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冶金熔渣处理装置的粒化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949
决定日:2007-12-16
委内编号:W506663W506739W5082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24599.2
申请日:2001-06-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第一请求人: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包头钢铁设计研究总院第二请求人: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请求人: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包头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授权公告日:2002-04-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维田
主审员:王森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董晓静
国际分类号:C04B5/02;C21B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判断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4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用于冶金熔渣处理装置的粒化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1224599.2,申请日是2001年6月13日,专利权人是张维田。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冶金熔渣处理装置的粒化轮,具有一轮盘状轮体,其上设有破碎齿,其特征在于:所述破碎齿为直齿。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粒化轮,其特征在于:所述破碎齿为可拆卸直齿。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粒化轮,其特征在于:在粒化轮的破碎齿上设有散热翅。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粒化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粒化轮的齿间设有折射盘。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粒化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粒化轮的齿间设有折射盘。”
(一)第一项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本专利权,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包头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5年4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第一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包括首页、权利要求书1页、说明书1页和说明书附图2页。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共1页,没有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也没有对粒化轮的结构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5年4月1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第一请求人于2005年4月29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并再次提交了附件1’,据此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于2005年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第一请求人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6年9月25日向各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6年11月1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5年4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5年5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第一请求人。
口审如期举行,口审过程中第一请求人提交了盖有山东省专利信息中心检索专用章的本专利授权文本,其中的说明书仅有1页。第一请求人表示其不清楚本专利的说明书还有第2页,因此请求给予其依据完整的文本补充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的机会。合议组决定给予双方当事人7天时间针对这一问题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口审结束后,第一请求人于2006年11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给予其一定时间补充意见,并给予其重新补充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的机会,以弥补其在程序方面的损失。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6月29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给予第一请求人在收到该通知书起一个月内补充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的机会。
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8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第一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2007)高行终字第207号行政判决书,共11页;
附件2: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3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共9页;
附件3:ZL00261532.0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为张维田,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9月19日,共15页;
附件4:公开日期为1987年11月7日的苏联专利SU1350134A1及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共6页;
附件5:公开日期为1980年4月18日的苏联专利SU727589及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6:公开日期为1982年12月7日的苏联专利SU979287及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7:公开日期为1990年11月30日的苏联专利SU1609758A1及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8:《供热通风热工理论基础》,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1978年6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222、223页、封底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9:《热能转换与利用》,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封面页、第202、203页、封底页复印件,共4页。
第一请求人认为,(1)说明书没有清楚地说明粒化轮的“轮盘状轮体”的结构;没有公开“破碎齿”的设置位置;没有公开“所述破碎齿为可拆卸直齿”的结构和实现方式;没有公开“在粒化轮的破碎齿上设有散热翅”中散热翅的结构以及破碎翅的连接方式、设置方式;没有公开如何在“粒化轮的齿间设有折射盘”,由于存在上述问题,所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中的“所述破碎齿为可拆卸直齿”、“在粒化轮的破碎齿上设有散热翅”、“粒化轮的齿间设有折射盘”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所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中“轮盘状轮体,其上设有破碎齿,其特征在于:所述破碎齿为直齿”描述不清楚;权利要求3中“散热翅”描述不清楚;权利要求4、5中的“齿间设有折射盘”描述不清楚,所以权利要求1、3-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4)权利要求缺乏破碎齿的结构以及与轮体或粒化轮之间的配置关系的必要技术特征,直齿也缺乏结构特征,所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2以及权利要求4引用1的方案相对于附件7不具备新颖性,而且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附件8、9证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7和公知常识也无创造性。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4或附件5或附件6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4或附件5或附件6与附件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8月24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转送了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8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0月11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1月2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2款的无效理由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放弃附件3、5、6、9,当庭提交了附件10:《机械设计》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89年8月第5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76页、封底页复印件,共4页;附件11:《热能转换与利用》,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1989年5月第一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181-184页、封底页复印件,共7页,合议组当庭将附件10、11副本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附件1、2、4、7、8、10、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4、7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2)请求人明确无效的理由、证据和范围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2、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附件具体使用方式及所采用的评价方式以口头审理过程陈述意见为准,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等同替换,且被附件4公开,被附件10证明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10或11证明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5没有创造性,未陈述意??及未使用的附件均放弃。
