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分体式冷热水机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605
决定日:2007-09-25
委内编号:4W01676W4016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103523.1
申请日:2000-03-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第一请求人: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第二请求人: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3-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委三
主审员:王森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刘犟
国际分类号:F24F3/08;F25B2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的一部分技术特征在最接近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能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3月1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分体式冷热水机组”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是00103523.1,申请日为2000年3月27日,专利权人为张委三。本专利授权公告的
“1、一种分体式冷热水机组,包括制冷系统的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四通换向阀,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和四通换向阀置于一个箱体内,所述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置于另一个独立的箱体内,两箱体之间通过制冷连接管连接成一个制冷系统。
2、一种分体式冷热水机组,包括制冷系统的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四通换向阀,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和四通换向阀置于一个箱体内;所述压缩机与四通换向阀之间的高压管路上有一个水??制冷剂热交换器,该热交换器与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置于另一个独立的箱体内,两箱体之间通过制冷连接管连接成一个制冷系统。”
针对上述专利权,特灵空调器有限公司曾于2004年8月18日和2005年3月28日两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北京西吉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31日也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针对上述三个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月17日作出了第806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有效。针对该决定,特灵空调器有限公司和北京西吉制冷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后两原告均撤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0日和2006年7月10日分别作出(2006)一中行初字第720号行政裁定书和第603号行政裁定书。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2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Ⅰ-1:公开号为CN130618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2001年8月1日,申请日2000年1月19日,申请人为杭州森宝电器有限公司。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没有清楚描述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尤其是连接管如何将内置有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和四通换向阀的箱体A和内置有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的箱体B连接,因此权利要求1、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箱体(A)置于室外、箱体(B)置于室内”;同理,权利要求2也缺少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两箱体之间通过制冷连接管连接成一个制冷系统”以及“所述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和四通换向阀置于一个箱体内”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压缩机与四通换向阀之间的高压管路上有一个水??制冷剂热交换器”以及“两箱体之间通过制冷连接管连接成一个制冷系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附件Ⅰ-1不具备新颖性。
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3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除再次提交了附件Ⅰ-1外,还补充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Ⅰ-2: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66745Y(专利号为98250673.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Ⅰ-3: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9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89986Y(专利号为96242244.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Ⅰ-4: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8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32943Y(专利号为98202838.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Ⅰ-5: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11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45957Y(专利号为93236102.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Ⅰ-6:公告日为1992年6月24日、公告号为CN2108246U(申请号为91221689.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
第一请求人再次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认为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水??制冷剂热交换器(212)在冷热水机组中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以及在室内制热时需要生活用水和不需要生活用水是如何导致房间风机的启动或不启动,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Ⅰ-2或Ⅰ-3不具备新颖性;以及权利要求1、2相对于已有技术、附件Ⅰ-2和附件Ⅰ-4的结合、或相对于已有技术、附件Ⅰ-3和附件Ⅰ-4的结合、或相对于已有技术、附件Ⅰ-5和附件Ⅰ-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第一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3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以及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3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专利权,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7年2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2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Ⅱ-1:公开号为CN130618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2001年8月1日,申请日2000年1月19日,申请人为杭州森宝电器有限公司。(同附件Ⅰ-1,下称对比文件1)
