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维护旋转补偿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免维护旋转补偿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746
决定日:2007-11-26
委内编号:5W087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74933.1
申请日:2005-08-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宋章根
授权公告日:2006-09-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洪亮
主审员:刘鹏
合议组组长:左一
参审员:李阳
国际分类号:F16L5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的过程中,如果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不存在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的技术启示,则应当认为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9月6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520074933.1、名称为“免维护旋转补偿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5年8月29日,专利权人是洪亮。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免维护旋转补偿器,主要由内管、外管和密封填料构成,外管伸出段为变径管,内、外管之间靠近变径管处有钢球,密封填料的端面有压料法兰,其特征是压料法兰的外侧设有压簧法兰,压簧法兰与压料法兰之间沿内管外壁周向均布6~12只压缩弹簧,压簧法兰与内管之间设有位于法兰环形槽内的钢球。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免维护旋转补偿器,其特征是所有压缩弹簧尺寸一致,两端固定在压料法兰和压簧法兰的凹坑或定位柱上。

3、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免维护旋转补偿器,其特征是压簧法兰与外管端口处的法兰之间设有3~6根拉紧螺栓,压料法兰套在螺栓上。

4、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免维护旋转补偿器,其特征是所述变径管为台阶式圆柱管,其外端小径管的内径与所述内管的内径相等,变径管内部台阶面与内管端口相靠近,间隙1~2mm。”

针对上述专利权,宋章根(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4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5897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3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17282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7月27日;

证据3:专利号为特开平8-270816的日本公开专利公报复印件,公开日为1996年10月15日;

证据4:证据3的全文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①证据1公开了一种旋转补偿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主要由内管(1)、外管(7)和密封填料(4)构成,外管伸出段为变径管,内、外管之间靠近变径管处有钢球(6),密封填料的端面有压料法兰(3),压料法兰与内管之间设有位于法兰环形槽内的钢球(2),该钢球相当于本专利的压簧法兰内设置的钢球,因为压料法兰和压簧法兰通过同一螺栓一体连接在外管上,且压簧法兰的目的是对密封填料有很好的压紧作用,所以钢球在前或在后,其功能和效果是一样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压料法兰(10)的外侧设有压簧法兰(9),压簧法兰与压料法兰之间沿内管外壁周向均布6只压缩弹簧(11)”被证据2公开,且其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管道密封领域,通过弹簧使密封填料或密封圈的密封效果更好,即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上述证据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②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这种设置和固定弹簧的方式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③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④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一种常规设置,在证据1、证据2的说明书附图中均有批露,在证据3中也公开了“变径管(3)为台阶式圆柱管,外端小径管的内径与所述内管(2)的内径相等,变径管内部台阶面与内管端口靠近”,而特征“间隙1~2mm”是间隙小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5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受理通知书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1-4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9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1月1日进行口头审理。

2007年11月1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及证据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评价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无效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专利公开文本,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3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并且证据1-3的专利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证据4(证据3的全文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合议组以证据4作为证据3的译文使用。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免维护旋转补偿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改进的旋转式补偿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包括内管(1)、异型管接头(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管,从说明书附图中可以看出异型管接头(7)的左侧直径变化,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外管伸出段为变径管),内管(1)从异性管接头(7)端口延长伸至其中后部,内管(1)外置有密封座(5)和压盖法兰(3)(由于该压盖法兰(3)实际起推动密封材料的作用,因此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密封填料端面处的压料法兰),密封座(5)、压盖法兰(3)和内管(1)间还设有密封材料(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密封填料),密封座(5)和压盖法兰(3)用压紧螺栓(9)连接,与异型管接头(2)相结合处的内管(1)上置有一凸台(10),凸台(10)与密封座(5)之间形成的凹槽内设有滚珠(6),压盖法兰(3)内另设有开口对着内管(1)的凹槽,凹槽内放有滚珠(2)(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一段,附图1)。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a)2个钢球的位置不同,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内、外管之间靠近变径管处有钢球,并且压簧法兰与内管之间设有位于法兰环形槽内的钢球,而证据1中在凸台(10)与密封座(5)之间形成的凹槽内设有滚珠(6),压盖法兰(3)内另设有开口对着内管(1)的凹槽,凹槽内放有滚珠(2);(b)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压料法兰的外侧设有压簧法兰,压簧法兰与压料法兰之间沿内管外壁周向均布6~12只压缩弹簧,而证据1中没有公开弹簧,因此也不存在推动弹簧的压簧法兰。

证据2公开了一种助压密封伸缩器(即热力管道系统中的补偿器,其与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相同),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本助压密封伸缩器由左接管(1)、右接管(2)、密封垫圈(3)、弹簧加压机构(4)所组成,左接管(1)为一管径不变的直管,由接管(2)带法兰(6)的一端为一管径与左接管(1)相同的管子,另一端的管径较大可使左接管(1)插入,弹簧加压机构由翼盘(9)、压板(10)、弹簧(11)、螺栓(12)组成,在翼盘(9)与压板(10)之间安放弹簧(11),该弹簧套在螺栓(12)上,安装时拧紧螺栓(12),压迫翼盘(9),翼盘(9)压缩弹簧(11),推动压板(10),使压板(10)压迫密封垫圈(3),使其处于密封状态(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7行至第2页第8行,附图1)。

由证据2所公开内容可知:左接管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内管,右接管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管,密封垫圈起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密封填料的作用,那么压迫密封垫圈的压板(10)也就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压料法兰,而翼盘(9)则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压簧法兰,由证据2附图1可知翼盘(9)在压板(10)的外侧(即公开了区别特征(b)中压料法兰的外侧设有压簧法兰),证据2公开了在翼盘(9)与压板(10)之间安放弹簧(11),并且为了使受力均匀而将弹簧沿内管外壁周向均匀分布是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也就可以进一步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有5只弹簧,(又由于该图是剖面图,因此可以得出至少存在6只弹簧),因此证据2公开了区别特征(b),但证据2中并未公开钢球,因此证据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a)。

由于证据1和证据2都没有公开区别特征(a),由于该区别特征(a),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钢球的位置设置加大了内外管支承间的距离,即使支承处出现间隙,也能减小内外管轴线的歪斜,保持同轴度,并且该区别特征(a)也不是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因此现有技术并没有给出在压簧法兰与内管之间增设钢球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关于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由于权利要求2-3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关于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在证据3中公开了“变径管(3)为台阶式圆柱管,外端小径管的内径与所述内管(2)的内径相等,变径管内部台阶面与内管端口靠近”,而特征“间隙1~2mm”是间隙小的常规选择,从而认为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因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故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依赖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虽然没有提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证据3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但是合议组认为鉴于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所以首先评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证据3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证据3只公开了一种带有抗震接头的阀门,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a),该区别特征具有加大了内外管支承间的距离,即使支承处出现间隙,也能减小内外管轴线的歪斜,保持同轴度的作用,证据3并没有给出起到上述作用的技术手段,该区别特征也并不是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因此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证据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从而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证据3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520074933.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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