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光学输入设备及其分光式镜头模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845
决定日:2007-12-14
委内编号:W508862
优先权日:2006-03-17
申请(专利)号:200620012037.7
申请日:2006-04-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吴歌
授权公告日:2006-11-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郎欢标
主审员:汤锷
合议组组长:高雪
参审员:李熙
国际分类号:G06F3/03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1月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光学输入设备及其分光式镜头模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620012037.7,申请日是2006年4月5日,优先权日是2006年3月17日,专利权人是郎欢标。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光学输入设备,包括壳体、光学传感器组件及红外线发光源,该光学传感器组件及红外线发光源置于该壳体中,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置于该壳体中的分光式透镜模组,该分光式透镜模组包括棱镜、分光镜及透镜,该棱镜位于发光源出射光的一侧,该分光镜位于该棱镜出射光的一侧,该透镜位于该分光镜出射光的一侧。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输入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分光式透镜模组还包括座体,该座体、棱镜、分光镜及透镜组合成一体。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学输入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棱镜、透镜、分光镜分别嵌入座体的对应安装位。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输入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棱镜与介质表面的夹角为44.5度,分光镜与介质表面的夹角为44度。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输入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透镜为双焦点非球曲面透镜。
6.一种光学输入设备的分光式透镜模组,其特征在于:它包括棱镜、分光镜及透镜,该棱镜位于红外线发光源出射光的一侧,该分光镜位于该棱镜出射光的一侧,该透镜位于该分光镜出射光的一侧。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光学输入设备的分光式镜头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棱镜、分光镜及透镜嵌设于一座体。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光学输入设备的分光式透镜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透镜的曲面为双焦点高精度非球曲面。
9.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光学输入设备的分光式透镜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棱镜与介质表面的夹角为44.5度,分光镜与介质表面的夹角为44度。”
针对本专利权,吴歌(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5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7-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还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ZL200420001856.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5年3月9日,15页;
证据2:申请案号为092132801的中国台湾发明专利公报及说明书,29页;
证据3:《最新计算机选购、使用与维护教程》的封面、扉页、版权页、第199-201页,刘艳慧等编著、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3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6页;
证据4:《现代汉语词典》封面、版权页、第298页、第1449页,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出版、1978年12月第1版、1982年1月第35次印刷,4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了权利要求1-9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有创造性;并且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没有新颖性;2、说明书第2页第13-16行“其中,棱镜32……出射光的一侧”没有给出棱镜结构及安装结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6的技术特征“该分光式透镜模组包括棱镜、分光镜及透镜”中的棱镜的结构、功能以及连接关系没有描述,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6的技术特征“该分光式透镜模组包括棱镜、分光镜及透镜”中的棱镜、分光镜及透镜的结构不清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中“双焦点高精度非球曲面”不清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6月1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28日寄交意见陈述书,认为:
1、证据1所公开的透镜模组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分光式透镜模组是不同的,证据1的发光源是沿铅直方向投射光束的前提下,其反射镜必须是将铅直方向投射光束的光轴D反射出水平方向投射光束的光轴D1,才能保证整个透镜模组的“撷取影像的光轴R也经该分光镜8反射光束的光轴D2重叠”;而本专利所述的分光式透镜模组是应用到发光源是沿水平方向投射光束的光路中,利用的是棱镜具有两个反射面的结构特征,若将反射镜替换为棱镜应用到上述光路中,则具有两个反射结构的棱镜显然是不能达到将一铅直方向进入的入射光束经二次折射后以水平方向射出这一技术效果,不能保证整个透镜模组的“撷取影像的光轴R也经该分光镜8反射光束的光轴D2重叠”这一必要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得到技术启示以将证据1中由导光板和镜片65组成的透镜模组与分光镜组合来得到本专利所述的分光式透镜模组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6的透镜模组与证据1公开的透镜模组从结构上、解决的技术问题上、技术效果上是不同的,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5、7-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4中均没有公开,从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5、7-9也具有创造性;
2、本专利的棱镜、透镜、分光镜是公知的,根据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棱镜、透镜、分光镜的形状结构和三者间的位置关系在座体上设置对应的安装位,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6已经将保护的分光式透镜模组结构的部件棱镜、分光镜、透镜及三者间的位置关系进行了清楚的表述,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透镜的型号及相关的光学知识会理解权利要求8中的“高精度”一词,因此,权利要求1、6、8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6已对棱镜、分光镜和透镜的位置关系、功能进行描述,因此,符合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9月13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0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28日寄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页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确认了如下事实:
