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微滤布过滤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684
决定日:2007-11-22
委内编号:5W089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08593.2
申请日:2005-03-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阿克-艾罗比克系统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7-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浦华控股有限公司
主审员:董晓静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任颖丽
国际分类号:B01D 33/21, B01D 3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本质在于用其声称的某一技术手段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但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说明书对该技术手段的描述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清楚、正确地具体实施,则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7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微滤布过滤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20008593.2,申请日是2005年3月18日,专利权人是浦华控股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微滤布过滤机,包括池体(4),分别设置在池体一侧的进水口(2)和另一侧的出水口(9),设置在池体内的中空六方轴(7)、滤盘(6)以及设置在滤盘两侧的滤布反抽吸机构(5),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中空六方轴水平布置;滤盘采用纳米滤布滤盘,该滤盘垂直安装在中空六方轴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阿克-艾罗比克系统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5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具体意见陈述;
附件2:本专利的授权公告说明书;
附件3:[美]梅特卡夫和埃迪公司、秦裕珩等译、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6月第4版第一次印刷的《废水工程处理及回用》的封面、版权页、第797~799页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4:公告日为2000年8月15日的美国专利文献US6103132A,共8页;
附件5:附件4第6页右栏第42~66行的中文译文,共1页;
附件6:可事托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滤布滤池宣传页,原件,共4页;
附件7:北京康利胶印厂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是“我公司曾于2003年8月18日为可事托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印制‘滤布滤池’设备样本5000份(10包)”,复印件,共1页;
附件8:公告日为2001年9月25日的美国专利文献US6294098B1,共8页;
附件9:附件8第7页左栏第30~41行的中文译文,共1页;
附件10:公告日为2000年7月18日的美国专利文献US6090298A,共7页;
附件11:附件10第5页左栏第1~16行的中文译文,共1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的区别仅在于进水口,这是附件3虽未记载但却必定含有的部件,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即使认为本专利的纳米滤布与附件3公开的聚酯编织针毡滤布或合成纤维绒滤布不同,由于本专利并没有解释纳米滤布的材料和制作方法,只能认定其是现有技术,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2)如果专利权人认为纳米滤布是其发明点,那么由于专利权人没有在说明书中对其详细说明,以致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根据这一名称得知其具体材料和制造方法,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被附件4完全公开,不具备新颖性,即使认为权利要求1的纳米滤布不同于附件4所述的滤布,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4)附件7证明附件6的出版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附件6公开了权利要求1除“纳米滤布”以外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5)附件8、10公开的过滤装置结构与权利要求1的结构一致。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7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8月13日和2007年8月20日共提交了两次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3将滤布转盘过滤器作为表面过滤的一种形式进行介绍,图中的中央集水管是圆型而非六方结构,未提及本专利的核心内容如池体进出水布置方式、轴的具体形式、滤盘安装方式、反抽吸机构的详细结构和滤布的具体特征。附件6仅散发给有限的客户,不是公开出版物,也没有对设备结构进行详细公开,而且其滤布靠外部反冲洗达到清洁目的,本专利则是通过负压反抽吸方式,二者不同。附件4是单个滤盘对应一套反抽吸结构,附件8、10的中心轴为圆形截面且滤盘通过至少三个轴承与中心轴连接,本专利则是每两组或三组滤盘对应一套反抽吸结构,滤盘直接安装在中空六方轴上。(2)在表面过滤中,滤布材质和技术规格参数是整个过滤系统最核心、最关键的部分,本专利的纳米滤布是根据中国的实际不同水质情况,充分考虑污水的黏度、悬浮物特性和耐磨性能等原因,通过实际经验取得的最核心的技术,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中简单提到的聚酯编织针毡滤布和合成纤维滤布相比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专利权人认为没有必要介绍其制造方法。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9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1月5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8月13日和2007年8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并充分发表了意见: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是,本专利说明书因未充分公开权利要求1记载的“纳米滤布”,因而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3、4、8、10及其译文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7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中用附件7证明附件6公开的时间,用附件6评价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专利权人认可附件3、4、8、10的真实性和附件5、9、11的译文准确性,对附件6、7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请求人主张附件7的原件已随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由于专利权人在答复的意见陈述书中未提出异议,故未让附件7的证人出庭。