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多孔砖成套设备专用码板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混凝土多孔砖成套设备专用码板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649
决定日:2007-09-24
委内编号:5W084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69592.9
申请日:2005-03-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郑州市昌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4-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腾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鹏鹏
合议组组长:郭健国
参审员:齐宏涛
国际分类号:B65G5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并且由此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见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4月5日公告授予、名称为“混凝土多孔砖成套设备专用码板机”的200520069592.9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3月9日,专利权人为江苏腾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混凝土多孔砖成套设备专用码板机,其特征是:该码板机由固定架、活动架、活动装置、升降装置和液压装置组成,固定架内安装有活动架,在活动架上连接有活动装置和升降装置,活动装置和升降装置上分别连接有行走油缸和升降油缸,行走油缸和升降油缸均与液压装置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凝土多孔砖成套设备专用码板机,其特征是:所述的活动装置由行走滚轮、行走油缸、销轴和行走导轨组成,行走滚轮安装在活动架上,行走滚轮的下方有行走导轨,行走导轨安装在固定架上,活动架通过销轴与行走油缸的一端连接,行走油缸的另一端连接在固定架上。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凝土多孔砖成套设备专用码板机,其特征是:所述的升降装置由升降架、升降滚轮、升降油缸、销轴、升降导轨和抬板块组成,升降架上安装有升降滚轮,在升降滚轮的一侧连接有升降导轨,升降导轨固定在活动架上,升降架通过销轴与升降油缸的一端连接,升降油缸的另一端连接在活动架上,抬板块安装在升降架的下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凝土多孔砖成套设备专用码板机,其特征是:所述液压装置由液压站和油管组成,液压站通过油管与行走油缸、升降油缸连接。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凝土多孔砖成套设备专用码板机,其特征是:在活动装置和升降装置之间连接有同步机构,同步机构由齿轮、齿条组成,齿轮、齿条啮合。”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郑州市昌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98252303.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1月17日,共15页;

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本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共5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07年1月31日,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请求人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3:专利号为01259136.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1日,共1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007年2月9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向本案合议组提交了书面意见陈述,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2007年3月29日,合议组向双方发出口审通知书,定于2007年5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并随口审通知书分别将专利权人2007年2月9日的意见陈述和请求人于2007年1月31日补充提交的证据和书面陈述转送给对方当事人,要求双方在口审时一并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没有异议。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证据的时间、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3,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3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授权公告的专利文献,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现有技术文件,根据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 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孔砖码板机,由固定架、活动架、活动装置、升降装置和液压装置组成,固定架内安装活动架,活动架上连接活动装置和升降装置,该活动装置和升降装置上连接行走油缸和升降油缸,行走油缸和升降油缸均与液压装置连接。结合本专利说明书,该技术方案是利用升降装置将多孔砖提升至一定高度,然后由活动装置将该板砖在该高度平面内移动至预期位置,整个过程所需的动力由液压装置和分别连接在活动装置和行走装置的油缸提供。

证据1公开了一种自动码坯机,其说明书中具体公开了下述技术方案:该码坯机包括码坯大架,码坯大架内安装有桥式滑车,该滑车由行走机构和提升机构组成。证据1中的码坯机在工作时,利用提升机构将运载砖坯的运坯车提升,再利用行走机构将被提升至预期高度的运坯车平移至预期位置。

由此可见,证据1中的码坯大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固定架,证据1中的桥式滑车、行走机构、提升机构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活动架、活动装置、升降装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活动装置和升降装置上分别连接有行走油缸和升降油缸,行走油缸和升降油缸与液压装置连接,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采用液压传动的方式;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该技术方案用于码放混凝土多孔砖。

