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国槐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694
决定日:2007-11-20
委内编号:4W016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11751.1
申请日:2003-01-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胡忠义
授权公告日:2005-11-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赵法科
主审员:苏青
合议组组长:张宗任
参审员:张巍
国际分类号:A23F3/ 34 A23L2/ 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1月2日授权公告、申请号为03111751.1、名称为“国槐茶”的发明创造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3年1月19日,专利权人是赵法科。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国槐茶,其特征在于由以下原料制成:槐果、槐米、小麦、绿豆、白萝卜、蜂蜜、花粉,槐果、槐米的重量配比为,槐果:槐米=3~5:1~2,小麦的加入量为槐果、槐米总量的0.5~1.5%,绿豆的加入量为槐果、槐米总量的4~6%,白萝卜的加入量为槐果、槐米总量的2~4%??蜂蜜的加入量为槐果、槐米总量的1~3%,花粉的加入量为槐果、槐米总量的1~3%,制备方法为:
(1)将槐米、槐果清洗干净,晒干;
(2)烘烤;
(3)粉碎,达到正常茶叶的粒度;
(4)小麦炒至焦黄粉碎,绿豆炒熟粉碎,白萝卜晒干打成粉状,与槐米、槐果、花粉混合,再加熬制好的蜂蜜调匀,凉干。”
针对上述专利权,胡忠义(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申请号为87107111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审定说明书复印件,审定公告日为1990年4月25日。
附件2:申请号为93105411.7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94年7月20日。
附件3: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江苏新医学院编的中药大辞典(上册)的前扉页、第240、241页、后扉页,中药大辞典(下册)的前扉页、第1800、2271、2272、2481、2482页、后扉页的复印件,均为1997年11月第10次印刷。
附件4: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5: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6:盖有“北京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药理学教研室”章、名称为“还童茶药理作用研究”的第1-6页复印件。
附件7: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山东中医学院中药方剂教研室编的中药方剂学(上册)的后扉页、第734-735页的复印件,1976年3月第1次印刷。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4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请求,专利权人未作出任何书面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了审理。
合议组于2007年6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8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于2007年8月22日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异议、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3、附件7的原件,并明确附件6不作为证据使用,仅作为合议组的参考。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理由是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1中所增加的国槐茶的配制方法中的“烘烤”步骤没有限定温度值,超出了原始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中的槐果、槐米之比,小麦、绿豆、白萝卜的重量配比得不到说明书实施例的支持,权利要求1中的制配方法中的烘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3、7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使用。合议组告知请求人口审之后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4、5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提出异议,上述附件1、2、4、5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附件1的审定公告日、附件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未对附件3、附件7提出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3、附件7的原件,经合议组核实,上述附件3、7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附件3、附件7均为技术词典,并且印刷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相关领域的公知常识。
