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关控制信号传输模块-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开关控制信号传输模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922
决定日:2007-12-13
委内编号:5W085995W088395W088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28858.1
申请日:2003-02-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第一请求人:TCL-罗格朗楼宇科技(惠州)有限公司第二请求人:邱凡第三请求人:吴凤彪
授权公告日:2004-02-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瑞讯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主审员:骆素芳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傅玉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4款;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对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或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整个技术方案的理解,由于汉语语言文字含义的多样性,单纯从字面上看,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应当将该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并以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所确定的理解为准;对于单纯从字面上看还可能包含的其他含义,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确定该技术方案中不可能包含这些含义的,则这些含义应当被排除。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一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包含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且该对比文件中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中的技术启
全文:
案由

本无效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2月11日授权公告的03228858.1号名称为“开关控制信号传输模块”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2月18日,专利权人为上海瑞讯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开关控制信号传输模块,主要由输入信息插座,输出信息插座,控制开关以及固定这些插座和开关的电路板组成,其特征是:每个开关和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开关数量和输出信息插座数量相同,并和各自控制的输出信息插座串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开关控制信号传输模块,其特征是:所述开关是双刀双掷开关。”

针对上述专利权,TCL ? 罗格朗楼宇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2月14日、邱凡(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7年4月15日、吴凤彪(下称第三请求人)于2007年4月15日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第一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其中仅陈述了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具体理由。

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2月15日向第一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7年3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第一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中陈述了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具体理由,并提交了下列附件:

附件1-1:CN2603561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本专利)全文,共8页;

附件1-2:CN1183176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其公开日为1998年5月27日,共10页;

附件1-3:CN2388739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7月19日,共9页;

附件1-4:US4985808号美国专利文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1年1月15日,共8页;

附件1-5:电话机图片彩色打印页1页;

附件1-6:《应用电子产品电路原理维修精要》,陈邦涛编著,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第一版,封面、题名页、版权页、前言页、第31、32页及一显示有ISBN号的页复印件,共7页;

附件1-7:第一请求人所称附件1-6的“等效电路及工作原理图”,1页。

2007年3月28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2、3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理由。

2007年4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第一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第一请求人补充提交了两份附件:

补充附件1-1:US4985808号美国专利文件(即附件1-4),其授权公告日为1991年1月15日,共8页;

补充附件1-2:US4985808号美国专利文件(即附件1-4)的中文译文,共8页。

2007年6月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第一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7年7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于2007年3月19日和2007年4月18日收到的第一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3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第一请求人。

第二请求人于2007年4月15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提交的附件包括:

附件2-1:CN2603561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本专利)全文,共8页;

附件2-2:US4985808号美国专利文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1年1月15日,8页,及其全文中文译文8页;

附件2-3:US4628153号美国专利文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86年12月9日,20页,及其全文中文译文22页;

附件2-4:US5014299号美国专利文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1年5月7日,6页,及其全文中文译文8页;

附件2-5:US4367374号美国专利文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83年1月4日,7页,及其全文中文译文9页;

附件2-6:《应用电子产品电路原理维修精要》,陈邦涛编著,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第一版,封面、题名页、版权页、前言页、第31、32页及一显示有ISBN号的页复印件,共7页;

附件2-7:第二请求人所称附件2-6“等效电路及工作原理图”,1页。

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6月11日向第二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第三请求人于2007年4月15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及第26条第4款,第三请求人没有提交作为证据的附件。

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6月11日向第三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对以上针对本专利的三个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案审理,2007年6月20日,合议组向第一、二、三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8月16日-17日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告知第一请求人及专利人,原定于2007年7月12日举行的口头审理取消。

2007年7月5日,专利权人提交了3份意见陈述书,分别对第一、二、三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陈述了意见,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第一、二、三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2007年8月16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一、二、三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各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5日提交的3份意见陈述书分别转给第一、二、三请求人。口头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合议组对口头审理中的主要事项纪录如下:

第一请求人当庭出示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原件,证明两份补充意见陈述书分别是2007年3月13日及2007年4月15日寄出的,专利权人对此没有异议,合议组告知第一请求人,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4月15日提交的附件1-4中文译文超过无效宣告请求一个月的期限,视为未提交附件1-4的中文译文,附件1-4视为未提出。第一请求人表示放弃使用附件1-5,当庭出示了附件1-6的原件。专利权人表示对附件1-2、附件1-3、附件1-6、附件1-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每个开关和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特征不清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缺少特征“双掷开关”、“公共端必须接在输出端上”,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每个开关和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1-2结合公知常识、附件1-3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1-6不具备创造性。

第二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6的原件。专利权人表示对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2、附件2-3、附件2-4、附件2-5、附件2-6、附件2-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2-2、附件2-3、附件2-4、附件2-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和2分别相对于附件2-2、附件2-3、附件2-4、附件2-5、附件2-6不具备创造性。

