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卷绕式三维立体变压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884
决定日:2007-11-27
委内编号:5W075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236753.0
申请日:1999-07-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徐春昌
授权公告日:2000-09-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西大族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覃冬梅
合议组组长:熊婷
参审员:贾彦飞
国际分类号:H01F30/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1、说明书是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2、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清楚地限定了其保护范围,则这样的权利要求是清楚的。
3、如果权利要求的多个技术特征是从不同方面进行限定,而不是简单的文字重复,则这样的权利要求是简要的。
4、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则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00年9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卷绕式三维立体变压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为99236753.0,申请日为1999年7月30日,专利权人是谢伟民,2003年8月4日变更为江西丰电三维电气有限公司,2007年9月17日变更为江西大族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被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卷绕式三维立体变压器,包括三个单相铁芯(8)、由吊螺捍(4)连接起来的上压板(1)和下托板(5)、上绝缘压块(10)、下绝缘压块(11)、螺捍(2)、蝶形弹簧垫圈(9)、尼龙螺捍(7)、线圈绕组(3),铁芯(8)由芯柱、铁轭构成,其特征是:
a.铁芯(8)为单相框式铁芯,芯柱由不同宽度的导磁材料卷绕而成、互成60?夹角,每个框式铁芯(8)的半圆芯柱与另一框式铁芯(8)的半圆芯柱组合成一圆形芯柱;每个框式铁芯8的上、下铁轭与另一框式铁芯(8)的上、下铁轭互成60?夹角,三个圆柱形芯柱、上、各三条共六条铁轭组成变压器的三维立体结构;
b.框式铁芯(8)的芯柱为卷绕多层式、由导磁材料经专用卷绕设备卷绕而成,每卷一层均向外倾斜移动一定的距离、倾斜的角度为30?,形成每级芯柱为一平行斜边形截面;
c.整个变压器器身由三根绑扎在三项铁芯柱上互成120?的吊螺捍(4)连接并紧靠在上、下铁轭上的上压板(1)和下压板(5),组成基础承重骨架,高、低压线圈绕组(3)由上、下绝缘压块(10)、(11)分别与上压板(1)、下托板(5)连接定位紧固;
d.高、低压线圈绕组(3)由特殊专用绕线机在铁芯柱上卷绕而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卷绕式三维立体变压器,其特征是:线圈绕组(3)的首末端加强绝缘、内装压力继电器(12)、外设膨胀式片式散热器,面盖焊死油箱。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卷绕式三维立体变压器,其特征是:线圈绕组(3)设计成H级绝缘,层间及端部均采用NOMEM绝缘纸作为绝缘,采用真空胶封等特殊工艺,制成环保节能型H级绝缘干式变压器。”
针对本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徐春昌(以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2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有:
附件1: 授权公告号为CN213470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9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5月26日;
附件2: 名称为“最佳立体三相变压器”的宣传册原件;
附件3: 名称为“发明创新科技之星奖(英文)”的宣传册原件;
附件4: “S11系列配电变压器图纸问世”复印件1页,请求人声称于2002年2月出版的《变压器》第36页;
“STI开发设计的几种新产品简介”复印件1页,请求人声称于2002年7月出版的《变压器》第34页;
“S11系列立体卷铁芯配电变压器”复印件4页,请求人声称于2005年12月出版的《变压器》第1至4页;
“采用科学降噪方法实现变压器耗材的节省”复印件2页,请求人声称于2006年1月出版的《变压器》第6至7页;
“江西丰电三维电气公司产品广告”复印件1份,请求人声称于2004年1月出版的《变压器》第35页;
附件5: 《奇案共欣赏》兼评专利法及其细则有误(起诉状),共28页;
附件6: 《奇案共欣赏》法官靠编造谎言判定胜败(上诉状),共24页;
附件7: 授权公告号为CN239649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8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9月13日;
附件8:(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1103990A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7页,其公开日为1995年6月21日;
附件9: 北京一中院庭审笔录第4页和第5页的复印件2页
