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玻璃门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639
决定日:2007-10-08
委内编号:5W08566,5W08567,5W085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73641.X
申请日:2003-08-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高要市金利昌华五金厂;高要市金利粤中五金制品厂;高要市金利镇恒德五金厂
授权公告日:2004-09-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陆肇华
主审员:欧岚
合议组组长:刘瑞斌
参审员:王博
国际分类号:E05C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3;4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非惯用技术手段的区别技术特征,那么该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如果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另一篇对比文件不能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前一篇对比文件中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两份对比文件不足以破坏该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9月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玻璃门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3273641.X,申请日是2003年8月20日,专利权人是陆肇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玻璃门锁,包括分别夹持于两对开玻璃门上的锁体(1)和锁扣(2),其中,上述锁体(1)和锁扣(2)包括平行设置于玻璃门两侧的内夹持件(12、22)及外夹持件(11、21),其特征在于上述锁体(1)的内、外夹持件(12、11)内分别设有弧形锁舌(121、111)和可驱动弧形锁舌(121、111)作弧形运动的内夹持件(12)驱动机构、外夹持件(11)驱动机构,且上述内、外夹持件(12、11)的锁壳侧壁上分别设有可供弧形锁舌(121、111)穿出及扣入的扣孔(129、119),上述锁扣(2)的内、外夹持件(22、21)上对应的设有可供上述弧形锁舌(121、111)穿入和穿出的锁孔(221、211)及可容置弧形锁舌(121、111)的腔室。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门锁,其特征在于上述内、外夹持件(12、11)内的驱动机构包括设置于锁体(1)内夹持件(12)或外夹持件(11)内的弧形导轨(122、112)、锁芯(123、113)及装置于锁芯(123、113)上的可驱动锁舌(121、111)动作的内夹持件(12)转动齿轮(124)、外夹持件(11)转动齿轮(114),所述内夹持件(12)和外夹持件(11)内的锁舌(121、111)环设于相应的导轨(122、112)中,且锁舌(121、111)内侧分别设有若干等距的卡孔(1211、1111),上述转动齿轮(124、114)外齿分别与锁舌(121、111)卡孔(1211、1111)相啮合且转动齿轮(124、114)的齿间距与锁舌(121、111)上两卡孔(1211、1111)间距相等。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玻璃门锁,其特征在于上述内夹持件(12)内的锁舌(121)和外夹持件(11)内的锁舌(111)外端分别设有一径向限位板(126、116),各径向限位板(126、116)通过螺钉与内、外夹持件(12、11)固定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玻璃门锁,其特征在于上述锁体(1)的内、外夹持件(12、11)内分别设有扭簧(127、117),该扭簧(127、117)两端分别作用于内、外夹持件(12、11)内壁和锁舌(121、111)外表面,且上述限位板(126、116)装置于上述扭簧(127、117)的上方。
5、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玻璃门锁,其特征在于上述内夹持件(12)内的弧形锁舌(121)和外夹持件(11)内的弧形锁舌(111)的外侧分别设有一限位卡凸(1212、1112),上述内夹持件(12)内的弧形导轨(122)和外夹持件(11)内的弧形导轨(112)的侧壁靠近两端部位置分别设有止挡块(128、118),上述锁舌(121、111)通过止挡块(128、118)挡住限位卡凸(1212、1112)而锁定于导轨(122、112)中。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玻璃门锁,其特征在于上述内夹持件(12)内的转动齿轮(124)与锁芯(123)和外夹持件(11)内的转动齿轮(114)与锁芯(113)的连接均为键槽式连接,在转动齿轮(124、114)内孔的里侧设有一对与锁芯(123、113)配合嵌置的凸粒(1241、1141),且上述锁芯(123、113)上设有一卡紧转动齿轮(124、114)的卡簧(125、115)。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玻璃门锁,其特征在于上述内夹持件(12)上锁芯(123)的外端设有旋钮(15)。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玻璃门锁,其特征在于上述锁体(1)和锁扣(2)为半圆弧形,在锁体(1)、锁扣(2)上均设有可供与玻璃门相扣合的弧形卡槽(13、23),卡槽(13、23)内设有一对橡胶片(14、24)。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玻璃门锁,其特征在于上述锁体(1)和锁扣(2)侧面设有可通过压紧橡胶片(14、24)将锁壳固定于玻璃门上的锁紧螺钉。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门锁,其特征在于上述呈弧形锁舌(121、111)的横截面呈矩形。”
