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517
决定日:2007-09-26
委内编号:5W086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ZL03250492.6
申请日:2003-04-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安泰信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4-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普源精电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亚斌
合议组组长:张梅珍
参审员:关刚
国际分类号:G01R13/00,H04N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特征已经被另一份对比文件所披露,并且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那么该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4月28日授权公告的03250492.6号、名称为“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3年4月24日,专利权人是李维森、王铁军、王悦,后于2005年6月24日变更为北京普源精电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包括顺序串连连接的视频极性选择器、增益放大器和行场信号分离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峰值检波器,基准电平发生器和电平比较器,其中:
峰值检波器,从所获取的视频信号中检测出视频峰值信号,它的输入端连接增益放大器的输出端,以获取增益放大器输出的视频信号,其输出端连接电平比较器的第一输入端,将所述峰值信号送给电平比较器;
基准电平发生器,提供与所述峰值信号进行比较的标准电平信号,其输出端连接所述电平发生器的第二输入端;
电平比较器,其输出端连接所述增益放大器的反馈输入端,用于比较所述峰值信号和标准电平信号,将比较得到的信号差值输出到所述增益放大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误差信号放大器,连接在电平比较器的输出端和增益放大器的输入端之间,用于放大电平比较器输出的差值信号。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滤波器,该滤波器连接在所述误差信号放大器和所述增益放大器之间,用于滤出所述误差信号放大器输出信号中的噪声信号。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时间调整器,连接在所述误差信号放大器和所述滤波器之间,或者连接在所述所述滤波器和所述增益放大器之间,用于调整送给所述增益放大器的视频误差信号的相位,以与视频信号的相位相适应。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滤波和时间调整器,连接在所述误差信号放大器和所述增益放大器之间,用于滤出所述误差信号放大器输出信号中的噪声信号以及与视频信号的相位相适应。
6、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缓冲驱动器,连接在所述增益放大器和行场信号分离器之间,以缓冲并驱动所述增益放大器输出的视频信号,保证输入到行场信号分离器的视频信号满足行场信号分离器输入信号的需求。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峰值检波器为二极管峰值检波器。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准电平发生器为稳压管。”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安泰信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2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2、3款的规定,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随同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一种视频自动增益控制(AGC)电路的应用》的复印件,声称原文登载于《电子技术应用》2001年第10期;
附件2:《视频信号幅值提取电路的设计及其在自动调光系统的应用》的复印件,声称原文登载于《电光与控制》2000年5月第2期;
附件3:《自动增益控制(AGC)电路在煤矿生产电视监控系统中的应用》的复印件,声称原文登载于《煤矿安全》2002年1月第33卷第1期。
请求人的具体无效理由是:(1)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2、3中的任一个不具有新颖性;(2)本专利与附件1、2、3单独对比均不具有创造性;(3)本专利所涉及的控制环路技术可有可无,删除该环路,视频触发功能照样能够正常进行,因而不能产生任何积极效果,缺乏实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2月2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7年3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第26条第3款、第4款以及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并补充了以下附件:
附件4:申请号为98801091.7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9年11月24日;
附件5:《电视技术》1986年第5期第48-50页的复印件;
附件6:声称是《GDS-800系列数字存储示波器操作手册》第68页的复印件。
请求人补充的无效理由是:(1)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4和附件5的结合、或者公知技术和附件5的结合、或者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或者附件1和附件5的结合、或者附件2和附件5的结合、或者附件4和附件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4、5中所述的“时间调整器”含糊不清,不能准确地说明发明的技术内容,因此权利要求4、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以及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007年4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了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2、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是:(1)结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可知,本专利在工业中可以制造、