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没有清楚描述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尤其是连接管如何将内置有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和四通换向阀的箱体A和内置有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的箱体B连接,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一箱体”与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四通换向阀的相互位置关系不清楚,技术特征“另一个独立的箱体”与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循环水泵的相互位置关系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箱体(A)置于室外、箱体(B)置于室内”、“双向膨胀阀(4)”,同理,权利要求2也缺少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记载了非必要技术特征“四通换向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两箱体之间通过制冷连接管连接成一个制冷系统”以及“所述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和四通换向阀置于一个箱体内”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压缩机与四通换向阀之间的高压管路上有一个水??制冷剂热交换器”以及“两箱体之间通过制冷连接管连接成一个制冷系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第二请求人于2007年3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除再次提交了对比文件1外,还补充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Ⅱ-2: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66745Y(专利号为98250673.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同附件Ⅰ-2,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Ⅱ-3: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9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89986Y(专利号为96242244.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同附件Ⅰ-3,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Ⅱ-4: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8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32943Y(专利号为98202838.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同附件Ⅰ-4,下称对比文件4)
附件Ⅱ-5:公告日为1992年12月30日、公告号为CN2126338U(申请号为92218082.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7)
附件Ⅱ-6: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7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37766Y(专利号为92230488.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8)
附件Ⅱ-7:公告日为1990年7月4日、公告号为CN2058968U(申请号为89217514.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9)
附件Ⅱ-8: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3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11720Y(专利号为97230433.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10)
附件Ⅱ-9: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空调用热泵技术及应用》,1999年3月第1版第2次印刷,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第160-163页复印件;
附件Ⅱ-10:《低温工程》1999年第6期总第112期,“改进风冷热泵冷热水机组除霜性能的实验研究”,第52-55、58页复印件;
附件Ⅱ-11:《REFRIGERATION》1999年6月第18卷第2期(总第67期),“风冷热泵冷热水机组设计中的若干问题”,第58-61页复印件;
附件Ⅱ-12:第二请求人所称的麦克维尔MAC040S(R)/050S(R)-PM-ACS-C003家用中央空调小型风冷冷热水机组风采系列的用户手册复印件。
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室内侧水??制冷热交换器”以及技术特征“冷热水机组”和“制冷系统”不清楚,权利要求2除上述不清楚的地方外,技术特征“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与“水??制冷剂热交换器”也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双向膨胀阀(4)”,因此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未对两箱体的位置关系进行限定,技术特征“箱体”的上位概括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相对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7的结合,或相对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8的结合,或相对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9的结合,或相对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10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7(或对比文件8)和对比文件9(或对比文件10)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与权利要求1相同,其中技术特征“在高压管路上的另一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在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10中已给出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第二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3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以及第二请求人于2007年3月2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5月15日收到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补充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A:第806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附件B: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作出的有关申请号为00103523.1的发明专利申请的首次检索报告。