针对本专利,高要市金利昌华五金厂(下称请求人1)、高要市金利粤中五金制品厂(下称请求人2)、高要市金利镇恒德五金厂(下称请求人3)分别于2007年2月5日、2007年2月5日和2007年2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1和请求人2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1、2还提出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但没有明确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请求人1、2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申请日为2003年1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97632Y(专利号为03223211.X)、专利权人为唐肇洪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请求人3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三项无效宣告请求,并分别于2007年2月5日、2007年2月5日和2007年2月7日向请求人1、2、3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1、2均于2007年3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相同的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相同的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请求人1、2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而且在本专利说明书里没有对权利要求5的结构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无法支持权利要求,同时也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因此还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其中补充的证据为(编号续前):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6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54291Y(专利号为02272093.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附件3:公告日为1991年7月31日、公告号为CN2081861U(申请号为90226820.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5页。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3月20日针对请求人1、2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附件。
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做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一份,共4页;
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作出的检索报告复印件一份,共4页。
专利权人认为:本实用新型虽在技术领域上与在先专利相同,但无论在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还是预期效果上,均与在先专利存在明显的差别。
专利权人还于2007年3月20日针对请求人3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清楚完整的记载了实现本专利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4月24日向请求人1、2、3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6月1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三个无效宣告请求案举行合并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1、2于2007年3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3月20日针对请求人1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1,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3月20日针对请求人3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3。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合议组当庭向请求人2转交了专利权人于2007年3月20日针对请求人2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请求人1、2、3和专利权人均出席并充分发表了意见。
⑴请求人1、2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附件1作为抵触申请,用附件1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附件1评价专利法第9条,附件2和附件3结合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请求人1、2提交的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3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8、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⑵关于权利要求1-8、10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理由。请求人3认为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实现不了该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虽然权利要求1描述有内外夹持件,但光有内外夹持件,锁无法在不破坏玻璃门的前提下安装,必须要借助卡槽等才能实现,权利要求1中没有提到锁体的外形是弧形的。权利要求2-8、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2-8、10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对夹持件作出了说明,安装需要内外夹持件,所以可以达到本专利的技术特征,弧形不是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可能是椭圆形也可能是半圆形,说明书中给出的图是半圆形的,形成的槽也是弧形的。
⑶关于权利要求9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理由。请求人3认为说明书中没有描述锁怎样固定在玻璃门上的,不清楚如何压紧橡胶片将锁壳固定在玻璃门上,权利要求9在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实质上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3行描述了权利要求9的内容,螺钉的旋转就可以使螺钉拧进去,什么叫螺钉什么叫拧紧螺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应该清楚。
