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架空网络活动地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511
决定日:2007-09-14
委内编号:5W087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69183.9
申请日:2005-02-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州市红日防静电地板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5-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常州市佳辰机房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姜岩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王琳
国际分类号:E04F15/00E04F1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中具有现有技术未给出技术启示的技术特征,同时该技术方案还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5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架空网络活动地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20069183.9,申请日是2005年2月18日,专利权人是常州市佳辰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架空网络活动地板,具有地板组件(1)、支撑调节组件(2)和底座板组件(3);地板组件(1)包括钢面板(1-1)、钢底板(1-2)和设在钢面板(1-1)与钢底板(1-2)之间的填充层(1-3),钢面板(1-1)与钢底板(1-2)两者由钢面板(1-1)周边所设的板库(1-1-1)与钢底板(1-2)周边所设的翅板(1-2-1)相嵌合连接,在地板组件(1)的4个边角部位各设有1个用来安装支撑调节组件(2)的通孔(1-4);支撑调节组件(2)包括调节支撑螺杆(2-1)、高低调节螺母(2-2)和用来搁持地板组件(1)所包括的钢面板(1-1)和钢底板(1-2)的套管(2-3),套管(2-3)固定在地板组件(1)所设的通孔(1-4)内;在支撑调节螺杆(2-1)的上端端部,设有用来与拧动工具相嵌接而拧动调节支撑螺杆(2-1)的盲孔(2-1-2),其特征在于:
a.在地板组件(1)的4个边角部位所设的通孔(1-4)部位的面板(1-1)上,设有与
所说通孔(1-4)同一轴线且相互贯通的沉孔(1-1-2);
b.支撑调节组件(2)所包括的调节支撑螺杆(2-1)的上端设在套管(2-3)孔内且
呈转动配合;套管(2-3)的下端面与调节支撑螺杆(2-1)的台阶(2-1-1)相抵接;调节支撑螺杆(2-1)的下端与固定在底座板组件(3)4个边角部位孔内的高低调节螺母(2-2)相拧接;在调节支撑螺杆(2-1)的台阶(2-1-1)与高低调节螺母(2-2)之间的螺杆段,拧接有紧定螺母(2-4);用来令地板组件(1)与调节支撑螺杆(2-1)固定连接的螺钉(2-5),通过地板组件(1)与调节支撑螺杆(2-1)固定连接的螺钉(2-5),通过地板组件(1)所包括的钢面板(1-1)所设的沉孔(1-1-2)与调节支撑螺杆(2-1)上端面所设的螺孔相拧接;
c.底座板组件(3)的底座板(3-1)的4个边角部位分别设有凸台(3-1-1),高低调
节螺母(2-2)固定在凸台(3-1-1)的孔内,高低调节螺母(2-2)与调节支撑组件(2)所包括的调节支撑螺杆(2-1)相拧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架空网络活动地板,其特征在于:设在底座板(3-1)边角部位的凸台(3-1-1)孔内的4个高低调节螺母(2-2)的中心线相互之间的距离,等于地板组件(1)4个边角部位所设的用来安装支撑调节组件(2)的通孔(1-4)的中心线与地板组件(1)的2个侧边间的距离。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架空网络活动地板,其特征在于:设在底座板(3-1)边角部位的凸台(3-1-1)孔内的4个高低调节螺母(2-2)的中心线相互之间的距离,大于地板组件(1)4个边角部位所设的用来安装支撑调节组件(2)的通孔(1-4)的中心线与地板组件(1)的2个侧边间的距离。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架空网络活动地板,其特征在于:它还具有用来覆盖在相邻地板组件(1)之间的槽状间隙上的槽盖板(4),在槽盖板(4)的周边设有折弯条(4-1);在地板组件(1)所包括的钢面板(1-1)的周边部位设有凹槽(1-1-3);槽盖板(4)的周边所设的折弯条(4-1)嵌装在钢面板(1-1)的周边部位所设的凹槽(1-1-3)内。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架空网络活动地板,其特征在于:在钢面板(1-1)所设的凹槽(1-1-3)内设有截面呈“U”形的弹性件(5),盖板(4)的折弯条(4-1)嵌装在弹性件(5)的敞口槽内。
6、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架空网络活动地板,其特征在于:在底座板组件(3)的底座板(3-1)所设的凸台(3-1-1)的两个外侧壁上,分别设有用来嵌装网络槽板(6)的嵌槽(3-1-1-1);在纵向和横向相邻2个底座板组件(3)之间的嵌槽(3-1-1-1)内,嵌装有用来构成纵横向网络线槽的网络槽侧板(6)。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架空网络活动地板,其特征在于:在槽盖板(4)的表面设有防滑加强筋。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架空网络活动地板,其特征在于:在地板组件(1)所包括的钢面板(1-1)和钢底板(1-2)以及底座板(3-1)的着地面,均设有防滑加强筋。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架空网络活动地板,其特征在于:在地板组件(1)所包括的钢面板(1-1)的板库(1-1-1)与钢底板(1-2)的翅板(1-2-1)相嵌合连接的部位,设有点焊连接点。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架空网络活动地板,其特征在于:设在调节支撑螺杆(2-1)上端端部的盲孔(2-1-2),是内六角盲孔,或是内三角盲孔,或者是内四角盲孔,或者是内截边圆盲孔。”
