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辐射交联聚烯烃发泡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471
决定日:2007-09-05
委内编号:W5086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13114.1
申请日:2004-12-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核华康辐照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交联电缆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建强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任颖丽
国际分类号:B29C 44/28,44/46,44/34,B29K 2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判断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在评价实用新型是否具有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2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辐射交联聚烯烃发泡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20013114.1,申请日是2004年12月31日,专利权人是浙江交联电缆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辐射交联聚烯烃卷材发泡设备,其特征在于:它是由放卷送料装置、预热加热发泡炉、冷却装置、牵引收卷装置所组成的,所述的放卷送料装置由依次设置的放卷架、牵压辊、循环输送机所组成,预热加热发泡炉其炉腔体呈角尺形,是由水平放置的预热炉腔和垂直设置的加热发泡炉腔组合而成,该加热发泡炉腔内还设有聚烯烃发泡材料展开装置,循环输送机延伸置于预热加热发泡炉的预热炉腔中,滚筒式冷却装置设于加热发泡炉腔出口处,由张紧辊、牵引辊和收卷架组成的牵引收卷装置设置在其后。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射交联聚烯烃发泡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预热加热发泡炉的加热发泡炉腔内设有的聚烯烃发泡材料展开装置是设置于垂直加热发泡炉中部,对发泡片材形成夹持状,由机械传动旋转的,中空带冷却系统的棒状物。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辐射交联聚烯烃发泡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预热加热发泡炉是中空的长方形柱状体,依次由外壳,保温材料,内衬,设于炉内衬壁上的远红外加热元件所组成。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辐射交联聚烯烃发泡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滚筒式冷却装置是以外筒壁为热交换壁,使用液体介质冷却的。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辐射交联聚烯烃发泡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预热加热发泡炉其水平放置的预热炉腔内沿轴线方向是设有隔板的。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辐射交联聚烯烃发泡设备,其特征在于:在冷却装置之后还加设有卷材压光装置,该项装置为成对设置的旋转压辊。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辐射交联聚烯烃发泡设备,其特征在于:在卷进材压光装置之后还加设有表面处理的电晕装置,该项装置由二组电极和过料辊所构成。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辐射交联聚烯烃发泡设备,其特征在于:在卷进材压光装置之后还加设有切边机构。”
针对本专利权,中核华康辐照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2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1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54327Y(专利号为03270700.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2:公告日为1990年3月7日、公告号为CN2054162U(申请号为89211346.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8页;
附件3:公告日为1991年4月17日、公告号为CN2075198U(申请号为90218891.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7页;
附件4:公开日为1986年11月26日、公开号为CN8510421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6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00537Y(专利号为94218623.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6:“电晕放电发生器的设计及电晕放电处理对高密度聚乙烯表面作用的研究”、姚耀广等撰写、《广州化学》1988年第3期第21-30页复印件,共10页;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4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84169Y(专利号为01243337.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7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者3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3月2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辐射交联聚烯烃卷材发泡设备,它包括放卷送料装置、预热加热发泡炉、冷却装置、牵引收卷装置,预热加热发泡炉其炉腔体呈角尺形,是由水平放置的预热炉腔和垂直设置的加热发泡炉组合而成,其特征在于:该垂直加热发泡炉内还设有聚烯烃发泡材料展开装置,其位于炉腔中部,对发泡片材形成夹持状,是由机械传动旋转的,中空带冷却系统的棒状物,所述的放卷送料装置由依次设置的放卷架、牵压辊、循环输送机组成,循环输送机延伸置于预热加热发泡炉的预热炉腔中,滚筒式冷却装置设于加热发泡炉腔出口处,由张紧辊、牵引辊和收卷架组成的牵引收卷装置设置在其后。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射交联聚烯烃发泡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预热加热发泡炉是中空的长方形柱状体,依次由外壳、保温材料、内衬,设于炉内衬壁上的远红外加热元件所组成。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辐射交联聚烯烃发泡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预热加热发泡炉其水平放置的预热炉腔内沿轴线方向四周是设有隔板的。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辐射交联聚烯烃发泡设备,其特征在于:在冷却装置之后还加设有卷材压光装置,该项装置为成对设置的旋转压辊。
5.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辐射交联聚烯烃发泡设备,其特征在于:在卷进材压光装置之后还加设有表面处理的电晕装置,该项装置由二组电极和过料辊所构成。
6.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辐射交联聚烯烃发泡设备,其特征在于:在卷进材压光装置之后还加设有切边机构。”