合议组认为本案案卷中保留的是附件7的复印件,因而要求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结束后的10日内提交复审委员会转送的文件。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请求人认为“纳米滤布”是很模糊的概念,不知道是指滤布厚度或空隙是纳米级,还是指用纳米材料制成的滤布,而且纳米材料有很多种,有金属、非金属的,用纳米材料制成布包括用含有纳米添加剂的纤维来制成布,也包括直接用纳米材料制成布,所以是不清楚的。专利权人则认为纳米滤布就是用纳米材料制成的滤布,材料是纳米的,清华大学的学报已经公开了纳米材料可以制成纳米布,但是纳米滤布用作这个领域是第一次。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请求人认为附件3~11已经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即使区别在于中空六方轴以及纳米滤布,这也是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则认为区别就是中空六方轴和纳米滤布,中空六方轴不易变形、强度高,纳米滤布具有说明书所述的不黏结、悬浮物自动脱落的优点,纳米布用于这一领域是本专利的发明点。
2007年11月7日,专利权人提交其收到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转送的附件6、7,经合议组核实该附件7也是复印件。
此外,专利权人还随上述文件提交了补充答辩意见,认为本专利的独到之处是①采用中空六方轴,这是为了增加中空轴的强度并防止焊接易变形,和②采用新型纳米滤布,这是其公司技术人员经过大量实验和探索,把清华大学新研制的纳米材料应用到这一设备上,起到了如说明书所述不黏结、悬浮物自动脱落等效果。专利权人还主张其采用的纳米滤布材质是现在广泛使用的,并提交以下证据说明纳米布制造:
证据1:2007年11月7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打印的关于申请号为03131586.0、发明名称为“纳米纤维防护过滤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申请人为东南大学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和摘要的检索结果页。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要考虑现有技术的水平,并具体判断发明的本质。如果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本质在于用其声称的某一技术手段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但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说明书对该技术手段的描述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则说明书不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具体到本案中,请求人提供附件3、4、8和10,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附件4、8、10的译文准确性也予以认可,附件4、8、10的内容分别以附件5、9、11为准;而且这些附件的公开日都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上述附件上所记载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对背景技术和实用新型内容的描述,专利权人认为现有技术采用滤盘水平布置,导致水中的悬浮物很快就会沉积在滤料的表面堵塞通道,因此存在缺陷,本专利的改进之处在于滤盘采用垂直设计,中空六方轴内出水,滤布采用纳米材料不黏结,使得水中的悬浮物沉积在滤料的表面到一定程度就会自动脱落,从而克服了现有技术的不足和缺陷。但是,根据附件3、4、8、10记载的内容,现有技术中已经有滤盘垂直布置、中空轴出水和设置滤布的过滤机技术方案,例如附件3公开了包括池体、出水口、水平布置的中空轴、垂直安装的滤盘和真空吸入装置且滤布为聚酯编织针毡滤布和合成纤维滤布的滤布转盘过滤器,附件4公开了包括池体、进出水口、水平布置的中空轴以及滤盘上覆盖有滤布的滤盘过滤设备,附件8、10公开了包括池体、进出水口、滤盘、滤布和中空轴的过滤装置。由此可以看出,本专利的改进实质上在于中空轴是六方的,和采用了纳米滤布。也就是说,采用“纳米滤布”是本专利为解决悬浮物粘结这样的技术问题所必须的技术手段。
但说明书对“纳米滤布”的描述仅为“采用纳米材料做滤布”,并无其它如材料化学名称、化学/物理状态和制备方法等足以确认该化学产品的内容,而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纳米滤布”和“采用纳米材料做滤布”的描述都是含糊不清的,纳米滤布可能指含有纳米添加剂的纤维来制成的滤布,也可能指用纳米纤维本身制成的滤布,还有可能是指其它的材料;同时“纳米材料”本身也是一个含义非常宽泛而且可以有很多不同理解的用语,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无法清楚、正确地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的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说明不符合专冀?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和之后补充答辩中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证据,合议组认为,首先,专利权人?¨口头审理时声称采用清华大学研制的纳米材料,但是对于这一主张专利权人并未提供证据支持,本专利说明书也未对此给出任何有关的指引,因此不足以说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即可实现所述纳米滤布的技术方案。其次,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后陈述“纳米滤布材质是现在广泛使用的一种”并提交了证据1,但是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引用证据1所提到的03131586.0号专利申请,而仅仅记载了“纳米滤布”和“采用纳米材料做滤布”,并非专利权人在补充答辩意见中所解释的“纳米纤维”以及所举证据1涉及的纳米纤维,而且专利说明书本身也未对所采用的“纳米材料”为纳米纤维给出任何相关指引,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无法确定本专利的“纳米滤布”是证据1所涉及的纳米纤维,也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地、唯一地确定其技术内容,因此证据1不足以证明本专利说明书是公开充分的。再次,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强调的“滤布的材质及技术规格参数是过滤系统最核心、最关键的部分,我们的纳米滤布是根据中国的实际不同水质情况,充分考虑污水的黏度、悬浮物特性和耐磨性能等原因,通过实际经验取得的最核心的技术,比请求人提交的附件中简单提到的聚酯编织针毡滤布和合成纤维滤布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我公司的技术人员经过大量实验和探索,把清华大学新研制的纳米材料应用到这一设备上”,也从侧面证明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仅从“纳米材料”的描述尚不能实现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20008593.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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