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保温隔热墙面装饰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588
决定日:2007-09-29
委内编号:5W083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60948.8
申请日:2004-08-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霞
授权公告日:2005-09-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邓超
主审员:欧岚
合议组组长:刘瑞斌
参审员:董晓静
国际分类号:E04F13/00,E04C2/292,E04B1/8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评价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将被评述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给出了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无实质性特点;反之则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9月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保温隔热墙面装饰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20060948.8,申请日是2004年8月27日,专利权人是邓超。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保温隔热墙面装饰板,其特征在于:保温隔热装饰板为一层状结构,其保温层XPS挤塑聚苯板(1)表面上胶合有一层铝板(3),铝板(3)上面涂有一涂层(4)。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保温隔热墙面装饰板,其特征在于:铝板(3)和XPS挤塑聚苯板(1)之间增设一隔热增强层(2)。
3、根据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所说的保温隔热墙面装饰板,其特征在于:所说的隔热增强层(2)为经热塑性或热固性树脂浸胶的纺织布或PVC、PP、PE塑料板。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保温隔热墙面装饰板,其特征在于:将保温层XPS挤塑聚苯板(1)设为二至数层,其中复合一至数层经热塑性或热固性树脂浸胶的纺织布,或在保温层底面增设有一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5)。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保温隔热墙面装饰板,其特征在于:XPS挤塑聚苯板(1)上、下面上分别设有数道排气槽(6)。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保温隔热墙面装饰板,其特征在于:所说的XPS挤塑聚苯板(1)由硬质聚氨脂发泡板或酚醛发泡板作替代层。
7、根据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所说的保温隔热墙面装饰板,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纤维增强硅酸钙板(5)由纤维增强水泥板作替代层。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保温隔热墙面装饰板,其特征在于:所说的铝板(3)由铝箔作替代层。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保温隔热墙面装饰板,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涂层(4)为氟碳涂料或丙烯酸涂料或聚脂涂料。”
针对本专利权,李霞(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1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申请日为2003年8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39427Y、专利权人为邓超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0年4月5日、公开号为CN124923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1页;
附件3:公开日为1989年4月5日、公开号为CN103212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0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5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3443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8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0554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7461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9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3537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5824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9:中国计划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2004年1月印刷的2004CPXY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建筑产品选用技术》建筑?装修,扉页、出版信息页、JC15、JC22、JC23、JC28、JC39、JC57、JC58、JC59、JC98、JC99、JC100、J121、J122、J126、J128、J134、J195、J199的复印件共20页。
请求人认为:1、附件1~9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所述的层状结构的主要技术特征,还公开了权利要求2、3在聚苯板与铝板之间增设一层增强层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附件3、6公开了权利要求5在聚苯板上设排气槽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3、权利要求3、6~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常规材料的选择和置换,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12月1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2月15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4月1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3、6-9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9的结合,或附件5和附件9的结合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和附件7或6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被附件3或6公开,都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出现在权利要求1中,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请求人放弃附件4、8的使用,并明确表示没有其它的无效理由、证据、范围和证据组合形式。2)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附件2公开了聚苯乙烯材料和上面的金属膜、箔、片,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聚苯板和铝板,铝板上有涂层被附件9的JC22、J134、J132公开。附件5公开了保温层和铝塑板,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聚苯板和铝板,铝板上有涂层被附件9的JC22、J134、J132公开。3)关于权利要求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附件2权利要求1(b)可以粘合1层或者多层公开了本专利的隔热增强层。附件5的权利要求5公开了本专利的增强层。4)关于权利要求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附件2中可以粘合多层,其中有固体表面薄板,包括本专利的各种薄板。附件5的权利要求5公开了纺织布。5)关于权利要求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附件6、7公开了织物,附件6保温板上面有玻璃丝网格布。附件7的图3、图7公开了聚苯板可以复合一层或多层的纤维布或其他材料,图7是复合很多层,起到增强的作用,是本行业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的。复合一层在图7中公开,图3中公开多层。附件6、7中没有二至数层聚苯板,但是显而易见的。6)关于权利要求5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附件3、6在聚苯板表面都设槽,对表面层起到粘接作用,认可本专利的排气槽是有空隙的。7)关于权利要求6-9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9都是公知常识。8)权利要求3、7引用权利要求1,但是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隔热增强层2和权利要求7的纤维硅钙板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出现,引用权利要求1会造成技术方案不清楚,导致我们对这些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没有办法进行,所以权利要求3、7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细则第20条第1款。9)请求人表示用附件1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8是和附件1的权利要求1一样的方案,属于重复授权,但之前引用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法条错误,所以要求变更为细则第13条第1款。