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户电话转移到CTI语音服务系统的接续服务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539
决定日:2007-09-11
委内编号:4W014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117504.1
申请日:2000-10-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省电信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5-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范大斌
主审员:邢文飞
合议组组长:张宗任
参审员:毕艳红
国际分类号:H04M 3/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二者技术方案实质不同,故本专利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5月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用户电话转移到CTI语音服务系统的接续服务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0年10月18日,专利号为00117504.1,专利权人为范大斌。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用户电话转移到计算机电话系统集成(CTI)语音服务系统的接续服务方法,其计算机电话系统集成(CTI)语音服务系统通过接口连接到通讯网,其特征在于采取如下步骤:
用户在计算机电话系统集成语音服务系统登记,用户的信息存入所述语音服务系统的数据库;
用户电话设置转移,将电话转移到计算机电话系统集成语音系统服务中心的电话号码;
c、当客户呼叫已转移的用户电话时,通过共用电话交换机自动转接到所述语音服务系统;所述语音服务系统之管理服务器采用应答方式请求原被叫用户信息,通过所述管理服务器中的接入处理模块对收到的所述原被叫用户信息进行检测、判断、分析、分类处理,提取主叫号码和原被叫号码,进而查询所述数据库中与原被叫用户相关的信息,通过坐席终端、或拨号服务器、或语音系统分配服务器、或交互式语音管理服务器、或电子邮件服务器以被叫用户名义进行接续服务。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用户电话转移到计算机电话系统集成(CTI)语音服务系统的接续服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语音服务系统之管理服务器采用应答方式请求原被叫用户信息的步骤是,所述管理服务器收到初始地址信息(IAM)呼叫信号后,所述管理服务器中的接入处理模块向客户端发送请求信息(GRQ)请求原被叫号码,客户端返回前向建立信息(GSM)信号,所述接入处理模块在客户端返回的前向建立信息(GSM)信号中提取主叫号码和原被叫号码。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用户电话转移到计算机电话系统集成(CTI)语音服务系统的接续服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续服务包括语音、传真、数据及人工服务。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用户电话转移到计算机电话系统集成(CTI)语音服务系统的接续服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通讯网是PSTN电话网,或移动通信网,或其它专用网。”
针对上述专利权,广东省电信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7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邮电部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及附录》(YDN 065-1997,1997-12-01发布,1997-12-01实施)摘录复印件共7页;
附件2:标题为“CTI独步电信、PC之间”的复印件共8页,摘自《中国计算机报》;
附件3:《国内NO.7信令方式技术规范电话用户部分(TUP)》第52、53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4:深圳市邮电局处文(电【1997】37号)“关于开放‘小秘书’(有条件转移)业务的通知”的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所述特征或为CTI的基本功能,或为邮电部的标准补充业务,在专利申请日前的有关文献及邮电部技术规范中均早有相同或类似的论述及规定,并且该专利方法早在1997年5月17日已在深圳电信公共使用,因此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2“通过发送GRQ信号请求原被叫地址B”是通信协议中规定的一种标准用法,属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7月13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6年7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指出:本专利相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证据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提交了一份附件说明本专利的应用:
附件a:CTI论坛的论坛文摘中关于“传统CTI系统的终结者??呼叫转移”的复印件共11页。
2006年8月11日,请求人寄交了补充证据和理由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再次提交附件1-4的部分或全部复印件,并补充了以下三份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5:标题为“PSTN语音平台上的语音信箱系统”的复印件共6页,刊于《重庆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第16卷第4期,1999年12月出版;
附件6:标题为“利用CTI技术实现电信增值服务”的复印件共3页,刊于《电信科学》2000年第4期(月刊);
附件7:《邮电通信网技术规定“关于开放呼叫前转,话音邮箱,电话卡等业务的技术规定(GF009-1994)》的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2中,对于“客户通过CTI实现接续”的过程都只是记载了部分技术特征,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没有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而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或附件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4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006年8月15日,请求人提交了补充证据和理由的意见陈述书,该陈述书与2006年8月11日寄交的意见陈述理由和补充证据均相同。
2006年8月22日,请求人寄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提到的具体理由与2006年8月11日寄交的意见陈述理由相同。同时提交了一份说明,说明请求人于2006年8月11日寄交了补充的理由和证据材料。
2006年10月9日,请求人再次提交了补充证据和理由的意见陈述书,该陈述书与2006年8月11日寄交的意见陈述理由和补充证据均相同。
本案合议组于2006年10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6年11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随本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6年8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共11页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7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共16页转送给请求人。
2006年11月20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表示不能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并陈述了意见。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 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2)请求人明确表示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3、4分别相对于附件5或附件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 相对于附件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4,或者附件4与附件7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明确放弃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3)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使用附件1、附件2、附件3;4)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6的原件,和盖有广东省邮电科学研究所科技情报资料红章的、内容与附件7相符的《开放呼叫前转,话音邮箱,电话卡等业务的技术规定GF009-94》;未出示附件4、附件5的原件,并明确表示附件5、附件7都是从网络上下载获得的。
