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管式换热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火管式换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572
决定日:2007-10-18
委内编号:5W089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22630.6
申请日:2003-06-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昆山市三维换热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7-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无锡龙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姜岩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任颖丽
国际分类号:F28D7/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为另一份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中的相关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其实际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7月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火管式换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3222630.6,申请日是2003年6月12日,专利权人是无锡龙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火管式换热器,包括外壳(6),外壳(6)两端有管板(2),管板(2)边沿与外壳(6)端部相封接;外壳(6)内有与管板(2)相平行的隔板(9),该隔板和管板上对应地加工有通孔,隔板(9)上的通孔内有换热管(7);外壳(6)两端分别接有进烟接口(8)和出烟接口(1),该进烟接口和出烟接口均与管板(2)上的每个通孔相通;外壳(6)两端壁上分别有空气进口(4)和出口(5),该空气进口和出口分别与相应的管板(2)和隔板(9)所构成的单元腔相连通;不与空气进口(4)或出口(5)相邻的隔板(9)的一边与外壳(6)间留有间距,以便使各单元腔之间相连通;换热管(7)一端与进烟接口(8)侧的管板(2)相固连,其特征在于换热管(7)的另一端即靠近出烟接口(1)的一端上套有膨胀补偿器(3),该膨胀补偿器的外端固定在管板(2)上,其里端与相应的换热管(7)外表面相固连。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火管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膨胀补偿器(3)是波纹管。”

针对本专利权,昆山市三维换热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5年2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江苏省昆山市公证处于2005年1月25日就无锡龙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网站页面证据保全出具的(2005)昆证字第419号公证书原件及网页复印件,共11页;

附件2:专利权人起诉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民事起诉状复印件,共2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2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1619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5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9951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指出,附件1、2能够证明本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销售的事实,因此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本专利相对于附件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5年3月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5年4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4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上海市公证处于2005年3月29日就许国平先生的证人证言出具的(2005)沪证字第7580号公证书原件,共4页;

证据2:上海市公证处于2005年3月29日就陈晓军先生的证人证言出具的(2005)沪证字第7581号公证书原件,共4页;

证据3:上海市公证处于2005年3月30日就北京博圣通专利事务所的调查取证出具的(2005)沪证字第4453号公证书原件,共16页;

证据4:上海市公证处于2005年4月6日就范国坚先生的证人证言出具的(2005)沪证字第8345号公证书原件,共4页;

证据5:上海市公证处于2005年4月6日就陆仁先生的证人证言出具的(2005)沪证字第8344号公证书原件,共4页;

证据6:上海市公证处于2005年4月11日就许国平先生的证人证言出具的(2005)沪证字第8635号公证书原件,共4页;

证据7:上海市公证处于2005年4月11日就毕云江先生的证人证言出具的(2005)沪证字第8637号公证书原件,共4页;

证据8:无锡龙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保密制度复印件,共2页。

专利权人认为由证据1-3可证明,尽管在申请日之前已在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钢)实施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但该设备从出厂运输到安装运转,从其外观上无法看到其内部结构;而且由证据4-7可证明被请求人与宝钢有技术保密的承诺;由证据8证明被请求人公司有严格的技术保密制度,因此在宝钢的技术实施不属于公开使用。此外,相对于附件3、4本专利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5年4月18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即将原权利要求1、2合并为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2005年9月15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第一次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5年11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并随口审通知书向请求人转送了专利权人于2005年4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和2005年4月18日再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

2005年11月15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口审当庭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火管式换热器,它包括外壳(6),外壳(6)两端有管板(2),管板(2)边沿与外壳(6)端部相封接;外壳(6)内有与管板(2)相平行的隔板(9),该隔板(9)和管板(2)上对应地加工有通孔;隔板(9)上的通孔内有换热管(7);外壳(6)两端分别接有进烟接口(8)和出烟接口(1);该进烟接口(8)和出烟接口(1)均与管板(2)上的每个通孔相通;外壳(6)两端壁上分别有空气进口(4)和出口(5);该空气进口(4)和出口(5)分别与相应的管板(2)和隔板(9)所构成的单元腔相连通;不与空气进口(4)和出口(5)相邻的隔板(9)的一边与外壳(6)间留有间距,以便使各单元腔之间相连通;换热管(7)一端与进烟接口(8)侧的管板(2)相固连,其特征在于:换热管(7)的另一端即靠近出烟接口(1)的一端上套有膨胀补偿器(3),该膨胀补偿器(3)的外端固定在管板(2)上,其里端与相应的换热管(7)外表面相固连;所述的膨胀补偿器(3)是波纹管。”

合议组认为其修改符合相关规定,予以接受,审查的文本以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一份证据9(盖有专利权人公司章的宝钢与专利权人公司签订的设备订货合同复印件)。口审后,合议组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第80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依据附件1和2可以证明本专利的产品已经在申请日前被公开销售,属于使用公开,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宣告本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专利权人对8021号决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调查而取得询问笔录并结合之前请求人提出的证据,作出了(2006)一中行初字第573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8021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撤销第8021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由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请求人对(2006)一中行初字第573号行政判决书中判决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高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请求人的上述,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以上判决。

