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模块式地面型加油站及其组装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630
决定日:2007-10-08
委内编号:W401677,W4014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802168.7
申请日:1999-06-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沈阳优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11-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U型燃料国际公司
主审员:弓玮
合议组组长:宋鸣镝
参审员:魏屹
国际分类号:B60S5/02 B67D5/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该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限定,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1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模块式地面型加油站及其组装方法”的发明专利,其专利号为99802168.7,申请日为1999年6月22日,专利权人为U型燃料国际公司。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可移动的地面型液体燃料密封组件,该组件包括:
加长的地面型储罐,所述储罐具有纵轴;
至少两个相对基础表面支撑所述储罐的垫板,所述的每个垫板纵向延伸,其延伸方向大体上平行于所述纵轴;
并且其中所述储罐包括至少一个把该储罐支撑在所述垫板上的支撑零件,所述支撑零件是这样构成和定位的,以致它伏在两块所述垫板上,借此使所述垫板彼此相对稳定,并且使所述的整个可移动的地面型流体密封组件稳定。
2.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件,其中所述垫板包括吊装辅助装置,以便允许所述垫板被方便地吊装到位。
3.根据权利要求2的组件,其中所述吊装辅助装置包括许多吊耳。
4.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件,其中所述储罐大体上是圆筒形的,并且所述支撑零件包括伏在所述垫板上、并且横贯在所述垫板之间定义的缝隙的鞍形零件。
5.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件,其中所述垫板是由耐热且经得起由于暴露于石油产品之下所引起的化学降解的材料制成的。
6.根据权利要求5的组件,其中所述垫板是由包括混凝土的材料制成的。
7.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件,其中至少一个所述垫板具有固定其上的护栏(ballard),以便防止所述储罐遭受碰撞。
8.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件,其中至少一个所述垫板包括固定装置,以便将一部分独立的建筑固定在所述储罐周围。
9.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件,其中所述垫板是这样定位的,以致相对所述储罐形成坡度,借此使可能落在垫板上的液体可以流到远离储罐的地方。
10.一种安装地面型液体燃料密封组件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将至少两个垫板定位在地面上,其中所述垫板是彼此并列放置的,以便在两者之间定义一纵向缝隙;以及
(b)将可移动的地面型流体密封组件部署到所述垫板上,使它伏在两块垫板上,借此使垫板彼此相对稳定,且相对整个可移动的地面型流体密封组件稳定。
11.根据权利要求10的方法,其中步骤(a)是这样完成的,以致所述垫板的定位相对储罐形成一坡度,借此使落在垫板上的液体流到远离所述储罐的地方。
12.一种模块式可移动的地面加注燃料组件,包括:
至少一个被支撑在地面上的垫板零件,所述垫板零件是由耐热且经得起暴露于石油产品之下的材料制成的;
被支撑在所述垫板零件上的可移动的地面型燃料储罐;
用于把来自所述储罐的燃料分配给顾客的泵送装置;以及
固定在所述燃料储罐和垫板上的独立结构,用来遮挡储罐。
13.根据权利要求12的组件,其中所述垫板零件包括多个部分,并且所述诸部分中至少有一个部分包括吊装辅助装置,以便允许方便地把所述垫板吊装到位。
14.根据权利要求12的组件,其中所述垫板零件是由包括混凝土的材料制造的。
15.根据权利要求12的组件,其中所述独立结构包括天篷,以便在加注燃料期间为顾客遮风蔽雨。
16.根据权利要求12的组件,其中所述独立结构包括一屋顶,该屋顶的结构设计允许为所述燃料储罐提供通风和允许接近所述储罐以便维修。
17.根据权利要求12的组件,其中所述独立结构的结构设计适合遮蔽所述储罐。
18.根据权利要求12的组件,其中所述独立结构包括供服务员居住的模块。
19.根据权利要求12的组件,其中所述垫板包括至少一个护栏以防止所述储罐遭受碰撞。
20.根据权利要求12的组件,其中所述垫板包括固定装置,以便把一部分独立建筑固定在所述储罐的周围。
21.根据权利要求21的组件,其中所述固定装置包括在所述垫板上定义的凹槽,以便容纳所述独立结构的结构部分。
22.根据权利要求12的组件,其中所述储罐上有至少一个连接件,以使所述的独立结构相对所述储罐固定。
23.根据权利要求12的组件,其中所述独立结构包括许多面板零件。”
沈阳优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 2006年4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1:授权公告号为CN2299856Y、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2月9日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1相比,所属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因此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认为权利要求18不具备实用性,以及权利要求5、22和23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6年9月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06年11月29日陈述意见,认为本专利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与对比文件不同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解决了与对比文件不同的技术问题,产生了与对比文件不同的技术效果。请求人所提出的理由不足以无效本专利的专利权。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2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3月2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请求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3相对于证据1-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合议组指出权利要求21存在引用关系问题,专利权人针对权利要求21的引用关系陈述了意见,其指出权利要求21打字错误造成引用关系问题,并指出应当引用权利要求20。
