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多功能消防联动开关控制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智能多功能消防联动开关控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516
决定日:2007-09-21
委内编号:5W07840,5W078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68350.3
申请日:2004-08-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第一请求人:长沙科比勒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请求人:易世强
授权公告日:2005-10-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长沙远飞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金珠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杜宇
国际分类号:H02H3/00,H02H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全文:
案由

1、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0月5日授权公告的、申请日为2004年8月6日的、名称为“智能多功能消防联动开关控制装置”的第200420068350.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是长沙远飞电器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智能多功能消防联动开关控制装置,包括与中心智能处理装置(3)相连的检测装置(1),执行装置(7),报警装置(6),输入输出装置(5),其特征在于中心智能处理装置(3)的输入端还连接有联动接口(2)、漏电试验装置(8)和计算机通讯端口(4)。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多功能消防联动开关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装置(1)包括漏电检测装置S1,电压检测装置S2和电流检测装置S3。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多功能消防联动开关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联动接口(2)包括消防联动接口XH,烟感检测接口YG,温感检测接口YG,可燃气体检测接口QT。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多功能消防联动开关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输出装置(5)有显示装置LED,输入装置KB。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多功能消防联动开关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心智能处理装置(3)采用ADVC812单片机芯片。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多功能消防联动开关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装置(7)采用带电动脱扣装置的空气开关。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智能多功能消防联动开关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LED可以显示中文。”

2、针对上述专利权,长沙科比勒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6年6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5W07840,下称第一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专利号为ZL99230358.3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6页,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22日;

证据1-2:专利号为ZL98239487.X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6月7日;

证据1-3:《楼宇自控系统电气运行维修手册》封面、版权页、第554页复印件共3页,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3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

证据1-4:专利号为ZL02224295.3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5页,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9日;

第一请求人提出的具体理由是:

(1)、证据1-1和1-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证据1-1和1-2比较,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乏创造性。

(2)、与证据1-1和1-2比较,本专利权利要求2、4至7缺乏创造性。

(3)、与证据1-1、1-2和证据1-3或者证据1-1、1-2结合公知常识比较,权利要求3缺乏创造性。

(4)、权利要求1至7相对于证据1-1至1-4不具有创造性。

(5)、权利要求2-7均是对于权利要求1中单元功能装置的具体选择,这种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也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6年6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日向湖南省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寄送无效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一)。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6年7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对于第一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答辩意见如下:

(1)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且缺乏事实根据:

a、本专利提供一种可全方位多路检测监控,能够与各种消防装置设备联动,操作简单,参数设置可无级调整,控制精度高,尤其在未断电前,也能直观地用中文显示出漏电值大小,全中文记录各种故障的内容、发生时间,并可永久保存70条故障信息;而第一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1-1、1-2均没有这一特征。

b、本专利可在0至1000mA连续可调,而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都无法实现此功能;

c、本专利产品能检测出低压线路中的漏电电流值及大小,有效预防因漏电而引起的火灾,特别是在线路安装初期能防止漏电电流的累积而引起的跳闸断电,而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只能在漏电电流超过设定值后动作,不能做到提前消除隐患;

d、本专利专门设计了用在消防电源线路上的只报警不断电的功能,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不具备此功能;

e、本专利具有强大的永久数据保存功能,证据1-1仅能保存十次故障数据;

f、本专利操作简单、显示直观,而第一请求人提交的各个证据都没有此功能;

g、本专利正是弥补了现有技术的不足,把多种公知的技术有机结合在一起,再加上自己的创新,使产品更加完美、合理和实用。

此外,专利权人认为从程序上,本专利已经合法取得专利权,且认为第一请求人销售的产品已经严重侵犯本专利的专利权。同时提交了本专利为合法专利权以及侵权纠纷中第一请求人侵犯本专利权的相应材料,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复印件、司法鉴定书复印件、专利证书以及申请文件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材料价格复印件、科比勒公司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页宣传页打印页、报价复印件、送货单复印件共37页。

