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电弧切削设备用的阴极装置及电源电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短电弧切削设备用的阴极装置及电源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821
决定日:2007-12-17
委内编号:W5083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91891.4
申请日:2002-12-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叶良才
授权公告日:2003-11-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碧胜;周碧海
主审员:高雪
合议组组长:王丽颖
参审员:余心蕾
国际分类号:B23H 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中被披露,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获得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1、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1月5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02291891.4、名称为“短电弧切削设备用的阴极装置及电源电路”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12月10日,专利权人为周碧胜、周碧海。

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短电弧切削设备用的阴极装置,包括与机床床鞍(29)上的导轨相配合的拖板(19),其特征是:拖板(19)上分别安装有电动机(17)、绝缘板(15)以及压力水管(5)和压力气管(6),绝缘板(15)上安装有主轴座(11),主轴(12)通过其端部设置的皮带轮(13)由电动机(17)通过皮带(14)带动旋转,主轴(12)的另一端分别安装有阴极集电环(4)和工具电极(2),分别与水泵和气泵相连通的压力水管(5)和气管(6)的开口均对准工具电极(2)参与切削加工的部位,主轴座(11)的端部设置有阴极集电极(10),阴极集电极(10)的外缘上均布设置有电刷架(9),电刷架(9)上安装的电刷(8)与集电环(4)的表面压紧配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短电弧切削设备用的阴极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电动机(17)为调速电动机。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短电弧切削设备用的阴极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绝缘板(15)与拖板(19)之间还设置有垫高块(18)。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短电弧切削设备用的阴极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工具电极(2)为由石墨或金属或其芯部为金属外缘为石墨构成的中空的圆盘。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短电弧切削设备用的阴极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主轴座(11)的端部上还设置有位于工具电极(2)后方的用于防止切屑或者切削液飞溅的防护罩(1)。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短电弧切削设备用的阴极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防护罩(1)上设置有用来固定压力水管(5)和压力气管(6)的固定座(7)。

7、一种用于控制该短电弧切削设备用的阴极装置工作的电源电路,包括主电路和与主电路电源线并联在一起的控制电路,控制电路上依次串联有停止按钮SB1、启动按钮SB2和交流接触器控制线圈KA,控制线圈KA的常开触点与启动按钮SB2并联在一起,其特征是:主电路的一端通过空气开关QF与交流动力电源线并联,主电路的另一端串联有变压器ZB,变压器ZB采用三角形接法的初级绕组的三个线圈上均分别设置有动、静调压接线柱,每个初级绕组线圈上与交流接触器KA的常开触点相串联的导线的一端均与静调压接线柱固定连接,导线的另一端出头分别和动调压接线柱动连接;变压器ZB次级线圈采用带引弧电抗器DK的双反星接法,变压器ZB次级绕组线圈双反星的两个电分别接引弧电抗器DK的两端,引弧电抗器DK的输出端通过电缆与安装在短电弧切削设备用的阴极装置主轴座上的阴极集电板相联接,与变压器ZB的次级绕组线圈采用双反星接法连接的六个整流二极管的负极相互并联在一起并与分流器FL的一端连接,分流器FL的另一端通过电缆与被加工工件相连。”

2、针对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叶良才(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9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有关规定,同时请求人声称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00234331.2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87214850.5号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

附件3:《焊接手册》第1卷,封面、扉页、第210页、第212页,共4页;

附件4:90108920.6号发明专利公告文本;

附件5:《电工手册》封面、扉页、第7-2页、第8-12页;

附件6:“八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RBGZ-2硅二极管整流电容爆加工电源-鉴定验收资料共25页;

附件7:“八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课题-《电容爆技术研究及设备研制》-验收意见等文件共9页;

附件8:国家机械工业局司文件-机规[1998]4号共16页;

附件9:朱炳阳出具的证人证言;

附件10:南通电熔爆股份有限公司电气高级工程师朱炳阳出具的证明;

附件11:附件6中电源设计图的公开使用单位的证人证言。

上述附件均为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2)、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4和附件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3)、附件6-10为本专利已经公开使用的证明,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电源电路在申请日之前公开使用和推广,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因此,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于2006年11月27日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权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7年2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1、权利要求7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6-10具备新颖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具备创造性。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7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8月2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转交请求人。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于口头审理之前提交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同时请求人还补充提交了下列附件:

附件12:科技成果登记表(复印件)。

本次口头审理于2007年8月28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附件4-11,且附件12不作为证据使用、仅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请求人没有提交附件3的原件,对附件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请求人明确,用附件1结合附件2及公知常识评价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放弃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附件1与权利要求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本专利中的阴极集电环及电刷与工具电极均装在主轴的同一端,工作时主轴不处在电路回路中,附件1中的电铜套及电刷与工具电极分别装在主轴的两端,工作时主轴处于电路中;②本专利中的压力水管及气管同时对准工具电极的工作位置,而附件1中只有一个冷却液喷管对准工具电极的工作位置。