请求人针对本专利于 2007年3月8日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2-1:授权公告号为CN2299856Y、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2月9日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与证据1-1相同,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2-2:专利号为US5305926、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4月26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网页复印件,共14页;
证据2-3:专利号为US5305926、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4月26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附图复印件,共12页(与证据2-2合称为对比文件2)。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相比,所属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因此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与证据对比文件2相比也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且认为权利要求18不具备实用性,以及权利要求5、22和23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07年3月29日提交了对比文件2的授权公告文本及其中文译文。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4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以及请求人于2007年3月29日提交的对比文件2的授权公告文本及其中文译文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4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当事人逾期未答复,因此视为无回避请求。
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18日陈述意见,认为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有本质的区别,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2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且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在口头审理时,合议组指出权利要求21存在引用关系问题,专利权人针对权利要求21的引用关系陈述了意见,其指出权利要求21打字错误造成引用关系问题,并指出应当引用权利要求20。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1引用了其本身,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权人主张权利要求21打字错误造成引用关系问题,但是由于如果不出现打字错误,该权利要求不必然引用权利要求20,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创造性,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可移动的地面型液体燃料密封组件,该组件包括:
加长的地面型储罐,所述储罐具有纵轴;
至少两个相对基础表面支撑所述储罐的垫板,所述的每个垫板纵向延伸,其延伸方向大体上平行于所述纵轴;
并且其中所述储罐包括至少一个把该储罐支撑在所述垫板上的支撑零件,所述支撑零件是这样构成和定位的,以致它伏在两块所述垫板上,借此使所述垫板彼此相对稳定,并且使所述的整个可移动的地面型流体密封组件稳定”。
经查,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可移动组合货柜式加油装置”(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2、说明书正文第1-2页),其中针对现有的加油站占地面积大,建设时间长,投资大,废弃时拆迁损失大,废时废力,而且不能移动,无统一安全标准的问题,提供一种占地面积小,建设时间短,投资少,特别是可以移动的即适合城市,又适合野外的加油站。其技术方案是由货柜、油罐、加油机、配电箱、避雷器、间隔墙、密封门、截止阀和管路组成,油罐(2)装在货柜(1)内,油罐(2)底部通过管路(9)与加油机(3)连接,加油机(3) 配电箱(4)和油罐(2)之间用分隔墙(6)隔开。货柜侧面均装有密封门。其优点是,可以工厂化生产,便于制定统一安全标准,占地面积小,投资少,且可以随意搬迁,即适合城市使用,又适合野外和部队使用。货柜和油罐采用钢板焊接而成,加油机、防爆配电箱、管路、截止阀和避雷器均外购,油罐容积根据需要而定,备齐图中所示零件后,参照图1和图2安装即可,极大地方便了临时设置加油站的地区和野外作业工作的部门。从对比文件1的图1、2中可以看出,油罐纵向地设置于货柜内,也就是说,货柜的底板(相当于本专利的垫板)纵向延伸,其延伸方向大体上平行于油罐的纵轴。从对比文件1的图2中可以看到支撑零件的端面。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之处在于:本专利具有“至少两个相对基础表面支撑所述储罐的垫板”,而对比文件1的垫板是货柜的底部,即是一个整体部件;对比文件2中也未公开该技术特征。
