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拍-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球拍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827
决定日:2007-12-03
委内编号:5W086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42318.1
申请日:2001-06-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厦门侨兴工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4-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成宗
主审员:侯曜
合议组组长:程强
参审员:黄强
国际分类号:A63B4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重点在于判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并且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而且所述技术方案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4月10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球拍”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1年6月25日,专利权人为张成宗。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球拍,包括拍框(1)、握柄(2),其特征在于:中空的拍框呈弧形弯折,且具有两个自由端部(11),握柄(2)由充气管(20)及包覆其上的纤维层(30)组成,握柄(2)前端嵌入拍框(1)的两个自由端部(11)并与之固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球拍,其特征在于:握柄(2)前端填塞整个中空的拍框(1)内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球拍,其特征在于:拍框(1)的自由端部(11)呈斜切面。”

针对上述专利权,厦门侨兴工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2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述证据:

证据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8页;

证据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编号为G062608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4页;

证据3:美国专利US4906226的公开文本,公开日为1990年3月6日,复印件共7页,权利要求书的译文共1页;

证据4:申请号为94113554.3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6年8月28日,复印件共15页;

证据5:台湾新型专利公报205720的公告文本,公告日1993年5月11日,复印件共11页;

证据6:台湾发明专利公报244339的公告文本,公告日1995年4月1日,复印件共20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或5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中“握柄由充气管及包覆其上的纤维层组成”,证据4公开了一种玻璃纤维加强塑胶球拍框,握把也是由弹性不可渗透管21(相当于本专利的充气管20)及包覆其上的纤维管材20(相当于本专利的纤维层30)组成,证据6公开的握把也是由薄管42(相当于本专利的充气管20)及包覆其上的纤维管状物40(相当于本专利的纤维层30)组成,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4,或者证据5和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4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3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6年4月25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3公开的的拍框和握柄是斜端面结合,螺丝锁固形式,需要钻孔破坏结构,且接触位置应力集中,球拍容易断裂,而本专利是更牢固的嵌入式结合,且由于充气管可变形,使握柄前端可按照自由端的形态嵌入,充气后纤维层与拍框的金属紧密结合,强度更高;证据4的不可渗透管在除模后由产品中移出,属于FPR纤维材加强塑胶框一体成型的制造方式,而本专利的握柄是由纤维层包裹两根两端密封的充气管组成,握柄前端纤维层完全嵌入拍框的两个自由端,其长度可按照强度需求设定,且嵌入的纤维层与握柄是一体结构,强度更高,且由于充气管的扩撑作用,使握柄与两个自由端结合更紧密,强度更高,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3和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2)证据5公开的球拍中,拍框与握柄的结合是插接式,即握柄顶端两侧形成的插入端插入铝合金头框的内孔,由于两部分已经固化成型,因此在结合时将由于各自具有的弧度和插入深度的限制而使结合位置的强度不好,尽管外层包覆了用于增强强度的纤维,但由于不是一体式结合,强度不佳,使球拍容易断裂;证据6公开的技术属于纤维材补强塑胶框一体成型的制作方式,与本专利的结构和作用均不同,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5和6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2007年7月10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拟定于2007年8月29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无效理由和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记录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确定其无效宣告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其中证据3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5和证据6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5、证据6和证据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其中证据5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2)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的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2的原件,以及加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证据5和6的复印件各一份,共31页。

(3)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证据3全文的中文译文一式两份各12页,合议组将其中一份保留在案卷中,另一份当庭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表示需要庭后再对其译文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口头审理结束后,请求人于2007年8月30日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由中国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发布的(95)智专三(一)02054字第09520104940号“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利举发鉴定书”,复印件共4页;

附件2:附件1中所述举发鉴定书涉及的台湾专利申请号090101386的举发理由书及证据,复印件共54页;

同时,请求人未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3的全文译文表示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无效宣告理由及范围的认定

1)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2)证据2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不是公开出版物,不能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也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并且,请求人在具体的无效理由中也没有使用该证据,因此合议组对其不予考虑。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无效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因此,对于请求人在口审结束后提交的附件1和附件2,由于已经超出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举证期限,合议组不予考虑。

4)合议组将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的权利要求书译文(下称译文3)与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3全文译文(下称译文3’)中的权利要求书部分进行了比较,发现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对一些术语的翻译不同,在技术内容上均基本忠实于原文,专利权人对译文3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并且截至本决定发出之日,请求人也未对译文3’表示异议,因此合议组对上述两译文均予以认可,同时从表述清楚的角度出发,统一使用译文3’。