专利权人认为第二请求人的证据涵盖了第一请求人的证据,因此基于第二请求人的证据对第一请求及第二请求合并进行答辩,其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且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为了提高审查效率,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决定对上述两个无效请求进行合并审查,并于2007年6月4日向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及专利权人三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7月18日进行口头审理,随该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分别转送给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9日针对上述两个请求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第一、二请求人均于2007年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相同的附件:
附件Ⅰ-8或Ⅱ-13:公开日为1985年7月16日的第US4528822号美国专利文献;
附件Ⅰ-9或Ⅱ-14:公开日为1981年11月10日的第US4299098号美国专利文献;
附件Ⅰ-7或Ⅱ-1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书。
第一、二请求人均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Ⅰ-8、Ⅱ-13或附件Ⅰ-9、Ⅱ-14不具备新颖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本案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口头审理,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各方出庭人员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当庭将第一请求人及第二请求人于2007年7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第一请求人放弃了附件Ⅰ-6、附件Ⅰ-8、附件Ⅰ-9。第二请求人未提供附件Ⅱ-9?Ⅱ-12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Ⅰ-1?Ⅰ-7以及附件Ⅱ-1?Ⅱ-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附件Ⅰ-7的举证超期,不认可附件Ⅱ-9?Ⅱ-12的真实性。
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对有关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描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第一请求人放弃了在2007年2月17日所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陈述,无效宣告的意见陈述以2007年3月19日提交的为准。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单独使用附件Ⅰ-1、Ⅰ-2或Ⅰ-3破坏权利要求1、2的新颖性;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单独使用附件Ⅰ-2或Ⅰ-3来破坏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附件Ⅰ-2结合附件Ⅰ-4来破坏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附件Ⅰ-3结合附件Ⅰ-4来破坏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附件Ⅰ-4结合Ⅰ-5来破坏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4与8的结合,对比文件4与9的结合,对比文件4与10的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来破坏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第一、二请求人均明确表示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证据、范围和证据组合形式,并且放弃其他的无效理由、证据以及证据的组合方式。
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以及专利权人就上述理由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口头审理结束后,第二请求人于2007年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公知常识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具体意见与口头审理中陈述的意见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Ⅰ-1和附件Ⅱ-1(对比文件1)是同一份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申请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上述附件的申请人不同于本专利的申请人,因此该证据只能作为评价新颖性的证据使用。
附件Ⅰ-2?Ⅰ-5以及附件Ⅱ-2?Ⅱ-8(分别对应对比文件2-4、7-10)均是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这些证据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合议组认为这些证据中记载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第二请求人未提供附件Ⅱ-9?Ⅱ-12的原件,并且专利权人不认可附件Ⅱ-9?Ⅱ-12的真实性,经合议组审查附件Ⅱ-9?Ⅱ-12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附件Ⅰ-7或附件Ⅱ-15为一份2007年6月20日作出的法院判决书,其提交时间超出了规定的期限,但考虑其在举证时??内无法获得,且与本案有一定的关联性,同时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因此合议组予以考虑。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各部件之间的连接以及连接管如何将内置有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和四通换向阀的箱体A和内置有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的箱体B连接不清楚。
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2中的“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不清楚,放弃其他的关于权利要求1、2不清楚的理由及陈述。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2中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以及如何连接箱体A和B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道的。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和2中已经记载了“所述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和四通换向阀置于一个箱体内,所述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置于另一个独立的箱体内,两箱体之间通过制冷连接管连接成一个制冷系统”,而将权利要求1和2中的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四通换向阀及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连接成一个制冷系统所采用的连接方式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是公知的,为了构成制冷系统,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显然会清楚上述各部件之间如何连接,上述各部件的连接方式确定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显然会清楚两箱体A、B如何连接。