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新型散热传导结构的温差电致冷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581
决定日:2007-10-18
委内编号:4W01339,4W013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100480.8
申请日:2000-02-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第一请求人:杭州美时达电器有限公司第二请求人:王浩铸
授权公告日:2003-03-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河北节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王冬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姜岩
国际分类号:F25B 2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3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新型散热传导结构的温差电致冷器”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0100480.8,申请日是2000年2月1日,专利权人是河北节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新型散热传导结构的温差电致冷器,包括一有门的箱体,在箱体壁的通孔中装有温差电致冷器,该温差电致冷器设置于箱体内的冷端和设置于箱体外的热端各设有散热传导结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冷端和/或热端的散热传导结构包括一有梯形空腔蒸发室的梯形盒,该梯形盒的小端顶面连接温差电致冷器,该梯形盒有至少1~2支出口管各连接螺旋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该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汇合于同一入口管,该入口管连通所述梯形盒的梯形蒸发室空腔,构成工质循环。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散热传导结构的温差电致冷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散热传导结构的呈螺旋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道外壁上串接有相互平行的多束金属丝。”
针对本专利权,杭州美时达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6年3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或3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且在附件1、2、4中均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2和4公开了,因此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第一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半导体制冷与应用技术》,徐德胜主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 1999年3月第2版第2次印刷,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目录页、第92、93、95、96页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0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9517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8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0498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4:《小型制冷装置设计指导》,吴业正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99年6月第1版第2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目录页、第100-103页的复印件,共7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3月14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第一请求人于2006年4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提交的附件为:
附件5:公开日1999年10月6日,公开号CN123067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共14页。
第一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5和公知常识及附件1-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识常识,并且在附件1、2、3中均有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6年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第一请求人没有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作为对比的依据,而是以其中的三个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比,因此第一请求人评价错误,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此外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针对本专利权,王浩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5年11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1和4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2和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和证据5分别是本专利权人于同一天申请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本专利与证据5的内容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国际公布日为1999年10月7日、国际公布号为WO99/50604的PCT专利申请说明书及其检索报告,共22页;
证据2:公开日为1999年10月6日、公开号为CN123067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4页;
证据3:申请日为1992年3月27日、申请人为卫行、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7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54427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6页;
证据4:《家用电器原理与控制》,邹敦颐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1996年5月第1版,1999年9月第2次印刷,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第20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5:申请日为2000年2月1日、申请人是河北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同本专利专利权人)、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22日,专利号为00201491.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5月10日向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6年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放弃00201491.2号专利权的声明一份。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4也具备创造性;由于证据3不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相对于证据2和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专利权人声明放弃00201491.2号专利权,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月10日向各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3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于2006年4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4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一请求人。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6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第二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各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5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5与附件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5与附件4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放弃附件2、3,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和附件4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承认除技术特征“梯形盒有至少1?2支出口管各连接螺旋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该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汇合于同一入口管,该入口管连通所述梯形盒的梯形蒸发室空腔,构成工质循环”以外,权利要求1中的其他技术特征均被附件5公开了。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的金属丝是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附件5中公开的是金属管不是金属丝。
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1和证据4、证据2和证据1或证据2和证据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放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及证据3、5。请求人当庭出示证据4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均认可:证据1说明书第8页实施例1、2及图8、图9以及相应的文字描述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前序特征。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附图标记(14)是蒸发主管道,不是本专利中的出口管,附图标记(19)是回流主管道,不是本专利中的入口管,多束相互联通的蒸发管与本专利不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据1-5,并当庭放弃证据3和5,专利权人对证据1、2、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由于证据1和2均是专利文献,证据4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新型散热传导结构的温差电致冷器,包括一有门的箱体,在箱体壁的通孔中装有温差电致冷器,该温差电致冷器设置于箱体内的冷端和设置于箱体外的热端各设有散热传导结构,其中所述冷端和/或热端的散热传导结构包括一有梯形空腔蒸发室的梯形盒,该梯形盒的小端顶面连接温差电致冷器,该梯形盒有至少1~2支出口管各连接螺旋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该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汇合于同一入口管,该入口管连通所述梯形盒的梯形蒸发室空腔,构成工质循环。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采用热管传导散热的温差电致冷器,所述温差电致冷器包括一有门的箱体,在箱体壁的通孔中装有温差电致冷器,该温差电致冷器设置于箱体内的冷端和设置于箱体外的热端各设有散热传导结构(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8页实施例1、2及图8、图9),所述冷端和热端的散热传导结构分别包括一有梯形冷凝室(12)的梯形盒和一有梯形蒸发室(13)的梯形盒,冷端和热端梯形盒的小端顶面均连接温差电致冷组件(11),梯形盒由2支蒸发主管道(14)(对应于本专利的出口管)各连接螺旋迂回弯曲的多束冷凝管(15)(对应于本专利的热传导管),上述迂回弯曲的冷凝管汇合于同一回流主管道(19)(对应于本专利的入口管),该回流主管道连通所述梯形盒的梯形冷凝室空腔和梯形蒸发室空腔,构成工质循环(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第2段,附图11A、11B、12A、12B)。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说明书中的附图标记(14)是蒸发主管道,不是本专利中的出口管,附图标记(19)是回流主管道,不是本专利中的入口管。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的蒸发主管道(14)、回流主管道(19)与本专利中的出口管和入口管的结构、工作原理、作用均相同,即循环工质从梯形冷凝室或梯形蒸发室出发,经过蒸发主管道(14)或出口管进入热管,经过工质蒸发和冷凝汇集于回流主管道(19)或入口管,最后流入梯形盒中,可见,上述蒸发主管道(14)、回流主管道(19)与本专利中的出口管和入口管实质上是相同的。由此可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同时该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所述热传导结构的呈螺旋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道外壁上串接有相互平行的多束金属丝。上述技术特征被证据4图1-20所公开,并且该技术特征在证据4中的作用与本专利中一样,都是为了提高散热效率,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4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对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0100480.8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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