⑷关于权利要求5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由。请求人1、2认为图5中附图标记1指的是锁还是门不清楚,附图标记1和2指的是哪里不清楚,内外夹持件与锁体和锁扣的关系、锁芯和锁体和锁扣的关系不清楚,锁壳、腔室不清楚指的是什么。专利权人称锁体是指齿轮和弧形的锁舌所在的部分,弧形的锁舌锁上的时候插进的部分叫锁扣,内外夹持件和锁体、锁扣的关系在说明书中说的很清楚,锁体和锁扣都包括内外夹持件。
⑸关于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1的新颖性以及是否符合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理由。请求人1、2认为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没有新颖性。以附件1的整个说明书和本专利进行对比,号码上所对应的词都是一致的,所要求保护的部件或者零件全部落入附件1中,弧形锁舌和锁壳的侧壁上有扣孔,驱动机构有锁芯和弧形导轨,锁芯上面可以放钥匙,附件1是单锁,本专利是对锁,权利要求2中应该是两个单锁,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9中的技术特征,其附图4锁舌3的前面恰恰表示的是锁舌的断面为矩形,附件1的附图2可以看到有固定弹簧9的螺钉,13相当于本专利的止挡块,限位卡凸和止挡块都可以从附图2中看出。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是在一面设置的弧形锁舌,而本专利是在两面设置的弧形锁舌,附件1中没有说明锁扣的结构,本专利中的锁壳侧壁上分别设有锁舌和扣孔,本专利均是成对的,附件1均是单一的,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5行描述了内外驱动机构,旋钮的作用是控制驱动机构,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10也具有新颖性。
⑹关于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2、3的结合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理由。请求人1、2认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是附件2,附件2的附图1左边就是本专利所说的锁扣,右边就是本专利所说的锁体,驱动锁舌运动的驱动机构就是放锁芯的部分,附件2的图1同样有齿,弧形导轨在锁壳壁上,不需要固定槽,运动轨迹就是弧形导轨,锁芯就是8,转动齿轮就是6、7、9,运动轨迹是相同的,权利要求3的径向限位板是附件2中的10,权利要求4中的扭簧是公知的,权利要求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3的第4页第1行中公开了,附件3中的限位销相当于本专利的止挡块,附件3的凹台9相当于本专利的卡凸。附件3中说的锁也是弧形的锁和锁舌,不管是凸还是凹都可以固定锁舌的运动轨迹,转动轨迹在机械方面是通用的,在本行业中都是公知的,目的是使得锁舌能够转动。附件2和3可以结合。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5是引用权利要求1或者4的,附件2与本专利不相同,权利要求1中的弧形锁舌与扇形锁舌不一样,锁孔和扣孔没有被公开,腔室没有被公开,只有内夹持件的,没有外夹持件的,附件2中的6、7、9和转动齿轮完全不一样,附件2中的10起不到径向限位板的作用,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与附件3的结构不同。附件2和3无法结合。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1、2提交的证据为附件1-3,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由于附件2、3为中国专利文献,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附件1为于本专利申请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的、在本专利申请日后公开的中国专利文献,因此其仅能用来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3认为由于缺少了“在锁体(1)、锁扣(2)上均设有可供与玻璃门相扣合的弧形卡槽(13、23),卡槽(13、23)内设有一对橡胶片(14、24),锁体(1)和锁扣(2)侧面设有可通过压紧橡胶片(14、24)将锁壳固定于玻璃门上的锁紧螺钉”和“锁体和锁扣采用与锁舌相配合且成对配置的弧形结构”的内容,不能实现说明书中所提出的安装时候玻璃门完好无损、安装简易的目的和制造成本低、外形美观的目的,导致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2-8、10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虽然权利要求1描述有内外夹持件,但光有内外夹持件,锁无法在不破坏玻璃门的前提下安装,必须要借助卡槽等才能实现。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2-8、10记载了在玻璃门锁的锁体和锁扣的两侧内、外夹持件内分别设置独立的弧形锁舌和驱动结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记载能够用内、外夹持件夹持玻璃门实现当安装门锁时无须在原有玻璃门上钻孔,而请求人提到的卡槽、橡胶片和锁紧螺钉等配件只是为了进一步紧固门锁,但不是实现玻璃门不钻孔、完好无损的发明目的所必需的。其次关于外形美观的目的,并非只有锁体和锁扣做成弧形才美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记载完全可以设计成其他形式的门锁来满足美观的要求。故请求人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2~8、10缺少上述技术特征因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由此可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能否实现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判定依据。