至此,双方当事人已充分发表了意见,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为第00234331.2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附件2为第87214850.5号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对这两份附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上述两份附件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附件1的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7月4日,附件2的公开日为1989年3月22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对比文件,下文称附件1为对比文件1,称附件2为对比文件2。附件3为《焊接手册》第1卷,封面、扉页、第210页、第212页,均为复印件,由于原告没有提交附件3的原件且专利权人对该附件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因此,合议组对附件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鉴于请求人已放弃了附件4-11、附件12亦不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对于附件4-12,合议组不予评述。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短电弧切削设备用的阴极装置,包括与机床床鞍(29)上的导轨相配合的拖板(19),其特征是:拖板(19)上分别安装有电动机(17)、绝缘板(15)以及压力水管(5)和压力气管(6),绝缘板(15)上安装有主轴座(11),主轴(12)通过其端部设置的皮带轮(13)由电动机(17)通过皮带(14)带动旋转,主轴(12)的另一端分别安装有阴极集电环(4)和工具电极(2),分别与水泵和气泵相连通的压力水管(5)和气管(6)的开口均对准工具电极(2)参与切削加工的部位,主轴座(11)的端部设置有阴极集电极(10),阴极集电极(10)的外缘上均布设置有电刷架(9),电刷架(9)上安装的电刷(8)与集电环(4)的表面压紧配合。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熔爆机床的动力头,包括与机床床鞍上的导轨相配合的中拖板(74),电动机(66)通过绝缘套垫(78)安装在中拖板(74)上,箱体(23)上安装有主轴座及主轴(19),主轴(19)通过设置其上的皮带轮(33)由电动机(66)通过皮带(62)带动旋转,主轴(19)的左端安装有铜套(50),该铜套(50)与固定在左右支板(45)上的电刷(47)电接触,主轴(19)的另一端安装有法兰盘(3)与法兰盘(4),法兰盘(3)、(4)周缘之间形成一凹槽,槽中装有工具电极(2),法兰盘(3)与法兰盘(4)用螺钉(5)固接成一体,冷却液喷管(80)对准工具电极(2)参与切削加工的部位。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进行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中拖板(74)、绝缘套垫(78)、冷却液喷管(80)、主轴(19)、皮带轮(33)及皮带(62)、电动机(66)分别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拖板(19)、绝缘板(15)、压力水管(5)、主轴(12)、皮带轮(13)及皮带(14)、电动机(17)相对应,对比文件1中的铜套(50)、电刷(47)、工具电极(2)分别与本专利中阴极集电环(4)、工具电极(2)、电刷(8)相对应。两者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中的阴极集电环(4)及电刷与工具电极(2)均装在主轴(12)的同一端,工作时主轴不处在电路回路中;而对比文件1中的铜套(50)及电刷(47)与工具电极(2)分别装在主轴(19)的两端,工作时主轴处于电路中;②本专利中的压力水管(5)及气管(6)同时对准工具电极的工作位置,而对比文件1中只有一个冷却液喷管对准工具电极的工作位置。

对比文件2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大功率电火花强化设备,其中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在轴承座上通过轴承与旋转头连接,在旋转头上通过螺钉连接一带电刷及滑环的电刷架,电刷通过滑环将主电路与旋转头上的工具电极接通。由此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也是将滑环(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阴极集电环)、电刷和工具电极装在主轴的同一端,工作时主轴不处在电路回路中,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的压力水管和压力气管在本专利起到了使废屑脱离工件并使工件冷却的作用,对比文件1中的冷却液喷管也起到了这样的作用,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亦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加入气管以使废屑更好地脱离工件,在对比文件1冷却液喷管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用压力水管和气管共同作用以起到使废屑脱离工件并使工件冷却的作用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获得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获得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曾提出,本专利和对比文件2是电加工技术中两种根本不同的电加工技术分类,两个装置也是两种加工过程截然相反的加工设备,其机理的不同产生结构的不同,根本没有可比性。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与对比文件2均为电加工领域的技术方案,且分类号均为B23H,二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其次,对比文件2中明确公开了将滑环(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阴极集电环)、电刷和工具电极装在主轴的同一端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使得工作时主轴不处在电路回路中,从而可以降低回路中的电阻、减少能量损耗,同时可以降低主轴的温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铜套(50)及电刷(47)与工具电极(2)分别装在主轴(19)的两端,工作时主轴处于电路中、电阻及能量损耗增大的技术问题时,很容易想到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说的电动机(17)为调速电动机。对比文件2第8页第1自然段公开了:电动机本身用一套直流调速电路KZT-0.5型调速板控制调速,可在0~1300转/分任意调节。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采用的就是调速电机,且采用调速电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说的绝缘板(15)与拖板(19)之间还设置有垫高块(18)。在绝缘板和拖板之间设置垫高块,使得工具电极的工作高度与工件的高度相适应、使本专利能够适用于各种直径大小的加工工件,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获得的,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说的工具电极(2)为由石墨或金属或其芯部为金属外缘为石墨构成的中空的圆盘。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公开了,电熔爆工具电极采用钨基稀土材料,用悬浮结晶法制成,或普通碳素钢材料制成;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中可以看出,工具电极为圆盘形。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金属作为工具电极材料及工具电极为圆盘状的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为了使得工具电极能够适应所加工工件直径和材料的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获得权利要求4所述技术方案,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说的主轴座(11)的端部上还设置有位于工具电极(2)后方的用于防止切屑或者切削液飞溅的防护罩(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3自然段公开了:工具电极防护罩装在工具电极和法兰盘的外侧面。由此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件技术特征,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说的防护罩(1)上设置有用来固定压力水管(5)和压力气管(6)的固定座(7)。在本专利设置有压力水管和压力气管的前提下,设置固定座将其更好的固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获得的,因此,在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请求人提出的请求宣告本专利权1-6无效的理由能够成立。

鉴于请求人仅保留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6所提出无效请求的理由,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用以评价权利要求7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均已放弃,因此,对于权利要求7本案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02291891.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1-6无效,在权利要求7的基础上维持第02291891.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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