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烤炭(CSLDF-5)-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烧烤炭(CSLDF-5)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710
决定日:2007-11-01
委内编号:6W071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002886.5
申请日:2005-02-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MBZQ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10-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崔保太
主审员:严若艳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周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3-05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通过在先设计的说明性文字,确定该产品的使用领域,在先设计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类别。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整体轮廓形状基本相同,主要内部的形状、数量、排列方式基本相同,二者的区别属于局部细微的差异,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0月26日授权公告的200530002886.5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烧烤炭(CSLDF-5)”,申请日是2005年2月5日,专利权人是崔保太。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MBZQ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4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认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国际申请号为PCT/US03/00003、国际公开号为WO 03/066786 A1的PCT申请已公开发表了与本专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国际申请号为PCT/US03/00003、国际公开号为WO 03/066786 A1的PCT申请的公开文本复印件共35页,国际公开日为2003年8月14日;

附件2:申请号为03807424.9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7页,公开日为2005年7月20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规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5月15日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中PCT申请的发明人是崔保太,即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因此附件1不是“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没有法律根据;请求人将附件1专利申请的发明人翻译为“C.B.邰”是有意混淆发明人“崔保太”的名字;请求人采用欺诈的手段获取了附件1所示专利的专利权。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反证:

反证1:两份《DECLARATION FOR PATENT APPLICATION》及其中文译文和WO 03/066786 A1公告文本首页复印件共5页;

反证2:本专利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发明专利申请03807424.9公开文本首页复印件、WO 03/066786 A1公告文本首页复印件共3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7月2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附件的副本转送请求人,告知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8月14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专利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双方对对方的出庭人员资格均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当庭提交证据,欲证明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就是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的发明人。请求人声明附件2是附件1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文本,作为附件1的中文译文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公开性、附件2作为附件1中文译文翻译的一致性均无异议,但认为附件1的专利权人应为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对附件2中发明人姓名翻译有异议。请求人当庭指出用作外观设计对比的是附件1附图中的图10和图12,双方就附件1能否与本专利进行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对比以及二者图片所示内容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了辩论,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是关于燃料组合物的方法的发明,与外观设计没有可比性,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的燃料组合物实质就是烧烤炭,公开的燃料组合物的图片可以用来与本专利进行对比。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权属纠纷不属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的范畴。

2007年8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其坚持原有观点。

在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和口头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国??申请号为PCT/US03/00003、国际公开号为WO 03/066786 A1的PCT申请的公开文本复印件,国际公开日为2003年8月14日。请求人声明附件2是附件1的国??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文本,作为附件1的中文译文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公开性、附件2作为附件1中文译文翻译的一致性均无异议。经专利权人确认、合议组核实,附件1的真实性可以确认,附件2视为附件1的中文译文。附件1的公开日为2003年8月14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公开发表的出版物,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19日提交的反证和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证据,用于证明专利权人与请求人之间的权属纠纷,合议组已当庭告知专利权人权属纠纷不属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的范畴,合议组对上述证据不予审理。同时,该权属纠纷并不影响本案涉及的出版物公开的事实认定。

3. 相同相近似对比

本专利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是烧烤炭,属于固体燃料。

附件1的发明名称为“燃料组合物及其方法”,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的说明书主要是讲燃料组合物的方法,与外观设计没有可比性。合议组认为:附件1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提到“人们进行了许多尝试来生产……用于烧烤的燃料”,在其发明公开的内容部分提到“本发明包括独立的燃料物品”,在附图的简要描述中记载有“附图10为本发明的燃料物品底部的透视图”、“附图12为本发明的燃料物品的底视图”。根据上述内容可知,附图10和附图12所示产品为燃烧物品,与本专利的烧烤炭同属固体燃料,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可以进行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从图片观察,本专利产品整体呈扇形块状,扇形的两个直边与垂直中心线约呈30度夹角;沿扇形内侧均匀交错分布七个圆形和七个细长长方形,正面中心还有一个“十”字形,其下方有一小菱形;背面与正面基本相同,仅缺少小菱形。(详见本专利附图)

附件1用于对比的是其中的附图10和附图12,根据附件1说明书中对附图的说明,附图10和附图12表达的是同一产品(下称在先设计),附图10是立体图,附图12是正投影视图。如图所示,在先设计的产品整体呈扇形块状,扇形的两个直边与垂直中心线约呈30度夹角;沿扇形内侧均匀交错分布七个圆形和七个细长长方形,正面中心还有一个“十”字形。(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比较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二者整体轮廓形状基本相同,主要内部的形状、数量、排列方式均基本相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本专利正面中央偏下有一菱形,在先设计中没有;本专利中靠近扇形两直边分布的圆形直径比其他的略小,在先设计中七个圆形的直径是相同的。合议组认为,在二者整体轮廓形状基本相同、主要内部的形状、数量、排列方式基本相同的前提下,二者的上述区别明显属于局部细微的差异,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4.结论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530002886.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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