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消防泄压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846
决定日:2007-12-19
委内编号:5W086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03941.2
申请日:2004-03-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陕西三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2-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实益拓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刘磊
合议组组长:李越
参审员:娄宁
国际分类号:A62C37/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和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如果对一项实用新型产品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发现构成该产品技术方案的各个组成部分都是已知的,但是如果该技术方案通过将各个部件以现有技术未公开的方式有机组合起来,并实现了新的功能和技术效果,则该项产品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2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自动消防泄压阀”的第200420003941.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3月18日,专利权人为北京实益拓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l.自动消防泄压阀,包括阀体和设置于该阀体空腔内的叶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连接有驱动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消防泄压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为压差控制驱动装置。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消防泄压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差控制驱动装置包含电磁牵引器和控制该电磁牵引器动作的测压装置,所述电磁牵引器的牵引连杆与所述叶片相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动消防泄压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上固定有转轴,该转轴的端部固定连接有拨杆,该拨杆的两端分别连接于所述电磁牵引器的牵引连杆和弹性复位装置。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自动消防泄压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复位装置包含复位拉簧,该复位拉簧一端连接于所述拨杆,另一端连接有拉力调节装置,该拉力调节装置固定于所述阀体上。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动消防泄压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上与所述叶片转轴的连接处设置有适配于所述叶片转轴的铜套。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自动消防泄压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的进风口采用装饰结构。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动消防泄压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的出风口采用装饰结构。”
针对上述专利权,陕西三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87207748U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88年6月22日,复印件共8页;
证据2:第97251384.1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2日,复印件共7页;
证据3:第02269692.X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8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4:《制冷与空调设备手册(第二部分)》的封面、版权信息页和第1375页,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1987年3月第一次印刷,复印件共3页;
证据5:第02217050.2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2月26日,复印件共8页;
证据6:《机械设计手册(单行本)》的封面、版权信息页和第19篇第2章的首页(页码不详),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04年1月第1版,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有的技术特征,其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且两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能够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较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更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压差控制驱动这一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需要根据压力预设值进行相应操作问题时所惯用的技术手段(参见证据2-4),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证据1公开了相当于本专利电磁牵引器的电磁铁,证据5“描述了电磁铁(10)的牵引杆通过一个与本专利完全相同的牵引连杆与其他传动结构连接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5所给出技术启示的前提下,在结合惯用的压差控制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4)无论通过参考证据1和证据5,还是将证据1与公知的曲柄滑块机构常识相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都能够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获得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与参考证据1和证据5,或者将证据1与公知的曲柄滑块机构常识相结合而获得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并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6-8的附件技术特征并没有对技术方案作出任何有益的贡献,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8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3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向专利权人转送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7年4月6日,请求人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进一步主张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同时,请求人还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7(编号续上):第01805799.3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3年4月16日,复印件共9页;
证据8:《机电一体化实用手册》的封面、版权信息页和第121页,科学出版社发行,2001年8月第一版,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4描述了多个技术方案,而这些技术方案并没有在说明书中给予明确的说明,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获得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4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2)证据7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并能实现相同的目的,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更不具备创造性;3)证据7公开了压差控制技术的启示,将证据7结合证据1和证据5,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不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获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4)电磁牵引器与转轴之间设置的传动机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一种平面连杆机构,证据8中所描述的曲柄滑块机构实质上就是本专利中电磁牵引器与转轴之间设置的传动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这一公知的传动机构并结合证据1能够直接获得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的论述在第一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中以及给予了说明,在结合新提交的证据7和8时,可以进一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