从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可以看出,该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效果是在两个垫板之间形成的纵向缝隙上保持一些流出适应能力(说明书正文第5页),其权利要求9中限定了垫板的定位“可以相对所述储罐形成坡度,借此使可能落在垫板上的液体可以流到远离储罐的地方”。本专利说明书的现有技术部分指出垫板的是为了支撑储罐的重量和引导流体如雨水离开储罐,以避免污染。合议组认为:为了便于清扫不易挥发的液体而将垫板分开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强调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垫板是可以拆移的,不需在现场铺设混凝土板,但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未对此作出限定。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用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垫板包括吊装辅助装置,以便允许所述垫板被方便地吊装到位”对独立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所述吊装辅助装置包括许多吊耳”。
为了搬运垫板这样的重物而在其上设置吊装辅助装置,具体是设置吊耳,这是本领域通常采用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用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用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储罐大体上是圆筒形的,并且所述支撑零件包括伏在所述垫板上、并且横贯在所述垫板之间定义的缝隙的鞍形零件”对独立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其中公开了一种容易安置在所需地点的移动式加油站,将圆筒形储罐212卧设在带有鞍形构件218的垫板216上(见对比文件2的图9),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用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垫板是由耐热且经得起由于暴露于石油产品之下所引起的化学降解的材料制成的”对独立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所述垫板是由包括混凝土的材料制成的”。
由于垫板设置在户外,会遇到耐热的要求,并且其会接触到石油产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将所述垫板限定成由耐热且经得起由于暴露于石油产品之下所引起的化学降解的材料制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以混凝土材料作为承重的基础也是本领域通常采用的,因此权利要求5和6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用附加技术特征“至少一个所述垫板具有固定其上的护栏(ballard),以便防止所述储罐遭受碰撞”对独立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从属权利要求8用附加技术特征“至少一个所述垫板包括固定装置,以便将一部分独立的建筑固定在所述储罐周围”对独立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的油罐装设在组合式货柜内,货柜的周边侧壁可视为护栏和独立建筑,该侧壁与本专利的护栏一样,可以起到防止所述储罐遭受碰撞的作用,货柜的底板构成了侧壁的固定装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和8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用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垫板是这样定位的,以致相对所述储罐形成坡度,借此使可能落在垫板上的液体可以流到远离储罐的地方”对独立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由于垫板设置在户外,会淋雨,为了引导垫板上的雨水离开储罐,以避免污染,将垫板产生坡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0是安装密封组件的方法,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创造性;并且认为由于权利要求9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显而易见权利要求11不具有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0限定了一种安装地面型液体燃料密封组件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a)将至少两个垫板定位在地面上,其中所述垫板是彼此并列放置的,以便在两者之间定义一纵向缝隙;以及(b)将可移动的地面型流体密封组件部署到所述垫板上,使它伏在两块垫板上,借此使垫板彼此相对稳定,且相对整个可移动的地面型流体密封组件稳定。当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组件不具备创造性(参见本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时,将相关的组件按照权利要求10的步骤安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1用附加技术特征“步骤(a)是这样完成的,以致所述垫板的定位相对储罐形成一坡度,借此使落在垫板上的液体流到远离所述储罐的地方”对独立权利要求10作进一步限定。在独立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与权利要求9同理(参见本决定对权利要求9的评述),不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2~14、16~2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创造性。并且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2如下:
“12.一种模块式可移动的地面加注燃料组件,包括:
至少一个被支撑在地面上的垫板零件,所述垫板零件是由耐热且经得起暴露于石油产品之下的材料制成的;
被支撑在所述垫板零件上的可移动的地面型燃料储罐;
用于把来自所述储罐的燃料分配给顾客的泵送装置;以及
固定在所述燃料储罐和垫板上的独立结构,用来遮挡储罐”。
独立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模块式可移动的地面加注燃料组件”,对比文件1是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其中公开了一种“可移动组合货柜式加油装置”(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2、说明书正文第1-2页),其中针对现有的加油站占地面积大,建设时间长,投资大,废弃时拆迁损失大,废时废力,而且不能移动,无统一安全标准的问题,提供一种占地面积小,建设时间短,投资少,特别是可以移动的即适合城市,又适合野外的加油站。其技术方案是由货柜、油罐、加油机、配电箱、避雷器、间隔墙、密封门、截止阀和管路组成,油罐(2)装在货柜(1)内,油罐(2)底部通过管路(9)与加油机(3)连接,加油机(3) 配电箱(4)和油罐(2)之间用分隔墙(6)隔开。货柜侧面均装有密封门。其优点是,可以工厂化生产,便于制定统一安全标准,占地面积小,投资少,且可以随意搬迁,即适合城市使用,又适合野外和部队使用。货柜和油罐采用钢板焊接而成,加油机、防爆配电箱、管路、截止阀和避雷器均外购,油罐容积根据需要而定,备齐图中所示零件后,参照图1和图2安装即可,极大地方便了临时设置加油站的地区和野外作业工作的部门。可见,对比文件1的可移动组合货柜式加油装置包括一个被支撑在地面上的垫板零件(货柜的底板)、被支撑在所述垫板零件上的可移动的地面型燃料储罐、用于把来自所述储罐的燃料分配给顾客的泵送装置(加油机);以及固定在所述燃料储罐和垫板上的独立结构(货柜的侧壁和顶壁),用来遮挡储罐。
