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电脑词典(牛津2000)-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掌上电脑词典(牛津2000)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662
决定日:2007-11-19
委内编号:6W066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059548.5
申请日:2005-05-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
授权公告日:2005-12-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山名人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改平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4-02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其申请日前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即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先公开发表过,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2月21日授权公告的200530059548.5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掌上电脑词典(牛津2000)”,申请日是2005年5月16日,专利权人是中山名人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0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公开发表过,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的公报复印件1页;

附件2:本专利的外观设计图片1页;

附件3:于2003年12月1日公开的第565247号台湾新式样专利公报复印件5页。

附件4:附件3的外观设计图片1页;

附件5:2003年7月2日公开的第02368165.9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1页;

附件6:2004年6月公开的电子词典操作手册2页;

附件7:2004年7月10日公开的关于XD-M730型号电子词典的报刊报道复印件2页;

附件8:2003年1月30日公开的关于XD-R970和XD-R820型号电子词典的报刊报道复印件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月12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转送给专利权人,于2007年4月11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2007年8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9月1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在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合议组成员。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的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的代理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既未参加口头审理,也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请求人的代理人陈述了请求无效的理由和依据,同时提交了附件3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检索咨询中心2007年9月7日确认的与原件相同的公报复印件,并将本专利与各证据中的外观设计进行了对比,认为本专利与附件3和附件5中所示的外观设计相近似,附件6至附件8进一步证明本专利在其申请日之前早已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无效。

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附件1是本专利的公报复印件,用于说明本专利情况。

附件3是第565247号台湾新式样专利公报复印件, 口头审理时请求人提交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检索咨询中心2007年9月7日确认的与原件相同的公报复印件,合议组予以采信。该台湾新式样专利公报所示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电子字典”,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1日,该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前,故附件3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的证据。

3.外观设计对比

本专利为掌上电脑词典(牛津2000),附件3所示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为电子字典,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故可以进行外观设计相近似性比较??

观察本专利的各视图可见,本专利大体上呈长方体,主视图所示的正面分为转轴部分与主体部分,主体部分两侧各有一??装饰线,中间有一略有突起的月牙形装饰图案,后视图所示背面两侧有一定宽度的装饰条,在使用状态参考图中,可以看到长方形显示屏和呈六横排分布的按键。(详见本专利附图)

观察在先设计的各视图可见,在先设计在闭合状态下大体上呈长方体,第8图所示的正面分为转轴部分与主体部分,主体部分两侧各有一条装饰线,在第1图和第7图中,均可以看到长方形显示屏和呈六横排分布的按键。(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两者的相同点为:两者大体上呈长方体,正面中的转轴部分与主体部分的形状及比例基本相同,主体部分两侧都各有一条装饰线;在两者的打开状态图(本专利中指使用状态参考图,在先设计中指第1图和第7图)中,两者的显示屏形状基本相同、键盘中各按键的形状及布局都近似。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本专利主视图所示的正面中有一略有突起的月牙形装饰图案,而在先设计中无此设计;后视图所示背面中两侧有一定宽度的装饰条,而在先设计中无此设计。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一般消费者而言,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整体形状及比例近似,两者的显示屏形状基本相同、键盘中各按键的形状及布局近似。与在先设计相比,本专利主视图中月牙形装饰图案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后视图中的装饰条处于产品背面,对产品的整体视觉印象不具有显著的影响,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整体形状近似,两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公开发表过,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的结论,故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再作出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30059548.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后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右视图 左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





本专利附图





   

第1图 第2图 第3图 第4图





  

第5图 第6图 第7图





 

第8图 第9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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