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瓶(十)-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瓶(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690
决定日:2007-12-04
委内编号:6W072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89478.2
申请日:2006-06-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英国石油国际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3-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丁兴林
主审员:李巍巍
合议组组长:吴大章
参审员:周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1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从整体上观察,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的形状和各个主要部位的形状及布局等方面均采用了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设计,且二者在桶盖和桶底上的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足以导致一般消费者对二者产生混同、误认,因此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2007年3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630089478.2 号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名称是“包装瓶(十)”,申请日是2006年6月2日,专利权人是丁兴林。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英国石油国际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5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在先公开的97315380.6号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故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宣告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是本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1页;

附件2是97315380.6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1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规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6月13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告知专利权人如逾期不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指出如对本案合议组人员有回避请求的,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天内提交书面请求书,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本案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在以上审理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97315380.6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所示专利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1月4日,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带盖的容器” (下称在先设计),经合议组核实,该复印件所示内容属实,其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2006年6月2日)之前,确系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发表的外观设计,可作为判定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效证据。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是容器的外观设计,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具有可比性。

3.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专利包括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简要说明中记载:后视图与主视图对称,省略后视图。从各视图上观察,本专利的整体形状为近似“n”形的扁桶体,整体桶身左厚右薄(略有不同);桶身的左上角为近似扁圆柱形的桶盖和散布麻点的桶颈,桶盖的顶部有一“人” 字形图案,其内有一圆形;桶身的右上部为弧形提手,其弧线一直延伸至桶身左下角,提手下方的弧形桶身表面为麻点状,桶底左侧略宽于右侧,其上有若干个环形设计。(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及A部局部放大图和B-B面(合议组对此二图不作描述)。从各视图上观察,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为近似“n”形的扁桶体,整体桶身左厚右薄(略有不同);桶身的左上角为近似扁圆柱形的桶盖和散布麻点的桶颈,桶盖的顶部有一“人” 字形图案;桶身的右上部为弧形提手,其弧线一直延伸至桶身左下角,提手下方的弧形桶身表面为麻点状,桶底左侧略宽于右侧,其上有一中间宽两侧窄的长形弧线设计。(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相比较后,可以看到,二者的整体形状是相同的;二者弧形手柄的形状是相同的;二者桶身的设计是相近似的;二者的桶颈部及桶身背部表面均带有“麻点”,二者的主要不同点是,扁圆桶盖顶部形状略有不同,本专利“人” 字形图案中有一圆形,在先设计无圆形设计;桶底的设计不同,本专利为若干环形,在先设计为长形弧线设计。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桶的底面在使用状态时,属于一般消费者不易观察到的部位,其上的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在二者整体形状和各部位的设计均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上述不同点仅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容易将二者混同、误认。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630089478.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仰视图 B-B剖面图 俯视图

右视图 主视图 左视图

后视图 A部局部放大图 立体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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