第三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每个开关和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无法实施,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每个开关和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第一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1-3是中国专利说明书,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2、2-3、2-4、2-5是美国专利文件,它们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2-2、2-3、2-4、2-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上述附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其中,附件2-2、2-3、2-4、2-5以其中文译文记载的内容为准。附件1-2、1-3以下分别称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附件2-2、2-3、2-4、2-5的中文译文以下分别称为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6。

第一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6与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6是内容相同的证据,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当庭出示了上述附件的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且其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经合议组核实,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的现有技术,附件1-6和附件2-6以下均称为对比文件7。

第一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7与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7内容相同,它们是第一和第二请求人制作的对比文件7中所公开的电路图中的开关装置的等效电路图,因此,仅作为参考,不作为单独的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三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每个开关和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这一技术特征体现的连接关系为“每个开关”、“输入信号1”、“输入信号2”三者并联,但如果“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必将产生信号短路或串音甚至可能损坏局端信号交换设备,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法制造或使用,不能产生积极效果。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只是对开关类型的进一步限定,没有消除权利要求1的缺陷,也不具备实用性。

合议组认为,对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或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整个技术方案的理解,由于汉语语言文字含义的多样性,单纯从字面上看,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应当将该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并以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所确定的理解为准;对于单纯从字面上看还可能包含的其他含义,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确定该技术方案中不可能包含这些含义的,则这些含义应当被排除。

权利要求1的主题是“一种开关控制信号传输模块”,对于其中的技术特征“每个开关和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开关和输入信号1并联,并且开关和输入信号2并联,即 “每个开关‘与’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虽然单纯地从字面上看,该技术特征也可以理解为开关、输入信号1、输入信号2三者并联,但是,在信号传输模块中,尤其是要传输接入两个不同得输入信号时,不可能将两个输入信号并联,因此,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都能确定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不并联,上述技术特征是指“开关和输入信号1并联,开关和输入信号2并联”,而不会将它理解为开关、输入信号1、输入信号2三者并联。

并且,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并且说明书第1页第7段中记载了“各个双刀双掷开关全部并联在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的两对电路上”,说明书附图中的图2显示双刀双掷开关13-20并联在双线信号??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上。依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开关和输入信号1并联,开关和输入信号2并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会发生“必将产生信号短路或串音”或“可能损坏局端信号交换设备”的情形,该技术方案可以制造和使用,并能产生信号传输和切换的积极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实用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同理,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实用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一请求人和第三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中“每个开关和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

合议组认为,基于以上第2点中相同的评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每个开关和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是指“开关和输入信号1并联,开关和输入信号2并联”,而不是“开关、输入信号1、输入信号2三者并联”。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7段中记载了“各个双刀双掷开关全部并联在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的两对电路上”,说明书附图中的图2显示双刀双掷开关13-20并联在双线信号??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上。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中“每个开关和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特征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基于以上第2点中已陈述的相同的理由,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每个开关和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是指“开关和输入信号1并联,开关和输入信号2并联”,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是清楚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双掷开关”和“公共端必须接在输出端上”是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计一种可以安装在配线箱里的模块,使得从外界接入的两路信号能够通过该模块的切换,分配到各个房间的信息终端中,使信息终端既可以接入信号1,也可以接入信号2。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技术特征“每个开关和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开关数量和输出信息插座数量相同,并和各自控制的输出信息插座串联”,该技术特征表明每个开关与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同时与输出信息插座串联,权利要求1虽然没有在字面上记载“双掷开关”和“公共端必须接在输出端上”,但是,根据该技术特征,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开关是双掷的,开关的开合端可以掷向输入信号1或掷向输入信号2,开关的公共端连接到输出信息插座上。包含上述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使信息终端既可以接入信号1,也可以接入信号2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是一种开关控制信号传输模块,包括如下技术特征:

(1)主要由输入信息插座,输出信息插座,控制开关;

(2)以及固定这些插座和开关的电路板??成;

(3)每个开关和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并联;

(4)开关数量和输出信息插座数量相同;

