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逆流旋转清洁液体过滤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835
决定日:2007-12-10
委内编号:4W01725
优先权日:1997-12-18
申请(专利)号:98812290.1
申请日:1998-12-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滨特尔洁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3-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阿-卡尔塑料制品公司
主审员:董晓静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王琳
国际分类号:B01D29/68, 29/11, 29/74, 29/3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3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逆流旋转清洁液体过滤器”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98812290.1,优先权日是1997年12月18日,申请日是1998年12月15日,专利权人是阿-卡尔塑料制品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液体过滤器装置,尤其是用于水灌溉设备中的那类过滤器装置,该液体过滤器装置包括:
- 一个带有入口(16)和出口(20)的圆柱形壳体(11, 12);
- 一个安装在壳体中的圆柱形过滤器部件(70),以便在正常的过滤作业中,从入口(16)流到出口(20)的水沿着径向方向进入过滤器部件(70)并从出口(20)排出,而在一个逆向的过滤器清洗流动循环过程中,反过来也是一样地;
- 一个居中地安装在由过滤器部件(70)限定的圆柱形空间中的结构,该结构形成过滤器部件(70)的支承,以便在逆流清洗循环过程中使过滤器部件能自由转动;
- 一个在过滤器部件(70)一轴向侧支撑过滤器部件(70)的固定部件(36);
- 一个安装到所述结构上的缸-活塞组件(28),该组件包括一个通常在过滤器部件(70)另一轴向侧支撑过滤器部件(70)的可移动部件(60);
- 起作用的单向阀装置(90),单向阀装置(90)在其第一工作位置使得水从由过滤器部件(70)限定的圆柱形空间流到出口(20),而在其第二工作位置使得水从出口(20)流入所述空间;
- 用于使加压流体进入组件(28)的装置,该装置使加压流体进入组件(28),从而使可移动部件(60)移离固定部件(36)以进行所述的自由转动;以及
- 用于在所述逆向清洗流动循环过程中产生射向过滤器部件的射流的装置,射流用于清洗过滤器部件;
其特征在于,设置有一个一体地形成的芯部件(24),芯部件(24)包括:
(a)所述固定部件(36);
(b)偏离中心地沿着过滤器部件(70)的一条内母线延伸的至少一个管状导管(30a、30b和30c),管状导管设置有多个喷嘴,喷嘴用于在所述逆向过滤器清洗流动循环过程中沿着过滤器部件(70)的方向喷射所述射流;
(c)一个形成组件(28)的活塞(58)的缸的腔(40),可移动部件(60a)结合到活塞(58)上;
(d)一个在其一端与腔(40)连通并在其另一端与加压流体进入装置连通的细长管(26)。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芯部件(24)形成有一个设置有多个通道(S)的圆锥形腔(34),腔(34)形成单向阀装置(90)的座,单向阀装置(90)是由弹性材料制成的,并呈漏斗形形状以装配在腔(34)中,单向阀装置(90)具有成形为可以弹性地关闭通道(S)的壁部分和切口部分(90d、90e和90f),切口部分使导管(30a、30b和30c)的开口露出以便与出口(20)连通。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单向阀装置(90)设置有至少一个轴向延伸的支脚(90a、90b和90c),芯部件(24)还形成有至少一个凹入部分(42),凹入部分(42)成形为可以安放所述支脚,以便将单向阀装置(90)安装到芯部件(24)上。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芯部件(24)包括结构(32a、32b和32c),结构(32a、32b和32c)成形为一旦过滤器部件(70)被可移动部件(60)松开后自由地支承过滤器部件(70)。”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滨特尔洁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4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公告日为1987年4月7日的美国专利文献US4655910A(简称对比文件1);
附件2:本专利的发明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至少缺少对过滤片施加压力的弹簧以及克服弹簧压力的结构这两个必要技术特征,而且(d)特征所述“加压流体”限定不清,不知是指装置外部单独的加压流体系统产生的加压流体还是指反洗水,而且说明书提到细长管26要通过L形管80c与管100接到过滤器外面,权利要求1缺少L形管80c和管100。