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产生技术效果,因此具备实用性;(2)附件1和附件3至少没有揭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视频极性选择器、行场信号分离器、基准电平发生器和电平比较器,附件2至少没有揭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视频极性选择器、行场信号分离器、电平比较器、峰值检波器以及构成主回路的各器件之间的串联连接关系,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2、3单独对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3)由于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所以其从属权利要求2-8与附件1、2、3单独对比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7年5月3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07年8月7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07年4月28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07年3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相关文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2007年5月31日,合议组再次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取消原定于2007年8月7日举行的口头审理,改定于2007年9月10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2007年7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了专利权人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4和附件5的结合、公知技术和附件4的结合、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附件1和附件5的结合、附件2和附件5的结合、附件4和附件6的结合均没有揭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视频极性选择器、行场信号分离器、基准电平发生器和电平比较器,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8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5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007年9月10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合议组当庭将2007年7月2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1、2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和附件5的原件,放弃附件3、6,明确表示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使用附件2与附件4结合评述,其中以附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使用附件5与附件4结合评述,放弃请求书中提及的其他无效理由,同时放弃使用其他的证据组合方式评价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附件1的期刊名称在公证书中是《电子工程师》,而请求人所提交复印件的期刊名称为《电子技术应用》,并且公证书没有证明原件是否杂志的原件以及杂志的来源,承认公证书中所附的复印件与请求人所提交附件1的复印件一致,对附件2、4、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表示附件1的复印件是从因特网上获取的,《电子工程师》是杂志的名称,《电子技术应用》是其在因特网上的名称,公证时提交的是杂志的原件;(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4是否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认为,附件2与本专利是同一技术领域,其中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增益放大器、行场信号分离器,视频极性选择器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增益放大变为自动增益放大,而附件4公开了一种自动增益控制电路,该电路包括峰值检测器、比较器、参考电平,其中参考电平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基准电平发生器,附件4中存在将这些特征与附件2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是相同的技术领域也没有相同的技术效果,附件2中没有视频极性选择器、主回路、反馈回路,附件4中没有公开视频极性选择器、基准电平发生器,附件2没有给出与附件4结合的技术启示,并且附件4中的电路结构与本专利不同,其中峰值检测器是位于主回路中,而本专利中的峰值检测器是位于反馈回路中,附件2与附件4可以有多种连接方式的结合而不一定与本专利相同;(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和5是否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认为,附件5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增益放大器、视频极性选择器、行场信号分离器,其中附件5的图1中的同步分离电路加上帧同步脉冲分离电路就相当于行场信号分离器,附件5中的输入缓冲放大器加上箝位电路就是增益放大器,而权利要求1的其他特征被附件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和4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5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不同,附件5没有公开增益放大器、行场信号分离器;(5)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5中的误差信号放大器、滤波器、时间调整器、滤波和时间调整器均已被附件4中的积分器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8中的缓冲驱动器、二极管峰值检波器、稳压管是公知技术,此外附件1也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7中的二极管峰值检波器,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相对于附件2和4的结合或者附件5和4