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保温砌块-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复合保温砌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778
决定日:2007-12-04
委内编号:5W088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53282.X
申请日:2002-09-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秦皇岛开发区开元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8-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侯宇林
主审员:姜岩
合议组组长:于萍
参审员:欧岚
国际分类号:E04C1/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公知常识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从而获得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8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复合保温砌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2253282.X,申请日是2002年9月26日,专利权人是侯宇林。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复合保温砌块,由砌块和保温材料复合构成,其特征是,在砌块的宽度方向上有二至五排交错排列的矩形竖孔,在砌块两端各有一至三个与竖孔排列相对应的矩形竖槽,保温材料至少填充砌块的一排或交错的一排竖孔及竖槽内,填充保温材料的竖孔为通孔结构,非填充保温材料的竖孔在砌块的铺浆面为封闭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保温砌块,其特征是,填充在竖孔及竖槽中的保温材料凸出砌块的铺浆面8-10毫米,端面4-5毫米。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保温砌块,其特征是,砌块保温性能可以通过增减砌块竖孔及竖槽的填充数量来调整。”

针对本专利权,秦皇岛开发区开元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5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568726Y(专利号为02253282.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本专利),申请日为2002年9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8月27日;

附件2: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440072Y(专利号为00254410.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7月25日;

附件3: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328724Y(专利号为98225961.1) 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7月14日;

附件4:对比文件3,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于1986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简明建筑材料手册》封面页、版权信息页、前言页及172~173页的复印件;

附件5: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323039Y(专利号为97236594.X) 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6月9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公开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2、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6月1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8月27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0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将4份对比文件拼凑组合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2、3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9月28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发出了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2007年9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对比文件3的原件,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1、2、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公开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2、4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且被对比文件4公开了。专利权人陈述了其认为本专利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的意见。请求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在口头审理之后针对专利权人2007年9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提交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对比文件1-4,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2、4为中国专利文献,对比文件3也为公开出版物,且对比文件1-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公开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公知常识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从而获得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包括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

第一个技术方案:一种复合保温砌块,由砌块和保温材料复合构成,其特征是,在砌块的宽度方向上有二至五排交错排列的矩形竖孔,在砌块两端各有一至三个与竖孔排列相对应的矩形竖槽,保温材料至少填充砌块的一排竖孔及竖槽内,填充保温材料的竖孔为通孔结构,非填充保温材料的竖孔在砌块的铺浆面为封闭结构。

第二个技术方案:一种复合保温砌块,由砌块和保温材料复合构成,其特征是,在砌块的宽度方向上有二至五排交错排列的矩形竖孔,在砌块两端各有一至三个与竖孔排列相对应的矩形竖槽,保温材料至少填充砌块的交错的一排竖孔及竖槽内,填充保温材料的竖孔为通孔结构,非填充保温材料的竖孔在砌块的铺浆面为封闭结构。

关于权利要求1第一个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心保温砌块,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其包括单排孔空心砌块以及连接在砌块外侧的连接板,砌块外表面和连接板共同围成矩形竖孔形及矩形竖槽形保温腔,保温腔中填装保温材料,另外参见对比文件1中附图并结合其说明书的描述可知保温腔4是由横板1和纵板2围成的,因此对比文件1中该填充保温材料的保温腔为通孔结构(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3以及说明书第2页)。

通过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空心砌块中的单排孔以及矩形竖孔形保温腔共同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砌块宽度方向上的矩形竖孔,而对比文件1中位于砌块两端的矩形竖槽形保温腔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矩形竖槽,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3中可以得知,矩形竖槽形保温腔与矩形竖孔形保温腔在同一排上,附图1中竖孔的数目是二排,竖槽的数目是二个,附图2中竖孔的数目是三排,竖槽的数目是四个,附图3中竖孔的数目是三排,竖槽的数目是二个,而且排间的竖孔交错排列,保温材料填充在上述矩形竖孔形保温腔及矩形竖槽形的保温腔中,附图1、3中填充了一排保温材料,附图2中填充了二排保温材料,填充了保温材料的保温腔为通孔结构,非填充保温材料的竖孔??也即对比文件1中的砌块中的单排孔也是通孔。

