文,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由此权利要求1-8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②权利要求6-8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都有记载,因此权利要求6-8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007年7月14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07年8月2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声明放弃权利要求1至5,认为权利要求6-8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007年8月8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8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本次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表示放弃权利要求1-5,合议组随后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权利要求6-8为审查基础。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7分别请求保护一级和二级的行星齿轮的变速机构,但是在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没有记载任何可实施的关于在中心齿轮和行星轮之间设置“连接齿轮”的技术方案的相关描述;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均未描述权利要求8中有关“连接件”的技术方案,由此,权利要求6-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6、7中的“连接齿轮”即为行星齿轮减速机构中的内齿圈;权利要求8中的“连接件”指的是连接轴与变速机构输出轴之间所必有的连接装置,由此,权利要求6-8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就此,双方各自陈述了意见。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据1中文译文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据1中文译文的正确性予以认可。
证据1-3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已明确表示放弃权利要求1-5,合议组仅就权利要求6-8作为本次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多头枪钻,证据2公开了一种单级的行星齿轮减速机构、证据3公开了一种多级的行星齿轮减速机构,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
⑴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手持旋塔钻(中文译文第4、5页),该手持旋塔钻由机壳(3)、电动机(6)、切削刃具夹紧件、开关(5)组成;机壳(3)内有电动机(6),开关(5)装在机壳(3)上,电动机(6)由导线与开关(5)连接,切削刃具夹紧件在机壳(3)的端部;该手持旋塔钻还包括连接组件和指状捏手(33);该连接组件置于机壳(3)内,与电动机(6)另一端连接,连接组件又与切削刃具夹紧件连接,指状捏手(33)装在机壳(3)的外表面上,并伸入机壳(3)内,其端部与连接组件紧贴;所述的切削刃具夹紧件是由旋塔(2)(相当于本专利的手扳转头)、钻夹头(13)构成;旋塔(2)上有锁口(30)(相当于本专利的定位件),且与安装在与连接组件的滑块(25)上的制动爪(28)连接,旋塔又与连接组件连接,且可在机壳(3)端部偏转,钻夹头(13)装在旋塔(2)上;
所述的电动机(6)与切削刃具夹紧件间还有传动机构(7)(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变速机构),电动机(6)与传动机构(7)连接,传动机构(7)的输出轴通过连接组件与切削刃具夹紧件连接;
所述的连接组件由连接杆(21)、弹簧(27)、滑套筒(23)、滑块(2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定位套筒)构成;所述的连接杆(21)的一端与驱动轴(8)上的盲孔(2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连接件)连接,另一端与轴向平行的方向有弹簧(27),并与滑套筒(23)连接,滑套筒(23)上有滑块(25),滑块(25)与指状捏手(33)连接,由指状捏手(33)控制滑套筒(23),使滑套筒(23)轴向移动,滑套筒(23)与钻夹头(13)的一端是滑动配合。
本专利权利要求8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其区别仅在于:①本专利中机壳上有定位座,手扳转头上的定位件与定位座连接从而定位切削刃具夹紧件与机壳;证据1中滑块上有制动爪,旋塔上的锁口与制动爪锁和从而定位切削刃具夹紧件与机壳;②本专利中在连接轴的轴向方向上设有弹簧,而证据1中弹簧沿与连接杆轴向平行的方向设置弹簧,所述弹簧并未设置在连接杆上。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多头枪钻在使用过程中需保持手扳转头或旋塔相对于机壳的稳定,由此,手扳转头或旋塔与机壳之间设置固定装置是必需的,尽管本专利中的定位座与证据1中的制动爪设置位置不同,但上述不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其常规的设计范畴,并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本专利中的弹簧与证据1中的弹簧作用相同,都是当扳动手动推手/指状捏手后,提供恢复力使得驱动轴与从动轴重新连接。为达到上述目的,无论将弹簧直接放置于轴线上或安装在与轴向平行的位置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设计,并且本专利中相对于证据1其弹簧设置位置的不同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辨称:证据1中的弹簧没有套在连接轴上,有可能使滑套筒的轴向移动受到阻碍,而本专利中的弹簧与滑套直接套在连接轴上,不会产生任何运动干涉而妨碍滑套筒的轴向移动,并且结构简单,省去了导引块,由此,权利要求8具有创造性。