针对本专利权,常州市红日防静电地板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3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专利号为200520069183.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5月24日(本专利);
附件2: US5628157A号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日为1997年5月13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3:附件2的中文译文;
附件4:专利号为98227209.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2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5:专利号为02267108.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5月14日(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6:专利号为200420079340.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9月14日(下称对比文件4)。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具体为:权利要求1中的各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3公开;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3公开,并认为由于调节螺母是与支撑调节组件、地板组件相互连接并配合使用的,因此调节螺母中心线的距离与置于其中的通孔中心线与地板组件(1)的两个侧边的距离相等是一个技术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4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7、8中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公开;关于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在工程制造中组件中部件在连接上大多采用焊接、扦接、紧密连接,在钢底板中采用焊接法是工程技术人员不需作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作出的,且焊接法在此特定的部位因其操作难、易导致部件变形,其与扦接法相比是技术上的倒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目前已经被广泛采用的技术;因此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4月2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专利权人所称的对比文件4的支架结构示意图,图1~图7;
证据2:专利权人所称的本专利的支撑调节组件结构示意图,图1~图9。
专利权人认为:1、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4由于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但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只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更没有覆盖从属权利要求4或5的全部技术特征。2、新颖性问题。对比文件1-4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均不能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的新颖性。3、创造性问题。对比文件1-3中的任何两件相结合,均不能覆盖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也不能得到实现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1-3不能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有创造性。4、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3的支架结构与本专利的支撑调节组件不同。对比文件3的上部由塑套及铁套与调节螺杆锁紧来调节高低,下部设计采用调节螺杆下端直接放置在底板的四周孔内,没有任何紧定连接方式。而本专利上部设计仅采用塑套和调节螺杆配合,下部设计采用高强度塑料,且四周四个铁嵌件的调节螺母注入塑料中,再采用调节螺杆与铁嵌件调节螺母及紧定螺母联结,既起到调节作用又起到锁紧作用,比对比文件3的下部有改进。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7月5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8月1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翻译件上没有正规的翻译公司盖章,但未具体指出翻译错误之处,因此合议组宣布在本次口头审理中使用请求人提交的译文。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其区别仅在于对比文件3不存在支撑螺杆的台阶,并且未公开四个边角的凸台,而且高低调节螺母的位置也不同,而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盲孔及特征a、b、c在对比文件3中均未公开。