从权利要求1、2的记载可以清楚: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四通换向阀置于一个箱体,由于该箱体内设置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因此该箱体显然应当设置在室外;而另一个独立的箱体内设置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由于该箱体内要设置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结合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6行至倒数第4行的说明,显然权利要求1、2中包含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的另一个独立的箱体应当设置在室内,因此合议组认为通过说明书的解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是设置在室内的水??制冷剂热交换器,故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认为:根据附件Ⅰ-7或附件Ⅱ-15的法院判决中以及本专利的背景技术中记载的内容,并没有认定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就必须安放在室内,权利要求1和2缺乏箱体(A或2A)置于室外、箱体(B或2B)置于室内这样的技术特征。第二请求人放弃其他的关于权利要求1、2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及陈述。
合议组认为,第一、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Ⅰ-7或附件Ⅱ-1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书中并没有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作出解释,而本专利背景技术也仅是对本发明所要改进的现有技术进行说明,并非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定;如前所述,通过说明书的解释,箱体(A或2A)置于室外、箱体(B或2B)置于室内可以从权利要求1、2中得出。因此,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在冷热水机组中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没有说明;没有说明在室内制热时,需要生活用水和不需要生活用水是如何导致房间风机的启动或不启动的。
专利权人认为:第一请求人有关室内制热时风机启动或不启动的主张与权利要求2无关,从第一请求人提供的附件Ⅰ-4中能够看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2,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也对权利要求2进行了具体的说明。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中已经清楚记载了“压缩机与四通换向阀之间的高压管路上有一个水??制冷剂热交换器”,通过说明书第3、4页记载的内容并参见附图2,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知道水??制冷剂热交换器212的位置及其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即说明书已对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使风机启动或不启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在室内制热时,当需要生活用水时风机启动和当不需要生活用水时风机不启动,其采用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能实现上述操作。因此第一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中的技术特征“两箱体之间通过制冷连接管连接成一个制冷系统” 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为说明书中记载的是“箱体(B)通过制冷连接管(8)与箱体(A)的制冷截止阀(7)相连”,除了此连接方式外没有公开其他连接方式;以及“所述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和四通换向阀置于一个箱体内”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为说明书记载的是“分体式冷热水机组压缩机(1)、四通换向阀(2)、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3)、双向膨胀阀(4)及制冷截止阀(7)置于箱体(A)”,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上述公开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压缩机与四通换向阀之间的高压管路上有一个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为在说明书实施例中没有记载“高压管路”,因此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未对两箱体的位置关系进行限定导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部件如何连接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能实现的,权利要求2中“高压管路”也是本领域公知的。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实施例中制冷截止阀(7)是设置在制冷连接管(8)上的,显然箱体(B)即是通过制冷连接管(8)与箱体(A)相连,并使用制冷连接管(8)上的截止阀(7)控制箱体(B)与箱体(A)的连通,因此权利要求1、2中限定的“两箱体之间通过制冷连接管连接成一个制冷系统”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说明书中记载了“分体式冷热水机组压缩机(1)、四通换向阀(2)、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3)、双向膨胀阀(4)及制冷截止阀(7)置于箱体(A)”,而“双向膨胀阀(4)”、“制冷截止阀(7)”是制冷系统中的常用部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会根据需求并结合公知常识来采用它们,并设置它们的具体位置,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2中的“所述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和四通换向阀置于一个箱体内”的技术特征。压缩机的高压管路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是公知的,并且采用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就能将“水??制冷剂热交换器”设置在“高压管路”上,因此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所述压缩机与四通换向阀之间的高压管路上有一个水??制冷剂热交换器”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由前述可知,设置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的箱体显然应当设置在室外;设置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的另一个独立的箱体应当设置在室内,因此权利要求1、2中已经限定了两箱体的位置关系。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2没有得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6、关于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所谓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第一请求人单独使用附件Ⅰ-1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Ⅰ-1的区别技术特征“四通换向阀”属于等同置换,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在特定需求时可以加入该四通换向阀,其单独使用附件Ⅰ-2或Ⅰ-3破坏权利要求1、2的新颖性。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Ⅰ-2没有将制冷系统分体,其室外机包括了蒸发器,其公开的方案与权利要求1存在多处不同;附件Ⅰ-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Ⅰ-2或Ⅰ-3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不同,第8062号决定书已作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此证据具备新颖性的结论,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附件Ⅰ-1公开了一种分体式风冷冷水空调机组的分体方法,采用水作为间接换热介质,该空调机组仅能实现房间内制热的功能,而不能实现房间内制冷的功能。
