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轨道式多色丝网印刷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109
决定日:2007-09-1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205229.6
申请日:2000-03-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市西京印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11-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鸿基印务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立泉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路传亮
国际分类号:B41F1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使两者工作方式产生不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给整个技术方案带来了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并非是显而易见的,故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11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轨道式多色丝网印刷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00205229.6,申请日为2000年3月8日,经专利权转让后,现专利权人为北京鸿基印务发展有限公司。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轨道式多色丝网印刷机,包括机架,真空吸附台,安装于该机架上的印刷装置,和操作台,其特征是还具备:
两条直线轨道,平行固定在所述机架的两侧板上;
至少在所述两条直线轨道的一端设有一个真空吸附台,所述真空吸附台的两侧各具有多个滑块,所述多个滑块安置在所述两条直线轨道上;
与所述真空吸附台配套的传动装置,所述传动装置设置在所述机架内,并分别与所述真空吸附台连接;
多个印刷装置,所述多个印刷装置以规定的间隔,沿所述两条直线轨道,依次安装在所述两条直线轨道上方;
与所述真空吸附台配套的烘燥装置,所述烘燥装置设置在所述多台印刷装置的外侧;
至少一个紫外线光固装置,所述紫外线光固装置分别设置在多台所述印刷装置之间;以及
多个锁定装置,所述锁定装置分别安装位于多台所述印刷装置下的所述直线轨道侧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轨道式多色丝网印刷机,其特征是所述的多个印刷装置为第1、第2、第3和第4的印刷装置。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轨道式多色丝网印刷机,其特征是所述的锁定装置还包括定位装置。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轨道式多色丝网印刷机,其特征是所述的定位装置是红外线开关。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轨道式多色丝网印刷机,其特征是所述的真空吸附台具有抽吸台板,所述抽吸台板下装有真空系统和多个滑块。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轨道式多色丝网印刷机,其特征是所述所述真空吸附台的抽吸台板为矩形腔体,所述矩形腔体上面板具有均匀分布的进气孔,所述真空系统的抽气管路与所述矩形腔体相通。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轨道式多色丝网印刷机,其特征是所述传动装置包括安装在机架底座一个端部的传动电机,所述电机的传动轴上具有链轮;安装在机架底座另一端部的从动部件,所述部件包括支架,安装于所述支架上部的链轮轴,而所述链轮轴上具有链轮;以及所述电机上的链轮和所述支架上的链轮之间具有传动链条。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轨道式多色丝网印刷机,其特征是所述锁定装置具有气缸,滑槽和滑键,所述滑槽由上滑槽倒扣在下滑槽上构成,所述滑键与气缸中的活塞杆连接并插入所述槽滑中。”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市西京印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1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并且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US4287826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81年9月8日,共8页(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2:专利号为92238008.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7月21日,共8页(下称对比文件2);
证据3:专利号为US5553536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6年9月10日,共13页(下称对比文件3);
证据4:专利号为US5149045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2年9月22日,共6页(下称对比文件4);
证据5:专利号为US4903592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0年2月27日,共7页(下称对比文件5);
证据6:专利号为92226795.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3月17日,共10页(下称对比文件6);
证据7:专利号为97218012.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5月12日,共11页(下称对比文件7);
证据8:专利号为US3763776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73年10月9日,共15页(下称对比文件8)。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3、8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3、5、6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所属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效果均相同。同时,对比文件1-3、8相互间或与其他附件结合也使得这些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5、6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定位装置是红外线开关”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6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7、8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11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06年12月22日补交了上述对比文件1、3、4、5、8的中文译文,共38页。