专利权人认为:展平装置放置在发泡炉中比放置在发泡炉外具有更好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6-8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6月1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7月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针对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6的引用关系不清楚,权利要求1由原来的封闭式改成了开放式,扩大了保护范围,权利要求3增加的“四周”的特征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专利权人认为只是把原有的权利要求1、2进行了合并,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合议组经审查,当庭宣布: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扩大了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不予接受。双方均同意口头审理以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准。(2)请求人明确请求无效的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的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事实和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书所附的具体陈述相一致。(3)请求人放弃附件4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所提交的附件1-7的真实性。(4)双方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8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其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仅在于展开装置相对于炉腔的位置不同,其余技术特征均被附件1所公开,但上述区别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者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不是显而易见的,展开装置放置于加热炉腔内比放置于炉腔外有更好的防止卷材粘连的效果,因此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7,口头审理当庭放弃了附件4,专利权人对附件1-3、5-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1-3、5-7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3、5-7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和审查基础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本案中,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删除了权利要求1和4,将权利要求1中的“由……组成”改为 “包括……”, 在新的权利要求3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四周”,同时对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1-6。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删除权利要求4,导致新的权利要求3-6相对于原权利要求5-8扩大了保护范围;同时新的权利要求3中增加的技术特征“四周”也未包含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因此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不符合《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合议组不予接受。本决定是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3.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应当具备创造性,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在评价实用新型是否具有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附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仅在于展开装置(或展平装置)相对于炉腔的位置不同,但是其所处的工艺位置和技术手段都是相同的,所起的作用也是相同的,都是对发泡卷材进行展开,权利要求1中的其余技术特征均已经被附件1公开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由于附加技术特征也均被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辐射交联聚烯烃卷材发泡设备,它是由放卷送料装置、预热加热发泡炉、冷却装置、牵引收卷装置所组成的,所述的放卷送料装置由依次设置的放卷架、牵压辊、循环输送机所组成,预热加热发泡炉其炉腔体呈角尺形,是由水平放置的预热炉腔和垂直设置的加热发泡炉腔组合而成,该加热发泡炉腔内还设有聚烯烃发泡材料展开装置,循环输送机延伸置于预热加热发泡炉的预热炉腔中,滚筒式冷却装置设于加热发泡炉腔出口处,由张紧辊、牵引辊和收卷架组成的牵引收卷装置设置在其后。附件1公开了一种聚乙烯卷材发泡设备,包括进片牵引装置、加热装置、冷却装置、出片牵引装置和收卷装置等,其中加热装置分为水平预热段和竖直加热发泡段,且为连续的壳体,水平预热段内设有托网,托网进入水平预热段与竖直发泡段的结合处,竖直发泡段出口处设有展平装置(即展开装置),展平装置后面依次设置水冷装置、风冷装置、出片牵引装置和收卷装置等(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3页以及附图)。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至少包括,两者展开或展平装置的位置不同,本专利是在加热发泡炉腔内,而附件1是在竖直发泡段(即加热发泡炉腔)的出口处。
根据附件1的记载,发泡后的卷材从竖直发泡段底部的过渡区出来后会出现卷曲粘连的现象,附件1通过在加热发泡炉腔的出口处设置展平装置,可以起到消除上述卷曲粘连痕迹的作用,实现热态的发泡片材出炉后在平整状态下的冷却定型(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17-18行,第3页第15-17行)。本专利通过将展平装置前移设置在炉腔中,在发泡过程中即对片材进行展平,使得从加热发泡炉腔中出来的聚烯烃片材已经处于平整光滑的状态,消除了聚烯烃片材在发泡过程中的卷曲粘连,从而提高发泡片材产品的质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附件1中并没有给出在加热发泡炉腔中设置展平装置从而消除片材在发泡过程中产生的卷曲粘连的技术启示,同时该区别特征的引入提高了发泡产品的质量,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同时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附件2-3、5-7也没有公开上述关于展平装置位置的区别特征,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8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各种证据组合方式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42001311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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