请求人明确附件6不作为证据使用,仅作为合议组的参考。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在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即附件4)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3均不包含有关国槐茶的制备方法的技术特征,但在附件4的说明书第2页的实施例一记载了国槐茶的配制方法的各个步骤,并且明确记载了“160度左右进行烘烤”步骤,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即附件5)的权利要求1中,相对于附件4的权利要求书而言,增加了有关国槐茶的配制方法,其配制方法还包括“烘烤”步骤,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可知,由于附件4说明书记载了“160度左右进行烘烤”,根据附件4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配制方法中包含“烘烤”步骤,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配制方法中的“烘烤”步骤没有限定温度值不会导致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槐果、槐米之比以及小麦、绿豆、白萝卜的重量配比,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即附件5)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三个实施例中仅给出了上述槐果、槐米之比以及小麦、绿豆、白萝卜的重量配比的部分数值范围,但是在附件5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部分明确记载了“槐果、槐米的重量配比为,槐果∶槐米=3~5∶1~2”、“小麦的加入量为槐果、槐米总量的0.5~1.5%,绿豆的加入量为槐果、槐米总量的4~6%,白萝卜的加入量为槐果、槐米总量的2~4%”,即权利要求1中的槐果、槐米之比以及小麦、绿豆、白萝卜的重量配比与附件5说明书记载的槐果、槐米之比以及小麦、绿豆、白萝卜的重量配比完全对应一致,虽然附件5的说明书中未将上述技术内容记载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而是记载在发明内容部分,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上述内容中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烘”的含义为用火或蒸汽使身体暖和或者使东西变熟、变热或干燥,授权公告文本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部分明确记载“本发明的国槐茶,其特征在于由槐果、槐米为原料经烘干、粉碎而成”,同时授权公告文本说明书第2页的实施例一也明确记载“160度左右进行烘烤”步骤,虽然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烘烤”的温度范围,但是制作国槐茶时烘烤的温度范围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权利要求1的制配方法中的“烘烤”步骤。
因此,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有关槐果、槐米之比,小麦、绿豆、白萝卜的重量配比以及制配方法中的烘烤步骤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包括以下技术特征:
①一种国槐茶,其特征在于由以下原料制成:槐果、槐米、小麦、绿豆、白萝卜、蜂蜜、花粉,
②槐果、槐米的重量配比为,槐果:槐米=3~5:1~2,
③小麦的加入量为槐果、槐米总量的0.5~1.5%,绿豆的加入量为槐果、槐米总量的4~6%,白萝卜的加入量为槐果、槐米总量的2~4%,蜂蜜的加入量为槐果、槐米总量的1~3%,花粉的加入量为槐果、槐米总量的1~3%,
④制备方法为:(1)将槐米、槐果清洗干净,晒干;(2)烘烤;(3)粉碎,达到正常茶叶的粒度;(4)小麦炒至焦黄粉碎,绿豆炒熟粉碎,白萝卜晒干打成粉状,与槐米、槐果、花粉混合,再加熬制好的蜂蜜调匀,凉干。
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行、第4页第13行至第18行、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槐实茶剂的制作方法,本茶剂以槐实为基料,配料时加入槐米、营养剂、原花粉添加剂、天然植物清香剂或合成可食清香剂,将挑选好的槐实、槐米净洗,放入烘干箱中加热到150℃保温12分钟灭菌,然后用远红外线烘干至要求程度,在室温10-15℃,湿度45cf -50cf 的条件下破碎、精选,加入槐实70%,槐米5%,原花粉6%,枣料3%,可可16%,制成茶剂,再经过紫外线和巴氏消毒,用纸袋包装袋内装1.5克,用塑薄密封。也就是附件1中槐实、槐米之比为14:1,原花粉为槐实、槐米总量的8%,即附件1公开了技术特征①中的国槐茶包括槐果、槐米、花粉,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①中的国槐茶包括小麦、绿豆、白萝卜、蜂蜜,也没有公开技术特征②③以及技术特征④中的步骤(4)。
附件2(参见权利要求2)公开了一种复方国槐茶的制作方法,槐豆65%,槐米15%,即槐豆、槐米之比大约为4.33:1,在技术特征②的槐果、槐米比例范围之内。
附件3记载了小麦、绿豆、白萝卜、蜂蜜的功用主治,附件7记载了浮小麦的功效应用。
由此可见,虽然附件2公开了技术特征②,但是附件2、3、7均没有公开技术特征①中的国槐茶包括小麦、绿豆、白萝卜、蜂蜜,也没有公开技术特征③以及权利要求④中的步骤(4),虽然附件3记载了小麦、绿豆、白萝卜、蜂蜜的功用主治,附件7记载了浮小麦的功效应用,但是没有给出将小麦、绿豆、白萝卜、蜂蜜用于制作国槐茶的技术启示,同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产生排除体内毒素、气血畅通、提高免疫力、对肠道通便与睡眠有特效、不影响睡眠且能改善睡眠等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7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第03111751.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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