请求人于2006年3月26日再次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该无效宣告请求书与请求人于2006年2月17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相比仅仅在结合证据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具体意见陈述部分有语句的改动,其无效理由和采用的证据均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8月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06年12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于2007年1月16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转给请求人,但请求人认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人当庭表示无效宣告理由以于2006年3月26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为准,专利权人表示同意,本次口头审理以请求人于2006年3月26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为基础。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请求人当庭表示附件1-7、附件9仅作为辅助资料使用。合议组当庭告知:下列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在生效的612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已作出审查决定,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不予审理,具体如下: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专用与通用设备不清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中初等数学常识不清楚;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中初等数学常识不清楚、专用设备不公开。请求人认为上述无效请求理由与612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完全相同,但所依据的证据不同。
至此,本案合议组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认定
鉴于请求人当庭表示附件1-7、附件9仅作为辅助资料使用,因此,合议组对上述附件不作为对比文件加以考虑。
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为1995年6月21日,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而且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可以用作评价本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一事不再理
由于请求人提出本专利无效理由中有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专用与通用设备不清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中初等数学常识不清楚;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中初等数学常识不清楚、专用设备不公开的部分,已在生效的612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作出审查决定,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本案合议组不予审理。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请求人提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具体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存在如下不清楚、不完整问题:
(1)技术领域不清楚:把本专利应用的技术领域当成本专利的技术领域。
(2)背景技术不清楚:本专利的背景技术中把一些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无关的内容放在背景技术中,而且本专利“最接近”的现存技术三相对称式变压器存在三相磁路不平衡问题是错误的。
(3)技术问题不清楚: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中把一些等同技术问题重新作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把现有技术和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早已解决的技术问题重新作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本专利将“节材”作为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体积小、重量轻和成本低是必然存在,没有必要重新作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三相磁路平衡等问题在100多年前早已解决,并不是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易维护在几十年前早已解决,并不是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相对三相对称式卷铁芯变压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只有节材(节能)和降低噪声。
(4)技术方案不清楚、不完整:
共有技术特征不清楚、不完整
本专利共有技术特征部分,除了缺少本专利与三相对称式卷铁芯变压器共有必要技术特征:由△(角形)轭立体卷铁芯和绕在三个柱上的三相线圈组成,或者,是由三个卷铁芯框实行上下轭两两相接组成上下正三角形轭铁,左右柱两两相并组成三个柱铁,并且三相线圈绕在三个柱铁上;还存在如下不清楚、不完整问题:( 三相变压器中包括的三个单相铁芯应改为包括三个卷铁芯框,( 缺少三个卷铁芯框之间的关系,( 线圈绕组缺少与三个柱的关系,( 由吊螺捍连接起来的上压板和下托板、……、尼龙螺捍,这些内容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应从共有技术特征中去掉。
区别技术特征不清楚、不完整
