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电动自动高压供水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785
决定日:2007-11-23
委内编号:5W073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7211687.7
申请日:1997-03-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温岭市耀达电器厂
授权公告日:1999-1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新华
主审员:朱明雅
合议组组长:陈迎春
参审员:崔国振
国际分类号:C02F 1/50 E03B 1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如果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取得了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12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多功能电动自动高压供水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是97211687.7,申请日是1997年3月1日,专利权人是刘新华。本实用新型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 1. 一种多功能电动自动高压供水器,包括水泵、电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贮气罐,贮气罐通过带有出水单向阀的进水连接管和水泵连接,水泵和电机连接。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电动自动高压供水器,其特征在于:贮气罐内设有过滤和杀菌消毒装置。
3.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电动自动高压供水器,其特征在于:贮气罐底部有一贮气罐底盖,贮气罐底盖上设有带单向阀的连接管;贮气罐与贮气罐底盖用螺纹连接。
4.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电动自动高压供水器,其特征在于:贮气罐的出水口上装有水龙头或喷雾器。
5.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电动自动高压供水器,其特征在于:贮气罐上可设置根据贮气罐压力控制电机开、关的电动自动接触器。
6.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电动自动高压供水器,其特征在于:贮气罐的出水口和控制电机开、关的电动自动接触器也可装在贮气罐底部的进水连接管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温岭市耀达电器厂(下称请求人)于2005年12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3、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24617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月29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5年12月16日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6年1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实用新型直接靠电机、水泵及单向阀进水,而对比文件1主要利用射水器结合电磁阀再将水吸入贮气罐内;本实用新型的贮气罐内设有过滤和杀菌消毒装置,而对比文件1中的空气过滤器的作用仅是向贮气罐内补充空气;本实用新型的贮气罐底盖上设有单向阀的连接管,出水口接有水龙头或喷雾器,这些对比文件1中都没有;本实用新型仅用一电动自动接触器结合单向阀即能自动控制开、关,而对比文件1中的结构极复杂;本实用新型的出水口和电动自动接触器可以安装在贮气罐的进水连接管上,而对比文件1中的上述装置只能安装在固定位置,因此,本实用新型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构更合理、更实用,易于操作、检修,具有显著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应维持本专利有效。
合议组于2006年3月20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6年5月2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
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决定。
决定的理由
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对比文件1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关于新颖性、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电动自动高压供水器,其包括:(a) 水泵;(b)电机;(c)贮气罐;(d)该贮气罐通过带有出水单向阀的进水连接管和水泵连接;(e)水泵和电机连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全自动稳压供水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该供水器也包括有水泵电机、气压罐,气压罐通过水射器、带有电磁阀的吸水管后与水泵连接,之后再与进水管连接,水泵和电机是一体的(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⑴两者的水泵、电机、气压罐的连接方式不同,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进水管通过电机水泵连接到贮气罐,而对比文件1中进水管是通过水射器后再与贮气罐相连;⑵两者的工作原理和方式不同,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通过水泵给贮气罐加压向外供水,水泵的水即为进水,当水泵停止工作时是没有水进入贮气罐,而对比文件1中是贮气罐内有一个贮气囊,进水管与管网供水相连,当管网水压增高时候,水泵停止工作,此时进水管中仍有水进入贮气罐,只不过此时是利用贮气囊的压力自动提供压力给贮气罐,当贮气罐中的水位下降到一定程度,水泵电机工作,向贮气罐中补水,向贮气囊中补气;⑶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自动高压供水,对比文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高层建筑自动稳压供水中的问题。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所述的供水器在结构、工作原理和方式上存在以上区别,且两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不同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技术方案上的区别以及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97211687.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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