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放弃使用证据2。
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3、 4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核实并表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3行“其中棱镜32”到第16行“出射光的一侧”没有给出棱镜结构及安装结构,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技术特征“该分光式透镜模组包括棱镜、分光镜及透镜”中的棱镜的结构、功能以及连接关系没有叙述,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该分光式透镜模组包括棱镜、分光镜及透镜”中的棱镜、分光镜及透镜的结构不清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中“双焦点高精度非球曲面”不清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除了棱镜之外的特征都已经被证据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对此表示认同。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棱镜的作用是使经过棱镜的入射光和出射光平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证据1、3、4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证据1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由于请求人已经放弃证据2,因此本决定对其不再予以评述。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学输入设备,包括壳体、光学传感器组件及红外线发光源,该光学传感器组件及红外线发光源置于该壳体中,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置于该壳体中的分光式透镜模组,该分光式透镜模组包括棱镜、分光镜及透镜,该棱镜位于发光源出射光的一侧,该分光镜位于该棱镜出射光的一侧,该透镜位于该分光镜出射光的一侧。
证据1公开了一种光学鼠标,并具体公开如下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及附图)该光学鼠标包括底壳63、影像感测元件66、发光组件61及发光光源,该影像感测元件以及发光组件61和发光光源置于该底壳之上,产生一铅直方向投射光束的光轴D,该投射光束直射至一反射镜8′的表面,经该反射镜8′反射光束的光轴D1至一分光镜8的表面,经该分光镜透射影像的光线R1至一透镜4。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除了棱镜之外的特征都已经被证据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对此表示认同。经过比较,合议组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证据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公开的是棱镜,而证据1公开的是反射镜8′。而棱镜的作用是使经过棱镜的入射光和出射光平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光线入射和出射的不同方向要求,使用反射镜或者棱镜可以得到改变方向的光线,这是惯常使用的技术手段,将反射镜替换为棱镜,在面临需要将发射光线改变方向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很容易想到的,这种简单的替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获得的。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分光式透镜模组还包括座体,该座体、棱镜、分光镜及透镜组合成一体。在光学输入设备(如光学鼠标)中,都包括一个固定件(座体),将各种光学元器件等固定在一起,组合成一体,以免在使用的过程中因为移动而损坏设备,这是本领域公知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光学输入设备的分光式镜头模组,证据1公开一种光学鼠标,并具体公开如下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及附图)该光学鼠标包括产生一铅直方向投射光束的光轴D,该投射光束直射至一反射镜8′的表面,经该反射镜8′反射光束的光轴D1至一分光镜8的表面,经该分光镜透射影像的光线R1至一透镜4。
经过比较可知,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6中公开的是棱镜,而证据1公开的是反射镜8′。而棱镜的作用是使经过棱镜的入射光和出射光平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光线入射和出射的不同方向要求,使用反射镜或者棱镜可以得到改变方向的光线,这是惯常使用的技术手段,将反射镜替换为棱镜,在面临需要将发射光线改变方向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很容易想到的,这种简单的替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获得的。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6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3和7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棱镜、透镜、分光镜分别嵌入座体的对应安装位”和“所述棱镜、分光镜及透镜嵌设于一座体”。在光学输入设备(如光学鼠标)中,各种光学元器件都会嵌入固定到固定件(座体)中,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和7也不具有创造性。
2-5、权利要求4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棱镜与介质表面的夹角为44.5度,分光镜与介质表面的夹角为44度。在光学领域中,如果光线以各种角度射出,经过两次反射或者折射,再经过反射和透射后,得到垂直方向的影像光线,则根据光线的线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计算出棱镜的与介质表面的夹角,也很容易计算出分光镜与介质表面的夹角。并且这种角度的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获得的,且该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和9也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5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透镜的曲面为双焦点高精度非球曲面。在光学输入设备(如光学鼠标)中,从介质表面反射回来的影像光线都要利用透镜进行聚焦。聚焦用的透镜可以是单焦点的,也可以是双焦点的,还可以是多焦点的,而且,聚焦用透镜的曲面都要求是精度很高的非球曲面,以便影像光线能够很好地在感光元件上聚焦形成图像,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和8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全部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对于其他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012037.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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