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海水源热泵机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635
决定日:2007-11-01
委内编号:4W017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35421.4.
申请日:2004-07-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徐荣
授权公告日:2006-10-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烟台蓝德空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姜岩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王博
国际分类号:F25B 30/06;F24F 5/00; F24J 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0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海水源热泵机组”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10035421.4,申请日是2004年7月19日,专利权人是烟台蓝德空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海水源热泵机组,其特征是,它具有制冷压缩机(3),制冷压缩机(3)通过管路分别与满液式蒸发器(1)、水冷壳管式冷凝器(2)连通,满液式蒸发器(1)通过管路节流装置(24)与水冷壳管式冷凝器(2)连通,
所述满液式蒸发器(1)具有筒体(4),筒体(4)内设有耐腐蚀换热管(8),筒体(4)的端部设有耐腐蚀管板(7),耐腐蚀换热管(8)固定在耐腐蚀管板(7)上,在筒体(4)的一端连接有水箱(5),水箱(5)上设有进水口(12)、出水口(13),水箱(5)与耐腐蚀换热管(8)的管腔连通,在筒体(4)的另一端连接有回水水室(6),回水水室(6)与耐腐蚀换热管(8)的管腔连通,在筒体(4)的顶端设有均气板(10),
所述水冷壳管式冷凝器(2)具有筒体(14),筒体(14)内设有耐腐蚀换热管(18),筒体(14)的端部设有耐腐蚀管板(17),耐腐蚀换热管(18)固定在耐腐蚀管板(17)上,在筒体(14)的一端连接有水箱(15),水箱(15)上设有进水口(20)、出水口(21),水箱(15)与耐腐蚀换热管(18)的管腔连通,在筒体(14)的另一端连接有回水水室(16),回水水室(16)与耐腐蚀换热管(18)的管腔连通,
所述耐腐蚀换热管(8)与耐腐蚀换热管(18)采用白铜制作,耐腐蚀管板(7)和耐腐蚀管板(17)采用铝青铜、铝黄铜中的任一种制作。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海水源热泵机组,其特征是,在所述满液式蒸发器(1)的水箱(5)和回水水室(6)内设有化学电池的正极。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海水源热泵机组,其特征是,在所述水冷壳管式冷凝器(2)的水箱(15)和回水水室(16)内设有化学电池的正极。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海水源热泵机组,其特征是,在所述水冷壳管式冷凝器(2)的出水口(21)处设有温度传感器(23)。”
针对本专利权,徐荣(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5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3年9月17日,公开号为CN144265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6页;
附件2: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于1997年4月第2版、2003年7月第7次印刷的《制冷原理及设备》第2版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205、233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3: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2年9月第2版第1次印刷的《制冷空调原理及应用》第二版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354、355复印件,共4页;
附件4: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3年6月第2版第5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第2版第1卷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3-329?3-332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5:专利复审委员会第94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复印件,共6页;
附件6: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中心作出的编号为05-282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的意见如下。1、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第一、本专利的满液式蒸发器设有均气板,且冷凝器的结构与蒸发器基本相同。但是在管壳式换热器中设置均气板是本领域通常采用的方法(参见附件2),此外在附件1的满液式蒸发器结构的技术启示下,冷凝器显然也可采用与蒸发器相同的结构。第二、本专利的耐腐蚀换热管采用白铜制作,耐腐蚀管板采用铝青铜、铝黄铜的任一种制作。但这些都是本领域通常采用的方法(参见附件4)。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通常采用的方法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显而易见,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在附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的劳动得出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3不符合创造性的规定。3、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见附件3),所以也没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6月1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8月27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0月2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单方出席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使用附件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使用附件2用来说明筒体的顶端设有均气板已被公开,用附件4来说明耐腐蚀板的材质是常规的公知技术。