2007年4月29日,专利权人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l.自动消防泄压阀,包括阀体和设置于该阀体空腔内的叶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连接有驱动装置;所述驱动装置为压差控制驱动装置;所述压差控制驱动装置包含电磁牵引器和控制该电磁牵引器动作的测压装置,所述电磁牵引器的牵引连杆与所述叶片相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消防泄压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上固定有转轴,该转轴的端部固定连接有拨杆,该拨杆的两端分别连接于所述电磁牵引器的牵引连杆和弹性复位装置。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消防泄压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复位装置包含复位拉簧,该复位拉簧一端连接于所述拨杆,另一端连接有拉力调节装置,该拉力调节装置固定于所述阀体上。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动消防泄压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上与所述叶片转轴的连接处设置有适配于所述叶片转轴的铜套。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自动消防泄压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的进风口采用装饰结构。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动消防泄压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的出风口采用装饰结构。”
同时专利权人还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关于共同研制开发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相关产品――泄压装置的协议》,协议签字日为2004年6月8日,复印件共2页;
反证2:《新产品证书》,颁证日为2005年4月19日,复印件共1页;
反证3:专家论证意见,三份,复印件共3页;
反证4:供货合同,复印件共52页。
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4不属于同一个技术领域,证据2中的压力电控阀和压力传感器、证据3中的压力传感器以及证据4中的压差控制器与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部件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和达到的效果都不相同,没有给出技术启示;2)本实用新型获得了本领域技术专家的高度评价,在商业上获得了极大的成功。
2007年7月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7年8月1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2007年7月3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请求人转送了专利权人于2007年4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同时向专利权人转送了请求人于2007年4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口审时答复。
2007年8月15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庭审过程中,本案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充分调查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调查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1)请求人放弃证据2、3和6;请求人出示了证据6和8的原件,且经合议组核实,上述原件与复印件一致;针对证据4,请求人提交了盖有“陕西省图书馆办公室”红章的证明,该证明称:“我图书馆藏书《制冷与空调设备手册》按规定只阅览不外借,该书出版信息如下:由北京制冷学会《制冷与空调设备手册》编辑委员会编,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1987年3月第一版,1987年3月第一次印刷,统一书号:15034.3050。该书涉及的相关内容见复印件”,且作为该证明的附件提交了盖有“陕西省图书馆办公室”红章的复印件3页,经合议组核实,该复印件内容与证据4一致;并且请求人还同时出示了《制冷与空调设备手册》的1991年10月第3次印刷的再版出版物,且经合议组核对,其相关页与证据4复印件一致。(2)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4、5、7和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表示对反证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3)专利权人出示了除合同编号为DT-018-2007的合同文件之外的反证4的原件,经合议组核对,该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专利权人在随后的口审过程中放弃了合同编号为DT-018-2007的证据组件。(4)对于专利权人于2007年4月29日提交的新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认为,该权利要求书实质为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和2,属于删除式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的规定,故当厅宣布予以接受,并指出本案的审理在该修改后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基于此,请求人放弃针对原权利1和2的无效宣告理由。(5)专利权人指出反证1-3仅供合议组参考,其中反证1-2仅用来证明本专利的实际研发过程,反证3仅用来证明本专利产品是基于气体灭火系统的配套产品;基于此,合议组当厅宣布,上述反证1-3与本案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之间缺乏关联性,故不予考虑。(6)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确认使用证据1、4和5来证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使用证据1、5和7来证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使用证据1、4和8来证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放弃口审之前提出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确定本案证据的使用方式以本次口头审理时确认的为准。(7)请求人具体指出其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是:a)权利要求1中有如下内容:“所述电磁牵引器的牵引连杆与所述叶片相连接”,牵引连杆直接连接到叶片无法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本专利的具体实施例而推论得到牵引连杆与叶片的其他连接方式,即仅依靠一个具体实施例所描述的技术方案不能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b)权利要求2中有如下内容:“该拨杆的两端分别连接于所述电磁牵引器的牵引连杆和弹性复位装置”,说明书仅在具体实施例中记载了一个用“复位拉簧”实现复位的具体方式,没有其他可实现的复位结构,因此“弹性复位装置”概括了不恰当的较大范围。(8)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共同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a)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使用了压差方式控制信号,以及采用相应的压差控制装置;b)两者叶片与驱动装置的连接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采用牵引连杆连接,证据1采用啮合连接方式。
经过上述审理程序,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证据1-8的复印件,其中证据1-3、5和7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4、6和8为国内出版印刷的非专利文献。口头审理时,请求人放弃了证据2、3和6。
针对证据证据1、4、5、7和8,专利权人对证据1、4、5、7和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出示了证据8的原件,经合议组核对,该原件与复印件一致;针对证据4,口头审理时请求人提交了盖有“陕西省图书馆办公室”红章的证明(证明内容见案由部分),且作为该证明的附件提交了盖有“陕西省图书馆办公室”红章的复印件3页,且经合议组核对,该复印件页内容与证据4一致,同时请求人还出示了《制冷与空调设备手册》的1991年10月第3次印刷的再版出版物,经合议组核对,其相关页与证据4复印件一致;此外,合议组还依职权对证据1、5和7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实。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证据1、4、5、7和8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此外,证据1、4、5、7和8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5年3月18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证据。
