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玉米脱粒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644
决定日:2007-09-28
委内编号:5W083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21817.3
申请日:2002-03-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大足县田坡机械制造厂
授权公告日:2002-12-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荣武
主审员:刘亚
合议组组长:徐洁玲
参审员:刘静
国际分类号:A01F1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决定要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引用对比文件的附图时,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无任何文字说明的附图中推测的内容不能作为已公开的内容。在采用单独对比原则的情况下,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二者实质上不同,则该现有技术证据不能破坏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进一步地,如果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2月18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玉米脱粒机”的第02221817.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年3月11日,专利权人为李荣武。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玉米脱粒机,与机架(1)连接的脱粒仓(4)上设置有玉米棒的进料口(6)、玉米粒的出粒口(14)和玉米芯的出芯口(2),脱粒仓(4)内设置有沿外圆周面设置有剥粒筋齿(8)并可由动力机构(15)驱动旋转的脱粒滚筒结构(5),其下方经保持有允许玉米芯通过的运行通道(10)设置有粒芯分离的筛网结构(12),其下方与出粒口(14)相连通,其特征是运行通道(10)的径向宽度介于玉米棒外径和玉米芯外径之间,且在运行通道(10)的玉米棒入口处经与进料遮挡结构(7)配合设置有可与脱粒滚筒结构(5)上的剥粒筋齿(8)配合工作的脱粒挡台结构(9)。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玉米脱粒机,其特征是在所说的设置于运行通道(10)的玉米棒入口处的进料遮挡结构(7)的迎挡面处设置有辅助剥粒筋结构。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玉米脱粒机,其特征是所说的设置于运行通道(10)的玉米棒入口处的进料遮挡结构(7)为可具有粒芯分离作用的筛网式结构,在其背侧设置有与出粒口(14)保持连通的通道。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玉米脱粒机,其特征是所说的设置于运行通道(10)下方的粒芯分离筛网结构(12)上设置有可与脱粒滚筒结构(5)上的剥粒筋齿(8)配合工作的辅助剥粒筋齿(15)。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玉米脱粒机,其特征是所说的设置于运行通道(10)的末端与出芯口(2)的结合部设置有玉米芯排出的导向结构(3)。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玉米脱粒机,其特征是所说的脱粒滚筒结构(5)外圆周面上的剥粒筋齿(8)为在径向对称位置上设置的一对沿轴向延伸的筋条式结构。”
针对上述专利权,大足县田坡机械制造厂(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1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W508362),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且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述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第02221817.3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即本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号为CN2525783Y,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18日,共6页;
附件2:第00229012.X 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号为CN2406472Y,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22日,共4页;
附件3:第88202916.9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为CN2032390U,公告日为1989年2月15日,共9页;
附件4:第95233660.X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号为CN2232187Y,授权公??日为1996年8月7日,共8页。
另外,请求人还提交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初字第830号案的应诉通知书(复印件4页),但未列入附件清单中。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请求人认为:①、附件2公开了一种玉米脱粒机,其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破碎率低的玉米脱粒机,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附件2的图1-2中机架3上连接有脱粒仓1;脱粒仓1有玉米棒的进料口4、玉米粒的出料口7和玉米芯的出芯口6;由电机驱动的脱粒滚筒11设置有剥粒筋齿,脱粒滚筒11下方有允许玉米芯的运行通道,再下方是粒芯分离的筛网10,筛网10下方是玉米粒出料口7;特别从图2中可以看出,筛网10在玉米棒和弹簧8的作用下,能确保玉米芯的运行通道的径向宽度介于玉米棒的外径和玉米芯的外径之间,从而保证玉米芯不破碎;在玉米芯的运行通道入口处,设置有玉米棒进料遮挡结构,配合设置有可与脱粒滚筒结构上的剥粒筋齿配合工作的脱粒挡台结构,从而能确保玉米棒送入脱粒仓后,尚未脱粒的玉米棒不会进入该运行通道而被挡于该通道入口处的脱粒挡台结构处,并在该处由作快速旋转运动的脱粒滚筒外周部的剥粒筋齿将玉米粒从玉米芯上剥离,使直径变小后才能进入运行通道,并运行至出芯口处,将脱粒后的玉米芯送出,完成对玉米的脱粒和使粒芯分离的过程(图2已示出)。