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变形磁控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836
决定日:2008-04-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79893.8
申请日:2003-09-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超劲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10-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万利
主审员:汤锷
合议组组长:詹靖康
参审员:王金珠
国际分类号:H01J35/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0月6日授权公告、名称为“变形磁控管”、专利号为03279893.8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9月23日,专利权人为陈万利。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经过变形了的磁控管,其特征在于:磁控管主体的阳极周围拆除原有的散热片,改装由散热芯与散热筒组成的散热装置,这样的散热装置为磁控管阳极散热,在磁控管的发射天线上安装有天线防护罩,使磁控管的发射天线与水隔离。”
针对上述专利权,佛山市顺德区超劲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0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下述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00254319.2、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6月27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6页);
附件2:专利号为00229616.0、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6月20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6页)。
请求人认为:除了在附件1中的“散热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叫“散热筒”,而附件1中的“散热块”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叫“散热芯”,附件1的“玻璃窗”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叫“天线防护罩”这些叫法差异之外,本专利方案与附件1关于磁控管的公开内容之间并无什么不同,因此,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也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附件1“微波热水器”中磁控管的结构与本专利实质上相同,细微区别仅在于磁控管天线的隔水防护罩形状稍微不同,而附件2给出了“内装磁控管的散热体和陶瓷顶罩密宀?对接,陶瓷顶罩是将磁控管天线与水隔离的防护罩”的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定;比较本专利与附件1中关于磁控管的公开内容,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0月2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附件1中的磁控管散热方式为散热块,变压器散热方式为风冷,磁控管与散热块及散热桶各为独立件,磁控管拆去散热片,事实证明磁控管可安全工作;附件2所用磁控管及变压器的散热方式为散热体内的YD散热油,散热体与磁控管各为独立件,磁控管未作任何改动,实验证明YD油热阻远大于铝制散热块热阻,磁控管阳极表面温度120摄氏度左右,YD油工作温度小于90摄氏度,此情况下,YD油只有气化蒸发;本专利改变了磁控管的磁扼,此磁扼构成了磁控管的封闭磁场,又是磁控管的散热件,磁控管为独立件,可直接安装在水胆上,磁控管温升大为降低,效率及寿命很大提高,简化了工艺;本专利与附件1和2的技术方案各不相同,技术效果也各不相同,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2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同时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于2008年3月2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五口审庭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此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此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均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在此情况下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了庭审调查: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书的记载一致,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 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经过上述审理程序,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均是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经过变形了的磁控管,其特征在于:磁控管主体的阳极周围拆除原有的散热片,改装由散热芯与散热筒组成的散热装置,这样的散热装置为磁控管阳极散热,在磁控管的发射天线上安装有天线防护罩,使磁控管的发射天线与水隔离。
本专利针对现有技术中磁控管散热效率低的技术问题,采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使得磁控管在工作中自身所产生的热能被环绕在它周围的散热装置快速传导出去,从而大大降低了磁控管阳极在工作中的自身温度,并通过加热水而有效地利用起这部分热能,从而提高磁控管的工作效率,延长磁控管的使用寿命。
附件1公开了一种磁控管,并具体公开如下内容(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6-22行,图1、2):微波发生器即磁控管1被安装在散热桶2内,散热桶2被安装在内胆14内;磁控管1去掉原有散热片,在散热片位置上安装特制的散热块1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芯)使磁控管1与散热桶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筒)壁紧密接触;散热桶2最上面装有钢化玻璃窗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天线防护罩);隔离板5中心为圆孔,仅通过磁控管发射头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发射天线);磁控管1在工作自身所产生的热量由紧密围裹在它四周与散热桶2壁之间的散热块15直接传导到内胆水中,以辅助加热。
由此可见,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并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同样能解决磁控管散热片散热效率低的技术问题,达到提高工作效率,延长磁控管使用寿命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另外,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所认定的有关散热芯与散热块的区别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无体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也未对变压器的散热方式进行限定;专利权人所陈述的有关改变了磁控管磁扼的特征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也无记载。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理由不成立。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合议组对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03279893.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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