鼠标第三轴输入器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鼠标第三轴输入器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967
决定日:2007-11-1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8218191.4
申请日:1998-08-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先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01-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亚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媛媛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贾彦飞
国际分类号:G06F3/03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专利法意义上的实用性是指该专利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如果专利能够制造或使用,而且还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即使是技术方案存在着对操作使用人的操作技能要求较高、容易产生误操作的问题,但因其可在产业上制造并且可以使用,不能否认该专利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实用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1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鼠标第三轴输入器结构”的98218191.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8年8月12日,专利权人为亚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鼠标第三轴输入器结构,主要由一旋转式编码器、一放大轮、一组支柱及一电源开关组合而成,其特征在于:上述旋转式编码器被固定在一侧支柱外的电路板上,是由与放大轮同步旋转的六角形轴尖所操控,而随放大轮的被施压与正逆转而输出信号,上述放大轮藉由一具有挠性的轴杆穿挂在一组支柱之间,但轴杆的一端呈六角形轴尖则插入在旋转式编码器内,另一端则设有一随放大轮同步旋转的小轮,并因被施压稍呈弯弧以触动电源开关接通电源;上述该组支柱之一设有较浅轴槽,另一侧设有较深轴槽,以让放大轮轴杆两端分别挂靠,并让挂套在较深轴槽端的轴杆呈如钓杆可被下压弯弧或反弹回复;该电源开关设在小轮下端,达到随放大轮同步旋转并被按压触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先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6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理由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仅能适用于开关中的一种类型,即带有回复弹簧型的开关,几乎不能实施在另一类无弹簧的薄膜开关上,即使可以实现,对操作使用人员的操作技能的要求提高,应用难度有所增加,使该技术方案失去了实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7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7年7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07年9月4日进行口头审理。

因故,本案合议组成员发生了变更。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没有异议。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表示本专利在应用弹簧开关的时候是可以实现的,应用薄膜开关的时候是不能实现的。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并没有限定开关的类型,也不对开关进行改进,轴杆的挠性可以实现开关的导通和断开。

双方当事人当庭已经充分发表意见,口头审理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书面意见和证据。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口审结束之日起2日内提交相关出庭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否则视为没有出席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9月4日收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出庭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9月7日收到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其内容与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的陈述意见相同。由于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已经充分发表上述意见,请求人也已充分了解上述意见,因此合议组不再将该意见陈述书转文给请求人。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在应用弹簧开关的时候是可以实现的,应用薄膜开关的时候是不能实现的;在应用薄膜开关时,开启开关的压力和转动旋转编码器的压力比较接近,较难区分,单凭挠性轴杆结构无法解决此矛盾,因此本专利在薄膜开关场合几乎无法实施,即使可以实现,然而对操作使用人员的操作技能的要求也会有所提高,应用难度有所增加。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并没有限定开关的类型,也不对开关进行改进,轴杆的挠性可以实现开关的导通和断开。

根据说明书,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传统的具有第三轴输入器的鼠标结构,因考虑其品质可靠度与降低其生产成本,使之更具有产品竞争力,都在不断改进其组合的各部件,相对的,目前使用的鼠标第三轴输入器又显得即将落伍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鼠标第三轴输入器结构,主要由一旋转式编码器、一放大轮、一组支柱及一电源开关组合而成,其特征在于:上述旋转式编码器被固定在一侧支柱外的电路板上,是由与放大轮同步旋转的六角形轴尖所操控,而随放大轮的被施压与正逆转而输出信号,上述放大轮藉由一具有挠性的轴杆穿挂在一组支柱之间,但轴杆的一端呈六角形轴尖则插入在旋转式编码器内,另一端则设有一随放大轮同步旋转的小轮,并因被施压稍呈弯弧以触动电源开关接通电源;上述该组支柱之一设有较浅轴槽,另一侧设有较深轴槽,以让放大轮轴杆两端分别挂靠,并让挂套在较深轴槽端的轴杆呈如钓杆可被下压弯弧或反弹回复;该电源开关设在小轮下端,达到随放大轮同步旋转并被按压触接”。本专利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提供一种改进的鼠标第三轴输入器结构,以精简结构、降低成本和增进其组装品质的可靠度和耐用度。由此可见,本专利的技术主题是鼠标第三轴输入器,其仅对鼠标第三轴的输入器结构进行改进,改进中涉及电源开关的部分仅仅为对电源开关触发方式的改进,而非对电源开关本身的改进,电源开关是现有技术中的一个部件,触压式开关在鼠标中的应用属于常用技术。而且,本专利在应用无弹簧的触压式开关,特别是请求人主张的薄膜开关时,操作人员通过施加不足以使挠性轴杆变形的旋转力来使旋转编码器转动,通过施加足以使挠性轴杆发生变形的压力来实现开关的开启,虽然这两个压力比较接近,但并不是不能区分,然后通过释放压力,借助轴杆的挠性反弹回复,关断电源开关16。虽然本专利存在着在使用该采用了例如薄膜开关的的鼠标时需要操作人员小心翼翼地控制压力大小、而且可能会出现误操作的问题,但是本专利已经清楚地记载了改进后的鼠标第三轴输入器的结构,只要将该鼠标第三轴输入器替换现有鼠标中的相应结构即可,采用此结构的鼠标在产业上是能够被制造和使用的,该鼠标是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可实施的产品,并且该鼠标能够达到本专利组合结构简洁、降低成本、增进组装品质的可靠度和耐用性的技术效果。

因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鼠标第三轴输入器结构中电源开关采用带有弹簧的触压式开关或者采用例如薄膜开关的触压式开关,二者之间仅存在技术方案操作是否方便的差异,不存在不能够在工业上制造或者不能使用的问题。所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有实用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条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98218191.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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