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专利所述垫板零件是由耐热且经得起暴露于石油产品之下的材料制成的这一特征未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
上述关于垫板材料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将所述垫板限定成由耐热且经得起由于暴露于石油产品之下所引起的化学降解的材料制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参见本决定对权利要求5的评述),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3用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垫板零件包括多个部分,并且所述诸部分中至少有一个部分包括吊装辅助装置,以便允许方便地把所述垫板吊装到位”对独立权利要求12作进一步限定。在独立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与权利要求2同理(参见本决定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4进一步限定“所述垫板零件是由包括混凝土的材料制造的”。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与权利要求6同理(参见本决定对权利要求6的评述),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5用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独立结构包括天篷,以便在加注燃料期间为顾客遮风蔽雨”对独立权利要求12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移动式加油站,在加油机上方设有遮蓬224的技术特征,该遮蓬附设于储罐212上(参见对比文件2的附图9及对比文件2的译文第22 页第3段),在遇雨时加油的顾客可以躲雨。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6用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独立结构包括一屋顶,该屋顶的结构设计允许为所述燃料储罐提供通风和允许接近所述储罐以便维修”对独立权利要求12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可移动组合货柜式加油装置,该装置具有密封门、截止阀和管路,截止阀(8)穿过货柜(1)与油罐(2)上方连接(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段及附图1和2)。其货柜的顶壁相当于本专利的屋顶,又因为货柜具有密封门,因此能够为所述燃料储罐提供通风和允许接近所述储罐以便维修。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7用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独立结构的结构设计适合遮蔽所述储罐”对独立权利要求12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可移动组合货柜式加油装置具有的独立结构密封门和货柜的顶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段及附图1和2),适合于遮蔽储罐,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8用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独立结构包括供服务员居住的模块”对独立权利要求12作进一步限定。在加油站中设置供服务员休息的场所是本领域的一般选择,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用该附加技术特征进行限定,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9用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垫板包括至少一个护栏以防止所述储罐遭受碰撞”对独立权利要求12作进一步限定。从属权利要求20用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垫板包括固定装置,以便把一部分独立建筑固定在所述储罐的周围”对独立权利要求12作进一步限定。在独立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9、20与权利要求7、8同理(参见本决定对权利要求7、8的评述),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2用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储罐上有至少一个连接件,以使所述的独立结构相对所述储罐固定”对独立权利要求12作进一步限定。独立结构可以选择与储罐连接或者不连接,将独立结构与储罐固定连接仅是其中一种选择,在与储罐连接的情况下在储罐上设置至少一个连接件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用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独立结构包括许多面板零件”对独立权利要求12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可移动组合货柜式加油装置具有的独立结构密封门和货柜的顶壁、侧壁、底壁等许多面板零件,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不具有创造性。
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0、22、23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决定
宣告99802168.7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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