3、针对上述同一专利权,易世强(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6年3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5W07852,下称第二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各个部件均是通用产品,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之后,第二请求人于2006年4月13日再次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同时提交一份网页证据共1页(下称证据2-1),其理由是相对于国家标准GB14287-1993(名称:《防火漏电电流动作报警器》)以及1994年福建俊豪国际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同类产品,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请求人于2006年5月30日再次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同时提交了两份证据:

证据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火漏电电流动作报警器》GB14287-93的复印件(共19页),1993年11月1日实施;

证据2-3:福建俊豪国际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宣传资料复印件共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第二请求人的上述请求,于2006年6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第二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没有进行答复。

第二请求人于2006年7月28日提交了补充证据复印件共计30页。

4、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第一以及第二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根据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4.5节的规定,合议组决定对上述两项无效宣告请求合案审理。2007年4月4日,合议组向三方当事人分别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同时告知第二请求人,其于2006年7月28日提交的补充证据由于超过了一个月的期限,合议组对其不予考虑并不予转文,还将专利权人针对第一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第一请求人。

5、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一和第二请求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没有异议。

第一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权利要求2-7相对于证据1-1结合证据1-4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第一请求人当庭出示证据1-3的原件,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使用。由于请求书中说明使用证据1-3的第544页与所提交的附件(封面、版权页、第554页)不一致,第一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3的封面、版权页、第544页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与所示原件一致。

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

证据1-1结合证据1-2或证据1-4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1-1结合证据1-2评述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具体评述方式见无效宣告请求书。

第二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使用2006年4月13日提交的网页。

第二请求人未提交证据2-2的原件。

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4、6、7相对于证据2-2和公知常识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1-7由于单片机无软件程序无法实施,因而不具有实用性,合议组当庭告知该实用性的无效理由超过补充新理由的期限,不予接受。

6、2007年6月27日发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以及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将口审中的上述事项告知专利权人。

7、针对上述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6年7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两份材料:一份第一请求人提交给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的答辩状的复印件共2页,以及长沙市熠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YZ型智能防火漏电报警开关的产品资料原件共8页。专利权人的陈述意见如下:

(1)专利权人指出已经在2006年7月2日提出的答辩意见中针对第一请求人提出的理由进行了陈述;认为第二请求人的证据不能成立,因为本专利产品的性能及各项指标均已超过国家标准GB14287-93所规定的范围。

(2)专利权人指出第一和第二请求人为亲戚关系,其公司长沙市煜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用所提交的两份材料进行证明。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理由

1、关于第二请求人的无效请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第二请求人于2006年5月30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2-3以及于2006年7月28日补充的证据已经超过了一个月的期限,合议组对其不予考虑,因此,合议组对第二请求人于2006年3月28日、2006年4月13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予以接受,并且第二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以第二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的无效理由为准。

2、关于相关证据

第一请求人提交了四份证据,口审时,第一请求人当庭出示证据1-3的原件,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使用。由于请求书中说明使用证据1-3的第544页与所提交的附件(封面、版权页、第554页)不一致,第一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3的封面、版权页、第544页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与所示原件一致。

根据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4.3.1节的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包括: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由于证据1-3是一本技术手册,其第544页的相关内容在请求书中被提及过,并且该证据是作为公知常识使用的,因此合议组认为可以接受第一请求人在口审中重新提交的证据1-3的复印件。

专利权人在答复第一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时,并未对第一请求人的证据1-1~1-4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对照了证据1-3的原文和复印件,并且核实证据1-1、1-2、1-4之后,并未发现证据1-1~1-4中存在能够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认定证据1-1~1-4的真实性。证据1-1~1-4都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进行公开的,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 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多功能消防联动开关控制装置,包括与中心智能处理装置(3)相连的检测装置(1),执行装置(7),报警装置(6),输入输出装置(5),其特征在于中心智能处理装置(3)的输入端还连接有联动接口(2)、漏电试验装置(8)和计算机通讯端口(4)。