附件Ⅰ-2公开了一种家用分体式空调机,其由室外机和室内机组成,室外机内有风冷散热器2、压缩机1和蒸发器22,蒸发器22置于有绝热衬层23的换热器5内的低压工作介质13中,换热器5可自成一体,与室外机其它部件分置。
附件Ⅰ-3公开了一种家庭式中央空调,其由压缩机1,四通换向阀2,储液罐3,热力膨胀阀4,电器控制板5,水泵6,钎焊板式换热器7,中隔板8,风冷冷凝器9,风扇电机11,轴流风叶12,单向阀组13组成,中隔板8把内部空间分隔为两部分,一边装有风冷冷凝器、风扇电机11、轴流风叶12,另一边装有压缩机1、四通换向阀2、储液罐3、热力膨胀阀4、电器控制板5、水泵6、钎焊板式换热器7、单向阀组13,压缩机1、四通换向阀2、储液罐3固定在底盘上,钎焊板式换热器7、电器控制板5固定在中隔板上。
经合议组审查认为,附件Ⅰ-1中没有披露采用权利要求1中的四通换向阀,因此附件Ⅰ-1没有披露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附件Ⅰ-1的空调机组不能同时实现房间内制热和制冷功能,因此附件Ⅰ-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也并不相同,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Ⅰ-1具备新颖性。由于附件Ⅰ-1相对于权利要求1缺少了“四通换向阀”,因此该特征不属于等同替换。第二请求人使用的对比文件1与附件Ⅰ-1相同,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新颖性。
与附件Ⅰ-2相比,至少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置于另一个独立的箱体内”、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压缩机与四通换向阀之间的高压管路上有一个水??制冷剂热交换器”没有被附件Ⅰ-2公开;与附件Ⅰ-3相比,至少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和四通换向阀置于一个箱体内,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置于另一个独立的箱体内”、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压缩机与四通换向阀之间的高压管路上有一个水??制冷剂热交换器”没有被附件Ⅰ-3公开,权利要求1或2的技术方案与附件Ⅰ-2或Ⅰ-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均存在区别,因此附件Ⅰ-2或Ⅰ-3均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或2的新颖性。
7、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的一部分技术特征在最接近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能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关于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Ⅰ-2或Ⅰ-3的创造性
第一请求人认为,与附件Ⅰ-2相比,附件Ⅰ-2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置于另一个独立的箱体内”,而该循环水泵安装位置的选择是现有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附件Ⅰ-2未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置于另一个独立的箱体内”以及“高压管路上有一个水??制冷剂热交换器”上述两个特征,而上述特征是现有技术,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Ⅰ-3不具备新颖性,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附件Ⅰ-2中的设在室外机内的换热器5和风冷散热器2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和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虽然附件Ⅰ-2说明了换热器5可自成一体、和室外机其它部件分置,但换热器5和风冷散热器2还是共同置于室外机内,因此附件Ⅰ-2未公开权利要求1和2中的“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和四通换向阀置于一个箱体内,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置于另一个独立的箱体内”,而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附件Ⅰ-2的技术启示。附件Ⅰ-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 “压缩机与四通换向阀之间的高压管路上有一个水??制冷剂热交换器”,虽然水??制冷剂热交换器本身是公知技术,但附件Ⅰ-2和现有技术均没有给出在压缩机与四通换向阀之间的高压管路上设水??制冷剂热交换器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2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Ⅰ-2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附件Ⅰ-3中风冷热水机组的钎焊板式换热器7和风冷冷凝器9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和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虽然附件Ⅰ-3中提到该冷热水机组设有中隔板8把内部空间分隔为两部分,但如图2所示钎焊板式换热器7和风冷冷凝器9仍是在同一机箱内,因此附件Ⅰ-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和2中的“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和四通换向阀置于一个箱体内,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置于另一个独立的箱体内”,而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附件Ⅰ-3的技术启示;同时附件Ⅰ-3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压缩机与四通换向阀之间的高压管路上有一个水??制冷剂热交换器”,虽然水??制冷剂热交换器本身是公知技术,但附件Ⅰ-3和现有技术均没有给出在压缩机与四通换向阀之间的高压管路上设水??制冷剂热交换器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2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Ⅰ-3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第一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Ⅰ-2或Ⅰ-3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Ⅰ-2与Ⅰ-4的结合、附件Ⅰ-3与Ⅰ-4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第一请求人以附件Ⅰ-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与附件Ⅰ-2的区别技术特征中有关生活热水的技术特征被附件Ⅰ-4公开,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以附件Ⅰ-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与附件Ⅰ-3的区别技术特征中有关生活热水的技术特征被附件Ⅰ-4公开,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Ⅰ-4未公开本专利有关生活热水部分的连接关系,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
