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轮式拖拉机用复合式配重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862
决定日:2007-12-13
委内编号:5W087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75156.8
申请日:2004-11-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新乡市牧野区钢制品厂
授权公告日:2006-02-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静
主审员:张巍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邢文飞
国际分类号:A01B71/00,B62D49/08,B60B15/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实施细则第13第1款
决定要点:附件1相对于本专利属于在先申请而在后公开的专利文献,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且本专利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该区别也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本专利具备新颖性。本专利中不存在和附件1中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因此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2月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轮式拖拉机用复合式配重”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20075156.8,申请日是2004年11月18日,专利权人是李静。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轮式拖拉机用复合式配重,主要由黑色金属外壳(1)、3)和内部填充物(2)组成,金属外壳由2块或2块以上的板材按照形状、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经冲压成型后焊接而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复合式配重,其壳体板材的厚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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