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触密封圈-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接触密封圈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800
决定日:2007-11-01
委内编号:W508680,W5089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04254.7
申请日:2002-01-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1.秦皇岛爱迪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韩宏波
授权公告日:2002-10-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胜五
主审员:弓玮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路传亮
国际分类号:F16J15/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决定要点:若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未给出得到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由该区别技术特征与其它特征一起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02204254.7,名称为“接触密封圈”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1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23日,专利权人为王胜五。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接触密封圈,由安装螺栓、联接螺栓、小座板、大座板、弹簧、螺钉、定位螺钉、密封管、定位孔、回油孔、挡油板等组成,其特征在于:小座板、大座板均为二等分,是骨架,如果密封是一道或二道就单体使用,如果密封是三道以上就组合使用,用联接螺栓联接,并在小、大座板的内径方向开出为挡油板提供滑动导向的矩形槽,再在槽壁上开出小槽,挤入密封管,在多等分的挡油板背部加以弹簧,用螺钉固定,然后精密地配合在矩形槽内,挡油板在弹簧的作用下,使内径紧密地与转轴表面接触,构成了挡油板有效浮动,达到接触密封的目的,用安装螺栓把合在待用的真机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触密封圈,其特征在于:挡油板的侧面开出定位孔,这一孔是盲孔,并用定位螺钉对挡油板进行定位。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触密封圈,其特征在于:多等分的挡油板的接头采用平口接、错口接、或凸凹接等型式,并在接头处夹以密封管,多等分的挡油板和转轴的接触一般是平面接触或齿状接触。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触密封圈,其特征在于:如果油水汽通过了头道或二道密封,由回油孔截住并迫使其回到原来位置。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触密封圈,其特征在于:小座板、大座板可用合金铝、钢板、铸钢、铸铁、黄铜等制成。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触密封圈,其特征在于:有时需要反过来应用,即将本接触密封圈的内径密封面变成外径密封面。”

秦皇岛爱迪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1)针对上述专利权于 2007年2 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对实用新型所保护客体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1:授权公告号为CN2363120Y、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9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1-2: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机械设计手册》第四卷的版权页和第33-19页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1-3:授权公告号为CN2430580Y、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5月16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1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1的区别仅在于“挡油板侧面的密封采用挤入密封管”,但这种密封方式已被附件1-2公开,故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同样被附件1-1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其余附加技术特征及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3公开,故本专利权利要求2-4、6的中所述的技术特征已被申请日前已有技术公开,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已有技术的基础上不需要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实现其技术方案,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5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仅涉及产品材料的替换,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7年3月20日向请求人1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07年4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从应用范围、功能及结构方面分析了本专利与附件1-1的区别,并认为附件1-2公开的是静密封,与本专利中用于动密封的密封管的材料、结构和形状均不同,故附件1-1、1-2的结合缺乏必要的技术启示,更不可能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3没有公开大座板,其导油孔设在外环及内环下半环上,该导油孔不能相当于本专利设在大座板上的“回油孔”,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具有创造性,并且权利要求5不是对本专利使用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而是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实用新型材料特征部分。



韩宏波(下称请求人2)针对上述专利权于 2007年6 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3个附件,其中附件2-2是本专利,附件2-1、附件2-3作为证据:

附件2-1:授权公告号为CN1044640C、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8月11日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附件2-3:专利权人提交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陈述书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2认为:附件2-1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都是在分瓣的滑板背部安装弹簧,使滑板的前端与转轴浮动接触以达到密封的目的,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只是将附件2-1的技术方案通过固定孔进行的重复使用。附件2-1与本专利是在同一技术领域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采用同样的必要技术手段达到同样的技术目的的同样技术方案,并且专利权人在附件2-3中承认附件2-1与本专利是系列专利,两个专利技术采用同样的原理结构,在外形、尺寸上本质上也不存在差异。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7年7月25日向请求人2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根据合并审理原则成立合议组将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合并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7年8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附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其认为附件2-1不具备本专利的结构特征和功能特点,并举出附件2-1与本专利之间的6个不同点;进而认为附件2-1与本专利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8月29日向请求人1、请求人2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0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4月2日针对请求人1的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1,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8月4日针对请求人2的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2。

请求人2于2007年9月20日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进行意见陈述,认为:专利权人所述的“开出小槽挤入密封管”、“接头处夹以密封管”和“回油孔”等都是非必要技术特征;并且座板没有大小之分,对比文件中的座板(1)完全可以通过“固定孔(2)”用本专利中的“联接螺栓2”进行组合使用;对比文件中的“挡油板和导板”的组合,从功能、效果、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看,就是本专利的“挡油板”,都是分瓣的,背后装有弹簧;本专利中的“盲孔”和对比文件中的“定位孔”都用于定位。



口头审理于2007年10月18日举行,仅请求人1和请求人2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1明确其无效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2、3、4、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其证据的使用方式是:附件1-1、附件1-2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2、3、6的创造性;附件1-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2明确其无效的理由是:附件2-1与本专利是同样的发明创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2表示坚持其于2007年9月20日提交的书面意见陈述,并补充认为,本专利的回油孔没有任何技术效果,密封管是空心的,起不到密封的作用。

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1认为:附件1-1与附件1-2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2、3、6的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接触密封圈,由安装螺栓、联接螺栓、小座板、大座板、弹簧、螺钉、定位螺钉、密封管、定位孔、回油孔、挡油板等组成,其特征在于:小座板、大座板均为二等分,是骨架,如果密封是一道或二道就单体使用,如果密封是三道以上就组合使用,用联接螺栓联接,并在小、大座板的内径方向开出为挡油板提供滑动导向的矩形槽,再在槽壁上开出小槽,挤入密封管,在多等分的挡油板背部加以弹簧,用螺钉固定,然后精密地配合在矩形槽内,挡油板在弹簧的作用下,使内径紧密地与转轴表面接触,构成了挡油板有效浮动,达到接触密封的目的,用安装螺栓把合在待用的真机上”。

