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钮开关-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按钮开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665
决定日:2007-10-15
委内编号:6W06672
优先权日:2000-11-24
申请(专利)号:01309834.9
申请日:2001-05-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三利机电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2-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和泉电气株式会社
主审员:骆素芳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涂洪文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3-03-S091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按钮开关的一般消费者不仅仅包括操作已经安装在机床上的按钮开关的人,更包括购买和安装按钮开关的人,以及使用过程中维修按钮开关的人。
全文:
案由

本无效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2月6日授权公告的01309834.9号名称为“按钮开关”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1年5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00年11月24日,专利权人为和泉电气株式会社。

针对上述专利权,杭州三利机电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1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请求人提交了下述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请求人称“2000.1~6机床电器杂志图片”复印件,1页;

附件2:请求人称“2000.1~6机床电器杂志图片”复印件,1页;

附件3:请求人称“上海天逸电器有限公司样本资料”复印件,3页;

附件4:请求人称“2000.1~6机床电器杂志图片”复印件,1页

附件5:请求人称“2000.1~6电气传动杂志图片”复印件,1页;

附件6:请求人称“江阴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样本资料”复印件,3页;

附件7:请求人称“2000.4~6低压电器杂志图片”复印件,1页;

附件8:请求人称“台湾马可样本资料”复印件,2页;

附件9:请求人称“1998.1~3电气传动杂志图片”复印件,2页;

附件10:00315303.7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1页,其公开日期为2000年11月22日;

附件11:98313747.1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1页,其公开日期为1999年3月10日;

附件12:请求人称“杭州三利机电有限公司 2001.8.15 铁道机车车辆杂志图片”复印件,1页;

附件13:请求人称“2000.1~3低压电器杂志图片”复印件,1页;

附件14:请求人称“日本和泉样本图片”复印件,3页;

附件15:01309834.9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1页,其公开日期为2002年2月6日(本专利)。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6年12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07年1月19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指出由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而且非常不清楚,无法将证据中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进行比较,要求请求人提供清楚的证据复印件。

请求人分别于2007年3月21日和2007年4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提交了附件1-附件9、以及附件12-附件14,每次提交一份,两份内容相同。

2007年4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请求人于2007年3月21日提交的上述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意见。

2007年5月25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指出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中显示的“按钮开关”产品所包含的种类和款式十分多,而请求人没有具体指明附件1-14中公开的哪一款或者哪几款开关与本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因此,专利权人很难做出详细答复。

2007年6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7月1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副本、2007年5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请求人。

2007年7月10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附件12用来证明与本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已在国内公开使用过,附件1、3-11、13、14用来证明与本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已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并放弃使用附件2。请求人出示了包括附件1、4、5、7、9、12、13的杂志原件;以及包括附件3、6、8、14的样本资料原件。专利权人表示:对附件4、7、9、10、11、13真实性没有异议;附件1、5、1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后因此不可用;附件3、6、8、14为样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附件10的名称和分类号与本外观专利不同,不属于相同、相近似产品,不予采用。

至此,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3条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关于证据

附件1、4、5、7、9、12、13是杂志复印件,附件3、6、8、14是样本资料复印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出示了附件1、4、5、7、9、12、13的原件,以及附件3、6、8、14的样本资料原件。

其中,附件1、5、1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后,不能作为与本专利进行相同或相近似比较的在先设计。附件3、6、8、14是样本资料,请求人未能证明它们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前已经公开,因此,也不能作为与本专利进行相同或相近似比较的在先设计。

合议组当庭核实请求人出示的原件,确认附件4、7、9、13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且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附件4、7、9、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4、7、9、13属于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公开的出版物,适用于本案。

附件10和附件11是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因此,附件10和附件11也属于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公开的出版物,适用于本案。

3、相近似性判断

本专利与附件4、7、9、11、13均为按钮开关的外观设计,它们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

附件10为“信号灯(Q型指示灯)”,与本专利的按钮开关都是应用在电气设备及机械设备上的元器件,发送指令、指示信号和监控是按钮和指示灯的主要功能,它们具有相近的用途,可以与本专利进行相近似比较。



(1)本专利与附件4的比较

本专利为一款按钮开关的外观设计,有:主视图、后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以及立体图。其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省略左视图。从各视图可以看出:本专利的按钮开关由钮头、基架、触点模块三部分组成,其钮头整体上呈短粗的圆柱形;基架的外轮廓为方形,上方有一个近似倒凹字形的向外凸出的锁定杆;有两个触点模块,模块外侧面为不规则形状,但近似四边形,单个模块近似扁高的四方块(详见本专利附图)。