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4日提交了针对口头审理的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5具有创造性,并再次陈述了在口审过程中已经陈述了的本专利散热翅与现有技术的散热翅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本专利的散热翅应用领域不同、工作温度不同、工作运动方式不同、与溶渣及高压水接触的工作条件不同,并能均衡破碎齿表面热量、保护破碎齿。
(二)第二项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本专利权,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5年5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第二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Ⅱ-1:俄罗斯图拉冶金厂的产品宣传页复印件4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1页;
附件Ⅱ-2:俄罗斯《钢铁》杂志1996年第4期复印件5页,及1997年第2期《冶金科技》目录页、“新型高炉炉渣粒化装置”的文章复印件4页;
附件Ⅱ-3:公开日期为1985年6月15日的苏联专利SU1161170A及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Ⅱ-4:公开日期为1987年11月7日的苏联专利SU1350134A及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共6页;
附件Ⅱ-5:公开日期为1980年4月18日的苏联专利SU727589及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Ⅱ-6:公开日期为1982年12月7日的苏联专利SU979287及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Ⅱ-7:公开日期为1990年11月30日的苏联专利SU1609758A及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Ⅱ-8:1983年的《冶金工业废渣处理工艺与利用科技成果汇编》(一)、(三)的封面页、目录页及第146-147页复印件,共8页;
附件Ⅱ-9:授权日为2000年10月7日的ZL98106855.3号发明专利证书及说明书摘要1页、权利要求书1页、说明书3页、附图2页的复印件,共8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5年5月25日向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5年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第二请求人的无效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请求复审委员会驳回该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2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0860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首页、权利要求书,共2页;
证据2:公开日为1998年11月25日,公开号为CN1199778A的中国发明申请公开说明书, 共7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2001年9月19日,授权公告号CN244884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证据4:2003年第2期《炼铁》的封面页、目录页及50-52页复印件,共5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06年9月25日向各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6年11月1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5年6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第二请求人。
口审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并当庭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0月11日向各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1月2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第二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Ⅱ-10:《机械设计》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89年8月第5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76页、封底页复印件,共4页;附件Ⅱ-11:《热能转换与利用》,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1989年5月第一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181-184页、封底页复印件,共7页;附件Ⅱ-12:(2007)高行终字第207号行政判决书,共11页;附件Ⅱ-13: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3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共9页,合议组当庭将上述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第二请求人坚持以下无效理由: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仅使用附件Ⅱ-7、Ⅱ-10、Ⅱ-11,上述附件的具体使用方式及所采用的评价方式与第一请求人相同。
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5具有创造性,并再次陈述了在口审过程中已经陈述了的本专利散热翅与现有技术的散热翅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本专利的散热翅应用领域不同、工作温度不同、工作运动方式不同、与溶渣及高压水接触的工作条件不同,并能均衡破碎齿表面热量、保护破碎齿。
(三)第三项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本专利权,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包头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下称第三请求人)于2006年10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4款及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Ⅲ-1:授权日为2000年10月7日的ZL98106855.3号发明专利证书及其说明书摘要1页、权利要求书1页、说明书3页和附图2页的复印件,共8页;
附件Ⅲ-2:俄罗斯《钢铁》杂志1996年第4期复印件5页,及1997年第2期《冶金科技》目录页、“新型高炉炉渣粒化装置”的文章复印件4页;
附件Ⅲ-3:公开日期为1985年6月15日的苏联专利SU1161170A及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Ⅲ-4:公开日期为1987年11月7日的苏联专利SU1350134A及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共6页;
附件Ⅲ-5:苏联专利SU727589及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Ⅲ-6:公开日期为1982年12月7日的苏联专利SU979287及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Ⅲ-7:公开日期为1990年11月30日的苏联专利SU1609758A及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Ⅲ-8:1983年的《冶金工业废渣处理工艺与利用科技成果汇编》(一)、(三)的封面页、目录页及第146-147页复印件,共8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10月13日向第三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第三请求人于2006年11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Ⅲ-9: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3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共9页;
附件Ⅲ-10:《供热通风热工理论基础》,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1978年6月第一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222、223页、封底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Ⅲ-11:《热能转换与利用》,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封面页、第202、203页、封底页的复印件,共4页。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6年11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第三请求人的无效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请求复审委员会驳回该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证据Ⅲ-1: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2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0860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证据Ⅲ-2:公开日为1998年11月25日,公开号为CN1199778A的中国发明申请公开说明书, 共10页;
证据Ⅲ-3:授权公告日2001年9月19日,授权公告号CN244884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5页;
证据Ⅲ-4:2003年第2期《炼铁》的封面页、目录页及50-52页复印件,共5页。
专利权人于2006年11月20日提交了如下附件用以证明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26条的规定:
证据Ⅲ-5: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6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7049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证据Ⅲ-6:公开日为2003年5月14日,公开号为CN1417525A的中国发明申请公开说明书首页, 共1页;
证据Ⅲ-7:公开日2003年5月7日,公开号CN1415928Y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首页、说明书第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共4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6年12月29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转送了第三请求人于2006年11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
本案合议组于2006年12月29日向第三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11月13日和2006年11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第三请求人。
针对转文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1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附件Ⅲ-9、Ⅲ-10、Ⅲ-11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7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针对转文通知书,第三请求人于2007年2月13日提交意见陈述,认为专利权人未结合证据具体说明。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0月11日向各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1月2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第三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Ⅲ-12:《机械设计》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89年8月第5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76页、封底页复印件,共4页;附件Ⅲ-13:《热能转换与利用》,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1989年5月第一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181-184页、封底页复印件,共7页;附件Ⅲ-14:(2007)高行终字第207号行政判决书,共11页,合议组当庭将上述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三请求人;将第三请求人于2007年2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请求人坚持以下无效理由: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2、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附件具体使用方式及所采用的评价方式与第一请求人相同。
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5具有创造性,并再次陈述了在口审过程中已经陈述了的本专利散热翅与现有技术的散热翅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本专利的散热翅应用领域不同、工作温度不同、工作运动方式不同、与溶渣及高压水接触的工作条件不同,并能均衡破碎齿表面热量、保护破碎齿。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第一项无效宣告请求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第一请求人提交附件1、2、4、7、8、10、11作为证据,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4、7中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其中附件4、7、8、10、11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附件4、7、8、10、11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4、7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4、7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的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本案中,双方均认为:附件7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7公开了一种辊轮式冶金熔渣粒化器,该粒化器包括辊轮3,辊轮3外表面上至少配置三个轮叶5(见附件7中文译文第1、2页以及附图1、2)。其中辊轮3为轮盘状,其上配置的轮叶即为直齿。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7公开的技术内容实质上相同,两者的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1)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0公开了可拆卸联接及不可拆卸联接,如何联接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7和附件10的结合没有创造性。附件4(见附件4中文译文第2页倒数第6行及附图)可以看出辊轮和直齿是联接关系,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7、附件4及附件10的结合没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7没有公开直齿是可拆卸的。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7中没有公开直齿是可拆卸的;附件10记载了联接分为可拆联接和不可拆联接,联接类型的选择是以使用要求及经济要求为根据的。附件7中的轮叶(直齿)用于破碎熔渣,其与辊轮相比显然更易于破损,为了节约成本并满足使用要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显然能够想到将轮叶(直齿)设置成可更换的,从而避免频繁地更换整体部件,即在附件7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能够想到将附件7中的轮叶(直齿)设计成可拆卸的,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以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而且附件4中也公开了一种辊轮式溶渣粒化器,该粒化器带有与辊轮内腔联接的三角形轮叶的辊轮(见附件4中文译文第2页倒数第6行及附图)。附件4公开了辊轮与轮叶是联接的,附件4与附件7属于同一技术领域,通过附件4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显然会知道也可将附件7中的辊轮与轮叶设计成联接形式,并且现有技术中又明确说明了联接可根据需求设成可拆联接,因此在附件7的基础上,结合附件4和10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能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7、附件4及附件10的结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2评价方式基础上,用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8、10、11来证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在高院判决第3页第6行说明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为:散热翅在散热领域是公知常识,但是与本专利的领域不同,现有技术当中没有技术启示将散热翅用于破碎齿。本专利的散热翅与现有技术的散热翅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本专利的散热翅应用领域不同、工作温度不同、工作运动方式不同、与溶渣及高压水接触的工作条件不同,并能均衡破碎齿表面热量、保护破碎齿。而且本专利的散翅可以装在齿面上,也可以装于其它位置。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7中的粒化器工作于高温环境中,其中分配器9即用来将冷却水折射到辊轮3上以便对轮叶5进行冷却。而设置散热翅片可以提高散热面积并增强换热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可以通过在粒化轮上设置散热翅的方式来提高粒化轮对高温的耐受能力,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虽然粒化轮的应用领域并非散热领域,但由于粒化轮工作在高温环境中,而其本身又是需要被冷却的,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想到在粒化轮的直齿上设置散热翅来增强换热是显而易见的;而且专利权人所强调的本专利散热翅与散热领域的散热翅具有的其它区别也是当粒化轮设置了散热翅时所必然带来的技术效果。因此专利权人有关本专利的散热翅与散热领域的散热翅具有区别而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权利要求4和5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7中公开,权利要求4引权利要求1的方案没有新颖性,引权利要求2的方案没有创造性;在权利要求3没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没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折射盘在附件7中公开。权利要求4引权利要求1的方案没有新颖性,在权利要求2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引权利要求2的方案有创造性;在权利要求3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有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7公开了辊轮式冶金熔渣粒化器具有折射盘(见附件7中文译文第1、2页以及附图1、2)。因此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附件7中公开。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4中的其它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关于第二、三项无效宣告请求
由于第一请求人的上述理由及证据已经影响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或创造性,本专利应于无效,因此对于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和第三请求人其他的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1224599.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