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4中的积分器不能相当于从属权利要求3-5中的滤波器、时间调整器、滤波和时间调整器,附件4也没有公开滤波和时间调整器的连接关系,附件2、4、5均没有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无效理由和证据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期间提交了附件1-6,并在口头审理时放弃附件3、6,专利权人对附件2、4、5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合议组对附件2、4、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由于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放弃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2、4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以及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理由,故合议组仅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2、4结合或者附件5、4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进行审查。
2.关于创造性
(1)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2、4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特征已经被另一份对比文件所披露,并且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那么该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就本专利而言,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技术中的数字示波器视频触发信号不稳定的缺点,提供一种触发信号幅度稳定程度较高的视频触发装置,该装置能够自动适应输入信号幅度的变化,从而提供幅度稳定的触发信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包括顺序串连连接的视频极性选择器、增益放大器和行场信号分离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峰值检波器、基准电平发生器和电平比较器,其中峰值检波器从所获取的视频信号中检测出视频峰值信号,它的输入端连接增益放大器的输出端,以获取增益放大器输出的视频信号,其输出端连接电平比较器的第一输入端,将所述峰值信号送给电平比较器;基准电平发生器提供与所述峰值信号进行比较的标准电平信号,其输出端连接所述电平发生器的第二输入端;电平比较器的输出端连接所述增益放大器的反馈输入端,用于比较所述峰值信号和标准电平信号,将比较得到的信号差值输出到所述增益放大器。
附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摄像机自动调光系统的视频信号幅值提取电路,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技术中摄像机输出视频信号受外部光线影响而变化导致显示器图像闪烁的缺点,利用视频信号幅值提取电路组成摄像机自动调光控制系统,调整射入摄像机靶面的光强度,使摄像机输出的视频信号保持稳定。附件2中公开了该幅值提取电路主要由视频信号输入放大电路、同步分离电路、行场分离电路、行与场脉宽形成电路、复位控制、采样控制和测量窗组成,还公开了将该幅值提取电路应用于摄像机的自动调光系统中以测出摄像机输出的视频信号幅值,然后与基准电路设定的幅值相比较,经误差运算电路求出偏差值,该偏差信号作用于伺服系统带动密度盘作相应的转动,改变光学透过率,调整进入摄像机靶面的光强度,使摄像机输出的图像保持在设定的幅值上。
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可知,虽然附件2中的视频信号幅值提取电路是用于摄像机自动调光系统,而本专利的视频触发装置是用于数字示波器,但均属于视频显示装置中的信号处理技术领域,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用于调整输入到显示装置(本专利中为示波器,附件2中为显示器)的视频信号以使其幅度保持稳定;在附件2公开的内容中,视频信号输入放大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增益放大器,行场分离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行场信号分离器,基准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准电平发生器,误差运算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平比较器,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峰值检波器,并且其中电平比较器是将峰值检波器输出的峰值信号和基准电平发生器提供的标准电平信号相比较,而附件2中是将幅值提取电路提取的视频信号幅值与基准电路设定的幅值相比较;(2)附件2的视频信号幅值提取电路在应用于摄像机自动调光系统中时,其对视频信号的处理是通过带动密度盘以改变光学透过率、调整进入摄像机靶面的光强度来实现的,而本专利的视频触发装置是通过调整增益放大器的增益来提供稳定的视频触发信号,二者调整视频信号幅值的方式不同;(3)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视频极性选择器。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重新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基于视频信号峰值和标准电平的比较通过调整增益放大器的增益来提供稳定的视频信号。
附件4公开了一种例如用于硬盘驱动器的自动增益控制电路,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个改进的自动增益控制电路,用于放大输入信号使得该放大信号对一个参考值有特定的响应。其中公开了该自动增益控制电路包括可变增益放大器、峰值检测器、比较器、积分器等装置,其中该可变增益放大器根据增益控制信号放大所述输入信号,峰值检测器用于检测所述放大信号的峰值,比较器将峰值检测器的输出信号与参考电平即所述参考值相比较以得到误差信号,积分器用于积分误差信号以得到所述增益控制信号。