证据1-1中公开了(参见证据1-1的权利要求1以及说明书第2-6页以及附图1)一种可通讯塑壳断路器的智能控制器,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开关电源电路;电压滤波电路、放大电路和电流滤波电路、放大电路;比较检测电路;多路转换开关电路;绝对值放大电路,把多路转换开关电路的交流信号变为单向信号输入单片机(CPU)(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中心智能处理装置(3));锁相环频率跟踪电路;功率因数检测电路;漏电保护电路;(其中与单片机通过绝对值放大电路等相连的电压、电流滤波电路、功率因数检测电路以及漏电保护电路共同构成检测用电路,一起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装置(1));脱扣控制电路(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执行装置(7));由时钟电路,复位电路,A/D转换基准电路,功能选择开关电路,RS-485串行通信接口电路(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机通讯端口(4)),EEPROM存储器电路和CPU组成的单片机电路;显示键盘电路,显示各种检测与设置参数,并提供键盘输入手段(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输入输出装置(5))。参见证据1-1说明书第5页第24行起的部分公开了“按‘试验’键,便开始按照所选择的模拟试验电流进行保护操作。当满足脱扣条件时即发出脱扣信号。按恢复键可以恢复正常运行或脱离实验状态”,证据1-1说明书第6页第22行起的部分还公开了漏电保护电路“还有漏电模拟试验输入,以对该电路的有效性进行人工检测”。虽然权利要求1中将证据1-1中的上述功能写成了单独的“漏电试验装置”,但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证据1-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能够知道证据1-1的电路中也必然包括权利要求1中的“漏电试验装置”,因此上述内容即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漏电试验装置(8)。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行起的部分公开了“本实用新型……并具有过压、欠压、缺相、漏电的报警和保护功能”,且在说明书第5页第27行起的部分公开了“无论正常工作还是处于脱扣试验状态,发生故障脱扣时‘功能’指示灯全灭,‘选择’指示灯指示发生故障的线路,故障指示灯指示相应的故障类型,数码管则显示故障线路的电流”,上述内容即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报警装置(6)。

证据1-1的分类号是H02H3/00,H01H71/10,其主分类号与本专利相同,它们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的区别在于:中心智能处理装置(3)的输入端还连接有联动接口(2)。

证据1-2的分类号为G08B17/06,其公开了(参见其权利要求1)一种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器,其权利要求中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微控制器(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中心智能处理装置(3))80C32-16通过数据总线口和控制总线口与各总线通道相连(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联动接口(2)),微控制器80C32还与ROM、RAM和WDOG相连,微控制器80C32与掉电不丢失数据存储器NVRAM相连,采用串行RS-485通讯,微控制器80C32还与大屏幕液晶显示器、LED显示器、蜂鸣器及键盘相连,稳压电源给整个控制器供电,所述的每个总线通道的电路结构是相同的。其说明书第3页第4行起公开了其工作过程中,微控制器与ROM、RAM构成单片机最小系统,是控制器数据处理和控制中心,通过1-16个总线通道电路完成对探测器与控制模块的巡检和控制,实现报警与联动功能。通过键盘与串行口输入用户操作信息,将用户现场编程存在NVRAM中,控制器的各种信息通过液晶显示器以汉字方式显示,LED用于指示系统工作状态,各类报警信息可通过打印机打印,并驱动蜂鸣器及辅助联动设施进行辅助联动。说明书第2页第1行起还公开了本实用新型是集火灾报警、消防联动控制、大屏幕汉字显示、声光报警为一体的控制设备,显示直观。因此,证据1-2中公开了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中心智能处理装置(3)的微控制器,以及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联动接口(2)的与各总线通道相连的数据总线和可知总线接口,它们连接着探测器。