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4月20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告知口头审理的情况,包括请求人当庭陈述的主要内容和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5的原件,要求专利权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核实附件5的真实性并作出答复。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并使用的证据包括附件1~3、5~7、9,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合议组审查后认为附件1~3、5~7为中国专利文献,附件9为公开出版物,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因此附件1~3、5~7、9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2、3、5~7、9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为专利权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向专利局提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因此可以用来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在口审当庭提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7的撰写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虽然请求人在请求书中的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3、7不具备创造性,但由于在权利要求不清楚而无法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情况下,不存在审查创造性的基础,因此合议组依职权引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并进行审查。由于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1,但是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的隔热增强层(2)和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的纤维增强硅酸钙板(5)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出现,因此导致权利要求3、7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清楚,故当引用权利要求1时,权利要求3、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评价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将被评述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给出了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无实质性特点;反之则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创造性。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公开了一种多层装饰产品,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至第7页):一个包含一种聚合物泡沫的基材,所述聚合物可为聚苯乙烯聚合物,并将其独立地挤出;一层或多层粘合在所述基材上的装饰层,装饰层可为金属片、金属膜、金属箔、固体表面薄片等,因此附件2中的基材和装饰层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XPS挤塑聚苯板和铝板。虽然附件2的装饰层没有具体公开为铝板,但铝板是本领域常用的一种金属片材,而且本专利的铝板与附件2中金属片层均是作装饰用的,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2的基础上会在现有技术的各类金属片材中选择铝板,这是很容易想到的,XPS板也是一种常见的聚合物泡沫板。此外,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的区别还在于:铝板上面涂有一涂层。在金属片或板上涂装涂层用于保护金属、防腐、美观等,是本领域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例如在附件9 JC39中的氟碳喷涂铝单板、铝及铝合金彩色涂层板公开了在铝板上涂有涂层。因此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该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铝板(3)和XPS挤塑聚苯板(1)之间增设一隔热增强层(2)。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中公开了一层或多层粘合在所述基材上的装饰层,装饰层可以是固体表面层压板等,当粘合在所述基材上的装饰层为多层时,其中间的一层也可起到隔热增强的作用,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隔热增强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
当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时,其对隔热增强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由本专利的说明书第2页第2段中可知隔热增强层是为了增加装饰板的强度,而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各种材料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建筑材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墙面装饰板的具体应用要求显而易见会考虑增加板的强度,并容易地从现有技术中选择合适的板材应用到附件2中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所以权利要求3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将保温层XPS挤塑聚苯板(1)设为二至数层,其中复合一至数层经热塑性或热固性树脂浸胶的纺织布,或在保温层底面增设有一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5)。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由本专利的说明书第2页第4段中可知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是为了增加刚性、抵抗变形,而增加聚苯板的层数、复合经树脂浸胶的纺织布以及增设纤维增强硅酸钙板均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增加墙体保温装饰板的强度所惯常采用的手段,是容易想到的,例如附件7中公开了一种酚醛泡沫塑料复合板,其说明书第2页第1段描述了为增加复合板的整体强度,在酚醛泡沫塑料基层上复合水泥、石膏、阻燃织物、普通织物等。故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会容易地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附件2中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的启示,所以权利要求4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XPS挤塑聚苯板(1)上、下面上分别设有数道排气槽(6)。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9的结合、或者附件5、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而且附件3、6中在聚苯板表面都设槽,对表面层起到粘接作用,因此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认可本专利的排气槽是有空隙的。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3公开了一种板状聚苯乙烯发泡体遮蔽材料及其成型模具,由说明书第5页及附图4、5可知,虽然该遮蔽材料10上下面分别有凹槽11,但其是由于成型模具的模面上的凸条4、5而形成的,该凹槽11不能起到排气的作用,不是排气槽。而附件6公开了一种复合墙体保温板,由说明书第1页和附图1可知,聚苯板4的一侧表面上部有凹槽2,在其上铺有玻璃丝网格布3,再在其上抹有5毫米厚的并进入凹槽2内的水泥砂浆防护层1,因此该凹槽2也不是排气槽。由上所述,附件3、6中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此外附件5公开的是一种APE外墙保温装饰板,其也未公开在聚苯板表面上设有排气槽,附件9也未公开该附加技术特征。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从附件3、6以及其他现有技术中得不到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附件2或附件5中而得到权利要求5技术方案的启示,故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5)权利要求6-9
权利要求6、8、9均引用了权利要求1,它们分别对XPS挤塑聚苯板、铝板和涂层的材质作了进一步限定或替代。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4时,其将纤维增强水泥板替代纤维增强硅酸钙板。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常规材料的选择和置换,例如附件9的第JC58、JC59、JC39页分别公开了硬质聚氨脂发泡板、酚醛发泡板和纤维水泥板,权利要求8中的铝箔使本领域常用的金属箔材,权利要求9中的氟碳涂料、丙烯酸涂料、聚脂涂料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无机、有机涂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由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会容易地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将上述板材或涂料应用到附件2中得到权利要求6-9的技术方案的启示,所以权利要求6-9均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20060948.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4、6~9无效,在权利要求5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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