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油田井口的防冻取样阀-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油田井口的防冻取样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777
决定日:2007-10-17
委内编号:5W088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20121938.6
申请日:2003-11-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罗永康
授权公告日:2004-11-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戴义明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周晓军
国际分类号:F21B34/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320121938.6、名称为“用于油田井口的防冻取样阀”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3年11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1月17日,专利权人为戴义明。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用于油田井口的防冻取样阀,包括阀体(1)和安装在阀体内的阀杆(2),其特征是所述阀体(1)的内孔分为直径不同的三个部分,直径最小部分具有螺纹,直径居中部分的阀体上安装有取样嘴(6);所述阀杆通过螺纹安装在阀体内,其一端具有置于阀体内孔最大直径孔中的圆锥头;在阀杆和阀体之间安装有密封圈(8),取样嘴(6)与阀体之间安装有密封圈(7)。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取样阀,其特征是所述阀体(1)在内孔最大直径端具有外螺纹,安装取样嘴(6)的孔具有内螺纹,取样嘴(6)的一端具有外螺纹,与取样嘴相对的阀体上通过螺纹安装有堵塞(3)。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取样阀,其特征是所述阀体(1)与阀杆(2)的连接螺纹为左旋螺纹。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取样阀,其特征是所述阀杆(2)的圆锥头的端部具有圆柱体。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取样阀,其特征是所述阀杆(2)的圆锥头的端部具有圆柱体。”



罗永康(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7年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1份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632308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申请日为2003年8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8月11日。

请求人认为,附件1是由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申请,并于本专利申请日后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且该专利是与本专利同样的发明创造。就具体比较而言,其与本专利的区别仅在于相关部位,如阀杆和阀体之间、取样嘴与阀体之间设有密封圈,但这些完全是机械制造领域的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4日予以受理,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7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附件1是本专利的抵触申请,只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附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1)阀杆与阀体连接部分不是内孔的三部分中的最小部分;(2)与阀杆的阀头相配合的孔是锥孔,阀杆的阀头,即圆锥头与锥孔是面接触,本专利是圆柱孔,阀杆的阀头与孔是线接触。(3)本专利在阀杆与阀体之间安装有密封圈8,取样嘴6与阀体之间安装有密封圈7,因此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附件1不同,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具有新颖性。

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8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9月26日进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证据为上述附件1,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双方当事人发表的主要意见如下: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阀体的内孔分为直径不同的三个部分,直径最小部分具有螺纹,直径居中部分的阀体上安装有取样嘴”对内孔直径大小的限定没有意义,只要安装后限定有一个流道就可以了;对于密封圈,由于本机构密封的是粘稠度较大的油,并且安装部位没有压力,因此可以没有密封圈;在阀杆和阀体之间安装密封圈、取样嘴与阀体之间安装密封圈没有积极的效果;专利权人认为阀杆与阀体之间安装密封圈、取样嘴与阀体之间安装密封圈是必要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了1份附件作为证据,附件1是请求人于2003年8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于2004年8月11日授权公告的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查,本案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该证据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但是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申请人又不同于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故附件1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2.关于新颖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附件1公开了一种采油井口取样阀,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该附件说明及附图1、2):包括一个可与井口油管连接的阀壳1,阀壳外设有可与井口油管连接的外螺纹,阀壳内设有轴向的取样油道,该油道进油口为呈锥状的喇叭口,油道内设有阀芯杆4,阀芯杆的前端有与油道进油口锥状喇叭口相应的堵头5,阀芯杆另一端与阀壳体螺纹连接且连接处到堵头一段阀芯杆直径小于取样油道直径,阀壳体外的阀芯杆上有手柄2,在取样油道中部设有两旁通出油通道,在旁通出油通道内设有内螺纹,分别连接有取样出油嘴6和堵头3。

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附件1同样公开了:阀壳(相当于本专利的阀体)和安装在阀壳内的阀芯杆(相当于本专利的阀杆),阀壳内孔也包括三个直径不同的三部分,即与阀芯杆螺纹连接的内螺纹孔、构成取样油道中部内孔、和可与阀芯杆堵头共同作用,以关闭取样油道的锥形喇叭口,在阀壳内孔的中部安装有取样出油嘴。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中限定与阀杆连接的螺纹孔是阀体上的最小直径孔,而附件1中与阀杆连接的螺纹孔并不是阀体上直径最小的孔;(2)本专利的取样嘴安装在直径居中部分的阀体上,而附件1则安装在最小直径处;(3)本专利在阀杆和阀体间、取样嘴与阀体之间安装有密封圈,而附件1没有公开密封圈的结构。

关于区别特征(1)和(2),由于本专利具有这些特征使本专利的阀杆在安装时可以直接从阀体的最大直径端穿入,而装在阀体内,而附件1由于阀芯杆是两头粗,中间细,在安装时不能直接插入阀壳内,而需要在安装时组装成这样的阀芯杆或阀壳,因此这些特征给本专利带来了便于安装的效果;关于区别特征(3),由于本专利具有了这些特征,提高了本专利密封的效果,因此,上述区别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不同于附件1的效果。

因而,合议组认为尽管附件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但它们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不相同的,并且预期效果也不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2-5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也具备新颖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决定

维持200320121938.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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