2006年11月30日,合议组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由于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6年8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补充证据与2006年8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补充证据实质内容完全相同,因此合议组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6年8月15日、2006年10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了专利权人,同时将2006年11月29日的口审过程事实记录复印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7年1月5日,合议组收到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中指出:1)CTI技术是组合、应用技术,基本技术方法是类似的;2)本专利方法的重点在“以用户名字进行的接续服务”;3)语音信箱的接通语音有两种:A系统语音,如:你已进入机主语音信箱,请留言;B用户留言,“用户留言”是一个广泛的语言集合,用户可以留任何东西;4)“以用户定义”的程序片断、语音片断,是一个特征程序,用来表明用户属性的。专利权人同时提交了专利分析2份,每份共5页,说明了本专利的一些基本情况。
2007年4月6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交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有无回避请求的书面请求书,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无回避请求。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没有答复。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意见,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附件1-3,因此请求人保留作为证据使用的附件为附件4-7。
附件4是深圳市邮电局处文(电【1997】37号)“关于开放‘小秘书’(有条件转移)业务的通知”的复印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未提交原件,因此合议组无法将该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实,无法确认附件4的真实性,因此合议组对附件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附件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附件5是标题为“PSTN语音平台上的语音信箱系统”(刊于《重庆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第16卷第4期,1999年12月)的复印件共6页,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未出示也未提交该附件的原件,仅表示附件5是从网络上下载下来的,因此,合议组不能将请求人提交的附件5与原件进行核实,因此无法确认附件5的真实性,因此合议组对附件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附件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附件6是标题为“利用CTI技术实现电信增值服务”(刊于《电信科学》2000年第4期(月刊))的复印件共3页,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出示了该附件的原件,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提交的附件6与原件进行了核实,两者一致,并且该杂志的出版时间为2000年4月,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时间,因此合议组对附件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附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的证据使用。
附件7是《邮电通信网技术规定“关于开放呼叫前转,话音邮箱,电话卡等业务的技术规定(GF009-1994)》的复印件共5页,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出示了盖有广东省邮电科学研究所科技情报资料红章的、内容与附件7相符的《关于开放呼叫前转,话音邮箱,电话卡等业务的技术规定GF009-94》,在该技术规定的首页上有“内部文件”字样,没有证据表明其为专利法规定的公开出版物,因此无法确认该技术规定的公开时间,因此该附件不能作为本案评价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2. 关于审理的范围
请求人明确表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权利要求1、3、4分别相对于附件5或附件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 相对于附件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4,或者附件4与附件7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明确放弃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由于附件4、5、7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因此审理的范围为:权利要求1、3、4相对于附件6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特征如下:一种用户电话转移到计算机电话系统集成(CTI)语音服务系统的接续服务方法,其计算机电话系统集成(CTI)语音服务系统通过接口连接到通讯网,其特征在于采取如下步骤:
用户在计算机电话系统集成语音服务系统登记,用户的信息存入所述语音服务系统的数据库;
用户电话设置转移,将电话转移到计算机电话系统集成语音系统服务中心的电话号码;
当客户呼叫已转移的用户电话时,通过共用电话交换机自动转接到所述语音服务系统;所述语音服务系统之管理服务器采用应答方式请求原被叫用户信息,通过所述管理服务器中的接入处理模块对收到的所述原被叫用户信息进行检测、判断、分析、分类处理,提取主叫号码和原被叫号码,进而查询所述数据库中与原被叫用户相关的信息,通过坐席终端、或拨号服务器、或语音系统分配服务器、或交互式语音管理服务器、或电子邮件服务器以被叫用户名义进行接续服务。
附件6披露了利用CTI技术实现电信增值服务,并具体公开了下述技术特征:CTI技术是将通信与计算机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集语音传真技术、呼叫处理、计算机网络、数据库技术于一体的系统(第53页左栏第一段),语音信箱系统利用现有比较发达的电话网,将遇忙、久叫不应的电话转至语音信箱,语音信箱与交换机通过信令交换,获取主叫号和被叫号,系统检查被叫用户的合法性,若该用户开设了语音信箱,则提示主叫用户留言,若该用户未开设语音信箱,则语音提示主叫用户对方无人应答(第54页左栏第18行到第22行);我们可以利用一块数字语音接口板和一台运行WindowsNT4.0的计算机,即可完成以下功能:166局用语音信箱疏忙系统(MFC、SS7)、166局用语音改号通知、转接系统、170话费查询催缴系统、112故障申告系统及语音布告栏服务(第53页最后一段)。
将附件6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较可知:附件6未公开将电话转移到计算机电话系统集成语音系统服务中的电话号码;查询数据库中与原被叫用户相关的信息,以及通过坐席终端、或拨号服务器、或语音系统分配服务器、或交互式语音管理服务器、或电子邮件服务器以被叫用户名义进行接续服务;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在附件6中没有全部被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3、4相对于附件6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00117504.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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