因此附件2完全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其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与本专利完全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②、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在上述附件2中公开,因此也不具备新颖性。③、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如在附件3的图1和附件4的图1中均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④、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为玉米棒的外径有大有小,从说明书中或权利要求书中丝毫得不到如何调节玉米芯运行通道的径向宽度来适应不同外径的玉米芯的,既没有手动调节也没有自动调节玉米芯运行通道的径向宽度的装置,因此如何使玉米芯运行通道的径向宽度精确到介于玉米棒外径与玉米芯外径之间,不得而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也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6年11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6年12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第02221817.3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3页。
在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认为,(1)、请求人将附件2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请求人结合附件2中附图1和2给出的技术启示得出否定新颖性的结论是完全错误的。就技术领域而言,本专利与附件2相同;就发明目的而言,本专利更好地解决了“脱粒过程中的碎芯问题”,二者的着重点不同;就技术内容而言,二者主题相同、前序组成相同,但附件2没有披露剥粒筋齿与运行通道、进料遮挡结构、脱粒遮挡结构之间的位置关系、运作关系等,附件2没有公开“运行通道的径向宽度介于玉米棒外径和玉米芯外径之间”,附件2没有披露或设置有“脱粒挡台结构”,更没有公开“脱粒挡台结构”的具体位置、连接和运作关系等,以及“脱粒挡台结构”与“剥粒筋齿”、“运行通道”、“进料遮挡结构”等之间的关系。本专利与附件2的工作原理完全不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本专利是利用运行通道的径向宽度与玉米棒外径和玉米芯外径的关系,通过设置在脱粒仓内的脱粒滚筒结构外圆周面上的剥粒筋齿以及与之配合工作的脱粒挡台结构来实现脱粒,尚未脱粒的玉米棒不会进入运行通道,剥粒筋齿将玉米粒从玉米芯上剥离后再进入运行通道,由此本专利的脱粒运动结构不会对玉米芯产生破坏作用,很好地解决了脱粒与破芯的矛盾(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能提高脱粒效率且便于已经脱下的玉米粒和玉米芯的分离和收集;而附件2是利用玉米托与滚筒的反向运动来输送玉米棒,利用弹簧来调节桥筛与滚筒之间的距离,并通过桥筛与滚筒来实现脱粒,由于桥筛与滚筒所形成的脱粒运动结构既要脱粒又要运动,会对玉米芯产生破坏作用,进而使得破碎后的玉米芯容易与脱粒后的玉米混杂在一起,不便于分别对玉米粒和玉米芯进行分离和收集。由于附件2至少没有公开“运行通道的径向宽度介于玉米棒外径和玉米芯外径之间”和“且在运行通道的玉米棒入口处经与进料遮挡结构配合设置有可与脱粒滚筒结构上的剥粒筋齿配合工作的脱粒挡台结构”的技术内容,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2)、附件2没有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无论说明书文字或者附图均没有记载,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具备新颖性。(3)、请求人将附件2的图1、附件4的图1和附件3进行结合来否定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首先作为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人的结合是不允许的,其次即使这样结合也没有任何文字或图形能够展示出“剥粒筋齿为在径向对称位置上设置的一对沿轴向延伸的筋条的筋条式结构”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4)、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已经对运行通道的设置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实现,玉米棒本身的大小并不影响“运行通道的径向宽度介于玉米棒外径和玉米芯外径之间”的实施和实现,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的规定。(5)、证据1确认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006年12月30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2月6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12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随本通知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口头审理时一并答复。
