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滚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628
决定日:2007-09-14
委内编号:5W073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203361.6
申请日:1999-02-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济宁市矿安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04-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济宁三号分公司孟繁英
主审员:祁轶军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吴亚琼
国际分类号:B66B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多篇已有技术均未公开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将这些已有技术组合起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99203361.6、名称为“滚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1999年2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4月19日,经专利权转让后,现专利权人为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济宁三号分公司和孟繁英。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矿山提升容器用滚轮,其结构特征为:在弹性体滚轮上安装轴承和轴;轴的一端与一摆杆固定,摆杆一端与底座用销轴连接,另一端通过缓冲弹簧与底座用销轴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滚轮,其结构特征在于,缓冲弹簧为一复合结构,其上设有弹簧和弹簧予紧力及滚轮位置调整装置。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滚轮,其结构特征在于所述弹簧采用碟形弹簧,弹簧外设密封装置,密封外壳上同时设弹簧予紧力调节及弹簧悬挂长度调节装置。”
1.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山东煤矿泰安机械厂、山东煤矿泰安机械厂矿山设备大修分厂于2001年9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和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0条第1款及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12月18日作出第406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其结论是: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3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继续有效。在法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第4060号审查决定已生效。
2.针对上述专利权,济宁汇盛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9月10日作出第64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其结论是: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第406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上,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2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继续有效。在法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第6464号审查决定已生效。
3.针对上述专利权,济宁市矿安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 2005年12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0382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9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95年10月17日、专利号为US5458313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3:公开日为1998年1月14日、公开号为CN117010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4:公开日为1975年7月22日、专利号为US3895788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5:公开日为1992年6月2日、专利号为US5117946的美国专利说明书英文摘要及摘要附图的打印件(摘自WPI/DERWENT),共3页;
附件6: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为1984年6月2日、专利号为US4434876的美国专利说明书英文摘要及摘要附图的打印件(摘自EPODOC/EPO),共2页;
附件7:公开日为1992年1月28日、专利号为US5083623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8:公开日为1983年2月22日、专利号为US437459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060号和第64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缓冲/加载机构的构造,附件2、3公开了碟形弹簧在施加可调恒力的场合中有普遍的应用,且这样的碟形弹簧施力机构都设置有弹簧力调节装置和悬挂长度调节装置,附件2、3与权利要求中技术方案的差别在于弹簧外是否设置有密封装置、两调节装置是否设置在外壳上,但在缓冲/加载机构的弹簧外设置密封装置是现有的构思,而将两螺纹调节机构设置在套筒上则是工程领域的普遍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附件1和2所公开的内容并结合公知常识可以非常容易地获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于2005年12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6年1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附件2的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及附件9-11作为证据:
附件9:公告日为1994年3月10日、专利号为DE4230754C1的德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本,共5页;
附件10:公开日为1985年7月11日、专利号为DE3346225A1的德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本,共25页;
附件11:公开日为1996年10月23日、公开号为CN113379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2页。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补充提交上述证据的同时,结合证据针对其无效理由作出了进一步的意见陈述,其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的技术领域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3与附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碟形弹簧,弹簧预紧力调节设置在密封外壳内,弹簧悬挂长度调节装置设置在密封外壳体本身;附件2、3公开了弹簧恒力补偿悬吊装置,碟形弹簧组20由簧杆7、碟簧11、螺母8及密封外壳等部件组成,碟形弹簧外设密封外壳,调整簧杆7上的固定螺母8,即可调整碟簧11预压缩量,进而调整其预紧力;而将两螺纹调节机构设置在套筒上是公知常识,因此附件2或3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附件2、3技术方案任意之一给出了将其应用到附件1中,结合公知常识,实现权利要求3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故两者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附件2或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9公开了一种汽车上的缓冲装置,其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和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件10公开了壳体高度调节缓冲装置,其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和10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6年1月24日针对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和3不能支持其主张,附件2和附件4-8属于外文证据,请求人未提交中文译文,故应视为未提交。
请求人于2006年3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附件9和10的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4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6月1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分别于2006年1月9日和2006年3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1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分别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4月24日发给专利权人的上述口头审理通知书及同时转送给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证据于2007年5月4日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信。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5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重新确定通知书,定于2007年7月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席本次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将附件4-9和附件11作为证据使用,并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附件1、附件2与附件10的结合或者附件1、附件3和附件10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2和附件10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求合议组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专利权人对附件2和10的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无异议。
请求人于2007年7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附件2和附件10的认证副本。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附件1、附件2、附件3及附件10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和3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附件1和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专利权人对附件2和附件10的真实性有异议,对附件2和10的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鉴于请求人已经提交了附件2和附件10的认证文本,故合议组对附件2和10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附件1-3及附件10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附件1、2与附件10结合或者附件1、3与附件10结合可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经查:
附件1公开了一种新型滚轮导向装置,其包括滚轮1、支架2、液压缓冲器3、螺杆4、滑块5、支座6、滚轮轴7、支座轴8、销轴9和10,支架上设置滚轮轴孔、支座轴孔和销轴孔,支架通过支座轴连接在支座上,滚轮通过滚轮轴与支架连接,液压缓冲器设置在支架与支座之间,一端由销轴与支架连接,另一端由销轴与支座连接,螺旋滑块调整机构设置在支座上,滑块抱住销轴。液压缓冲器采用内外缸筒和缸头、端盖组成的活塞腔内设置活塞和复位弹簧的结构,活塞杆与端盖上设置连接用销轴孔。
附件2公开了一种碟簧恒力补偿支吊架,其主要包括:固定框架3、回转框架4、碟簧组20、动轮16、动台板15和载荷吊板2,碟簧组20包括一个前台板13、一个后台板10、一个位于前台板13和后台板10之间的碟簧11、一个固定框架9和一个簧杆7,簧杆7穿过前台板13的中心、后台板10和碟簧11,其下端通过螺母8固定。
附件3公开了一种恒力碟簧补偿器,其主要包括:固定框架组件3、回转框架4、碟簧拉杆7、固定螺母8、固定板9、后压板10、碟形弹簧11、碟簧导向杆12、前压板组件13、位移滚轮16、位移导向杆19,前压板组件13通过固定轴14与固定框架3铰接,前压板组件13、碟形弹簧、后压板10、碟簧导向杆12等组成碟形弹簧组合件,碟簧拉杆7穿过前压板组件13、后压板10、碟簧11和固定板9,其下端通过螺母8固定到位。
附件10公开了一种用来调节零件的冲程、尤其是调节椅子如办公转椅的座表面的高度的装置,其主要包括:两个可伸缩的管子2和3、产生高度调节的功能中间件4及机构5,管子2、3与装置1的纵向中心轴线X共心,其中一个管子为固定的支撑管2,而另一管子形成为轴向可运动的工作管子3,支撑管2和工作管子3通过形状配合和/或附着方式相连接,功能中间件4优选为丝杠,其由螺纹套管7和螺纹杆8形成。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附件1至少没有公开下述技术特征:本专利的缓冲弹簧采用碟形弹簧;弹簧外设密封装置;密封外壳上同时设弹簧预紧力调节装置及弹簧悬挂长度调节装置。
附件2、附件3及附件10与本专利分别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也均不同于本专利,其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将其组合起来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还具有弹簧预紧力容易调节、弹簧工作可靠、使用寿命长等优点,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附件1、2与附件10相结合或附件1、3与附件10相结合可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3之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决定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4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上,维持99203361.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3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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