因此,合议组审理的关于本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5和证据6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5、证据6和证据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重点在于判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并且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而且所述技术方案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球拍,包括拍框(1)、握柄(2),其特征在于:中空的拍框呈弧形弯折,且具有两个自由端部(11),握柄(2)由充气管(20)及包覆其上的纤维层(30)组成,握柄(2)前端嵌入拍框(1)的两个自由端部(11)并与之固接。

请求人认为:(1)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拍框,握柄,拍框的两个自由端部,以及握柄的前端嵌入拍框的两个自由端部并与之固接,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中“握柄由充气管及包覆其上的纤维层组成”,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加工时,通过对充气管充气,使包覆有纤维层的充气管扩撑填满整个模穴及拍框的自由端部,从而使球拍加热固化成型;证据4公开了一种玻璃纤维加强塑胶球拍框,握把也是由弹性不可渗透管21(相当于本专利的充气管20)及包覆其上的纤维管材20(相当于本专利的纤维层30)组成,其作用也是在加工时,当模具闭合后向弹性不可渗透管中供气,使之扩张,将管材20压抵模腔(33)的壁,加热冷却后固化成型,因此,证据4中公开的结构和作用与上述区别特征是一致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证据5公开了一种具有头框(22)和握柄(26)的碳纤球拍,还公开了中空的拍框呈弧形弯折并具有两个接合端,以及握柄(26)的前端插入段(232)嵌套插入头框(22)的两个接合端(221)的孔内而互相结合,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5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中“握柄由充气管及包覆其上的纤维层组成”,但该特征是球拍加工中的常见结构,如证据4中就是如此;而且证据6中公开的握把也是由薄管42(相当于充气管20)及包覆其上的纤维管状物40(相当于纤维层30)组成,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和6结合业内公知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握柄前端填塞整个中空的拍框内部,证据4和6都公开了纤维球拍成型结构和制造方法,且整个球拍(包括拍框和握把)均可由纤维管材20(证据4)或纤维管状物(证据6)制成,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且所起所用均为使球拍整体结构强度好,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拍框的自由端部呈斜切面,证据3的图2公开了上述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包括拍框和握柄的球拍,中空的拍框呈弧形弯折且具有两个自由端部,握柄由充气管及包覆其上的纤维层组成,握柄的前端嵌入拍框的两个自由端部并与之固接。如请求人认为的那样,这种球拍是为了解决拍框和握柄的结合部位由于仅有纤维层缠绕,其结合强度不足,拍框常常会向击球方向的垂直方向断裂,既增加消费者负担,又造成运动安全隐患的问题而设计制造的,因此,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克服拍框和握柄结合强度不足的球拍。

(1)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

请求人提供的证据3公开了一种网球拍,其中拍架22可以由金属、木头或合成的聚合物复合材料制成,其在结构上包括开放的部分26,开放的拍架部分26延伸出两个拍架叉形部件30和32,上面分别具有螺纹孔64和66,握柄24包括叉形端部38、持握端部40和握杆42,握杆42优选覆盖有一层或多层材料,至少最外层具有适于紧握的表面,例如皮革表面,叉形端部38包括两个叉形部件44和46,上面分别具有螺纹孔68和70,滑块耦合器52和54均具有一组螺纹孔56和58,并大体上将拍架的叉形部件的自由端34和36以及握柄叉形部件的自由端48和50包围,通过螺丝钉或螺丝定位销72和74以及76和78分别穿过上述螺纹孔而通过滑块耦合器52和54,将拍架叉形部件30和32的自由端34和36以及握柄叉形部件44和46的自由端48和50连接到一起。所述滑块耦合器结构的作用在于加强了球拍的稳定性并使球拍的拍架和握柄是可拆卸的,从而使球拍可以以更小的体积进行保存和运输(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3栏第31行-第5栏第45行)。此外,证据3中还公开了在每个拍架叉形部件的自由端还可以突起一个楔子,与握柄叉形部件自由端上的容纳槽口配合,使球拍的结构更为稳定(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5栏第46行-第6栏第20行)。在证据3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拍架为中空,握柄由充气管及包覆其上的纤维层组成,以及握柄前端嵌入拍框的两个自由端并与之固接的具体结构特征。

