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童椅-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行车童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972
决定日:2007-10-0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78104.5
申请日:2001-12-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黄骅松洋伸和工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10-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侑竺
主审员:张立泉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周晓军
国际分类号:B62J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比文件间的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具有显而易见的启示,而且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没有什么令人所意想不到的。因此,权利要求并没有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故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0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自行车童椅”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01278104.5,申请日为2001年12月10日,专利权人为刘侑竺。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自行车童椅,它包括有椅座(6)、靠背(2),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有椅架(1),椅架(1)为两个并排放置的由管材制成的  型支架构成,椅座(6)固定在椅架(1)的水平管上,靠背(2)固定在椅架(1)的后立管上,在椅架(1)的水平管上设有条形安装固定件(7)、(8)。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车童椅,其特征在于椅架(1)的前立管的上端为向两侧倾斜的扶手(5),在椅架(1)的前立管的立面上设有护栏(11)及加强筋(10)。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行车童椅,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有脚踏(4),在脚踏(4)的上部设有护网(3),两个脚踏(4)位于椅架(1)水平管前部下方。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行车童椅,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有护带(9)。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自行车童椅,其特征在于椅座(6)、靠背(2) 及护栏(11)内为网片式结构或者栅栏式结构。”

针对上述专利权,黄骅松洋伸和工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4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并且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JP3-108591的日本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1年11月7日,共3页(下称孀1比文件1);

证据2:专利号为917781的日本外观设计专利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5年1月26日,共2页(下称对比文件2);

证据3:专利号为JP54-149057的日本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79年10月17日,共3页(下称对比文件3);

证据4:专利号为JP11-348859的日本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9年12月21日,共9页(下称对比文件4)。

上述对比文件1-4均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的副本认证专用章。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覆盖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5所要保护的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5不具有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4是现有惯常技术的再现,因而权利要求3、4不具有新颖性。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对比文件1和2和4、对比文件2和3或对比文件2和4的结合分别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4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并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请求人于2007年4月29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6:专利号为97229328.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9年4月7日,共7页(下称对比文件5);

证据7:专利号为88218863.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89年7月19日,共9页(下称对比文件6)。

证据8:上述证据1-4的中文译文,共14页。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内容,因此相比对比文件5,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对比文件5分别和对比文件1或2或4结合,影响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对比文件6分别和对比文件1或2或4结合,影响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7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8月1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将请求人于2007年4月29日提交的证据副本和意见陈述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没有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放弃对比文件3作为无效证据使用,并明确表示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对比文件2分别结合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6影响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4影响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4和5影响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6影响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4和5影响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放弃了对比文件3作为无效证据使用。对比文件1、2、4-6分别是日本专利文件复印件和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且经核查,可以确证这些对比文件的真实性以及日本专利文件译文的准确性,且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对比文件1、2、4-6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自行车儿童后座,它包括有座架4,座垫5,靠背1,左右扶手2,前把手3,脚蹬7,脚蹬架6。该座架4为两个并排放置的由管材制成的  型支架构成,座垫5固定在座架4的水平管上,靠背1固定在座架4的后立管上。为保证儿童安全而在车座上设置着保险带22(参见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2页,附图1-2)。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相比可以看出,上述对比文件5中的“座架,座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椅架,椅座”,但是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还存在以下区别: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在椅架的水平管上设有条形安装固定件”。

经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自行车用幼儿辅助座,公开了在椅架的水平管上设有条形安装固定件(参考第1页平面图,底面图,第2页“作为货物框使用时的平面图”,“作为货物框使用时的底面图”)。

如上所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自行车童椅,对比文件5、2和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都涉及安装在自行车后座上的儿童座椅,具有相结合的技术启示。而且这种启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5、2的结合,并没有带来令人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椅架(1)的前立管的上端为向两侧倾斜的扶手(5),在椅架(1)的前立管的立面上设有护栏(11)及加强筋(10)”。在对比文件2中,在第1页的斜视图、第2页的左侧面图等图片中可以明显看出前立管的上端为向两侧倾斜的扶手,另外,在第1页的正面图、斜视图、作为货物框使用的斜视图等图片中,可以看出护栏和加粗表示的加强筋,而且为了保护儿童,防止在骑乘中儿童摔伤,设置护栏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参考第1页、作为货物框使用时的斜视图、正面图,第2页作为货物框使用时的正面图)。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它还包括有脚踏(4),在脚踏(4)的上部设有护网(3),两个脚踏(4)位于椅架(1)水平管前部下方”。该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参考第1页斜视图),而且这种设置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2、3在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它还包括有护带(9)”。在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保险带22(参考说明书第2页倒第4行),该保险带和本专利中的护带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没有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椅座(6)、靠背(2) 及护栏(11)内为网片式结构或者栅栏式结构”。该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参考第1页斜视图、正面图)。而且对于自行车座椅,采用网片式结构或者栅栏式结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5在它所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01278104.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