专利权人于2006年12月30日针对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证据进行了意见陈述,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印刷机主要用于纺织品、编织品,不可能实现高精度的印刷,和本专利中的印制大型彩色图像和广告的印刷机相比,是结构完全不同的印刷机;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直线轨道,也没有真空吸附台等技术特征;对比文件8没有公开两条直线轨道等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具有新颖性。而且对比文件4、5中没有公开本专利具有的多个锁定装置等技术特征,对比文件6没有公开直线轨道和真空吸附台等技术特征,对比文件7公开的是一种单色印刷机。因此上述对比文件不能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故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同时,专利权人还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专利出具的请求号为06-0396号的检索报告,以说明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5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6月2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将请求人2006年12月22日提交的中文译文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与2006年12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
请求人于2007年6月22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8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8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或4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6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8均不具有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向专利权人转交了请求人于2007年6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专利法第22条2款的无效理由和证据3、5、7;其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结合方式和2007年6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相同。专利权人对证据1、2、4、6、8的真实性及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紫外线光固装置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也有技术启示。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机架轨道是直线轨道平行固定,固定牢固而且精确,对比文件1、2均没有这样的固定方式,而请求人则认为对比文件1、2、8的工作轨道都是直线的,平行的。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主要观点与口头审理时表述的意见基本相同。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无效理由
由于在2007年6月28日的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放弃了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故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理由仅为权利要求1-8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2、4、6、8均是专利说明书复印件,且专利权人认可这些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并对对比文件1、4、8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它们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这些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轨道式多色丝网印刷机(参见说明书译文第1-5页,附图1-6),通常由表示为加载、印刷和干燥的三功能台所组成,该设备包括一个平行的机架,机架具有隔离的垂直支柱14、14A、14B、14C,这些支柱支撑着上部纵向伸展的两个导轨16,在水平导轨16上具有用于水平输送滑台25的多个辊子22,在导轨16上可调节地安装着印刷头32、32A、32B、32C,印刷头位于导轨16的上方。与滑台25配套的烘燥段C位于多台印刷装置32、32A、32B、32C的外侧。加热和干燥组件可能是紫外线、红外线或热空气。轨道16在预定的纵向位置上具有凹槽58,辊子22与轨道上选定的上述凹槽啮合,可以使操作者确定什么时候达到了对齐。带有可与滑台的孔啮合的弹簧偏压弹簧制动销的制动装置也可用于获取正确校准和定位(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译文第3页第6段)。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站式套印网版印刷机,该印刷机包括轨道3,多个工作台7等,该工作台7呈一平台,下方设有滚轮以行走于滑轨之上,两端设有销孔,其上方设有定位孔9和吸气孔10,该吸气孔10与吸气设备相连,该轨道的适当位置设有定位销与该销孔配合以固定工作台的位置,待印刷物置于工作台之上,依序通过各网版印刷机与烘干机而完成多色套印(参考说明书4-5页,图3)。