附件4上显示了多幅图片,其中第一排右数第1个、第2个和第5个按钮开关以下分别称为在先设计1、在先设计2和在先设计3。

在先设计1、2、3均为一款按钮开关的外观设计,从图片上可以看出:它们都是由钮头、基架、触点模块三部分组成,其钮头整体上呈短粗的圆柱形;基架的外轮廓近似方形,上方有一个向外凸出的锁定杆;有三个触点模块,模块外侧面为不规则形状,单个模块近似扁长的四方块(详见在先设计1、2、3附图)。

比较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它们之间的不同点主要在于:1、本专利的锁定杆相对于在先设计1的锁定杆所占比例更大,且明显地高出于基架,并且它们的形状不相同;2、本专利中,在锁定杆与其后的模块的凸起部分之间,有3个平的卡扣,而在先设计1相应部分是3个向上竖起的卡扣;3、本专利的模块顶面的外边沿呈前低后高状,其前低部分为一斜坡,而在先设计1的模块顶面外边沿呈前高后低状,其前高部分明显地隆起凸出;4、本专利的模块侧面短而高,而在先设计1的模块侧面长而低。

整体观察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上述不同点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不相近似。

分别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和在先设计3比较,它们之间也存在上述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之间的不同点,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本专利与在先设计3之间都不相近似。

分别将本专利与附件4中的其它图片进行比较,它们与本专利之间存在比上述更多的不同点,鉴于上述已经得出在先设计1、2、3都与本专利不相近似的结论,因此,附件4中所公开的其他图片与本专利也都不相近似。



(2)本专利与附件7的比较

附件7上显示了多幅图片,其左下方显示的多个按钮开关中最左下角的开关按钮以下称为在先设计4。

在先设计4为一款按钮开关的外观设计,从图片上可以看出:在先设计4的按钮开关由钮头、基架、触点模块三部分组成,其钮头整体上呈短粗的圆柱形;基架的外轮廓近似方形,上方有一个向外凸出的锁定杆;模块近似四方块(详见在先设计4附图)。

比较本专利与在先设计4,它们之间的不同点主要在于:1、本专利的锁定杆与在先设计4的锁定杆形状不相同;2、本专利的模块顶面外边沿呈前低后高状,其前低部分为一小斜坡,后面高起部分近似一平台,而在先设计4的模块顶面外边沿前低部分为一平台,后面高起部分为一隆起的斜坡;3、本专利的模块为左右分立的两个模块,而在先设计4的模块呈现为一个整块。

整体观察本专利与在先设计4,上述不同点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4不相近似。

分别将本专利与附件7中的其它图片进行比较,它们与本专利之间存在比上述更多的不同点,鉴于上述已经得出在先设计4与本专利不相近似的结论,因此,附件7中所公开的其他图片与本专利也都不相近似。



(3)本专利与附件9的比较

附件9第1页上显示了多个按钮开关,其中,中间一排从左至右6个按钮开关以及上排的1个按钮开关以下分别称为在先设计5、6、7、8、9、10、11;下排左数第1个和第3个按钮开关以下分别称为在先设计12和在先设计13。

在先设计5、6、7、8、9、10、11都只公开了按钮开关的钮头部分,一般消费者无法推定它们的基架和触点模块部分的外观设计,而本专利的基架和触点模块部分的设计对按钮开关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5、6、7、8、9、10、11均不相近似。

请求人认为,将按钮开关安装在机床等设备上后,只有钮头可见,按钮开关的使用者看不到按钮开关的基架和触点模块部分,因此,基架和触点模块的设计变化不会对按钮开关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但是,合议组认为,按钮开关的一般消费者不仅仅包括操作已经安装在机床上的按钮开关的人,更包括购买和安装按钮开关的人,以及使用过程中维修按钮开关的人。对于购买、安装或维修等一般消费者,按钮开关的基架和触点模块的设计变化对按钮开关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

附件9第2页上还显示了多个按钮开关的钮头的图片,依据与上述相同的理由,本专利

与这些图片显示的开关均不相近似。

在先设计12的图片未显示按钮开关的钮头和锁定杆,且一般消费者无法推定它们的外观设计;图片显示了基架和模块的部分结构,结合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可以确定的其公开的内容包括:基架的外轮廓为方形,上方有向上竖起的卡扣;有两个触点模块,模块露出的部分外形近似四方块(详见在先设计12附图)。