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3认为说明书中没有清楚描述锁怎样固定在玻璃门上,仅凭说明书的描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了解锁紧螺钉是如何安装在锁体和锁扣上的,其如何压紧橡胶片将锁壳固定在玻璃门上,故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该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9也因此仅是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实质上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6行至第3行的描述清楚地说明了用锁体和锁扣上的弧形卡槽与玻璃门相扣合,并用锁紧螺钉压紧卡槽内的橡胶片而将锁壳进一步紧固于玻璃门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所公开的上述内容能够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至于请求人认为不知道如何将锁紧螺钉安装在锁体和锁扣上以及其如何压紧橡胶片将锁壳固定在玻璃门上,合议组认为,这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请求人3关于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请求人1、2认为本专利图5中附图标记1指的是锁还是门不清楚,附图标记1和2指的是哪里不清楚,内外夹持件与锁体和锁扣的关系、锁芯和锁体和锁扣的关系不清楚,锁壳、腔室不清楚指的是什么,说明书里没有对权利要求5的结构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无法支持权利要求,同时也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说明书文字部分和附图中可清楚知道附图标记1和2分别指的是锁体和锁扣,锁体和锁扣都包括平行设置于玻璃门两侧的内外夹持件,锁体内设有弧形锁舌和作为驱动机构的弧形导轨、锁芯和转动齿轮,锁扣内设有锁孔和容置弧形锁舌的腔室;而且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3行至第5页第2行也清楚描述了锁体内外夹持件内的弧形锁舌和弧形导轨的相应位置分别设有限位卡凸和止挡块,锁舌通过止挡块挡住限位卡凸而锁定于弧形导轨中,因此说明书里对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上述描述能够实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9条、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根据该规定,如果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非惯用技术手段的区别技术特征,那么该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请求人1、2认为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的全部技术特征,以附件1的整个说明书和本专利进行对比,所要求保护的部件或者零件全部落入附件1中,附件1是单锁,本专利是对锁,因此没有新颖性,也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1也公开了一种玻璃门锁,其包括分别设置于两开合玻璃门上的锁体和锁扣,其中锁体内设有可使弧形锁舌移动的锁芯,锁扣设有供锁体上锁锁舌扣入的槽腔(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腔室)。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比较,至少存在一个区别技术特征,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锁体和锁扣包括平行设置于玻璃门两侧的内、外夹持件,锁体的内、外夹持件分别设有弧形锁舌和驱动锁舌的机构,锁扣的内、外夹持件分别设有容置锁舌的腔室,而附件1仅是在玻璃门外侧设有这样的锁体和锁扣。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0因此也具备新颖性。请求人1、2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和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规定,如果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另一篇对比文件不能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前一篇对比文件中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两份对比文件不足以破坏该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本案中,请求人1、2认为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2、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公开了一种玻璃门锁,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4页和附图1、2、5):由夹盖、锁壳、锁闩、锁头和胶垫等组成,锁闩为扇形,附图1的左侧锁壳相当于本专利的锁扣,右侧锁壳相当于本专利的锁体,扇形锁闩4相当于本专利的弧形锁舌,锁眼24、2相当于本专利的锁孔、扣孔,锁头16相当于本专利的锁芯,扇形锁闩在锁壳内的腔中通过锁眼2、24从附图1的右侧穿到左侧,其运动轨迹为弧形,控制扇形锁闩运动的部件包括曲拐10、曲拐销7、滑槽9、销轴6。由上所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锁体和锁扣包括平行设置于玻璃门两侧的内、外夹持件;2)控制锁舌运动的机构包括弧形导轨、转动齿轮、锁舌上设有与转动齿轮的外齿相啮合的卡孔,以及锁舌外端设置的径向限位板、扭簧、限位卡凸和止挡块。其中关于控制锁舌运动的机构,权利要求5与附件2的机构部件和工作原理均不相同。
附件3公开的是一种全封闭式自行车锁(参见说明书第1、2页和附图1、2),由锁壳、锁芯、锁闩、拉簧构成,锁栓1(相当于本专利的锁舌)中部外侧有传动齿2与齿轮4啮合、上部有弧形凹台9,锁芯7上固定一随其转动的锁止片6,其一端为与凹台9吻合的弧形,并在端侧面有棘爪8,锁栓1上部有一限位销10、锁壳上有限位铆钉,齿轮4的齿轮轴3伸出锁壳外并装有旋钮15。其工作过程是上锁时,转动旋钮15,通过齿轮4拨动锁栓1沿锁壳运动。锁芯7上的锁止片6端的棘爪8可卡住锁栓上的传动齿2,以阻止其反弹,当锁栓1移动到位,锁止片6的弧形端头卡住锁栓1上的凹台9,抽出钥匙,所述的锁呈锁紧状态。开锁时,钥匙带动锁止片6向背离锁栓1方向转动并与锁栓分离,锁栓弹回至开锁位置。由上可知,附件3也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和2,虽然附件3中的锁也是弧形的锁舌,凹台用来固定锁舌呈锁紧状态,也是用齿轮驱动锁舌,但是其整体结构和各部件之间的位置以及使用方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都不相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由附件3无法获得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附件1中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的启示,而且本专利在安装时不需在玻璃门上开孔,具有一定的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2、3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3273641.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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