2007年2月6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就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了庭审调查。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还明确表示仅使用附件2评价权利要求1-5的新颖性,以附件2结合附件3或结合附件4评价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其中使用附件2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4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理的文本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无效理由和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1为本专利说明书,附件2-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因而附件2-4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用于评价本专利。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对本专利出具的检索报告,请求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亦认可其真实性,证据1可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由于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表示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因而本案合议组审理的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提出的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与附件3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2与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玉米脱粒机,与机架(1)连接的脱粒仓(4)上设置有玉米棒的进料口(6)、玉米粒的出粒口(14)和玉米芯的出芯口(2),脱粒仓(4)内设置有沿外圆周面设置有剥粒筋齿(8)并可由动力机构(15)驱动旋转的脱粒滚筒结构(5),其下方经保持有允许玉米芯通过的运行通道(10)设置有粒芯分离的筛网结构(12),其下方与出粒口(14)相连通,其特征是运行通道(10)的径向宽度介于玉米棒外径和玉米芯外径之间,且在运行通道(10)的玉米棒入口处经与进料遮挡结构(7)配合设置有可与脱粒滚筒结构(5)上的剥粒筋齿(8)配合工作的脱粒挡台结构(9)。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运行通道的径向宽度介于玉米棒外径和玉米芯外径之间”是无法得到的,说明书也没有说明如何调节径向宽度,本专利没有调节结构,因而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领域现有已知的玉米脱粒设备很多,如说明书所述,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改进结构形式的可由机械驱动连续工作的玉米脱粒机,使其在具有可对新鲜的和干燥的玉米进行脱粒的广泛适用性的同时,还可以很好的解决脱粒过程中的碎芯问题。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5行至说明书第2页第12行描述了权利要求1所述的玉米脱粒机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其中运行通道的径向宽度介于玉米棒外径和玉米芯外径之间,使得尚未脱粒的玉米棒不会进入该运行通道而被挡于该通道入口处的脱粒挡台结构处,在该处剥粒筋齿将玉米粒从玉米芯上剥离,使直径变小后才能进入运行通道,并运行至出芯口处,将脱粒后的玉米芯送出,完成对玉米的脱粒和使粒芯分离的过程,由于此脱粒机中的脱粒运动结构基本上不会对玉米芯产生破坏作用,可以很好地解决脱粒与碎芯的矛盾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结合现有已知的加工和制造玉米脱粒设备的技术,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的玉米脱粒机,解决碎芯、快速脱粒等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完全能够做到使运行通道的径向宽度介于某些玉米棒外径和玉米芯外径之间。虽然本专利未描述调节运行通道径向宽度的机构或装置以适应某些大小或直径相差比较悬殊的玉米棒,但使玉米脱粒机适应所有大小或直径不同的玉米棒并不是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缺少调节机构并不会导致本专利请求保护的玉米脱粒机不能实现,不会导致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权利要求1的玉米脱粒机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实现,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采用单独对比原则的情况下,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二者实质上不同,则该现有技术证据不能破坏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进一步地,如果请求人提供的所有现有技术证据未就上述区别之处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同时所述区别能够带来一定的技术效果,则这些现有技术证据也不能破坏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
1、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体结构的玉米脱粒机。附件2公开了一种玉米脱粒机,其脱粒效果好、破碎率低。该玉米脱粒机包括机架3、护罩1、进料口4、玉米芯出料口6、玉米粒出料口7、电机,装滚筒11的主轴2的轴承座5固定在机架上,桥筛10一端的桥筛轴9固定在机架上,端头和机架间有弹簧8,另一端伸进桥轨13的轨道中(参见附件2的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第1页第3-4段)。参照附图,玉米托12从进料口4进入机内,滚筒11由电机带动作顺时针方向旋转,玉米托在其旋转作用下,反向运动,桥筛在弹簧8、玉米托的作用下自动升降,大小玉米在弹簧拉力的作用下,都可由桥筛与滚筒之间的脱粒,多级桥筛将玉米粒、玉米芯分离开,分别从玉米芯出料口6、玉米粒出料口7排出(参见附图1-2、说明书第1页第8段)。