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7月19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第二次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8月2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出庭资格没有异议。本次口头审理的审查范围为:2005年11月15日专利权人第一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为:附件1和2用来评价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附件3和4结合用来评价其创造性,并放弃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请求人使用附件3和4结合评价创造性提出的合法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9的真实性评价同上次口头审理中的意见。口头审理结束后,双方都表示,针对无效宣告理由都已经充分陈述意见,没有其他意见需要补充。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3-4,专利权人对附件3-4 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而且附件3、4是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的中国专利文献,因此附件3-4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4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为另一份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中的相关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其实际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全部技术特征,附件3与本专利的区别在于:附件3设置了一个过渡套管,用于保证波纹管和换热管之间的连接。附件4给出了将波纹管和换热管直接连结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3中的折流板与本专利中的隔板的作用相同。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火管式换热器的换热管间距离很近的情形下解决加装波纹管的问题,与附件3的发明目的不同。附件3的单管补偿器是在换热管11上套波纹管座15,在波纹管座15上套有波纹管16,波纹管16的前端和过渡套管12连接,并且在单管补偿器的整体外面还设有防护罩14,过渡套管12和上管板7间焊接死。首先,本专利中没有防护罩14、波纹管座15、过渡套管12这些部件;另外,本专利换热管前端与管板焊死,后端与管板套接,焊点在两个管板的内侧,附件3的换热管与上管板7的焊点在管板7外侧。

(2)附件4与本专利不同,其不属于火管式换热器,附件4中高温烟气从换热管5外部走,如果附件4的伸缩节安装在两个布风板之间、也就是烟道中的话,高温和杂质将吹蚀该伸缩节,附件4为解决这个问题,将补偿器安装在布风板的外部。附件4与本专利的风道不一样,要解决的问题也不一样。附件4中必须要将补偿器放在管板外边。

(3)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特征部分没有被附件3、4公开。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请求保护一种火管式换热器,在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提到了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管板与出烟接口之间安装有膨胀补偿器,而多个换热管的两端均焊接在管板上,由于多个换热管之间的温差导致换热管膨胀伸长量不同,伸长量大的换热管会对管板外推,伸长量小的换热管会对管板后拉,因此出现有的换热管弯曲变形,有的换热管与管板之间的焊缝出现拉裂现象。附件3公开了一种双元热补偿管板式高温空气预热器,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换热管各部位热膨胀量不等所产生的温差应力对设备的破坏,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该空气预热器包括一个壳体1,该壳体1内的两端安装有上、下管板7和8,虽然说明书中未明确公开管板7和8的边沿与壳体1相封接,但根据附件3的说明书和附图中内容可以确定:管板7上端以及管板8下端为烟箱,烟气经烟箱进入各个换热管,而管板7和8之间用于空气流动以带走换热管上的热量,为了避免烟气和空气混合从而使受热后的空气不洁净,管板7和8必须要与壳体相封接;壳体1内有与管板平行的折流板9,折流板9和管板上对应地加工有通孔,通孔内有换热管11;壳体1两端分别通过出气烟箱2和进气烟箱3与进烟接口和出烟接口连通,进烟箱和出烟箱都与每个换热管相通;壳体两端壁上有空气进口4和空气出口5,空气进口和出口都与管板与折流板以及折流板间构成的各个单元腔相连通,不与空气进口或出口相邻的折流板、也即附件3中的除最靠近空气入口4和出口5折流板以外的中间的每一个折流板的一边都与壳体留有间距,以便使各个单元腔之间连通;换热管11的一端与进烟接口侧的下管板8通过过渡套管12相固连,换热管11的另一端、即靠近出烟接口的一端套有单管补偿器13,单管补偿器13由与换热管11连接的波纹管座15及两端分别与波纹管座15、上管板7连接的波纹管16组成。补偿器的外端固定在上管板7上。

本专利与附件3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其一,本专利中限定换热管一端与进烟接口侧的管板相固连,而附件3中换热管与进烟接口侧的下管板8通过过渡套管12相固连;其二,本专利限定膨胀补偿器的里端与相应的换热管外表面相固连,而附件3中的单管补偿器里端是通过波纹管座15连接到换热管上。

附件4公开了一种换热器的换热管补偿器,该换热管也是用于工业炉的烟气道内,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换热管之间由于温度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热线胀量,使得换热管在热态工作条件下受较大热线胀所产生的热应力。其解决办法是在每根换热管上提供伸缩节作为换热管补偿器,单根换热管的一端以焊接方式密封固定在一个布风板的通孔内,因此附件4中给出了将换热管直接固接在管板上的技术启示;换热管的另一端穿过另一个布风板的通孔,伸出的管段外套装有伸缩节(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行至第3页第8行及附图1-3),伸缩节的一端与换热管外圆端以焊接方式密封连接,另一端焊接有一个保护管10,保护管的内圆与换热管的外圆滑动配合,它的外圆端部插置在换热管穿过的布风板的通孔内,且以焊接方式将保护管与通孔边密封连接。因此,附件4中还给出了将伸缩节膨胀补偿器的一端直接固接于换热管上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的基础上,结合附件4中的膨胀补偿器与换热管之间的连接关系,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没有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另外,口头审理时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膨胀补偿装置中所有的焊点位于管板内侧(即外壳中两个管板之间),而附件3中的焊点均位于上管板的上侧和下管板的下侧(即外壳中由两个管板限定的空间两侧的部分);本专利中换热管不带换热器的一端直接与管板焊接,而附件3中不带补偿器的一端通过过渡套管12焊接在下管板8上。

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首先,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关于焊点的位置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具体限定,所以不能对权利要求1起到限定作用。其次,附件3中之所以采用将焊点设在上管板上侧及下管板下侧是基于焊接方便等因素的考虑,对于对每个换热管进行膨胀补偿的技术问题的解决并无影响,如果不必考虑以上焊接方便等因素,将焊点设置在本专利中的位置是本领域常规的做法。因此,专利权人所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3222630.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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