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贴(朗格果肉橙)-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标贴(朗格果肉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688
决定日:2007-11-30
委内编号:6W071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133465.6
申请日:2005-11-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淑辉
授权公告日:2006-11-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树鸣
主审员:李巍巍
合议组组长:吴大章
参审员:周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9-08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二者在标贴的整体形状,各图案的内容版式即半环形与文字结合的图案、“VC”图案、三个切面橙子的设计、表现方式均趋于相近似的情况下,二者的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性的影响,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2006年1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530133465.6 号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名称是“标贴(朗格果肉橙)”,申请日是2005年11月11日,专利权人是陈树鸣。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杨淑辉(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3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在出版物上已经公开了与本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为支持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是200430078236.4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1页;

附件2是本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相比较,本专利仅进行了部分文字的替换,即“ ‘统一鲜橙多’改为‘果肉橙’ ”,属于明显的抄袭行为。应当宣告本专利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规定于2007年6月5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告知专利权人如逾期不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提交的证据,专利权人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指出如对本案合议组人员有回避请求的,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天内提交书面请求书,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的请求。

在以上审理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合议组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200430078236.4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经本案合议组核实,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专利申请日是2004年7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2月16日,该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为“标贴(统一鲜橙多维生素版)”(下称在先设计)。该对比文件的授权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5年11月11日),属于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述出版物,可以作为判断与本专利是否相近似的有效证据。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为“标贴”的外观设计,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具有可比性。

3.本专利所示标贴的授权公告的视图仅为主视图,简要说明记载:1.本设计为平面产品,后视图无特征,省略后视图。2.主视图中灰色部分为透明部分。3.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本专利形状为长方形,背景色为桔红色,图案分为左中右三部分,左右两部分的图案相同,主要为,黑色半环形底衬上注有白色“果肉橙”文字,红色“V”字和艺术化黑色“C”字图案、白色橙肉及橙皮的图案;中间部分图案的上部为黑色半环形底衬上注有白色“果肉橙”文字,红色“V”字和艺术化黑色“C”字图案,中下部长方形框内为被覆盖的文字和条形码。(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所示标贴的授权公告的视图为主视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简要说明记载:1.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2.A、B、C、D、E、F部为透明。本专利形状为长方形,背景色为黄色和桔黄色,图案分为左中右三部分,左右两部分的图案相同,主要为,绿色半环形上注有白色“统一鲜橙多”文字,红色“V”字、白色的“+”和艺术化深兰色“C”字图案,“C”字的未端为三个桔黄色圆形、橙肉及橙皮为透明图案;中间部分的上部为绿色半环形上注有白色“统一鲜橙多”文字,红色“V”字和艺术化深兰色“C”字图案,中下部中长方形框内为被覆盖的文字和条形码。(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由上面的描述可知,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形状相同,整体图案的布局相同,主体图案设计相同,二者主要不同点是半环形上所标注的文字不同,本专利为“果肉橙”,在先设计为“统一鲜橙多”;艺术化的“C”字未端收笔不同,本专利为渐细收笔,在先设计为三个圆形收笔;二者的色彩不同,本专利为桔红、白色和黑色搭配,在先设计为黄色、桔黄色、绿色和深兰色搭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合议组认为:标贴上出现的包括产品名称在内的文字不考虑其作为文字的字意,仅视为是一种图案;尽管本专利和在先设计均请求保护标贴的色彩,但二者色彩的明暗变化基本相同,背景色的色相相近似,且在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各图案版式的内容即半环形与文字结合的图案、“VC”图案、三个切面橙子的设计、表现方式及均趋于相近似的情况下,以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来观察,极易在视觉上产生混同、误认,二者的不同点仅属于局部细微差别,在整体视觉效果中不具有显著性的影响,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530133465.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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