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纸板链式输送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废纸板链式输送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721
决定日:2007-12-10
委内编号:W5088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48699.0
申请日:2004-04-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郑州运达造纸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8-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龙飞
主审员:邓巍
合议组组长:宋鸣镝
参审员:弓玮
国际分类号:B65G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说明书是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时,应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作为判断主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仅知晓申请日之前本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也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现有技术中得到的有关内容,即使专利权人未在说明书中予以详细记载或描述,说明书也能够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8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废纸板链式输送系统”的200420048699.0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是2004年4月4日,专利权人是周龙飞。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废纸板链式输送系统,包括板链和槽底板、称重装置、自润滑装置、轻轨装置,其特征在于作为运动件的板链使用了双边防偏的板链,装载废纸的槽底板为深槽型。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废纸板链式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双边防偏的板链配置了自润滑装置,两边的板链每组有长轴牵引,使运动时板链不跑偏。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废纸板链式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联接板链的槽板为底部深槽,两边为直径不一样的圆弧凹口向下的圆弧板。”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郑州运达造纸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5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未对本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为:①说明书未对双边防偏的板链的具体结构以及通过长轴纠正输送槽底板跑偏的具体结构和原理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②说明书未对自润滑装置的结构组成、自润滑装置与链板之间的连接关系、自润滑装置如何实现自润滑的原理作出清楚的说明;③说明书未对称重装置的结构组成、称重装置与链板和槽底板之间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称重装置的工作原理作出清楚的说明;④说明书第2页第12-13行“槽底板7的两边设有同样的板链,板链由长轴6、粉末冶金衬套8、滚轮10组成、两边用长轴6连接”中未清楚表明:a、长轴6、粉末冶金衬套8和滚轮10之间的相互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b、板链与槽底板之间是否有相互连接关系以及如何连接;c、何种部件的两边用长轴6连接;⑤说明书第2页第14行“每块槽板的两边有大小不一的圆弧”中:a、未清楚说明槽板与槽底板、板链之间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b、“两边”、“大小不一”的含义不清楚;c、没有清楚说明大小不一的圆弧在两边如何设置,没有说明大小不一的圆弧的作用以及与其它部件的结合关系。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5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陈述意见。

2007年9月27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1月13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本次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请求人认为:由于本专利说明书未在如下几方面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本专利,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①说明书和附图均未清楚表明双边防偏的板链的具体结构、槽板和槽底板之间的关系、板链与槽底板之间相互连接,因而无法具体实施板链、槽底板和槽板;

②说明书和附图1中未对自润滑装置的结构组成、自润滑装置与链板之间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自润滑装置的作用以及如何实现自润滑的原理作出清楚的说明;

③说明书和附图1中未清楚表明称重装置的结构组成、称重装置与链板和槽底板之间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称重装置的作用以及如何实现称重的工作原理;

④本专利中所述的小圆弧和大圆弧必须搭接方能工作,此时会产生干涉状况,从而使得本发明不能正常工作。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①本专利中槽底板的左右两侧设有一个滚轮长轴,其将左右两侧的滚轮连接在一起,从而保证槽底板在传送过程中不跑偏;

②由槽板、双圆弧板和裙边构成一个整体结构的槽底板,从而保证槽底板不变形;

③由本专利附图3中可看出,粉末冶金衬套介于长轴和滚轮之间,粉末冶金套为内含油的粉末冶金套,从而为滚轮和长轴提供自润滑;

④称重装置为现有技术,本专利说明书无需对此详细说明;

⑤使用时,两槽板可单独使用,也可搭接使用,不会产生干涉现象。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因此在判断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时,关键是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依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虽然本专利说明书的部分内容存在描述不清晰的缺陷,但是上述缺陷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准确地理解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也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因此,有关“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得到支持,具体理由详述如下:



1、关于双边防偏的板链结构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均未清楚表明双边防偏的板链的具体结构、槽板和槽底板之间的关系、板链与槽底板之间相互连接,因而无法具体实施板链、槽底板和槽板。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是“纠正输送槽底板跑偏和槽底板变形”的技术问题(说明书第3页第14行)。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采用“双边防偏的板链每组中有长轴牵引使输送槽板不跑偏”和“槽底板为深槽型结构,增加其强度,使其在输送整包废纸时不变形”(说明书第3页第17行)的技术手段,结合说明书附图3,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了解涉及双边防偏板链中的长轴、粉末冶金衬套及滚轮的具体连接结构。说明书第4页第15-17行表明本专利的深槽型槽板由裙边、弧板和底板构成,结合附图4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了解槽板的具体结构,由此槽板和槽底板之间的结构关系是清楚的。由附图3中可得出槽底板与板链间通过角铁及螺栓连接。综上,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已清楚表明双边防偏的板链的具体结构、槽板和槽底板之间的关系及板链与槽底板之间的相互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实施本专利的板链、槽板和槽底板。



2、关于自润滑装置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1中未对自润滑装置的结构组成、自润滑装置与链板之间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自润滑装置的作用以及如何实现自润滑的原理作出清楚的说明,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不清楚、公开不充分。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3页第15行中已给出了“板链内含油粉末冶金衬套,使其自润滑”,由此,说明书已给出了自润滑装置实质是由“内含油粉末冶金衬套”构成,结合附图3所示的由长轴、粉末冶金衬套及滚轮构成的板链结构,本专利说明书实质上已对自润滑装置的结构组成、自润滑装置与板链之间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自润滑装置的作用以及如何实现自润滑作出了清楚的说明。



3、关于“称重装置”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1中未对称重装置的结构组成、称重装置与链板和槽底板之间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称重装置的作用以及如何实现称重的工作原理作出清楚说明,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不清楚、公开不充分。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在判断说明书是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时,应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作为判断主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仅知晓申请日之前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也能够获知该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现有技术中得到的有关内容,即使专利权人未在说明书中予以详细记载或描述,说明书也能够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在废纸的板链式输送系统中纠正输送槽底板跑偏和槽底板变形的技术问题。而在本专利的输送系统中采用称重装置并非本专利的发明点,并且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称重装置及输送机装置已是一项在涉及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有着广泛运用的成熟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涉及称重装置及输送机装置的各种零部件的常规设计及常规加工手段,且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亦认可“称重装置”为现有技术。因此即使说明书未对本专利所用的“称重装置”进行详细描述,也不足以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本专利,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4、关于“圆弧型结构”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中所述的小圆弧和大圆弧必须搭接方能工作,此时会产生干涉状况,从而使得本发明不能正常工作。

专利权人表示,工作时,槽板之间可以通过圆弧搭接,也可以单独使用,不会产生干涉现象。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强调槽板之间必须通过圆弧搭接方能工作,实质上正如专利权人所述槽板工作时可以单独使用,从而不会产生干涉问题;另外,即便是通过相邻槽板的两弧形凹口结合多块槽板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图4所示槽板的基础上通过:①去除小弧形凹口处涉及与大弧形凹口干涉的多余边板;②减小圆弧型结构的圆弧长度,增大大小圆弧半径差;③槽板与板链之间松配合等等多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消除干涉现象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需要指出的是,本专利说明书附图4仅仅是本专利槽板的示意图,尽管该示意图可能存在两弧形凹口搭接使用时存在干涉的缺陷,也不必然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三、决定

维持200420048699.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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