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用附件3来说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技术。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2、3、4的原件。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它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组合形式。请求人请求人声称附件5、6只作为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4,其中附件1是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附件2~4为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的公开出版物,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2~4的原件,专利权人始终未对附件1~4的真实性提出过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附件1~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此附件1~4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由于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本案中,请求人的具体主张为:附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与附件1的区别为本专利是水冷壳管式冷凝器,附件1没有明确限定是哪种冷凝器,但是蒸发器和冷凝器都是用于海水与制冷剂之间换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中的满液式蒸发器结构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将冷凝器制成蒸发器相同的结构。附件2中第205页倒数第3行、第233页倒数第8行公开了均气板,附件4中第3?332页公开了白铜,附件4中第3-330页和第3?331页公开了铝黄铜和铝青铜。耐腐蚀板的材质是常规的公知技术。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海水源热泵机组,附件1(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第18行到第2页第8行以及附图1、2)公开了一种可利用海水源的热泵机组,其包括压缩机1、冷凝器2、节流装置6和蒸发器3,蒸发器采用满液式蒸发器结构,该蒸发器由带有工质进出口的筒体8、位于筒体8内的铝黄铜材料换热管9、垂直于筒体的管板10、带有海水进出口的铸铁封头11(即水箱)以及筒体另一端用来回水的的封头(即回水室)所组成,换热管内壁、管板海水侧以及封头内壁经过海水防腐处理,蒸发器工作时海水走管程,工质走壳程。在该蒸发器中海水经过的部分都能方便可行的进行防腐处理,避开了不易进行防腐处理的壳程。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为:1.权利要求1中的满液式蒸发器中设有均气板,且对冷凝器进行限定,而附件1中没有蒸发器中的均气板,也没有对冷凝器进行具体的限定;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耐腐蚀换热管采用白铜制作,耐腐蚀管板采用铝青铜、铝黄铜中的任一种制作,附件1中仅公开了换热管采用铝黄铜材料。然而附件2《制冷原理及设备》第233页第9.7.3节满液式蒸发器的倒数第8~10行中提到了“为了使蒸汽中的液体分离出来,小型蒸发器常在壳体上部焊接一个气包,大型蒸发器则在上部留出一定的分离空间或装有分离挡板等液滴分离装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句话提到了“均气板10的作用使防止工作时筒体4内的制冷剂液体被压缩机吸入”,由此可以看出,本专利的均气板就是上述的分离挡板,因而在满液式蒸发器的顶端设有均气板是本领域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至于冷凝器,在这种类型热泵机组中水冷式冷凝器是通常采用的,显然在水冷情况下,由于蒸发器和冷凝器的作用都是使工质与海水进行热交换,因此从换热角度来讲虽然热流的方向不同,但两者本质雷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冷凝器采用与蒸发器相同的结构。此外,附件4《机械设计手册用》第3?332页公开了白铜的耐腐蚀的特性和用于制造在腐蚀环境工作的零件及在高温、高压下工作的金属管和冷凝管的应用,在第3-330页公开了铝黄铜在海水中耐腐蚀性良好的特性以及可用于船舶等用作冷凝管的应用,在第3?331页公开了铝青铜在海水中耐腐蚀型良好的特性以及用于高强度耐腐蚀零件的应用。由此可知白铜、铝黄铜和铝青铜具有耐腐蚀的特性及将其用于耐腐蚀管件的应用是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以上公知常识中很容易将以上材质用于制造需要耐海水腐蚀的换热管和管板上,由此就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以及上述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所述满液式蒸发器(1)和水箱(5)和回水水室(6)内设有化学电池的正极。从附件1附图2中可以看到其中筒体两端分别用作水箱和回水室的封头中设置有锌块12,显然该锌块在这里即用作化学电池的正极。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及上述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则是在所述水冷壳管式冷凝器(2)的水箱(15)和回水水室(16)内设有化学电池的正极。基于权利要求1的分析可以看到冷凝器采用与蒸发器相同的结构是显而易见的,此外由于冷凝器和蒸发器都涉及防腐的问题,因此在冷凝器筒体两端分别用作水箱和回水室的封头中设置有用作化学电池的锌块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及上述公知常识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所述水冷壳管式冷凝器(2)的出水口(21)处设有温度传感器(23)。显然,在用作热泵时,由于水冷壳管式冷凝器(2)的出水口所出来的是所需的热水,因此在这里设置温度传感器对所需热水的温度进行监测是显而易见到的,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及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10035421.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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