可见,上述区别特征(1)和(2)已经被附件4公开,并且在附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相同,都是基于信号峰值与参考电平的比较通过调整增益放大器的增益来改变输入信号的幅度;而且,附件4的自动增益控制电路作为一种通用的电路模块,可以应用于各种具体的电路系统中,包括本专利的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视频信号稳定的问题,有动机将附件2和附件4结合。而上述区别特征(3)视频极性选择器是数字示波器中的必备部件,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合议组认为,将附件2、附件4和公知常识相结合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4中没有公开基准电平发生器,并且附件4中的电路结构与本专利不同,其中峰值检测器是位于主回路中,而本专利中的峰值检测器是位于反馈回路中。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4中公开了用于提供参考电平的端口24(参见图1和说明书第3页第11-19行),相当于本专利的基准电平发生器;关于电路结构,附件4的图1所示的电路是以用于硬盘驱动器的伺服解调器电路为例设计的,在该特例中峰值检测器位于主回路中,但是在附件4所公开的电路原理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具体应用而将某个部件设置在主回路或反馈回路中?ˉ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也不足以使得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装置还包括误差信号放大器,连接在电平比较器的输出端和增益放大器的输入端之间,用于放大电平比较器输出的差值信号”,而附件4中公开了包括积分器用于对误差信号进行积分并输出到可变增益放大器,该积分器相当于权利要求2所述的误差信号放大器,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被附件4所公开,故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装置还包括滤波器,该滤波器连接在所述误差信号放大器和所述增益放大器之间,用于滤出所述误差信号放大器输出信号中的噪声信号”,这一特征没有被附件2或附件4公开,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该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该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消除误差信号中可能产生的噪声信号,故附件2和附件4尚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附件4中的积分器相当于权利要求3所述的滤波器,并且采用滤波器滤波以消除噪声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此,合议组认为,在附件4中并没有明确记载其中的积分器还同时用于对误差信号进行滤波;同时在附件2和附件4中均没有给出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公知常识增加一个滤波器以滤除噪声信号的技术启示,故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不能得到支持。
权利要求5是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装置还包括滤波和时间调整器,该滤波器连接在所述误差信号放大器和所述增益放大器之间,用于滤出所述误差信号放大器输出信号中的噪声信号以及与视频信号的相位相适应”,这一特征没有被附件2或附件4公开,而该特征所带来的效果是可以调整误差信号的相位,消除误差信号中可能产生的延迟,以与视频信号的相位相适应,故附件2和附件4尚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附件4中的积分器相当于权利要求5所述的滤波和时间调整器,并且采用滤波器滤波以消除噪声和采用时间调整器调整信号相位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此,合议组认为,在附件4中没有明确记载其中的积分器还同时用于对误差信号进行滤波,也没有记载该积分器还同时用于时间调整以实现与视频信号的相位相适应;并且在附件2和附件4中均没有给出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公知常识增加一个滤波器以滤除噪声信号和增加一个时间调整器以调整信号相位的技术启示,故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不能得到支持。
权利要求4是引用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8分别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附件2和附件4也不能破坏权利要求4、6-8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5、4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附件5公开了一种视频同步分离器,用于与同步示波器配合,使得能够稳定地观察来自电视机和录像机的视频信号的波形、周期、幅度以及某些其他电气参数。其中公开了该电路包括视频极性选择开关、缓冲放大分相电路、箝位电路、缓冲电路、同步分离电路、帧同步脉冲分离电路、延迟电路、触发器等,其工作原理是从视频信号中分离出帧同步脉冲,用该帧同步脉冲来触发示波器的外触发电路以使其同步,因为该帧同步脉冲是先经过延迟时间可调的延迟电路后再去触发示波器,所以显示的波形非常稳定。其中视频箝位电路使所有的同步脉冲的顶端被箝位在同一直流电平上,使得亮度和平均视频电压发生变化时在示波器上显示的波形保持在同一基线上,便于测量视频波形的幅度。
请求人认为,附件5中的视频箝位电路使所有的同步脉冲的顶端被箝位在同一直流电平上,这就表明其具有放大的功能,从而输入缓冲放大器加上箝位电路就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增益放大器。对此,合议组认为,视频箝位电路所起的作用是将所有同步脉冲的顶端被箝位在同一直流电平上,而增益放大器是根据设定的增益对整个信号进行成比例的放大,二者的放大原理和效果都是不同的;而输入缓冲放大器所起的作用是缓冲,与增益放大器也不是同一概念,输入缓冲放大器与箝位电路的简单叠加也无法实现与增益放大器相同的放大功能和效果,因此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不能成立。
由上可知,附件4公开的是一种自动增益控制电路,由于附件5中没有公开增益放大器,并且附件5中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附件5与附件4相结合,因此附件5和附件4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而,附件5和附件4也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此外,由于附件1中仅公开了使用检波二极管,而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的滤波器以及权利要求5的滤波和时间调整器,因此,不论附件1真实与否,它与附件2、4结合或者与附件5、4结合都不能破坏权利要求3或5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03250492.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8的基础上维持03250492.6号实用新型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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