合议组认为,虽然本专利与证据1-2的分类号并不相同,但是它们都属于电气安全防护的领域,并且其技术实现实质上都是属于通过芯片连接检测模块和执行模块从而进行检测和控制,进而进行报警的系统,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证据1-1和1-2实际上都是属于电气安全防护的电子电路设计领域,不同的仅仅是具体应用略有差别,属于相近的领域,并且证据1-2说明书第3页第3-7行中公开了该装置可以显示控制器信息、工作状态,打印报警信息,蜂鸣报警,同时可以“对辅助联动设施进行辅助联动”,因此证据1-2在这里给出了将该消防联动装置应用于其它需要进行火灾报警等消防联动的控制装置的技术启示,而在现有技术中,电力开关控制中要注意消防这是公知常识,因此,将证据1-2与证据1-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结合,得到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内容是很容易实现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和1-2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有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检测装置(1)包括漏电检测装置S1,电压检测装置S2和电流检测装置S3”,参见证据1-1的说明书附图1,其中示出了漏电保护电路、电压检测滤波和电流检测滤波,这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上述内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1公开,当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时候,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联动接口(2)包括消防联动接口XH,烟感检测接口YG,温感检测接口YG,可燃气体检测接口QT”,证据1-2中说明书第2页公开了其是集火灾报警、消防联动控制、大屏幕汉字显示、声光报警为一体的控制设备,说明书第3页公开了通过1-16个总线通道电路完成对探测器与控制模块的巡检和控制,实现报警与联动功能,其中虽然没有具体公开探测器的种类,但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对于烟、温度、气体、光线等进行检测从而确定是否发生火灾从而启动消防设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参见证据1-3第544页的描述,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是“所述输入输出装置(5)有显示装置LED,输入装置KB”以及“所述显示装置LED可以显示中文”,证据1-2权利要求书中公开了微控制器80C32还与大屏幕液晶显示器、LED显示器、蜂鸣器及键盘相连,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2公开;证据1-2中还公开其是集火灾报警、消防联动控制、大屏幕汉字显示、声光报警为一体的控制设备,因此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证据1-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时候,权利要求4、7也分别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中心智能处理装置(3)采用ADVC812单片机芯片”,证据1-1和1-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但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ADVC812单片机是市场上已有的产品,选择能够满足设计需要的具体型号的单片机是容易实现的一种具体选择,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时候,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执行装置(7)采用带电动脱扣装置的空气开关”,证据1-1中说明书附图1中公开了该控制装置具有脱扣控制电路,其是由单片机进行控制必要时向开关电源发出脱扣信号,因此,其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电动脱扣装置,但是证据1-1中没有将开关电源具体限定为空气开关,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电力三相运行中,采用空气开关作为隔离开关是经常采用的方式,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时候,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

3、关于专利权人的答辩意见和证据

对于专利权人所认为的关于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如前所述的具体理由a-g,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所强调的“参数设置可无级调整……并可永久保存70条故障信息”、“可在0至1000mA连续可调”、“能检测出低压线路中的漏电电流值及大小,有效预防因漏电而引起的火灾,特别是在线路安装初期能防止漏电电流的累积而引起的跳闸断电”、“专门设计了用在消防电源线路上的只报警不断电的功能”、“永久数据保存功能”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均未记载,也不能被直接推出,因此对这些理由不予考虑。

对于专利权人所认为的本专利从程序上已经合法取得专利权,合议组认为由于本专利权是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之前只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因此实用新型专利已经被授权不能作为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的证据。

对于专利权人所陈述的关于侵权的具体内容以及所使用的证据,合议组认为无效宣告程序中,侵权纠纷裁决不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范围之内,并且具体的侵权行为也与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无关,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提出的陈述理由不予考虑。

对于专利权人一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合议组认为:其在2006年7月2日所提交的科比勒公司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纠纷处理请求书、鉴定书均与本专利的创造性无关,同时其所提交的专利证书和申请文件、检验报告、宣传页、报价、送货单也不能证明本专利的创造性,并且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仅是复印件,没有提交原件,其真实性无法认定,并且都与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1、1-2是否具有创造性无关。专利权人于2006年7月30日所提交的证据为第一请求人向长沙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答辩状以及长沙市熠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YZ型智能防火漏电报警开关的产品资料,其与本专利的技术内容无关,并且也与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1、1-2是否具有创造性无关。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有创造性。

4、鉴于第一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部分无效宣告理由已经成立,对于第一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以及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以及证据,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决定

宣告200420068350.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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