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啤酒酿造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580
决定日:2007-10-10
委内编号:4W016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6120095.2
申请日:1996-10-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澳格伟业酿造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1-09-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庆曾
主审员:魏春宝
合议组组长:叶娟
参审员:卢阳
国际分类号:C12C 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即使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如果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已经公开于另一份对比文件中的起相同作用的技术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容易想到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9月26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一种啤酒酿造工艺”的第96120095.2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6年10月18日,专利权人为李庆曾。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啤酒酿造工艺,其特征在于该工艺包括下列各步骤:
(1)在发酵桶内放入麦芽汁、白糖和洁净水,其比例为:麦芽汁∶白糖∶洁净水=1∶0.1~0.6∶13~16;
(2)使上述混合物温度为19℃~32℃之间时,加入酵母,其比例为:麦芽汁∶酵母=1∶0.002~0.015,并剧烈搅拌30秒钟;
(3)使装有上述混合物的发酵桶在21℃~27℃下保温90~150小时,进行第一期发酵,在发酵桶盖上设置一排气孔;
(4)在上述发酵后的酒液中加入白糖,其比例为:酒液∶白糖=1∶0.004~0.008;
(5)使白糖充分溶解于酒液中后,将酒液分装入啤酒瓶中,在19℃~32℃温度下直立3~5天,然后在21℃,24℃或26℃中存放7~11天,进行第二期发酵过程,完成后即为可饮用的新鲜啤酒。”
针对上述专利权, 北京澳格伟业酿造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4页;
附件2:公开号为CN8710102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88年11月9日,复印件共7页;
附件3:公开号为CN110285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5年5月24日,复印件共5页;
附件4:公告号为CN1056404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9月13日,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2公开了一种无醇和低醇啤酒工艺制造方法,其特征是将部分麦芽汁用酵母发酵,完毕后,与适量麦芽汁相混合成为无醇和低醇啤酒,前发酵温度为10-33℃,最佳温度点为30℃,后发酵温度为5℃-30℃,最佳温度点为15℃。附件3公开了一种生啤酒的制造方法,该方法包括:按照每公斤水加入0.06-0.12公斤麦芽糖化液、1.1-1.3克酒花的配方配制原料液(按每公斤水加入0.01-0.05公斤的葡萄糖);将所述原料液煮沸50分钟以上;将上述料液冷却后装入塑料桶中,加入酵母,将桶置于温度保持在15-19℃的恒温室中发酵6至10天酿成啤酒;将所述装有啤酒的桶置于温度保持在5-9℃的恒温室中6-10天;将所述酿得的啤酒经过滤器过滤;将所述过滤后的啤酒充入碳酸气后分装于瓶中密封。在附件3公开的方法中,酵母量可按每公斤原料水0.24-0.36克加入;所述封装啤酒的瓶可为玻璃瓶,所述发酵用恒温室最好保持在17℃,第二个恒温室最好保持在7℃,附件3的方法具有酿造周期短、操作简便、制得的啤酒质量好的特点。从上述?°载可以看出,附件2和3的组合已经将本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公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可?¥根据在先的技术实现本专利,因此本专利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1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针对请求人于2007年1月11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及其理由和证据,专利权人于2007年2月5日作出答复,并同时提交了上述附件1-4及下列反证:
反证1:《啤酒工业手册》(修订版),管敦仪 编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1998年9月第1次印刷,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页的第15-16页、第384-386、395-396、406-411页,复印件,共15页;
反证2:北京澳格伟业酿造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页;
反证3:北京澳通伟业应聘表复印件及该应聘表中所示应聘人黄梅的身份证复印件,共2页;
反证4:2006年8月28日北京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2006)京二证字第28236号公证书,复印件,共2页;
反证5:1998年6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与天津市人民政府主办的“第七届中国专利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金奖奖牌照片复印件和证书复印件,共2页。
专利权人认为: (1)请求人将本专利权利要求与附件2和3的组合进行对比,判断创造性,违背了单独对比的原则。(2)请求人提交的4个附件中,只有附件3的内容属于已有同类技术,符合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条件;附件2酿造的无醇或低醇啤酒属于特种啤酒,和普通啤酒相比,特种啤酒的酿造必须对原辅材料或工艺做较大的改变,附件2与本专利的原材料配方大不相同;附件4无论从原材料还是工艺过程看,根本不属于啤酒的范围。(3)反证1的内容完全能够代表本专利申请时的现有技术的内容。将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与反证1或附件3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分别单独比对,之间没有类似和/或相同的内容。(4)本专利于1998年被中国专利局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授予“第七届中国专利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金奖”(见反证5),可见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及其技术效果获得了所属技术领域的认可。综上所述,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创造性。
2007年2月8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新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述附件(编号续前)作为新的补充证据:
附件5:《HOME BREWING a practical guide to all forms of brewing》,Michael Rodgers ?Wilson, Bookman Press出版,1991年版,英文,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页、第1-55页,复印件共31页;
