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糖纸(圣天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947
决定日:2007-12-14
委内编号:6W070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143408.6
申请日:2005-10-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8-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本臣
主审员:程华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乔东峰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5-06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和在先设计都是糖果的包装纸,在整体构图方法、图案设计、表现方式及其文字图案的排列上均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二者的不同点仅在于局部细微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 8月2日授权公告、申请号为200530143408.6、名称为“糖纸(圣天猴)”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5年 10月 17 日,专利权人是王本臣。
针对上述专利权,上海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3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为:(1)本专利与请求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相近似;(2)本专利外观设计与附件1-附件5所示外观设计相近似;(3)本专利与请求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相冲突,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02378901.8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复印件2页,公告日为2003年7月23日;
附件2:02378905.0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复印件3页,公告日为2003年7月23日;
附件3:200430107752.5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复印件3页,公告日为2005年7月27日;
附件4:200430107730.9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复印件2页,公告日为2005年8月3日;
附件5:200430107731.3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复印件2页,公告日为2005年8月3日;
附件6:商标注册材料复印件共37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5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于2007年3月22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9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0月31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坚持原有观点。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请求人未提交有关在先公开使用的证据,也未提交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生效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因此,其以在先公开使用、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为由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予审理。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7月23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02378901.8、名称为“糖果包装纸(1)”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附件1所示内容真实,其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属于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出版物,可以适用于本案。
外观设计近似性对比
本专利授权公报公开了1幅视图,简要说明中记载了其它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其它视图。从本专利视图观察,糖纸为长方形,正面中间位置为一踩在一片云彩上正立着的长尾猴的图案,该图案上方标有“Saint day Monkey”细小字样,左侧为纵向排列的若干个、将中间位置所述长尾猴图案顺时针旋转90度并按比例缩小一些后形成的长尾猴图案,右侧为纵向排列的若干个、将中间位置所述长尾猴图案逆时针旋转90度并按比例缩小一些后形成的长尾猴图案,在左右两排长尾猴图案的外侧均有一条深色的粗条纹,其它另有细小文字图案排列。(详见本专利附图)
附件1公开了一款糖果包装纸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在先设计包括1幅视图,从主视图观察,糖纸为长方形,中间位置为正立着的长尾猴的图案,该图案上方分两行分别标有“金丝猴”、“金丝猴奶糖”字样,左侧为纵向排列的若干个、将中间位置所述长尾猴图案顺时针旋转90度并按比例稍微缩小一些后形成的长尾猴图案,右侧为纵向排列的若干个、将中间位置所述长尾猴图案逆时针旋转90度并按比例稍微缩小一些后形成的长尾猴图案,在左右两排长尾猴图案的外侧均有两条纵向排列的深色粗条纹,其它另有细小文字图案排列。(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和在先设计均为糖果外包装的外观设计,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具有可比性。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二者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1)本专利中间位置的长尾猴是踩在一片云彩上的,而在先设计中没有云彩;(2)中间偏上的位置上标识的字样不同,本专利标有的是“Saint day Monkey”,在先设计标有的是“金丝猴”、“金丝猴奶糖”。
本案合议组认为:根据《审查指南》中规定的 “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糖纸上出现的包括产品名称在内的文字不考虑其作为文字的字意,仅为一种图案排列;二者都是用于糖果的包装纸,其中最主要的长尾猴图案形象相同,且在整体构图方法、图案设计、表现方式及其文字图案的排列均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二者的上述不同点均属于局部细微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所示糖果包装纸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已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的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三、决定 ???? 宣告200530143408.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本专利
主视图
在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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