证据4也公开了一种玻璃纤维加强塑胶球拍框,其中框主体1具有由纤维加强塑胶制成的壳体,壳11的内部由延伸在正面平面方向上加强肋12分隔成一对延长腔11a和11b。这种拍框的生产方法是,将弹性不可渗透管21同轴插入热塑性树脂和加强玻璃纤维或碳纤维的混合物制成的管材20中,将两个上述结构的管材20放置在由两个分离半模31和31构成的模中30,模30的腔33具有所要生产的拍框形状,插入线引导条后合模,管材20的不可渗透管21的一端被封闭,将流体由不可渗透管21的另一端压入,不可渗透管21扩张使得管材20压抵模腔33的壁,整个模在压力下加热随后冷却,使拍框成型,除模后将不可渗透管21由产品中除去(参加证据4的说明书第3页第16行-第4页最后一行)。由此可见,证据4没有公开拍框具有两个自由端、握柄由充气管及包覆其上的纤维层组成,以及握柄前端嵌入拍框的两个自由端并与之固接的具体结构特征。

尽管证据3中公开了拍架和握柄的结合部位可以有楔槽嵌合的结构用来增强拍框的整体结构,但证据3中公开的拍架和握柄基本上仍然是以端对端结合,依靠滑块耦合器使其对接并采用螺丝锁固的形式组合起来,在拍架和握柄上需要有能够插入螺丝的孔。这与本专利中握柄由充气管和包覆于其上纤维层组成,握柄的前端嵌入拍框的自由端,依靠纤维层从内部使握柄与拍框固结的结合方式完全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拍架和握柄的结合方式。而证据4中的拍框是一个中空的整体结构,是由热塑性树脂和加强玻璃纤维混合物制成的管材在加工过程中一次成型的,显然也不存在拍架和握柄之间的结合问题。因此,证据4中既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从中获得启示,将证据4与证据3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本申请通过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提高了球拍质量,减轻了重量,并有效减轻了击球时的振动。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球拍产生了有益的效果,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和3分别对权利要求1中涉及的握柄的填塞方式和拍框自由端的形状进行进一步限定,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和4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自然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5和证据6的结合

证据5公开了一种具有铝拍框的碳纤维球拍,碳纤维复合材料一体成型的握柄的三角框顶端两侧形成一插入段,至少顶端一段为弧形中空铝框的头框具有内孔,恰可以紧密地嵌套入该三角框顶端两侧之插入段,至少一层碳纤维织层包覆顶端与三角框的接合处周面,经加热成型为碳纤维球拍(参见证据5的权利要求1)。

证据6公开了一种长纤维补强热塑性塑胶球拍的制造方法,包括将具有特定纤维材质的管状物放入模具中,向管状物内包裹的薄管中供气,使其膨胀并形成对管状物的内部压力,同时加热,随后冷却,使拍框成型(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段至第9页最后一段)。

本专利与证据5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握柄和拍框的结合方式:证据5中材质不同的握柄和拍框是依靠在接合处外缠绕碳纤维,然后加热成型而固结的,而本专利中握柄是依靠充气管外包裹的纤维层从内部使握柄与拍框固结的。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拍架和握柄的连接是通过碳纤维从内部嵌入中空拍框的两个自由端并固结成型的。本专利中,管状物的作用不仅在于充气使握柄成型,而且更重要的是支撑外面包覆的碳纤维层在加热时与拍框的两个中空自由端更好地贴合,从而在成型后使碳纤维与材质不同的拍框紧密结合。而证据6公开的是一种拍架和握柄材质相同,在加工过程中一次成型的球拍,并且其中薄管(相当于本专利的充气管)的作用仅在于在制造过程中,充气扩张后使由长纤维补强的热塑性塑胶薄膜缠绕形成的管状物更好地贴合模具,冷却后一次成型为球拍,由此可见,证据6中公开的拍架和握柄材质相同,显然不存在拍架和握柄之间的结合问题,且其中薄管的作用也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充气管。因此,证据6中既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从中获得启示,将证据6与证据5结合,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本申请通过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因握柄和拍架材质不同,其结合部位的结合强度不足,容易造成拍框往击球方向的垂直方向断裂的问题,提高了球拍质量,减轻了重量,并有效减轻了击球时的振动。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效果。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中涉及的握柄的填塞方式和拍框自由端的形状进行进一步限定,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5和6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自然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3、5和6的结合

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拍框的自由端部呈斜切面,证据3的图2公开了拍架叉形部件30和32的自由端34和36的端面是向外倾斜的,握柄叉形部件和自由端48和50的端面形状与之对应;图6公开了拍架叉形部件自由端134的端面是向外倾斜的,握柄叉形部件自由端148的端面形状与之对应。以上(2)中已经充分论述了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和6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即,证据6中没有公开或启示权利要求1与证据5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由于证据3也没有公开或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详见(1)的论述),因此,尽管证据3公开了“拍框自由端部呈斜切面”这一附加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无法从证据6或3中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采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提高了球拍质量,减轻了重量,并有效减轻了击球时的振动,产生了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01242318.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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