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中的弹簧设置位置是提供弹簧回复力的两种常见技术结构,而弹簧设置位置的不同所带来的相关结构变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事实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的工程设计中,不可能仅仅使用弹簧来保证力的“不偏置”,例如在本专利中实际上保证滑套筒沿轴向运动的是连接轴与滑套筒之间的轴向定位。故弹簧沿轴向提供弹性恢复力所达到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先知晓的,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中关于弹簧设置位置的不同不能为本专利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⑵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其区别在于:①本专利中机壳上有定位座,手扳转头上的定位件与定位座连接从而定位切削刃具夹紧件与机壳;证据1是通过滑块上的制动爪,旋塔上的锁口与制动爪锁和从而定位切削刃具夹紧件与机壳;②权利要求6的变速机构(3)包括一级中心齿轮(31)、一级行星齿轮(32)、连接件(35)构成,电动机(2)的输出轴上有一级中心齿轮(31),一级中心齿轮(31)通过连接齿轮与一级行星轮(32)啮合,一级行星轮(32)与连接件(35)连接,连接件(35)与连接组件(4)连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多头枪钻在使用过程中需保持手扳转头或旋塔相对于机壳的稳定,由此,手扳转头或旋塔与机壳之间设置固定装置是必需的,尽管本专利中的定位座与证据1中的制动爪设置位置不同,但上述不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其常规的设计范畴,并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区别技术特征②则被证据2公开的一种手持式电钻减速器所披露(说明书第4页第16-24行,附图1):该减速器是由齿轮(3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一级中心齿轮)、行星齿轮(6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一级行星齿轮)、行星轮架(5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连接件)构成,动力输入轴(30)上有齿轮(31)、齿轮(31)通过内啮合齿轮(6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连接齿轮)与行星齿轮(60)啮合,行星齿轮(60)与行星轮架(50)连接,行星轮架与动力输出轴(51)连接。
区别技术特征②在本专利与证据2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手持电钻提供一种低速、大扭矩的行星齿轮减速机构。尽管证据2中的减速机构在具体使用时是外置于手持式电钻与本专利中内至于机壳内的减速机构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减速机构设置于手持式电钻机壳内部并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本专利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在于将证据2的行星齿轮减速机构应用到证据1的手持式多头旋塔钻中,从而达到降低钻头转速、提高扭矩的技术效果,因此,与证据1、2的结合相比,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⑶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其区别在于:①本专利中机壳上有定位座,手扳转头上的定位件与定位座连接从而定位切削刃具夹紧件与机壳;证据1是通过滑块上的制动爪,旋塔上的锁口与制动爪锁和从而定位切削刃具夹紧件与机壳;②权利要求7的变速机构(3)包括一级中心齿轮(31)、一级行星齿轮(32)、二级中心齿轮(33)、二级行星齿轮(34)、连接件(35)构成,电动机(2)的输出轴上有一级中心齿轮(31),一级中心齿轮(31)通过连接齿轮与一级行星齿轮(32)啮合,一级行星轮(32)端部有二级中心齿轮(33),二级中心齿轮(33)通过另一组连接齿轮与二级行星轮(34)啮合,二级行星轮(34)与连接件(35)连接,连接件(35)与连接组件(4)连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多头枪钻在使用过程中需保持手扳转头或旋塔相对于机壳的稳定,由此,手扳转头或旋塔与机壳之间设置固定装置是必需的,尽管本专利中的定位座与证据1中的制动爪设置位置不同,但上述不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其常规的设计范畴,并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区别技术特征②则被证据3公开的一种行星齿轮减速器所披露(说明书第4页第20行至说明书第5页第4行,附图2):该两级行星齿轮减速器由一级中心齿轮、一级行星轮、二级中心齿轮、二级行星轮及行星齿轮盘(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连接件)构成,其中动力输入轴上有一级中心齿轮、一级中心齿轮通过内齿轮(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连接齿轮)与一级行星轮啮合,一级行星轮端部有二级中心齿轮,二级中心齿轮通过另一内齿轮(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另一组连接齿轮)与二级行星齿轮啮合,二级行星齿轮与行星齿轮盘连接,行星齿轮盘与输出轴连接。区别技术特征②在本专利与证据3中的作用相同,都提供了一种低速、大扭矩的两级行星齿轮减速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减速机构设置于手持式电钻机壳内部并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本专利权利要求7保护的技术方案在于将证据3的两级行星齿轮减速机构应用到证据1的手持式多头旋塔钻中,从而达到降低钻头转速、提高扭矩的技术效果,因此,与证据1、3的结合相比,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依据证据1-3已可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6-8不具有创造性,故在本次决定中对权利要求6-8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20014258.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