比较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2,在先设计12所公开的部分与本专利相应部分的不同点主要在于:本专利的卡扣是平的,在先设计12的卡扣向上竖起。该不同点以及在先设计12未显示的钮头和锁定杆的设计对按钮开关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2不相近似。

在先设计13为一款按钮开关的外观设计,其右下角被部分遮挡,结合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从图片上可以看出:在先设计13的按钮开关由钮头、基架、触点模块三部分组成,其钮头整体上呈短粗的圆柱形,其外端面中央有一道竖线;基架的外轮廓近似方形,上方有一个向外凸出的锁定杆;有一个触点模块,模块露出的部分外形近似四方块(详见在先设计13附图)。

比较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3,它们之间的不同点主要在于:1、本专利的钮头的外端面显示出多个圆环,而在先设计13的外端面中央为一道竖线;2、本专利的锁定杆相对于在先设计13的锁定杆所占比例更大,且明显地高出于基架,并且它们的形状不相同;3、本专利中,在锁定杆与其后的模块的凸起部分之间,有3个平的卡扣,而在先设计13相应部分是3个向上竖起的卡扣;4、本专利的模块顶面外边沿呈前低后高状,而在先设计13的模块顶面外边沿没有高度差。

整体观察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3,上述不同点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3不相近似。

附件9第1页下排的其它按钮开关相比于在先设计13与本专利之间存在更多的不同点,鉴于上述已经得出在先设计13与本专利不相近似的结论,因此,附件9中所公开的其他按钮开关与本专利也都不相近似。



(4)本专利与附件10的比较

附件10公开了一款信号灯(Q型指示灯)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14),从图片上观察,在先设计14的信号灯包括钮头、基架、模块三部分,其钮头整体上呈短粗的圆柱形;基架的外轮廓为方形,正上方有一个圆形凸出的锁定杆;模块位于基架后面,其外侧面为不规则形状,但近似四边形,单个模块近似扁长的四方块(详见在先设计14附图)。

比较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4,它们之间的不同点主要在于:1、本专利的钮头的外端面显示出多个圆环,而在先设计14的图片没有显示该设计;2、本专利的锁定杆与在先设计14的锁定杆形状不相同;3、本专利的模块是两个分立的薄的四方块,分立在基架后面的两侧,其侧面短而高,而在先设计14的模块是一个整块的厚四方块,其侧面长而低。

整体观察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4,上述不同点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4不相近似。



(5)本专利与附件11的比较

附件11公开了一款按钮开关(五)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15),从图片上观察,在先设计15的按钮开关包括钮头、基架、模块三部分,其钮头整体上呈短粗的圆柱形;基架的外轮廓为方形;基架后面有一个四方块状的模块(详见在先设计15附图)。

比较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5,它们之间的不同点主要在于:1、本专利的钮头的外端面显示出多个圆环,而在先设计15的图片没有显示该设计;2、本专利基架的上方有一个近似倒凹字形的向外凸出的锁定杆,在先设计15中无此设计;3、本专利的模块为两块薄四方块,分立在基架后面的两侧,而在先设计15的模块是一个整块的厚四方块。

整体观察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5,上述不同点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5不相近似。



(6)本专利与附件13的比较

附件13上显示了多幅图片,其上方的大图中右上角的第一排3个按钮开关中位于中间的按钮开关以下称为在先设计16。

在先设计16为一款按钮开关的外观设计,从图片上可以看出:在先设计16的按钮开关的钮头整体上呈短粗的圆柱形;基架的外轮廓近似方形;基架后面的上半部分有一模块(详见在先设计16附图)。

比较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6,它们之间的不同点主要在于:1、本专利具有倒凹字形且明显高出于基架的锁定杆,在先设计16没有此设计;2、本专利具有两个触点模块,它们为薄的四方块,分置于基架后面的左右两侧,而在先设计16的基架后面的模块形状和位置与本专利的模块明显不同。

整体观察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6,上述不同点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6不相近似。

将本专利与附件13中的其他按钮开关相比,它们之间也存在上述不同点,鉴于上述已经得出在先设计16与本专利不相近似的结论,因此,附件13中所公开的其他按钮开关与本专利也都不相近似。



4、结论

综上所述,本专利相对于附件4、7、9、10、11、13不相近似,本专利相对于附件4、7、9、10、11、13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01309834.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仰视图 俯视图   右视图 后视图



立体图



本专利

附件4



附件7

附件9第1页



附件9第2页



  主视图仰视图   俯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后视图

附件10



   主视图 仰视图 左视图    俯视图 右视图后视图   使用状态图 使用状态图  使用状态图







附件11

附件13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