经查,请求人1提供的附件1-1和1-3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合议组经核实,确认其真实性;附件1-1、1-3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附件1-1、1-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附件1-1公开了一种油挡,用于大型机械设备旋转部分滑动轴承的油密封,该油挡内设置挡板6、滑板3、梳齿挡圈2三道防线,第二道防线由滑板3、弹簧4、限位螺钉5组成,是主要防线。滑板3是按偶数等分成多块组成一个圆形,各块背部与座圈1之间装有弹簧4,靠弹簧4的作用,使滑板3与轴直接接触,这是一种动态接触,限位螺钉5的作用使滑板3在径向范围可前进和后退。在弹簧4的作用下,可沿轴径向浮动。座圈1用铝材加工成圆盘形体,内有两道环形槽,端部面是凹形,整体被分成两个半圆;滑板3用特种塑料制成,整圆分成偶数多块,其连接处是凸凹形;挡板6用铜料制成,分成两半圆;梳齿挡圈、滑板3、挡板6与轴之间相对应处均为尖齿形,弹簧4是弹簧片制成。将两半圆形的座圈1卡合在轴承座的联接块上(参见附件1-1的说明书第1页第1段、第5段及第2页第2段、第2页第7-19行及附图1)。并且附件1-1的附图1中示出了如下技术内容:座圈1上有与机械设备相连的安装螺栓孔,挡板6与座圈1用螺钉连接,弹簧片4用螺钉固定在滑板3的背部,限位螺钉5伸入到滑板3侧壁的孔中使滑板在座圈内侧开出的矩形槽内的径向滑动得到限位。

本专利之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主要区别之处在于:第一、附件1-1没有公开“在矩形槽壁上开出小槽,挤入密封管”这一技术特征;第二、本专利采用具有相同密封形式的小座板和大座板分开或者组合使用;而附件1-1中将具有本专利大座板密封形式的座圈作为第二道密封,与作为第一道密封、和轴留有一定间隙、只能先将大部分油隔开的挡板6及作为第三道密封的梳齿挡圈2结合使用,即没有公开小座板及其与大座板分开或组合使用的结构;第三、附件1-1没有公开回油孔。

附件1-2是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机械设计手册》的相关页的复印件,请求人1在口头审理时没有提供附件1-2的原件,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即使认可附件1-2的真实性,并考虑该证据中公开的技术内容,其仅公开了各种类型的金属空心O形圈,并例举了其在设备的静密封方面的应用,其没有公开将这种密封圈应用于本专利的浮动密封的场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将这种密封形式应用于附件1-1中与滑板相配合的座圈1中,并且将其按照请求人1所提出的组合方式与附件1-1进行组合,仍然存在上述第二、三个区别技术特征。附件1-1中指出设置三道防线,其中未指出可以选择使用其中一道或两道密封,也没有披露设置两个座板从而设置两道以上的由滑板、弹簧、限位螺钉组成的密封结构。因此在附件1-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1-2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上述第二个区别技术特征在小座板和大座板组合使用进行三道以上密封的情况下,还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更加有效地解决旋转机械的油水汽泄漏问题,具有更好的密封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6具备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1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仅仅是对产品材料选择的描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对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规定。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规定,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

经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小座板、大座板可用合金铝、钢板、铸钢、铸铁、黄铜等制成”。权利要求5中涉及的材料均为已知的材料,权利要求5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一种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接触密封圈,当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用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1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3.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指出,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两件专利申请或专利说明书的内容相同,但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同的,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同。

请求人2提供的附件2-1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获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合议组经查证后,确认其真实性。附件2-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与其为相同的发明创造的对比文件。

请求人2认为本专利与附件2-1是同样的发明创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附件2-1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防止油、水、氢泄漏机构,其特征在于:座板(1)上设有座板固定孔(2),弹簧片(3)固定在导板(4)的背部上,两块大挡油板(8)分别用挡油板固定螺钉(6)固定联接在导板(4)一端部两侧面上,两块小挡油板(7)分别用挡油板固定螺钉(6)固定联接在另一导板(4)一端部两侧面上,装有小挡油板(7)的导板(4)一端插入装有大挡油板(8)的导板(4)一端联接,背部装有弹簧(3)的导板(4)置于座板(1)的导槽内,并用定位螺杆(5)联接,组成防止油、水、氢泄漏机构”。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1的权利要求1相比,共同之处是:具有座板、弹簧、挡油板,座板具有导槽,装有弹簧的导板置于座板的导槽内,用定位螺钉进行定位。

通过将两个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对比,可以看出,附件2-1中没有记载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具有大座板和小座板、“小座板、大座板均为二等分”、“如果密封是一道或二道就单体使用,如果密封是三道以上就组合使用”、“大小座板用联接螺栓联接”、“在矩形槽壁上开出小槽挤入密封管”;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附件2-1的权利要求中的“将两块大挡油板和两块小挡油板分别固定联接在导板一端的两侧面上”以及“装有小挡油板的导板一端插入装有大挡油板的导板一端联接”的技术特征。

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合议组认为:请求人2指出的记载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开出小槽挤入密封管”和“回油孔”等技术特征是构成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一部分,不能将这些技术特征认为是非必要技术特征而将其排除在对比范围之外。

附件2-3是专利权人提交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陈述书的复印件,请求人2指出专利权人在该附件中承认附件2-1与本专利是系列专利。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2-1与本专利是系列专利,但是是否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应当将两个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对比。

综上,通过以上对比,合议组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1的权利要求限定了不同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故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02204254.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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