专利权人口头审理时阐明所提供的反证1-3仅供合议组参考,其中反证1-2仅用来证明本专利的实际研发过程,反证3仅用来证明本专利产品是基于气体灭火系统的配套产品;基于此,合议组认为,上述反证1-3与本案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之间缺乏关联性,不予考虑。反证4为商业合同,口头审理时,请求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且专利权人放弃了其中合同编号为OT-018-2007的组件,在专利权人出示了反证4的其余部分(下文仍称为“反证4”)的原件的情况下,合议组对其进行核实,认为该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在此情况下,合议组认为,该反证可以做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证据。
2、关于审查文本
2007年4月29日,专利权人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对此没有异议,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所作修改为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和2并相应修改了其它权利要求的序号,因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以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节的规定。本决定是在该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作出的。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和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电磁牵引器的牵引连杆与所述叶片相连接”,相应于该内容本专利的说明书给出了一种连接方式:“叶片上固定有转轴,该转轴的端部固定连接有拨杆,该拨杆的两端分别连接于所述电磁牵引器的牵引连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5行),并在附图中有清楚的体现。合议组认为,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即,提供一种自动消防泄压阀)来看,其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主要在于产品整个本身以及构成产品的各个部件的组合关系,而非关注如何改进牵引连杆与叶片的连接方式;并且,本专利的实施例所给出的牵引连杆与叶片的连接方式已经证明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可以实施的;从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其他牵引连杆与叶片的连接方式来实现本发明,因此,在无相反证据足以表明本专利必须依赖于某个具体特定的连接方式而不能采用其他方式的前提下,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记载了“弹性复位装置”,在说明书中仅给出了一种弹性复位装置的例子:复位拉簧。但是,同样的,本专利的发明点不在于弹性复位装置进行改进,并且本专利给出了所述弹性复位装置在所述自动消防泄压阀中的安装设置关系:“该拨杆的两端分别连接于所述电磁牵引器的牵引连杆和弹性复位装置”及其在所述自动消防泄压阀中的作用:“电磁牵引器的牵引连杆复位;复位拉簧通过拨杆带动转轴和叶片动作,叶片迅速从开启位置回复到关闭状态”,因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上述要求选用各种合适的弹性复位装置,即各种复位拉簧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也就是说,所述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对一项实用新型产品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发现构成该产品技术方案的各个组成部分都是已知的,但是如果该技术方案通过将各个部件以现有技术未公开的方式有机组合起来,并实现了新的功能和技术效果,则该项产品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分别使用证据1、5和4的结合或证据1、5和7的结合来证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消防泄压阀,其包括阀体和设置于该阀体空腔内的叶片,所述叶片连接有驱动装置,所述驱动装置为压差控制驱动装置,所述压差控制驱动装置包含电磁牵引器和控制该电磁牵引器动作的测压装置,所述电磁牵引器的牵引连杆与所述叶片相连接。
证据1,公开了一种自动手动排烟防火阀,该防火阀包括金属外壳、金属外壳内设置的叶片和电磁铁,其中,电磁铁中的动铁芯通过一传动机构与叶片连接。
证据4,所述主题属于制冷领域,公开了压差控制器的作用:应用于制冷系统的制冷压缩机润滑系统和氨泵时,保持高低压力之间的差值在一定范围之内,如果小于某一调定值时,压差控制器就能自动切断电动机电源,使压缩机停机,起保护作用。
证据5,所述机构主要作用是防止火势蔓延,正常时,其中的阀门处于开启状态(见说明书第一页第6-8页)。该证据公开了电磁铁与叶片的连接技术特征,其中的电磁杠杆5的结构与本专利的牵引连杆相同。
证据7,涉及通风风扇,其中公开了在电气设备中的压差传感器和与之连接的分析和控制装置构成了一个压差传感器,从而控制风扇转速,在控制流量同时,优化风机的能耗和声音。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从结构上比较,它们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使用了压差方式控制信号,并采用相应的压差控制装置;2)两者叶片转轴与驱动装置的连接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采用牵引连杆连接,证据1采用啮合连接方式。根据说明书第1页至第2页的发明内容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实现准确的叶片的自动启闭动作,从而提供一种既能够有利于保持防护区外墙平时的密闭性能,又能够在灭火剂释放过程中泄放防护区内部超压的可重复自动实现功能的自动消防泄压阀。
虽然证据4公开了压差控制器的作用原理,证据5公开了牵引连杆的连接方式,证据7公开了包括“压差传感器”和“分析和控制装置”的压差传感器,但皆仅仅单纯公开了上述部件却没有给出将各个部件结合来实现本发明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教导;而且,本专利是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证据4和7与本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不同,在无明确教导启示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更加不会想到将不同领域的证据4或7中公开的压差控制装置与证据5中公开的牵引连杆进行结合,再一起引入证据1中来。
也就是说,虽然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消防泄压阀中的各部件的功能或原理,与上述现有技术中各部件的基本相同,但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有机组合这些部件实现了新的功能和技术效果,即通过实现准确的叶片的自动重复启闭动作,使自动消防泄压阀既能够保持防护区外墙平时的密闭性能,又能够在灭火剂释放过程中泄放防护区内部超压;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的各部件的组合方式在现有技术没有相应教导。因此,相对于证据1、5和4,以及相对于证据1、5和7,上述组合关系都给权利要求1带来了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使之具备了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6
请求人主张使用证据1、4和8的结合来证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8,公开了曲柄滑块机构(见第12页第二段及图3.66),请求人认为该曲柄滑块机构实质上就是本专利中电磁牵引器与转轴之间设置的传动机构,其中曲柄滑块机构中的连杆相当于“牵引连杆”,曲柄滑块机构中的曲柄相当于“拨杆”,曲柄滑块机构中的滑块相当于“电磁牵引器中用于牵引的可移动的芯”。
权利要求2-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采用了一些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作出进一步的限定。通过上述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已经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其实相对于证据1和4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无疑其从属权利要求2-6相对于证据1和4同样具备创造性。至于请求人在评述权利要求2-6时主张以证据1和4进一步结合证据8,合议组认为,尽管证据8中公开了上述部件,但没有给出将上述部件与证据1和4公开的各个部件结合起来以实现上述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教导,且没有证据显示“曲柄滑块”是消防设施的常规部件。也就是说,即便是再进一步使用了证据8,但由于证据1、4和8之间没有相互结合以解决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教导,因此,相对于证据1、4和8,权利要求2-6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的规定。
鉴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已不成立,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所提出的反证4及相关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下述决定。
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07年4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第2004200091.2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6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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