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型材(砼双T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711
决定日:2007-11-26
委内编号:6W069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30070558.4
申请日:2004-09-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9-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化君
主审员:李改平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周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5?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建筑产品推荐性应用图集虽然没有象一般书籍那样有书号和出版社等内容,但从其主编单位及推荐性使用的性质,可以认定其属于一种公开出版物。对于封面上的编印时间,按照《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可认为是公开时间。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9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型材(砼双T板)”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号是200430070558.4,申请日是2004年9月28日,专利权人是王化君。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是大庆油田建设设计研究院编制的《螺旋肋钢丝预应力混凝土双T板》图集封面及相关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2是东北地区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编制的东北地区建筑产品推荐性应用图集《大跨度预应力混凝土双T板》的封面及相关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3是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编制的多层工业厂房结构构件重复使用图集《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双T板》的封面及相关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4是1982年3月《建筑技术》刊载的《双T板双跨单层建筑结构与连接构造》一文复印件共5页;
附件5是专利号为200420084531.5、名称为预应力混凝土T形板的实用新型专利公告复印件共5页;
附件6是1978年6月《施工技术》刊载的《双T板建筑体系单层工业厂房试点工程设计与施工》一文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7是1989年2月《世界桥梁》刊载的《美国AASHTO?PCI预制预应力混凝土公路标准梁、桩及其它构件》一文的复印件共9页;
附件8是1998年3月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研究所编制的《DQ钢绞线预应力混凝土双T板》图集封面及相关页复印件共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2月28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4月10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至附件4、附件6至附件8均未充分公开本专利的外观设计,它们所公开的局部外观设计均与本专利对应部分不相近似,尤其是这些证据中的剖视图反映出水平翼板与垂直筋梁之间均为圆弧过渡,与本专利对应部位的交线不同,因此不足以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证据1、2、3、6、8分别为标准或图集,单凭现有材料,无法证明是公开出版物,更无法证明其公开出版时间;证据5的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不能作为本专利的对比文件。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了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应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于2007年6月6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要求其在口审中当庭或在收到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答复。请求人逾期未作书面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以及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7月19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均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陈述了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和事实,认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本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因此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8的原件;提交了附件6、附件7的加盖了图书馆红章的复印件;没有提交附件3的原件,放弃了附件5。请求人认为图集是为了统一设计标准根据公开发行的资料、论文等收集而制订的,标准图集附件1、附件2和附件8都是从专业书店购买的,都标有相关的编制时间和出版单位;附件4是正式出版物,从附件6的内容上可以看出有关双T板在国内公开使用的时间,从附件7的内容上可以看出有关双T板在国外公开使用的时间。以上附件中由请求人指定的图片所示的外观设计均与本专利相近似,本专利无新颖性,应予无效。专利权人核对了以上各附件原件,对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8的原件以及附件6、附件7的加盖了图书馆红章的复印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附件1、附件2、附件8不是正规出版物,没有出版日期和出版刊号,对附件6和附件7的公开日期有异议,认为不能从文章的内容推断公开日期;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上述理由和事实,专利权人认为,上述证据中所示的外观设计均与本专利不相同或不相近似,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东北地区建筑产品推荐性应用图集《大跨度预应力混凝土双T板》封面及相关页复印件,在其封面上标有“DYG2003?08”“东北地区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2003年7月”等字样,请求人对该图集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公开出版的时间有异议。对于该应用图集,合议组认为,虽然其没有象一般书籍那样有书号和出版社等内容,但从其“推荐使用”的性质及封面上记载的信息看,该应用图集属于一种政府部门发行的公开出版物,且记载了主编单位、编印时间,公众据此可以得到该出版物并且核实其真实性及公开性。因其封面上的编印时间为2003年7月,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出版物的印刷时间视为公开日,印刷日只写明年月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公开日,故可认定该图集的公开日为2003年7月31日。由于该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2004年9月28日)之前,故附件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证据。
3.外观设计对比
本专利为“型材(砼双T板)”的外观设计,由一长方形水平板与两条筋梁构成,水平板与筋梁以一定的倒角过渡连接,水平板两端下方有倾斜状加强筋,中部下方有圆柱形加强筋。详见本专利附图。
附件2第10页所示混凝土双T板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由一长方形水平板与两条筋梁构成,水平板与筋梁以圆弧角过渡连接,水平板两端下方及中部下方有加强筋。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由于本专利和在先设计都用于建筑型材,两者用途相同,故两者具有可比性。将两者进行对比,可以看到两者具有以下相同点:1、都由一长方形水平板与两条筋梁构成;2、水平板两端下方及中部下方有加强筋。两者不同之处在于:1、水平板与筋梁的连接过渡方式不同,本专利以一定的倒角过渡连接,在先设计以圆弧角过渡连接;2、水平板两端下方及中部下方的加强筋形状不同;3、两条筋梁的高度不同,在先设计的筋梁比本专利的筋梁高。对于以上不同点,合议组认为:不同点1和不同点2对于大型建筑型材来说都属于细微区别,不同点3不足以导致二者整体外观设计产生显著的视觉差别,因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和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结论
综上,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公开发表,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的结论,故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不再作出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430070558.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仰视图
主视图
左视图 A-A剖视图
俯视图
本专利附图
平面图
1-1
2-2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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