本专利区别技术特征部分,除了缺少区别必要技术特征:△(角形)轭中的每个轭及三个柱中的每个柱的形状;还存在如下不清楚、不完整的问题:( 初等数学常识不清楚:在区别技术特征部分的a.中的芯柱互成60o角的记载,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的芯柱互成0o角相矛盾、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芯柱互成0o角相矛盾、与附件5的三相对称式卷铁芯附图中的芯柱互成0o角相矛盾、与附件4的S11系列立体卷铁芯配电变压器一文附图3中的芯柱互成0o角相矛盾;在区别技术特征部分的c.中的整个变压器器身由三根绑扎在三相铁芯柱上互成120o的吊螺捍……的记载,可以得出三相铁芯柱也互成120o的推论,这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三相铁芯柱互成0o相矛盾、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的三相铁芯柱互成0o相矛盾、与附件5的三相对称式卷铁芯附图中的芯柱互成0o角相矛盾、与附件4的S11系列立体卷铁芯配电变压器一文附图3中的芯柱互成0o角相矛盾、与区别技术特征部分的a.中的芯柱互成60o相矛盾;在区别技术特征部分的b.中的形成每级芯柱为一平行斜边形截面的记载,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3中的每级芯柱是平行四边形截面相矛盾、与对比文件1的柱铁每级是平行四边形截面相矛盾。( 本领域的常识不清楚:在区别技术特征部分的a.中的芯柱互成60o角的记载,违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附加技术方案中的内装压力继电器、外设膨胀油箱和油箱盖与沿焊死的记载、线圈绕组采用NOMEX纸作端部及层间绝缘和采用真空胶封的记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这些内容应从附加技术方案中去掉。
(5)预期效果不清楚:本专利的预期效果中有体积小、重量轻和成本低、三相磁路平衡、波形好、易维护的记载,本专利用落后作为效果;本专利的预期效果中的具有良好的电气及机械性能、较高的耐热等级能适用于高原及湿热地区的记载,是几十年前早已具有的效果,不是本专利才取得的,应从本专利的预期效果中去掉。
综上所述,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存在十分严重的不清楚、不完整问题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节规定,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根据上述规定,请求人所提出的本专利说明书存在的不清楚、不完整的问题(1)至(3)和(5),都不影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2节、第2.2.3节、第2.2.4节有关技术领域、背景技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益效果的规定,上述问题(1)至(3)和(5)应属于本专利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理由。因此,请求人所提出的由于本专利说明书存在的不清楚、不完整的问题(1)至(3)和(5)而导致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人提出的有关说明书的问题(4)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技术方案中共有技术特征部分缺少共有必要技术特征:“由△(角形)轭立体卷铁芯和绕在三个柱上的三相线圈组成,或者,是由三个卷铁芯框实行上下轭两两相接组成上下正三角形轭铁,左右柱两两相并组成三个柱铁,并且三相线圈绕在三个柱铁上”,这仅仅属于说明书撰写方式的问题,上述技术特征实际上在说明书技术方案的结构特点a和d(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5段和第8段)中以及说明书的附图1和2中已有说明和体现,所不同的仅仅是表达方式不一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能够实现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从说明书的撰写上看,上述技术特征是否应撰写为说明书技术方案的共有必要技术特征,并不是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的理由。
请求人提出的有关说明书的问题(4)中,请求人所认为本专利技术方案中共有技术特征部分存在的问题“( 缺少三个卷铁芯框之间的关系”、“( 线圈绕组缺少与三个柱的关系”,也仅仅属于说明书撰写方式的问题,实际上上述“三个卷铁芯框之间的关系”以及“线圈绕组与三个柱的关系”在说明书技术方案的结构特点a和d(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5段和第8段)中以及说明书的附图1和2中已有说明和体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能够实现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从撰写上看,上述技术特征是否应添加到说明书技术方案的共有技术特征部分,这并不是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的理由。
请求人提出的有关说明书的问题(4)中,请求人所认为本专利技术方案中共有技术特征部分存在的问题“( 三相变压器中包括的三个单相铁芯应改为包括三个卷铁芯框”、“( 由吊螺捍连接起来的上压板和下托板、……、尼龙螺捍,这些内容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应从共有技术特征中去掉”,也都是属于说明书撰写和表达方式不同的问题,这并不影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并达到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的程度,因此,上述问题也不是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的理由。