请求人还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3公开;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特征虽然未完全在对比文件1或3公开,但是属于变劣的发明;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3公开,虽然结构稍有不同;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和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9是地板制造领域的公知技术;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请求人放弃其它的无效理由、证据、范围和证据组合形式,并明确表示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证据、范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中所使用的证据仅为对比文件1、3,而放弃了其他的无效证据,因此合议组也仅考虑上述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3为专利文献,经合议组审查后,认为上述对比文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且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该对比文件的中文译文虽有异议但未具体指出有争议之处,因此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关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中具有现有技术未给出技术启示的技术特征,同时该技术方案还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和1的结合可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并且对比文件3为本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网络架空活动地板,其由活动钢地板1、连接件组成,二块地板1由八只支架2支撑,每块地板1的四周边设有肩3,地板1四角各设有一孔19;在二块地板1间置有边盖板4,边盖板二端及二块地板1的角间分别设置有四角均设有内凹角的方形角盖板5;每一支架2下端分别置于角底板6的沉孔7中,支架2上部支撑于地板1角部,地板1角部与支架2上端以连接件相连;角盖板5、边盖板4、地板1上表面保持同一水平面,地板1侧面设有二发泡水泥充灌孔12,边盖板4、角盖板5的下表面均设有若干加强筋16,其上表面均设有若干凹槽8,地板1的上表面设有若干凹槽17,支架2的结构为带有外螺纹的螺杆9下端接支柱10,支柱10插置于角底板6的沉孔7内,螺杆9上套置有相匹配的调节螺母11,调节螺母11上且于螺杆9外套有相匹配的固定螺母18,固定螺母18外套置有套管20,套管20置于地板1的角的孔19中,孔19上置有装饰盖21;角盖板5下表面上设有若干与地板1上设有的若干凹槽13相匹配使用的凸柱14,角盖板5的四个侧面均设有槽15;地板1的肩上设有若干凹槽13;角底板6上设有若干放置支柱10的沉孔7;角底板6的上表面设有若干凹槽17。对比文件3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权利要求1“套管(2-3)下端面与调节支撑螺杆(2-1)的台阶(2-1-1)相抵接”,对比文件3中的螺杆不带有该台阶结构,从而也没有套管相抵于该台阶。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底座板各边角部位孔内中固定有一个高低调节螺母,由于对比文件3中起调节高低作用的螺母即上述固定螺母18并未放置在角底板6的沉孔之中,而是将不起高低调节作用的支柱10插置于角底板的沉孔内。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调节支撑螺杆(2-1)的下端与固定在底座板组件(3)4个边角部位孔内的高低调节螺母(2-2)相拧接”,而对比文件3的支柱10与角底板(6)上的沉孔之间并非通过螺纹相拧接,而是通过插置连接。4、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套管(2-3)固定在钢面板的通孔(1-4)内,支撑螺杆(2-1)上端设在套管(2-3)孔内,对比文件3中的套管置于地板边角的孔内,固定螺母外套置有套管。
对比文件3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虽然都能通过螺杆绕螺纹的旋动实现调节架空网络地板的高低位置这样的作用,但二者的支撑调节组件和地板组件的具体结构以及调节高低的方式如上所述是各不相同的。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走线管的架空金属地板,其包括一个抬高的方形金属板1,一个连接座2,一个连接帽3,走线槽4,多线槽盖5和支撑腿15,金属板和它上表面外沿的凹陷部分组合,凹陷部分包含四个角和四个角落的孔,一根螺纹杆14插入每个角的孔中,支撑角向上用螺母拧在每个螺纹杆管子上,连接座2是方形,在边上带有四个固定锁孔榫眼21,在四个角落有四个压轴22用来插入支撑系统15,连接帽用螺母安置在凹陷部分的角落向下伸入孔中。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4,即螺纹杆14固定在方形金属板的通孔13内,支撑15上端固定在螺纹杆14内,但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公开上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与之间的前三个区别特征。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3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均至少未公开3点区别技术特征,且请求人并未提供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可以使架空网络活动地板稳固性好,高低调节省力等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虽然请求人认为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但却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1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0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1的结合也具有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20069183.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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