附件6:《BREWING BEER the Champs WAY》,1982年修订版,Ernie Melville 著,COUNTRY QUALITY PRODUCTS PTY LTD出版,英文,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页、第1-24页,复印件共15页;
附件7:《啤酒生产技术》,程殿林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出版信息页、第23、32、33、36-41、113、122、142、150、151、163、167、169-174、195、210-215、225-228、230-233页,复印件共38页;
附件8:公开号为CN111920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6年3月27日,共4页;
附件9:《啤酒生产技术》,逯家富,赵金海主编,科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出版信息页、第201-210、213-219、221-225、259-261、269-276页,复印件共34页;
请求人同时提交附件5和6的中文译文(分别为7页和9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相对于附件2、附件8和附件5的组合也不具有创造性。附件8公开了一种生啤酒的制造方法,按照每公斤水加入0.06-0.12公斤麦芽糖化液、0.5-7.3克酒花的配方配制原料液(按每公斤水加入0-0.18公斤的葡萄糖); 将所述原料液煮沸50分钟以上;将上述料液冷却后装入塑料桶中,加入酵母,将桶置于温度保持在14℃-22℃的恒温室中发酵6至10天酿成啤酒;将所述装有啤酒的桶置于温度保持在5-9℃的恒温室中6-10天;将所述酿得的啤酒经过滤器过滤;将所述过滤后的啤酒充入碳酸气后分装于瓶中密封。附件2、附件8和附件5的组合公开了本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根据在先的技术实现本专利。(2)本专利相对于附件2、附件8和附件6的组合也不具有创造性。(3)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第4款的规定。首先,附件5、附件7和附件8记载酿造啤酒须使用无菌水和无菌压缩空气,并规定低温发酵最高温度控制在7-9℃,否则口味较差。本专利的水没有注明灭菌,发酵温度比常规技术规定的高温发酵的最高温度还要高,并且发酵桶盖上的排气孔不能阻止带菌空气进入。其次,附件8要求啤酒需要过滤,本专利没有关于啤酒过滤的记载,因此本专利生产的啤酒将是变质的、不符合饮用标准的啤酒。(4)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附件2和附件5-9要求酿造啤酒用水必须消毒灭菌,并且载明啤酒质量与麦芽汁的各项指标及啤酒酵母的性能密切相关。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麦芽汁的指标和洁净水的状态及如何获得具体说明,其中只提到加入酵母和加入酵母的温度,没有对酵母的种类、质量进行说明,并且说明书中的配比与权利要求书的配比不相符,上述这些原因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生产出可饮用的新鲜啤酒。(4)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理由如下:(a)本专利权利要求书没有对麦芽汁的状态和浓度进行限定,导致麦芽汁、白糖、洁净水的配比,麦芽汁与酵母的配比不清楚;(b)麦芽汁、白糖、洁净水的配比,麦芽汁与酵母的配比没有限定是重量比还是体积比,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c)没有对麦芽汁的组成、酵母的种类、洁净水的概念进行具体限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2007年3月13日,专利权人对其2007年2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内容进行了补充。补充的内容为:“更是相差甚远。而且,从技术上看,附件2所涉及专利的两种工艺过程都是混合勾兑,而本专利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则是啤酒酿造。”
2007年3月15日,本案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07年2月8日补充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共145页)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请求人于2007年2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专利权人于2007年4月19日进行了意见陈述。专利权人认为:(1)请求人本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仍旧违反判断发明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单独比对的原则,因此其中得出的各项结论都是错误的;(2)本专利具有实用性,对水的处理不是本专利所涉及的范围,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未对啤酒进行过滤,生产出的是变质和不符合饮用标准的啤酒”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国标认可了不过滤的混浊啤酒;(3)本专利说明书符合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麦芽汁、水、酵母、白糖和发酵桶等并非是专利人的发明,对它们的技术参数的界定不属于本专利说明书的范围,尽管如此,说明书实施例3中仍旧包括了“经处理过的洁净冷水”等内容;(4)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中的3个实施例都有统一明确的度量单位,因此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范围确切清楚。
2007年5月24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7年7月1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本案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2月5日、2007年3月13日和2007年4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2007年7月18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仅请求人一方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一方缺席口头审理。庭审中认定了如下事实:(1)请求人提交了附件7和附件9的原件;(2)就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之规定这一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请求人增加了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即,请求人认为附件2和7-9表明制备啤酒必须加啤酒花,没有啤酒花无法酿造出啤酒,而本专利的啤酒配方中没有啤酒花,因而无法制备出啤酒;(3)就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之规定这一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请求人增加了下列新的事实和理由:本专利的啤酒配方中没有加入啤酒花,本专利的配方不能完成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所述的“酿造者可以在很短时间内酿造出几十种新鲜啤酒”的发明目的,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的比例不清楚是重量比还是体积比;(4)就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之规定这一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