请求人提出的有关说明书的问题(4)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部分缺少区别必要技术特征:△(角形)轭中的每个轭及三个柱中每个柱的形状。然而上述有关“△(角形)轭中的每个轭的形状”的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技术方案的结构特点a至d(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5段至第8段)中以及说明书的附图1至3所公开的内容,并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就能够得出的,即按照技术手段“芯柱为卷绕多层式、由导磁材料经专用卷绕设备卷绕而成,每卷一层均向外倾斜移动一定的距离、倾斜的角度为30o,形成每级铁芯为一平行斜边形截面”可以制造得出如附图1-3公开的“单相框式铁芯”,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得出每个轭的具体形状和每个柱的具体形状,因此,请求人所提出的上述缺少技术特征的问题并不存在,因而上述问题也不是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的理由。
请求人提出的有关说明书的问题(4)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所存在的问题“( 初等数学常识不清楚”、“( 本领域的常识不清楚”,主要都是请求人认为“区别技术特征部分的a.中的芯柱互成60o角的记载”引起的,但事实上,说明书中的记载为“a.铁芯为单相框式铁芯、芯柱由不同宽度的导磁材料卷绕而成、互成60o夹角”,根据说明书上下文以及附图1和2公开的内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理解上述说明书记载中“互成60o夹角”的主语应该是铁芯而不是指芯柱,因此,请求人所认为的“a.中的芯柱互成60o角的记载”并不属实。此外,关于请求人认为“c.中的整个变压器器身由三根绑扎在三相铁芯柱上互成120o的吊螺捍……的记载,可以得出三相铁芯柱也互成120o的推论”、“在区别技术特征部分的b.中的形成每级芯柱为一平行斜边形截面的记载,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3中的每级芯柱是平行四边形截面相矛盾”,根据说明书附图1-3公开的内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说明书中有关“互成120o的吊螺捍”的描述,应该指的是吊螺捍的轴心连线互成120o,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说明书中有关“形成每级芯柱为一平行斜边形截面”,指的是每级芯柱的横截面为一平行斜边形截面,这与说明书附图3中公开的内容并不矛盾,因此请求人所认为矛盾的地方实际上并不存在。最后,关于请求人认为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的一些内容应从附加技术方案中去掉,这仅仅属于说明书撰写的问题。因此,上述问题都不是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的理由。
综上所述,请求人所提出的本专利说明书存在不清楚、不完整问题(1)至(5)而导致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请求人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
(1)前序部分不清楚、不简要:
前序部分,除了缺少本专利与三相对称式卷铁芯变压器共有必要技术特征:由△(角形)轭立体卷铁芯和绕在三个柱上的三相线圈组成,或者,由三个卷铁芯框实行上下轭两两相接组成上下正三角形轭铁,左右柱两两相并组成三个柱铁,并且三相线圈绕在三个柱铁上;还存在如下不清楚、不完整问题:( 三相变压器中不可能有单相铁芯存在,应把包括三个单相铁芯改为:三个卷铁芯框,( 缺少三个卷铁芯框之间的关系,应补充为:三个卷铁芯框互成60o角组成△(角形)轭立体卷铁芯,( 线圈绕组缺少与三个柱的关系,应补充为:三相线圈绕在三个柱上,( 记载了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的内容:由吊螺捍(杆)连接起来的上压板和下托板、……、尼龙螺捍(杆),应从前序部分去掉。
(2)特征部分不清楚、不简要:
特征部分应记载本专利与三相对称式卷铁芯变压器的区别必要技术特征:△(角形)轭中的每个轭是“半圆柱”形和三个柱中的每个柱是“圆柱”形;特征部分还存在如下不清楚、不完整的问题:( 共有与区别技术特征不清楚:其中内容(()a.中的铁芯为单相框式铁芯,(()a.中的每个框式铁芯的上、下铁轭与另一框式铁芯的上、下铁轭互成60o夹角,(( )a.中的上、(下)各三条共六条铁轭组成变压器(铁芯)的三维立体结构,(()b.中的框式铁芯为卷绕多层式,是本专利铁芯与三相对称式卷铁芯共有的技术特征,不是区别技术特征,应从特征部分去掉。( 必要技术特征不清楚:其中内容c.中的整个变压器器身……、下托板连接定位紧固,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应从特征部分去掉。( 产品类型与方法类型不清楚:其中内容(()b.中的框式铁芯的芯柱由导磁材料经专用卷绕设备卷绕而成,是铁芯的制造方法,不属于本专利的保护类型;内容(()d.中的高、低压线圈绕组由特殊专用绕线机在铁芯柱上卷绕而成,是线圈的制造方法,不属于本专利的保护类型,均应去掉。(特征部分表述不简要:(()其中内容a.中的芯柱由不同宽度的导磁材料卷绕而成……,每个框式铁芯的半圆芯柱与另一框式铁芯的半圆芯柱组合成一圆柱形芯柱;b.中的每个框式铁芯为卷绕多层式……;既然每个框式铁芯是半圆芯柱,那么芯柱必然是由不同宽度的导磁材料卷绕而成,框式铁芯为卷绕多层式也是必然的,因此存在对同一部分铁芯结构进行重复表述的不简要问题。(()其中内容a.中的每个框式铁芯的半圆芯柱与另一框式铁芯的半圆芯柱组合成一圆柱形芯柱;每个框式铁芯的上、下铁轭与另一框式铁芯的上、下铁轭互成60o夹角;与三个圆柱形芯柱、上、各三条共六条铁轭组成变压器(铁芯)的三维立体结构;都是表述本专利的整体铁芯结构,存在对本专利整体铁芯结构进行重复表述的不简要。(( )凡在前面特征部分指出应去掉的内容均存在不简要问题。