附件2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相同,将附件2的玉米脱粒机与权利要求1的玉米脱粒机进行比较即可发现,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架、脱粒仓、玉米棒的进料口、玉米粒的出粒口、玉米芯的出芯口、动力机构、剥粒筋齿、脱粒滚筒、运行通道、筛网结构均已被附件2公开,但是附件2未披露允许玉米芯通过的运行通道的径向宽度介于玉米棒外径和玉米芯外径之间,也未披露进料遮挡结构和脱粒挡台结构及其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也就是说附件2未公开“运行通道的径向宽度介于玉米棒外径和玉米芯外径之间,且在运行通道的玉米棒入口处经与进料遮挡结构配合设置有可与脱粒滚筒结构上的剥粒筋齿配合工作的脱粒挡台结构”。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玉米脱粒机通过进料遮挡结构、脱粒挡台结构和脱粒滚筒结构以及运行通道的径向宽度实现在玉米棒进入运行通道之前先进行脱粒,脱粒后的玉米芯进入运行通道,而附件2则是通过滚筒与玉米托、桥筛的相互作用实现玉米棒在滚筒下方的轨道运行过程中进行脱粒,尚未脱粒的玉米棒已进入运行通道,由此可见二者实质上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请求人认为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主张得不到支持。
权利要求2、4、5分别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辅助剥粒筋结构及其位置、辅助剥粒筋齿(15)及其位置、导向结构(3)及其位置;权利要求3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进料遮挡结构的形式及其连接关系。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附件2来说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认为附件2的玉米棒和滚筒最初截住的筛网就是本专利的脱粒挡台结构,附件2的图2在桥筛上方位置有辅助剥粒结构,桥筛上面一层相当于本专利的进料遮挡结构。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在引用对比文件的附图时,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无任何文字说明的附图中推测的内容不能作为已公开的内容。附件2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和附图1-2公开了其全部技术内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在作为对比文件的附件2中并无任何文字说明,即使参照附图,请求人主张的上述结构也不是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而仅仅是请求人的推测。因此附件2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6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1,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说的脱粒滚筒结构(5)外圆周面上的剥粒筋齿(8)为在径向对称位置上设置的一对沿轴向延伸的筋条式结构。
请求人意欲通过附件2结合附件3或附件2结合附件4来破坏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请求人将附件2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还承认附件2未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
附件3公开了一种多用脱粒机,其目的是提供一种用途广泛、脱粒纯净、结构紧凑且成本低的脱粒机械;该多用脱粒机包括机架、滚筒、弧形筛网、上盖、进料口、后出料口、电机、分离风叶、集料漏斗等,滚筒的圆周上对称连接有4个齿条,左向和右向各2个,而左向齿条的背面焊接有多个脱玉米棒的右向排列的斜齿板,上盖弧形内壁上焊接有多根左向排列的斜齿辊,为加速玉米脱粒和轴向运动,上盖的后侧面设有一个玉米芯的侧出口,进料口上方设有一个弧形进口挡板,后出料口的上方铰接有一个后挡板(参见说明书第1页和图1)。脱玉米时,玉米棒由进料口送入滚筒内,玉米棒在两个右向斜齿板及左向斜齿辊的作用下,沿轴向作旋转运动,经多次撞击及相互挤压,玉米粒脱下并与少量杂质经弧形筛网、集料漏斗、混合物进口进入弧形风筒内,通过风力分离,玉米粒由出粮口排出,杂质由弧形风筒排出,玉米芯由侧出口及出口下方的滑槽排出(参见说明书第3页)。
附件4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粉碎脱粒机,其目的是提供一种集粉碎和脱粒于一体的组合式机具。该粉碎脱粒机由支架、上箱体、下箱体、接料板、风机、分离箱等组成,附图1是组合成花生玉米脱粒机的结构示意图,当脱花生和玉米时,将长方形铁板分别固定在三个法兰盘的通孔上,在铁板的另一端通孔上横向插入长轴,出料口用密封挡板挡住,脱粒时,利用长轴与栅格式凹板的搓擦,将花生壳或玉米擦去,经栅格式凹板落入接料板上,在风机风力的作用下将壳吹出下箱体,籽粒沿斜面落入袋中(参见说明书第1-2页和图1)。
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附件2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附件2未公开“运行通道的径向宽度介于玉米棒外径和玉米芯外径之间,且在运行通道的玉米棒入口处经与进料遮挡结构配合设置有可与脱粒滚筒结构上的剥粒筋齿配合工作的脱粒挡台结构”。附件3公开的多用途脱粒机或附件4公开的多功能粉碎脱粒机也都没有完整地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附件3或附件4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脱粒方式与本专利完全不同,附件2、附件3或附件4均未就上述区别之处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2与附件3或附件2与附件4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玉米脱粒机可以较好地解决脱粒过程中的碎芯问题,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相对于附件2与附件3或相对于附件2与附件4,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直接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与附件3或相对于附件2与附件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02221817.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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