请求人增加了以下新的事实和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对麦芽汁和酵母的配对进行限定,权利要求1中麦芽汁与水的比例为1:13-16,而说明书实施例1-3中分别为1:8、1:12和1:12.8,权利要求1中的比例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5)请求人明确放弃了附件4-6;(6)由于附件5和附件6的放弃,请求人将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组合相应地变为:附件2、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组合以及附件2、附件8和公知常识的组合,其中均以附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7)请求人对反证1、3-5的真实性和反证2-5与本案的关联性提出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根据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的确认,合议组确定本无效宣告请求案审理的理由和范围是:(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组合或者相对于附件2、附件8和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其中均以附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对于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增加的理由和证据超过了该期限,因此合议组不予考虑。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所对应的具体事实以请求人于2007年1月11日和2007年2月8日提交的书面意见陈述为准。
(二)关于证据
由于请求人已明确放弃了附件4-6,因此合议组对附件4-6不予评述。
对于附件1-3和7-9,其中附件1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附件2和3是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附件7和9为书证复印件,鉴于专利权人从未对附件1-3和7-9的真实性、合法性表示过异议,且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提交了附件7和9的原件,因此合议组在对附件1-3和7-9进行核实后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曾对附件2的关联性提出过异议,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2与本专利均涉及啤酒酿造技术(无醇和低醇啤酒为啤酒的下位概念),且酿造工艺过程基本相同,因此附件2与本专利相关,也即附件2与本专利具备关联性。专利权人未对附件3和7-9与本专利的关联性表示过异议,且这些附件均涉及啤酒酿造技术,因此,合议组对附件3和7-9与本专利的关联性也予以确认。附件2、3和8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而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附件7和9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因而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鉴于请求人对反证1、3-5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专利权人未提交反证1、3-5的原件,因此合议组对反证1、3-5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于反证2,请求人对其与本专利的关联性提出了异议,合议组认为反证2中并未记载任何技术内容,因此合议组对反证2与本专利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即使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如果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已经公开于另一份对比文件中的起相同作用的技术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容易想到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啤酒酿造工艺。附件2公开了一种无醇或低醇啤酒的生产方法,该方法包括以麦芽汁为原料,经过前发酵(温度为10~33℃,最佳温度为30℃)、后发酵(温度为5~30℃,最佳温度为15℃)等步骤得到酒液(参见附件2的权利要求2、5和说明书第3~4页)。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的技术方案相比,均涉及啤酒酿造技术(无醇和低醇啤酒为啤酒的下位概念),且酿造工艺过程基本相同,附件2的技术方案中同样包括以麦芽汁作为原料,使用酵母进行两次发酵的步骤(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二期发酵分别相当于附件2中的前、后发酵)。二者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在两期发酵中均加入白糖,而附件2未添加;②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酿造工艺各步骤的技术参数,其发酵温度(21~27℃和21℃、24℃或26℃)在附件2公开的发酵温度数值范围内,此外,还具体限定了两期发酵的原料比例及发酵时间、麦芽汁与酵母的比例、加入酵母后剧烈搅拌30秒;③权利要求1为装瓶后再进行第二期发酵,附件2中为两次发酵后再灌装。
附件3公开了一种生啤酒的制造方法,包括以麦芽糖化液(相当于麦芽汁)、葡萄糖、水(比例为1∶0.25∶12.5)为原料,使用酵母(与麦芽糖化液的比例为0.00375∶1)发酵(参见附件3的权利要求1-5和实施例)。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合议组认为:附件3教导了酿造普通(非无醇或低醇)啤酒时加入糖类辅料(葡萄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晓白糖和葡萄糖均为啤酒酿造中的常用糖类辅料,其可以直接加入麦芽汁,亦可在下酒时添加。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两期发酵的原料液中加入白糖作为辅料。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这些具体技术参数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和附件3公开内容基础上,根据公知常识易于作出的常规选择或者是根据有限实验就能确定的,也即,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采用这些技术参数能够带来何种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即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合议组认为:装瓶后再进行第二期发酵和两次发酵后再灌装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简化啤酒生产步骤而容易想到的,其所产生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
鉴于以上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应予无效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再评述。
基于以上理由和事实,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96120095.2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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