综上所述,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存在十分严重的不清楚、不简要问题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其次,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特殊情况下,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物理或化学参数表征;当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3节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要。例如,一件专利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
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问题(1)中,请求人认为前序部分缺少共有必要技术特征:“由△(角形)轭立体卷铁芯和绕在三个柱上的三相线圈组成,或者,是由三个卷铁芯框实行上下轭两两相接组成上下正三角形轭铁,左右柱两两相并组成三个柱铁,并且三相线圈绕在三个柱铁上”,上述技术特征实际上在权利要求1的特征a和d中已有说明,所不同的仅仅是表达方式不一样,这并未影响权利要求1清楚地确定其保护范围,因此,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问题(1)中,请求人认为前序部分存在问题“( 缺少三个卷铁芯框之间的关系,应补充为:三个卷铁芯框互成60o角组成△(角形)轭立体卷铁芯”、“ ( 线圈绕组缺少与三个柱的关系,应补充为:三相线圈绕在三个柱上”,实际上上述“三个卷铁芯框之间的关系”以及“线圈绕组与三个柱的关系”在权利要求的特征a和d中已有说明,所不同的仅仅是表达方式不一样,这并未影响权利要求1清楚地确定其保护范围,因此,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问题(1)中,请求人认为前序部分存在问题“( 三相变压器中不可能有单相铁芯存在,应把包括三个单相铁芯改为:三个卷铁芯框”、“( 记载了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的内容:由吊螺捍连接起来的上压板和下托板、……、尼龙螺捍,应从前序部分去掉”。上述问题( 仅仅属于表达方式不同的问题,并且请求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三相变压器中不可能有单相铁芯存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权利要求1整体技术特征的描述,可以理解该“三个单相铁芯”就是“三个卷铁芯框”,因此,这并未影响权利要求1清楚地确定其保护范围。上述问题(中请求人所认为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的内容“由吊螺捍连接起来的上压板和下托板、……、尼龙螺捍”同样清楚地限定了权利要求1要保护的范围,因此,上述内容是否应删除,并不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理由。
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问题(2)中,请求人认为特征部分缺少区别必要技术特征:△(角形)轭中的每个轭是“半圆柱”形和三个柱中的每个柱是“圆柱”形;即△(角形)轭中的每个轭的形状。然而上述有关“△(角形)轭中的每个轭的形状”的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并结合所属技?ˉ领域的公知常识,就能够得出的,即按照技术特征“芯柱为卷绕多层式、由导磁材料经专用卷绕设备卷绕而成,每卷一层均向外倾斜移动一定的距离、倾斜的角度为30o,形成每级铁芯为一平行斜边形截面”得到“单相框式铁芯”,则可得出每个轭的具体形状,因此,请求人所提出的上述缺少技术特征的问题并不存在,上述问题也并不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理由。
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问题(2)中,请求人认为特征部分还存在不清楚、不完整的问题“( 共有与区别技术特征不清楚”、“( 必要技术特征不清楚”,即请求人认为内容(()至(()是本专利铁芯与三相对称式卷铁芯共有的技术特征,不是区别技术特征,应从特征部分去掉,内容c.中的整个变压器器身……、下托板连接定位紧固,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应从特征部分去掉。然而不管上述内容(()至(()是撰写于特征部分还是前序部分,都不影响权利要求1清楚地表述其要保护的范围,内容c.中的整个变压器器身……、下托板连接定位紧固,作为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的一部分也清楚地限定了权利要求1要保护的范围,因此上述内容是否应删除,并不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理由。
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问题(2)中,请求人认为特征部分还存在不清楚、不完整的问题“( 产品类型与方法类型不清楚:其中内容(()b.中的框式铁芯的芯柱由导磁材料经专用卷绕设备卷绕而成,是铁芯的制造方法,不属于本专利的保护类型;内容(()d.中的高、低压线圈绕组由特殊专用绕线机在铁芯柱上卷绕而成,是线圈的制造方法,不属于本专利的保护类型,均应去掉”。请求人提出的上述内容(()和(()虽然属于方法特征,但是对于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当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是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来表征的,因此上述内容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产品类型与方法类型不清楚,因此也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问题(2)中,请求人认为特征部分还存在不清楚、不完整的问题“(特征部分表述不简要。(()其中内容a.中的芯柱由不同宽度的导磁材料卷绕而成……,每个框式铁芯的半圆芯柱与另一框式铁芯的半圆芯柱组合成一圆柱形芯柱;b.中的每个框式铁芯为卷绕多层式……;既然每个框式铁芯是半圆芯柱,那么芯柱必然是由不同宽度的导磁材料卷绕而成,框式铁芯为卷绕多层式也是必然的,因此存在对同一部分铁芯结构进行重复表述的不简要问题。(()其中内容a.中的每个框式铁芯的半圆芯柱与另一框式铁芯的半圆芯柱组合成一圆柱形芯柱;每个框式铁芯的上、下铁轭与另一框式铁芯的上、下铁轭互成60o夹角;与三个圆柱形芯柱、上、各三条共六条铁轭组成变压器(铁芯)的三维立体结构;都是表述本专利的整体铁芯结构,存在对本专利整体铁芯结构进行重复表述的不简要。