附件Ⅰ-4(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风冷热泵全年冷热水机组,该机组的构造为在上部风冷冷凝器16前装有空气??水热交换器12,在下部有制冷工质??水热交换器18、蒸发器15、制冷压缩机13,中部四通换向阀19分别与上述部件连接。附件Ⅰ-4中并没有记载任何有关“箱体”的技术内容,也没有说明各部件如何放置。
合议组认为附件Ⅰ-4显然也没有给出将“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和四通换向阀置于一个箱体内,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置于另一个独立的箱体内”的技术启示,基于前面对附件Ⅰ-2和附件Ⅰ-3的论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附件Ⅰ-2或附件Ⅰ-3与Ⅰ-4结合均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第一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Ⅰ-2与Ⅰ-4的结合、附件Ⅰ-3与Ⅰ-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3)关于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Ⅰ-4与Ⅰ-5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第一请求人认为附件Ⅰ-5公开了换热器8和水泵3位于一单独的箱体内,所述单独的箱体由外壳2和蜗壳4形成,组合附件Ⅰ-5和附件Ⅰ-4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另一水??制冷剂热交换器的位置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Ⅰ-5明显不同于本专利,二者的技术领域并不相同,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技术特征。
附件Ⅰ-5公开了一种封闭式水循环暖风机,其以燃气热水器为热源,在该燃气热水器的进、出水管上用管道依次串接热交换器和微型水泵,热交换器的内侧装有蜗壳、离心风扇和风扇电机。该设备仅能供暖。
合议组认为,附件Ⅰ-5也没有给出将“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和四通换向阀置于一个箱体内,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置于另一个独立的箱体内”的技术启示,基于前面对附件Ⅰ-4的论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附件Ⅰ-4与Ⅰ-5结合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第一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Ⅰ-4与Ⅰ-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4)关于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4与8的结合,对比文件4与9的结合,对比文件4与10的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第二请求人以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之间的区别为:将水路系统(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和循环水泵)全部置于室内,并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而且对比文件7给出了将间壁式水冷换热器5和水泵11置于壳体2内,壳体2置于室内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8给出了将水冷换热器5、6、7和水泵4置于壳体1内,壳体1置于室内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9给出了将水、制冷剂热交换器3、12和水泵11置于壳体1内,空调器1置于室内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0给出了将水冷凝器7和水泵15置于空调热水器内,空调热水器置于室内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8的结合,对比文件4与9的结合,对比文件4与10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有关权利要求2的理由基本上与权利要求1相同,并且通过对比文件4给出的技术启示或者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简单逻辑推理就能得到“在高压管路上的另一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上述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间壁换热式水冷空调器,其由外壳、间壁式换热器、喷淋头、水箱、水泵、补水器、冷气扇、排汽扇、排汽管和万向轮底座组成。
对比文件8公开了一种水冷式空调器,其壳体的两侧设有进风口和出风口,壳体底部内设有一微型水泵,水泵的吸水管向上延伸至壳体的上部并靠近进风口,靠近进风口的吸水管连接有喷头,壳体内的第一滤水层是倾斜设置,第二滤水层是垂直设置,水泵上接有风扇,风扇与出风口之间有一风筒,壳体下部的进水口有一浮球加水开关。
对比文件9公开了一种无室外装置的蒸发冷凝式空调器,该装置将热效率高的蒸发式冷凝器装置与排放装置一起安装在空调器内,利用在蒸发器表面上产生的冷凝水,使冷凝装置冷却,同时,能将冷凝热排放到外部,因而在没有另外的室外装置的情况下,能得到供冷气的效果。
对比文件10公开了一种空调热水器水冷风冷自动切换及水温调控贮能装置,其主要包括空调器的风冷装置以及水冷凝器、冷凝管、止回阀、水泵和自动控制电路等。它适用于窗式、分体式、壁挂式及柜机式各类以压缩机制冷的空调器,可在风冷运行状态与水冷运行状态作自动切换。
合议组认为,由前述可知,对比文件4以及7、8、9、10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和2中的“压缩机、室外侧空气??制冷剂热交换器和四通换向阀置于一个箱体内,室内侧水??制冷剂热交换器及循环水泵置于另一个独立的箱体内”,并且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4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结合,对比文件4与8结合,对比文件4与9结合,对比文件4与10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7与公知常识结合均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同时上述对比文件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 “压缩机与四通换向阀之间的高压管路上有一个水??制冷剂热交换器”,虽然水??制冷剂热交换器本身是公知技术,但上述对比文件和现有技术均没有给出在压缩机与四通换向阀之间的高压管路上设水??制冷剂热交换器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故第二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2相对于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对比文件4与8的结合,对比文件4与9的结合,对比文件4与10的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合议组认为,第一、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00103523.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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