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雾推进通风冷却塔-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喷雾推进通风冷却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670
决定日:2007-11-07
委内编号:W4016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0106174.3
申请日:1990-11-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1997-05-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科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建强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王博
国际分类号:F28C 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专利说明书中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晚于本专利的公开日,则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所引证文件中的内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7年5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喷雾推进通风冷却塔”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90106174.3,申请日是1990年11月9日,专利权人经变更,现为北京科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喷雾推进通风冷却塔,具有进水总管1,进水支管或进水管1,出水管2,集水盘3,通风口8,塔体6,收水器7,挡水圈4、出风口9,其特征是在塔体6内设置一个以上(含一个)的喷雾推进雾化装置5。

2、按权利要求1所述冷却塔,其特征是设置多个喷雾推进雾化装置5时,布置为多层,各层放置的喷雾推进雾化装置5时,各层放置的喷雾推进雾化装置5均为向上喷雾,最上一层采用向上或向下喷雾。

3、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塔,其特征是塔体6从下至上可为收敛-扩张风筒,其风筒外形为圆锥形61、双曲线形、圆柱形62、多面形63。

4、按权利要求1所述冷却塔,其特征是进水总管10,进水支管或进水管1和出水管2布置于塔体6下部;每个进水支管1上装一个喷雾推进雾化装置5;集水盘3装在底部;上部出风口8附近的喉管64处设收水器7;进风口8开在塔体下部侧面,其该处内壁设挡水圈4。”



针对本专利权,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2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授权文本,共5页;

请求人认为:1.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喷雾推进雾化装置5”,说明书中仅在第2栏第3自然段第5行引用了申请号为90106170.0的中国专利文件(申请日为1990年11月2日)进行说明,没有就“喷雾推进雾化装置5”的结构进行详细描述,而该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为1992年5月13日,在本专利申请日1990年11月9日之后,不是现有技术,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喷雾推进雾化装置5”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同时无法实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一系列的部件,缺少它们之间相对位置和连接关系的技术特征,即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07年1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

附件2:公开日为1992年5月13日、公开号为CN1060979A(专利申请号为90106170.0)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8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7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25480C(专利号为90106170.0)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4页;

附件4:请求人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90106170.0号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从本专利说明书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清楚了解装置5的结构,因此无法根据说明书实现本专利。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3月2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请求人于2007年1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6月1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7月1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坚持其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2)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喷雾推进雾化装置5”就是指引证文件中的“喷雾推进雾化装置”,本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中没有该装置,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如本专利说明书中第2栏所述的现有喷射式冷却塔存在的三个问题,只有利用引证文件中的“喷雾推进雾化装置”才能解决上述问题。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本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喷射式冷却塔存在如下问题:1.依靠喷雾流的引射作用抽风,从原理上讲达不到冷却所需要的数量级的气?′比,降温有限,其效果不如现行通风冷却塔。2.缺乏性能优良的低压,大流量大流道的雾化装置,喷雾效果好与不易堵塞这一对矛??难以克服。3.迄今所见的依靠水轮机叶片推动风扇旋转的抽风机构因推力有限,结构不尽合理,难以达到理想的风量。鉴于以上情况至今未见到喷射式冷却塔占领市场和在生产中推广应用。因此,本专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新型冷却塔,在已有采用多次引射旋流雾化喷头去填料喷雾冷却已取得显著效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去掉风机而又不使风量减小,能耗增大,设备增多,并能进一步提高循环水的冷却效果。而要达到上述的发明目的并解决上述的技术问题,必须要利用到“喷雾推进雾化装置”。因此附件2(即本专利说明书中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中的关于“喷雾推进雾化装置”的具体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本专利所必不可少的内容。(2)本专利说明书中虽然没有直接地记载关于“喷雾推进雾化装置”的具体内容,但是由于其采用了引证另一篇中国专利文件(申请号为90106170.0,即附件2)的撰写方式,且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满足公开日(1992年5月13日)不晚于本专利的公开日(1992年5月20日)的要求,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3节中对引证文件的相关规定:“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如果引证文件满足上述要求,则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所引证文件中的内容”,因此,关于“喷雾推进雾化装置”的具体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完本专利说明书之后可以从引证文件(即附件2)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内容。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有关说明书应该充分公开发明的规定。

同理,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唯一地得出“喷雾推进雾化装置5”的内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 关于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喷雾推进通风冷却塔,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新型冷却塔,在已有采用多次引射旋流雾化喷头去填料喷雾冷却已取得显著效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去掉风机而又不使风量减小,能耗增大,设备增多,并能进一步提高循环水的冷却效果。权利要求1中已经记载了进水总管1,进水支管或进水管1,出水管2,集水盘3,通风口8,塔体6,收水器7,挡水圈4、出风口9,以及塔体6内设置一个以上(含一个)的喷雾推进雾化装置5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冷却塔。至于请求人所述的前序部分中各部件之间相对位置和连接关系的技术特征,并不是解决本发明所称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90106174.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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