(( )凡在前面特征部分指出应去掉的内容均存在不简要问题”。请求人所认为上述问题(中的第(()点,内容“a.中的芯柱由不同宽度的导磁材料卷绕而成……,每个框式铁芯的半圆芯柱与另一框式铁芯的半圆芯柱组合成一圆柱形芯柱;”与内容“b.中的每个框式铁芯为卷绕多层式……”是从不同的方面对权利要求1进行的限定,并不是文字上的简单重复,不属于重复限定,因此是简要的。请求人所认为的上述问题(中的第(()点和第(( )点,相应的内容也是对权利要求1不同方面的限定,并不是文字上的简单重复,不属于重复限定,因此是简要的。请求人所提出上述特征部分表述不简要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所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理由不成立。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请求人提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具体理由为:
(1)本专利不能制造:对铁芯公开不完整,由于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仅对三个卷铁芯框的芯柱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进行公开,对三个卷铁芯框的铁轭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彻底没公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制造不出来铁芯的。
(2)本专利产生消极效果:本专利在节材(节能)和降低噪声的效果上没有请求人在先公告的三相高效变压器好,因此本专利产生了消极效果,没有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针对请求人所提出的上述理由(1),由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手段,即按照技术手段“芯柱为卷绕多层式、由导磁材料经专用卷绕设备卷绕而成,每卷一层均向外倾斜移动一定的距离、倾斜的角度为30o,形成每级铁芯为一平行斜边形截面”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单相框式铁芯”,由此也可以得出每个轭的具体形状,因此,不需要公开每个轭的具体形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手段也能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所提出的上述理由(1)不成立。
针对请求人所提出的上述理由(2),由于本专利技术方案在不浪费材料的情况下铁芯柱的填充系数高,获得了节能、省材、体积小、低噪音等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请求人所提出的上述理由(2)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所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理由不成立。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请求人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卷绕式三维立体变压器,包括三个单相铁芯、由吊螺捍连接起来的上压板和下托板、上绝缘压块、下绝缘压块、螺捍、蝶形弹簧垫圈、尼龙螺捍、线圈绕组,铁芯由芯柱、铁轭构成,其特征是:
a.铁芯为单相框式铁芯,芯柱由不同宽度的导磁材料卷绕而成、互成60?夹角,每个框式铁芯的半圆芯柱与另一框式铁芯的半圆芯柱组合成一圆形芯柱;每个框式铁芯的上、下铁轭与另一框式铁芯的上、下铁轭互成60?夹角,三个圆柱形芯柱上、各三条共六条铁轭组成变压器的三维立体结构;
b.框式铁芯的芯柱为卷绕多层式、由导磁材料经专用卷绕设备卷绕而成,每卷一层均向外倾斜移动一定的距离、倾斜的角度为30?,形成每级芯柱为一平行斜边形截面;
c.整个变压器器身由三根绑扎在三项铁芯柱上互成120?的吊螺捍连接并紧靠在上、下铁轭上的上压板和下压板,组成基础承重骨架,高、低压线圈绕组由上、下绝缘压块分别与上压板、下托板连接定位紧固;
d.高、低压线圈绕组由特殊专用绕线机在铁芯柱上卷绕而成。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三相高效变压器,其主要特征是:铁芯由三个用硅钢带绕好的单相铁芯实行两两相接组成上下三角形轭铁,两两相并组成三个柱铁、三相初次级线圈分别绕在三个柱铁上,它的上下三角形轭铁是正三角形轭铁,三个柱铁都相同。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 “每个框式铁芯的半圆芯柱与另一框式铁芯的半圆芯柱组合成一圆形芯柱”、“框式铁芯的芯柱为卷绕多层式、由导磁材料经专用卷绕设备卷绕而成,每卷一层均向外倾斜移动一定的距离、倾斜的角度为30?,形成每级芯柱为一平行斜边形截面”等技术特征,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存在明显的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7、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请求人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参照以上对新颖性的评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 “每个框式铁芯的半圆芯柱与另一框式铁芯的半圆芯柱组合成一圆形芯柱”; ( “框式铁芯的芯柱为卷绕多层式、由导磁材料经专用卷绕设备卷绕而成,每卷一层均向外倾斜移动一定的距离、倾斜的角度为30?,形成每级芯柱为一平行斜边形截面”。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节能、省材、低噪音、体积小、成本低等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99236753.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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