对比文件8公开了一种具有套准装置的真空托盘式丝网印刷机,该印刷机包括由相对的纵向伸展的侧构件27限定的机架26、真空吸附台35、安装于该机架上的印刷装置和供给操作台95,上述印刷装置由印刷头30、印刷丝网32等构成(参见图1,说明书中文译文第3页倒数第3行-第6页第4行),沿着机架设有上导轨36和下导轨37,分别用于支撑和引导往返的真空吸附台35,所述真空吸附台的两侧各具有两个支撑件,支撑件上设有辊子40A、40B,支撑件通过辊子放置在导轨上(参考图2、3、5-8和说明书中文译文第4页第3段,第6页第3-5段),机架内设有由链轮和链条42构成的真空吸附台驱动装置(参考图1和说明书中文译文第4页第4段),多个印刷装置30沿着机架26的长度方向间隔布置,并位于机架的上方(参考图1),在连续的印刷台之间可以安装一个加热器或干燥器,为了实现真空吸附台相对于印刷头的套准,真空吸附台具有锁定装置,包括活塞缸66、活塞杆66A与活塞杆相连的推杆65、定位器63(参考图11、12和说明书中文译文第5页倒数第3-11行)。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以看出,上述对比文件1中的“导轨16,印刷头32、32A、32B、32C,烘燥段区域C,紫外线加热元件,凹槽58和定位销”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直线轨道,印刷装置,烘燥装置,紫外线光固装置,锁定装置”。除此之外,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还存在以下区别: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1)导轨固定在机架的两侧板上;(2)真空吸附台;(3)真空吸附台两侧各具有多个滑块,多个滑块安置在两条直线轨道上;(4)锁定装置安装位于多台印刷装置的直线轨道下面;(5)与真空吸附台配套的传动装置;(6)操作台”。
对比文件8和对比文件1技术领域相同,都涉及轨道式丝网印刷机,而且给出了在轨道式丝网印刷机上使用真空吸附台以增强多色套印的精确性的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5)、(6)已经在对比文件8中公开。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导轨由立柱支撑,而本专利导轨固定在机架的两侧板上,仅仅是导轨的支撑方式不同,本专利所限定的支撑方式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导轨16上具有水平输送滑台25的多个辊子22,在对比文件8中公开了在真空吸附台两侧具有支撑件,该支撑件具有辊子。而本专利是通过轴承安装在直线轨道上的多个滑块,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或8中使??台或真空吸附台在轨道上移动的结构与本专利并无实质不同,本专利虽然将真空吸附台下的构件称为“滑块”,但也是通过轴承在轨道上的滚动来实现真空吸附台的移动,对比文件8中带有辊子的支撑件就等同于本专利的“滑块”。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锁定机构设置在直线导轨侧面,但是其给出的“滑台的孔与偏压弹簧定位销”的锁定装置也明显可以设在直线导轨的侧面,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根据实际需要,在直线导轨的侧面设置锁定机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1、8和上述公知常识的结合,并没有带来令人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机架轨道是直线轨道且平行固定,两条直线轨道之间的距离是非常精确的,而对比文件1、2、8中均没有公开。合议组认为,设置两条直线导轨供真空吸附台等机构滑动是公知技术,两条直线导轨平行才可以保证真空吸附台等机构进行正常运动。对比文件1、2、8的附图中均公开了这一特征。况且,本发明说明书也并没有充分描述如何保证该权利要求中的两条直线轨道之间精确的平行度。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多个印刷装置为第1、第2、第3和第4的印刷装置。”该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考图1和说明书第4栏18-19行);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锁定装置还包括定位装置”。对比文件1中凹槽58与辊子的啮合就是定位装置,故该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考说明书译文第3页第6段)。因此,权利要求2、3在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定位装置是红外线开关”。在特定位置使用红外线开关实现控制操作是公知常识。将红外线开关用作定位装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真空吸附台具有抽吸台板,所述抽吸台板下装有真空系统和多个滑块”。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所述真空吸附台的抽吸台板为矩形腔体,所述矩形腔体上面板具有均匀分布的进气孔,所述真空系统的抽气管路与所述矩形腔体相通”。权利要求5、6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参见附图6-8、12以及说明书中文译文第4页第5-7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传动装置包括安装在机架底座一个端部的传动电机,所述电机的传动轴上具有链轮;安装在机架底座另一端部的从动部件,所述部件包括支架,安装于所述支架上部的链轮轴,而所述链轮轴上具有链轮;以及所述电机上的链轮和所述支架上的链轮之间具有传动链条”;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锁定装置具有气缸,滑槽和滑键,所述滑槽由上滑槽倒扣在下滑槽上构成,所述滑键与气缸中的活塞杆连接并插入所述槽滑中”。
在对比文件2中,轨道3是以链条13构成,由链轮6带动,链轮6可由马达或其他动力加以驱动(参考说明书第4页13-14行)。
在对比文件6中,各个台板10之前端下方中央设置一具有V型槽之定位块3,该定位块可与各印刷装置处机架上的活塞机构2配合,活塞机构2由一活塞缸20及其前端安装的插销 21构成(参考图4、5和说明书第3页第3段)。
在对比文件8中,与主驱动轴76相连的驱动链轮77的作用是牵引或驱动托盘35朝向或背离各自的印刷端。牵引驱动链轮77通过驱动链79以驱动的形式与牵引链轮78相连(图14、15和说明书中文译文5-7行)。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2、4、6、8中均没有公开有关上述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内容,而且在对比文件1、8和公知技术的基础上,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应用传动装置的具体结构和锁定装置的具体结构来实现本专利的目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给整个技术方案带来不同的技术效果。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带来了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该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仅由对比文件1、2、4、6、8尚不足以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7、8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00205229.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权利要求7、8的基础上维持00205229.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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