对于上述区别,请求人认为:首先,以液压传动的工作方式代替证据1中的电动机提供动力链条传动的工作方式,是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其次,将证据1中的码砖机应用于具体的混凝土多孔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合议组认为,由液压装置提供动力用油缸实现传动,和利用电动机提供动力并用链条传动,是本领域中常用的两种工作方式,无论用何种方式都能实现本发明的目的。所以,使用液压传动方式替换证据1中的电动工作方式,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预期其具备相同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通过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同时,证据1中公开的码坯机的用途是用于码砖,虽然在其说明书中没有明确专用于码放本专利中所称的混凝土多孔砖,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证据1中的码砖机应用于码放特定的混凝土多孔砖,这并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综上,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 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进一步对权利要求1中的活动装置进行了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活动装置由行走滚轮、行走油缸、销轴和行走导轨组成,行走滚轮安装在活动架上,行走滚轮的下方有行走导轨,行走导轨安装在固定架上,活动架通过销轴与行走油缸的一端连接,行走油缸的另一端连接在固定架上。

证据1公开的码砖机中的行走机构包括主动轮、从动轮、轨道,行走机构通过主动轮驱动在码坯大架上的轨道上往复运行。由此可见,证据1中的主动轮和从动轮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行走滚轮,证据1中的行走轨道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导轨。权利要求2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活动装置有行走油缸, ② 活动架通过销轴与行走油缸的一端连接,行走油缸的另一端连接在固定架上。

如前所述,采用液压传动代替证据1中的电机驱动的工作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手段的替换,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行走油缸是液压传动必须具备的技术特征;利用液压传动时,将传动油缸的一端连接在活动架上,另一端连接在固定架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利用销轴将传动部件(油缸)和移动部件(本专利中的活动架)相连接,也是本领域常规的连接方式。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 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进一步对权利要求1中的升降装置进行了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升降装置由升降架、升降滚轮、升降油缸、销轴、升降导轨和抬板块组成,升降架上安装有升降滚轮,在升降滚轮的一侧连接有升降导轨,升降导轨固定在活动架上,升降架通过销轴与升降油缸的一端连接,升降油缸的另一端连接在活动架上,抬板块安装在升降架的下部。

证据1公开的码砖机中的提升机构包括电动机、链轮、链条、升降带、导向装置等,其中导向装置包括导向滑杆、导向轮和外滑筒;工作时由电动机提供动力,由链轮和链条传动,在升降带和导向机构的共同作用下,带动运坯车上升。由此可见,证据1中的升降带和导向装置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升降架、升降滚轮和升降导轨;证据1中的运坯车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抬板块。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升降装置有升降油缸, ② 升降架通过销轴与升降油缸的一端连接,升降油缸的另一端连接在活动架上。

如前所述,采用液压传动代替证据1中的电机驱动的工作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手段的替换,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升降油缸是液压传动所必须具备的技术特征;利用液压传动时,将升降油缸的一端连接在活动架上,另一端连接在活动架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利用销轴将传动部件(油缸)和移动部件(本专利中的升降架)相连接,也是本领域常规的连接方式。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4) 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4进一步对权利要求1中的液压装置进行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液压装置由液压站和油管组成,液压站通过油管与行走油缸、升降油缸连接。

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具体的液压装置的组成。

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液压装置是利用液体压力提供传送动力的一种装置,液压站和油管是常规的也是必要的部件,同时,用油管连接行走油缸和升降油缸,是液压装置常规的工作方式。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5) 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5进一步对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在活动装置和升降装置之间连接有同步机构,同步机构由齿轮、齿条组成,齿轮齿条啮合。

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的码砖机利用程控机控制进行行走机构同步驱动的技术方案。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5和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依靠齿轮和齿条,利用机械方式同步。

但是,证据1给出了在移动和升降运坯车进行码砖时采用同步驱动的工作方式,以使得运坯车运行平稳的技术启示;在本领域中,依靠齿轮和齿条进行机械同步是一种常规的同步方式。在证据1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具体采用本领域常规的机械同步工作方式,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创造性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此,在本决定中对于请求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0520069592.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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