由以上的分析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的第一个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非填充保温材料的竖孔在砌块的铺浆面为封闭结构”没有被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对此,合议组认为:空心砌块中的孔包括通孔的、盲孔的或半盲孔等几种常见结构形式,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由对比文件3中的“空心砌块应底面朝上(孔洞朝下)砌筑”可以得知:对比文件3所述的空心砌块可以是带有盲孔或半盲孔或带有一端孔大、一端孔小的通孔的结构,而且将带有盲孔即“一端为封闭结构”的砌块进行反砌,即将底面朝上,便于铺浆砌筑;砌块的竖孔与其下层铺浆面之间形成封闭空气腔,且可以起到保温隔热的作用,而不用填充保温材料。故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中的上述内容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非填充保温材料的竖孔在砌块的铺浆面设为封闭结构,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第一个技术方案,而且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见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中这部分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竖孔是二、三排,本专利是二至五排,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四、五排的情况;另外,对比文件1只反映了砌块竖槽是一或二个,没公开三个竖槽。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采用竖孔为“二至五排”这样的技术特征对竖孔的数值范围进行了限定,该数值范围应当被视为一个技术特征,也即是应当理解为竖孔的数目是二至五之间的一个数值范围。由于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竖槽的数目为二排或三排,也就是说,公开了上述数值范围(二至五)之间的一个具体值,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中竖孔为“二至五排”这样的技术特征。同理,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竖槽为“一至三个”这样的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主张不成立。另外,即使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二至五排交错排列的竖孔”理解为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那么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二排及三排交错排列的矩形竖孔,想到四排、五排交错排列的竖孔,完全属于常规设计的范畴,不会给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同理,竖槽的个数由一个、二个变到三个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设计选择,不能给所述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的第二个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心保温砌块,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其包括单排孔空心砌块以及连接在砌块外侧的连接板,砌块外表面和连接板共同围成矩形竖孔形及矩形竖槽形保温腔,保温腔中填装保温材料,另外参见对比文件1中附图并结合其说明书的描述可知保温腔4是由横板1和纵板2围成的,因此对比文件1中该填充保温材料的保温腔为通孔结构(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3以及说明书第2页)。

通过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空心砌块中的单排孔以及矩形竖孔形保温腔共同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砌块宽度方向上的矩形竖孔,而对比文件1中位于砌块两端的矩形竖槽形保温腔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矩形竖槽,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3中可以得知,矩形竖槽形保温腔与矩形竖孔形保温腔在同一排上,附图1中竖孔的数目是二排,竖槽的数目是二个,附图2中竖孔的数目是三排,竖槽的数目是四个,附图3中竖孔的数目是三排,竖槽的数目是二个,而且排间的竖孔交错排列,保温材料填充在上述矩形竖孔形保温腔及矩形竖槽形的保温腔中,附图1、3中填充了一排保温材料,附图2中填充了二排保温材料,填充了保温材料的保温腔为通孔结构,非填充保温材料的竖孔??也即对比文件1中的砌块中的单排孔也是通孔。

由以上的分析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的第二个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非填充保温材料的竖孔在砌块的铺浆面为封闭结构”没有被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2)对比文件1中填充有保温材料的保温槽为一排或二排,但未交错,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保温材料至少填充砌块的交错的一排竖孔及竖槽内”。

关于上述区别(1),合议组的意见与前述意见相同,认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前述对比文件3中的内容出于便于铺浆砌筑的考虑,很容易想到将填充保温材料的竖孔在砌块的铺浆面设为封闭结构。关于上述区别(2),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为了防止砌块沿宽度方向上形成热桥,沿砌块长度方向布置的、起保温作用的排间竖孔交错排列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样可以用孔或槽中存在的空气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的特点隔断宽度方向上热量的传递,从而消除热桥的产生。更进一步,除了空气具有保温性能以外,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保温材料也具有保温性能,实际上对比文件1中起保温隔热作用的包括砌块中未填充保温材料的孔及填有保温材料的保温腔,并且它们是交错排列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在至少一排竖孔或竖槽中填充保温材料的启示下也很容易想到在至少交错的一排竖孔及竖槽内填充保温材料。也即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第二个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第二个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由于每个砌块中均形成独立空气腔可以使空气相对静止,减少对流产生的热交换,提高孔的保温性能,增强砌块的保温效果,因此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如果是通孔型砌块砌筑在一起后会形成多个空腔连通的封闭空气通道,而且由于空气通道封闭也不可能形成与外界的空气对流,而本专利中的一面封闭的砌块砌筑的墙体上砌块之间的铺浆面结合部热传导性比空气层更强,这样用热传导弱的空气层来替代一部分热传导墙的砌块结合部,可以达到更好的提高砌块保温效果的目的,所以通孔砌块砌筑的墙体的保温效果应该优于本专利中一面封闭的盲孔型砌块砌筑的墙体,但从强度方面考虑前者又弱于后者,因此选用哪种类型的砌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来确定的,故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3.根据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请求人的具体主张为:对比文件1中附图1公开了保温材料高出端面,没有具体数值,但属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公开了保温材料高出砖、砌块上端面8毫米。所以权利要求2没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所有证据均没有公开竖孔及竖槽中的保温材料凸出砌块的端面4-5毫米的特征。

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可以看到保温材料的端面凸出于砌块的端面,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1页第13、14行公开了保温材料3的高度高出砖、砌块的上端面8毫米。虽然对比文件1中未明确保温材料凸出砌块端部的具体数值,对比文件4中仅公开了保温材料高出砌块上端面的一个数值,但保温材料凸出于砌块上端面和端面的高度均是可以根据铺设的砂浆厚度进行选择的,而且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也没有描述这样的取值可以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4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而且保温材料凸出于砌块体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和本专利中起到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更好的防止热桥产生,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可以很容易地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内容,而且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见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2页第7、8行公开了“调整保温片3插入在砖的小孔和凹槽内的量可满足南北方不同区域对砌块墙体的隔热或保温的不同要求”,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2253283.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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