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旋钻杆中心泵注砼及注浆扩底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螺旋钻杆中心泵注砼及注浆扩底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643
决定日:2007-11-14
委内编号:5W085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11476.6
申请日:2001-01-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润郊
授权公告日:2001-11-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曹兴明
主审员:王博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欧岚
国际分类号:E02D5/44,E02D1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如果请求保护一种产品,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11月7日授权公告、名称为“螺旋钻杆中心泵注砼及注浆扩底装置”的0121147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1年1月20日,专利权人为曹兴明。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螺旋钻杆中心泵注砼及注浆扩底装置,由钻杆、动力头组成,其特征在于:中空钻杆(1)上端配置与动力头(12)相连的旋转接头(2),旋转接头(2)与弯管(13)相接,下端安装钻头(3),钻头(3)下端两侧的斜面上分别安装对称的铰链式出料活门(4),弹性连接件(5)两端与出料活门(4)相连接,钻杆(1)外壁一侧由上至下安装有下端设置高压喷头(6)的高压注浆喷管(7),钻杆(1)上部安装中空高压注浆旋转接头(8),喷管(7)和旋转接头(8)之间由跨管(9)连接。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螺旋钻杆中心泵注砼及注浆扩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出料活门(4)周边上安装加强筋门框(10)。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螺旋钻杆中心泵注砼及注浆扩底装置,其特征在于:钻杆(1)上端与动力头(12)相接处开有排气口(11)。”

针对上述专利权,刘润郊(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请求人的无效理由简述如下:1.说明书及权利要求1中的“钻杆(1)上部安装中空高压注浆旋转接头(8),喷管(7)和旋转接头(8)之间由跨管(9)连接”特征不清楚,没有说明水泥浆是通过何种方式注入孔底的,如果是用水泵(泥浆泵)压灌的,但在中空高压注浆旋转接头(8)上却没有设置进浆通孔,水泥浆无法注入。图示中只有在泵送的弯管处压灌水泥浆,但水泥浆如何从弯管进入跨管(9)及喷头(6)的,说明书没有说明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2.说明书中没有清楚描述“中空高压注浆旋转接头(8)”的结构,按照说明书中的工作方式,中空高压注浆旋转接头(8)不会旋转,而钻杆是旋转的,因此会扭断跨管(9)。3.喷头设置在钻头上方,且没有保护措施,会被钻切下的砂土堵住喷嘴,因而不具有实用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两份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1202318C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共1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2月13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该通知书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4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6月13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没有出席,请求人单方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他无效理由、证据、范围和证据组合形式。合议组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请求人的意见,请求人的具体理由与意见陈述书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证据即附件2,但始终未结合其无效理由具体说明,因此合议组不予考虑。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本专利涉及一种高压喷射注浆扩底装置,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现有技术中,建筑工地使用的成桩钻机,是由钻杆驱动机构,螺旋钻杆,钻头导向装置,螺旋钻杆由外管、内管、驱动内外管相对移动的液压装置,螺旋叶片、钻头等件组成,内管的下部位置上开有出料口,由于出料口开在内管下部的两侧,砂浆或混凝土由出料口喷出,冲塌钻成的孔壁,由于其螺旋钻杆由外管、内管两层组成,靠液压装置驱动其运动,设备复杂,成本高,作为输料管使用的内管直径小,这种成桩机设置排气孔在输出轴上端变管处使砼管道内侧不光滑易造阻塞,很难实现成孔成桩,特别是扰动后难以成孔,成桩质量差。为此,本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施工速度快、单桩承载力高、质量可靠的螺旋钻杆中心泵注砼扩底及注浆扩底装置。

在本专利的装置中,混凝土用于成桩后的灌注,而水泥浆则用于桩端的扩底。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中公开了“砼通过砼泵输入导管,再往旋转接头、动力头和钻杆中心进入钻头”,即公开了砼的输送路线为砼泵-导管-旋转接头-动力头-钻杆中心-钻头。说明书第2页第3段公开了“钻杆1外壁一侧由上至下安装有下端设置高压喷头6的高压注浆喷管7,钻杆1上部安装中空高压注浆旋转接头8,喷管7和旋转接头8之间由跨管9连接”,最后一段公开了“在泵注砼前,将由高压喷射水泥浆扩底,增加了桩端承载力”,即明确公开了水泥浆的输送路线为高压注浆旋转接头8-跨管9-喷管7-高压喷头6。因此,砼与水泥浆二者的输送路线不相同,二者的用途也不相同。至于请求人所认为的中空高压注浆旋转接头8上没有设置进浆通孔,水泥浆无法进入的问题,合议组认为,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是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平为准,虽然说明书以及附图中均没有明确公开中空高压注浆旋转接头8上设置进浆通孔,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说明书的教导下,显然知道中空高压注浆旋转接头8会设置有进浆通孔。

另外,关于请求人认为中空高压注浆旋转接头8结构未公开以及跨管9会被扭断的理由,合议组认为,旋转接头是本领域非常公知的一种部件,该部件用于由固定管道向旋转、摆或转动一个角度的设备及管道连续无泄漏(或在规定的泄漏范围内)输送流体。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部件的名称“中空高压注浆旋转接头8”,可以得知该部件是一种旋转接头,其用于高压注浆,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这些信息从现有技术中选择合适的部件来实现本专利的功能。即使说明书和附图中并没有关于旋转接头结构的具体描述,并且图中跨管的位置有些粗略,但这些示意信息足以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理解和实施本专利。

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请求不能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如果请求保护一种产品,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

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的装置中,高压喷头6用于喷出水泥浆以进行扩孔。虽然本专利的钻杆在向下掘进的过程中,被钻切下来的砂土的确有可能向上堵住喷头,但当高压喷头工作时,其压力会将砂土冲开。即使这样有可能造成喷浆效果不佳,但并不意味着该产品不能在产业中制造并且解决技术问题。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121147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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