(2)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特征部分的(d)特征,如果该特征理解为“将活塞缸和设在壳体外部的单独流体加压系统进行连通的管路”,则其作用为“用于使加压流体进入组件(28)的装置”,被对比文件1的附图2中附图标记为60的部件和相应的文字说明公开,从而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所述的弹性材料阀的作用原理相同,只是形状差异,属于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即支撑部件32与对比文件1的喷管18位于相同位置、起到相同作用,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4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7年5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克服对比文件1的缺点而提供一种具有简化的整体结构的旋转清洁过滤器,请求人所述压缩弹簧是缸-活塞组件28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的优选部件,用于对活塞施加拉力,所述“L形管80c和管100”也只是权利要求1的“细长管(26)”的一个具体优选结构方式和连接具体部件,都不是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不仅是(d)特征,还包括“一体形成的芯部件(24)”和(b)特征,而且二者对过滤器部件从紧凑的过滤状态到松开状态的控制结构也不同,本专利通过芯部件的细长管26将来自外部的压力流体进入腔40中从而驱动液压活塞组件28,而对比文件则主要通过逆向水流经通道42进入活塞腔室43所产生的压力大小或与通道42相连的阀装置来控制逆向水流进入带有喷嘴的喷管,从而控制滤盘组状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7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8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7年5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并充分发表了意见。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证据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和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请求人坚持认为只要对技术方案起实质作用的特征就必须写入权利要求书,弹簧、克服弹簧压力的结构以及L形管80c与管100是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则认为它们不是本专利解决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权人认可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其特征部分的限定能否为本专利带来创造性。
2007年9月3日,专利权人提交口头审理代理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附件1及其中文译文作为对比文件1,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经合议组审查,对对比文件1予以采信,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此外,由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时间早于本申请的优先权日,因此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参见译文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3~5页,以及附图1~10)公开了一种液体过滤装置,特别适用于灌溉水,该装置包括具有出口14和进口12的外壳10;安装在该外壳内的圆柱形过滤元件,从进口流向出口的水以径向进入该过滤元件,在内部以轴向排出,而在反向过滤冲洗水流从出口流到进口过程中反之;在过滤器一侧的固定元件和另一侧的可移动元件,以及用于促使可移动元件与过滤元件抵触以使得在可移动元件和固定元件之间夹紧过滤元件的装置,而且在水射流作用的清洗过程中,过滤元件在固定和可移动元件之间提供的支撑装置上自由旋转,其中的圆盘释放装置包括活塞元件40以及可移动地安装在活塞元件上的杯形圆筒元件44;环状隔膜28,该隔膜可以发生弯曲,在正常过滤时隔膜处于“开放”状态,水从进口进入过滤器并经过圆盘组24和通道26从出口排出,而反冲洗时该膜关闭管16外面的肋18之间所限定通道,使水充满管16的内部;在活塞40底部的壁中形成有贯穿通道42,在水流方向反向时水压使水通过通道42进入活塞腔43,造成杯形圆筒元件44抵抗压缩弹簧的弹力而发生位移,使得圆盘组松开,而且由于水进入过滤元件内部管16的肋18上形成的喷嘴20,并以射流的方式相对圆盘沿略微切线的方向排出,从而使得圆盘组围绕支撑肋18开始旋转。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对此专利权人也予以认可。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过滤器中安装在中心位置的细长管部件16的头端安装有法兰25;管16上装有数个肋18,肋固定安装在管16上相对于径向有一定倾斜的位置,肋还具有一系列孔或管口20,在水流反向时,水充满管16的内部并通过喷嘴20以射流方式相对圆盘24以略微切线的方向排出;管16的末端固定安装有活塞元件40,活塞40底部壁上的贯穿通道42与活塞腔43连接,而且杯形圆筒元件44可移动地安装在活塞40上;反向清洗时水通过通道42进入活塞腔43从而由水压导致圆盘组松开,或者通道42通过一根细管62连接到系统外部的传统类型的水压控制装置60,该装置使得水在压力下进入活塞内部从而进行清洗(参见译文的说明书第3~5页,以及附图1~10)。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所述芯部件的各组成元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限定所述芯部件是一体形成的。