(5)并和各自控制的输出信息插座串联。

6-1、 本专利相孀1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5段-第3页第3段,图1)公开了一种用于转换电信号的连接设备,有四个第一级出口A1,A2,A3和A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输出信息插座),通过四组多路开关SW1,SW2,SW3和SW4(相当于控制开关)可选择地和可转向地连接到连接器C1(相当于输入信息插座)上,开关SW1,SW2,SW3和SW4的数量与第一级出口A1,A2,A3和A4的数量相同。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1)、(4)、(5),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技术特征(2)和(3)。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将插座和开关等固定在电路板上以实现模块化,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其作用在于:利用开关使得输出信息插座可以连接到输入信号1或连接到输入信号2,从而实现在两路信号之间的切换。因此,包含区别技术特征(3)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且第一请求人没有证明表明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3)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2、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网际切换式信息插座,根据第一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记载,第一请求人使用的是对比文件2中图1、2、3、7、9及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5行-第3页第6行所涉及的实施例,第一请求人在口头审理的陈述中所使用的实施例与书面意见相同。其中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网际切换式信息插座,包括局域网网线9和电话拨号上网网线10(相当于输入信号1和输入信号2),多路切换开关6(相当于控制开关),局域网网线的插孔3和电话拨号上网网线的插孔4(相当于输出信息插座),局域网网线9、电话拨号上网网线10、多路切换开关6和插孔3、4都固定在壳体1内,通过滑动多路切换开关6将电话拨号上网网线的插孔4与电话拨号上网网线10连接,或者将局域网网线的插孔3与局域网网线9,上网计算机在某一时刻只能与一个计算机网络相连。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1)、(2)、(5),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技术特征(3)和(4)。第一请求人不能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特征的作用在于:利用与输出信息插座相同数量的开关,使得1个输出信息插座可以连接到输入信号1或连接到输入信号2,实现在两路信号之间的切换,并且由于开关与输入信号并联,一个输出信息插座与输入信号之间的连接情况并不影响其它输出信息插座与输入信号的连接。因此,包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且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3、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3是否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印刷电路板电阻网络交换系统(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至第5页第二段,图2),用于提供可变阻抗,包括电路板10,电路板10上的总线包括R’线32和T’线33,端板38上包括R端和T端,总线或者导线34(R)通过开关16的一端连接到端板38的R端,T导线36通过开关16的T端(36A)连接到端板38上的T端36B。导线30-1与导线31-1分别称为输入和输出连接,但是通过电阻电路改变输入输出TIP端(T和T’)和Ring端(R和R’)之间的阻抗。可见,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3),该区别技术特征(3)的作用在于:利用开关使得输出信息插座可以连接到输入信号1或连接到输入信号2,从而实现在两路信号之间的切换。并且,对比文件3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实现在两路信号之间的切换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4、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4是否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独立按键式电话机系统(参见对比文件4第7页倒数第3段至第8页倒数第2段,图6),该系统包括四根电话线:电话线1、电话线2、电话线3、电话线4(相当于输入信号),电话机100(相当于输出信息插座)以及双刀双掷开关16e(相当于控制开关),每一双刀双掷开关16e一端的触点分别与从电信局到系统的RING端和TIP端连接,另一端的触点分别与电话机100的RING端和TIP端连接。从图6可以看出,各个双刀双掷开关16e与相应的电话线1、2、3、4串联,与电话机100并联(图6中没有画出电话线3和4及与其串联连接的双刀双掷开关16e)。可见,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3)、(4)、(5),权利要求1中开关与输入信号并联,与输出端串联,开关数量与输出端数量相同,而对比文件4中开关与作为输入信号的电话线串联,与作为输出端的电话机并联,开关数量与电话线数量相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在于:利用与输出信息插座相同数量的开关,使得1个输出信息插座择一地连接到输入信号1或输入信号2,每个开关控制一个输出信息插座,可以实现将输入信号传输到不同的输出信息插座中。因此,包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且对比文件4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5、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5是否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多线按键式电话机系统的调制解调器耦合器(参见对比文件5第5-7页,图4),调制解调器耦合器MC包括插座端子T1和T2(相当于输入信息插座),电话机10和调制解调器16(相当于输出信息插座),控制开关29,从图4可以看出,控制开关29与插座端子T1和T2的输入信号串联,控制开关的数量与输入信号数量相同。可见,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3)、(4),权利要求1中开关与输入信号并联,开关数量与输出端数量相同,而对比文件5中开关与输入信号串联,开关数量与输入信号数量相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在于:利用与输出信息插座相同数量的开关使得1个输出信息插座可以连接到输入信号1或连接到输入信号2,实现在两路信号之间的切换。因此,包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5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且对比文件5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5中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6、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6是否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调制解调器与电话机的接口电路(参见对比文件6说明书第5页第7行-第7页第21行,图2),包括接收信号线40和41、44和45,发送信号线42和43,46和47,开关26和开关28,信号线40连接到开关26的端点37和开关28的端点43,信号线41连接到开关26的端点36,信号线42连接到开关26的端点40,信号线43连接到开关26的端点39,信号线44连接到开关26的端点38和开关28的端点42,信号线45连接到开关26的端点36,信号线46连接到开关28的端点47,信号线47连接到开关26的端点39。可见,对比文件6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3)、(5),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在于:利用开关使得1个输出信息插座可选择地连接到输入信号1或输入信号2,每个开关控制一个输出信息插座,可以实现将输入信号传输到不同的输出信息插座中。因此,包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6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且对比文件6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6中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6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7、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7是否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7的图3-3显示一用于理疗、针麻方面的小型低频脉冲治疗机的电路图,其中包含有一双刀双掷开关,用于在直流电源和交流电源间进行电源选择。对比文件7仅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开关,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其它技术特征,包含这些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将输入信号传输到不同的输出信息插座中,且输出信息插座可选择地连接到输入信号1或输入信号2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7中没有给出利用这些技术特征获得上述技术效果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7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7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第一、二、三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03228858.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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