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芯部件的各结构部件,也公开了这些部件的相互连接关系,在此基础上为了制造和安装方便起见可以显而易见地想到将这些部件直接成型在一起,而且根据本专利的记载也不能得出该一体形成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芯部件的管状导管偏离过滤器部件的中心,在芯部件上形成活塞腔,且依靠活塞运动,细长管26形成在芯部件中用于引入加压流体,因为对比文件1的水由管16进入,没有和芯部件接触的腔,活塞不动、圆筒移动,而且细管62不同于本专利的细长管26,是与外部的压力控制装置连通的另外设置的管;并强调对比文件所述多个部件的结构的加工和组装过程复杂。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请求人所强调的缸移动而活塞不动以及细长管位于芯部件内部的技术特征并未体现在权利要求1中,所强调的芯部件包括腔的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的“活塞元件40固定安装在管16的末端”公开,如此安装形成的空间相当于芯部件的腔,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仍仅在于限定芯部件一体形成,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想到的,所带来的加工和组装方便的技术效果也是预料之中的,并不能为本专利带来创造性。其次,即使考虑到缸-活塞部件连接方式的不同和细管位置关系,由于对比文件1描述了缸-活塞组件和细管的作用分别在于使圆盘组松开以进行洗涤和与压力控制系统连通,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显而易见可以选择缸-活塞的位移关系和细管位置,本专利仍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芯部件包括圆锥形腔和单向阀装置。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这一附加技术特征所起作用是,通过所述圆锥形腔和单向阀装置的配合,过滤时待过滤的水通过入口进入滤盘组,使单向漏斗形套筒阀90向内变形穿过狭缝挤出一条路,并通过出口排出,而清洗时水从出口流入,弹性漏斗形套筒阀90的壁被压靠在锥形阀座腔壁上,从而密封住水排出狭缝S,因此水不会到达构架形芯部件的内部空间,而是自由地进入喷嘴导管并以倾斜喷射流的形式排到滤盘组上进行旋转和清洗作业(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3~16行,第5页第26行~第6页第4行)。
对比文件1公开了细长管部件16的头端法兰25围绕其内直径设有用来过滤水流的通道26,其与法兰25的外表面27之间存在空间,该外表面27用来支撑环状隔膜28;环状隔膜28由硬橡胶或其它柔性材料制成,夹在所述法兰25和出口部件32的辅助法兰30之间,该膜包括中心开口34,开口34由环状密封件36包围,并设计成在一侧或另一侧的压力下分别在两个位置之间进行弯曲,即,过滤时待过滤的水通过入口进入过滤器圆盘组24,隔膜向出口方向弯曲,水沿管16的外面并经过通道26从出口14排出;反冲洗时,水从开口14流进,隔膜向细长管16的方向弯曲并关闭沿管16外面的肋18之间的通道,使得水充满管16的内部并通过喷嘴20以射流方式相对圆盘24以略微切线的方向排出(参见说明书第3~4页和图1、3)。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的环状隔膜28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单向阀装置,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仅有圆锥形腔和单向阀装置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是,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隔膜作用及其两个位置状态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也没有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单向阀装置设置有至少一个轴向延伸的支脚,芯部件形成至少一个凹入部分,凹入部分可以安放所述支脚以便将单向阀安装到芯部件上。如前所述,由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隔膜作用及其两个位置状态并考虑到水压力,可以显而易见想到为单向阀设置支撑夹紧装置,而且上述特征没有给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芯部件包括成形为一旦过滤器部件被可移动部件松开后能自由支撑过滤器部件的结构。由于对比文件1明确提到管16上装有数个肋18,也提到圆盘围绕“支撑肋18”各自开始旋转,由此可见所述肋18起到了支撑作用,而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考虑到反洗的水压等因素也显而易见为过滤器部件设置加强支撑部件,因此,在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98812290.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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