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车引擎的气缸头及摇臂固定承座改良构造-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机车引擎的气缸头及摇臂固定承座改良构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993
决定日:2007-12-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08042.X
申请日:2001-03-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泰龙摩托车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1-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庄平柱
主审员:关山松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邓巍
国际分类号:F01L 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是具一定形状和构造的产品,该产品属于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的范畴,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以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判断标准,如果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足以能解决其技术问题,达到发明目的,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月30日授权公告、名称为“机车引擎的气缸头及摇臂固定承座改良构造”、申请号为01208042.X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1年3月21日,专利权人为庄平柱。

本实用新型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机车引擎的气缸头及摇臂固定承座改良构造,气缸头上侧顶面设一上接合面,又于该上接合面内设一向下凹的平面及气缸头的汽门座、贯穿的汽门顶杆孔,该汽门座设一汽门孔螺锁汽门导套;其主要特征是:该平面低于气缸头的上接合面以供装设一摇臂固定承座;该摇臂固定承座是一不规则片状体,其设至少二个的凹口、摇臂螺锁孔及向下垂设多个导引柱;该平面设多个垂直的气缸头贯穿孔以供装设该摇臂固定承座的导引柱,该摇臂螺锁孔供螺锁摇臂。

2.如权利要求1所述机车引擎的气缸头及摇臂固定承座改良构造,其特征在于:该导引柱上设一贯穿的贯穿孔;该气缸头贯穿孔低于气缸头的上接合面。”

针对上述专利权(简称本专利),浙江泰龙摩托车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3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的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以及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气缸头1及其内的孔厚是铝合金,摇臂2及汽门阀杆23、气缸固定螺丝是合金钢,其材质的热膨胀系数不同,该气缸头内的气缸组合贯穿孔15、摇臂螺锁孔11间的尺寸与合金钢材质的摇臂及气缸固定螺丝的热膨胀量就不同,造成汽门间隙变大,汽门的打开及闭合程度就比理论设计差一点,引擎热效率就差一点,汽门振动及噪音就变大一点。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说明书中采取的技术方案是:该气缸头贯穿孔320长度小于常用气缸头的气缸组合贯穿孔15,其热膨胀对引擎固定螺丝的影响就小,又摇臂2及摇臂固定承座3是合金钢材质,有相同的热膨胀系数,所以本专利在热机下,其汽门碰触栓20与汽门阀杆23间的间隙就能维持稳定;引擎热效率、汽门振动及噪音就可以加以改善。由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只有摇臂固定承座采用与摇臂相同的合金钢材制造的情况下,才能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实现发明目的。而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机车引擎的气缸头及摇臂固定承座改良构造,气缸头上侧顶面设一上接合面,又于该上接合面内设一向下凹的平面及气缸头的汽门座、贯穿的汽门顶杆孔,该汽门座设一汽门孔螺锁汽门导套;其主要特征是:该平面低于气缸头的上接合面以供装设一摇臂固定承座;该摇臂固定承座是一不规则片状体,其设至少二个的凹口、摇臂螺锁孔及向下垂设多个导引柱;该平面设多个垂直的气缸头贯穿孔以供装设该摇臂固定承座的导引柱,该摇臂螺锁孔供螺锁摇臂”,通过比较独立权利要求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包含“摇臂固定承座与摇臂采用相同的合金钢材料”这一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摇臂固定承座部件,摇臂固定承座采用何种材质制造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摇臂固定承座的材质特征显然应当属于该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记载该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另外,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所述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所述技术问题,而且增加的部件还带来了额外的配合公差,故不能在产业上应用并产生有用的效果,不是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无效宣告理由与权利要求1的无效宣告理由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5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在上述指定期限内,专利权人未提交意见陈述。

合议组于2007年9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0月3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以及第2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且增加的部件还带来了额外的配合公差,故不能在产业上应用并产生有用的效果,不是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形成了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新的技术方案,所以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摇臂固定承座采用与摇臂相同的合金钢材制造这一技术特征,而该技术特征是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实用新型保护的是形状构造及其结合,并不保护材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材质的热膨胀系数是公知的,只要气缸头和摇臂的热膨胀系数相同或相近就可以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而且气缸头中设置下凹平面,由于下凹平面的约束减少了气缸头的热膨胀,因此摇臂固定承座的材质不是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且增加的部件还带来了额外的配合公差,故不能在产业上应用并产生有用的效果,不是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是一种有关机车引擎的气缸头及摇臂固定承座的改良结构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中的产品即气缸头及摇臂固定承座,在气缸头上侧顶面设一上接合面,又于该上接合面内设一向下凹的平面及气缸头的汽门座、贯穿的汽门顶杆孔,该汽门座设一汽门孔螺锁汽门导套;该平面低于气缸头的上接合面以供装设一摇臂固定承座;该摇臂固定承座是一不规则片状体,其设至少二个的凹口、摇臂螺锁孔及向下垂设多个导引柱;该平面设多个垂直的气缸头贯穿孔以供装设该摇臂固定承座的导引柱,该摇臂螺锁孔供螺锁摇臂。即权利要求1是对产品和形状、构造及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的范畴,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产品形状和构造的进一步限定,在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显然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力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摇臂固定承座采用与摇臂相同的合金钢材制造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判断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应首先判断该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描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摇臂、汽门阀杆及气缸固定蜀o丝等部件与气缸头采用不同的材质,其热膨胀量的不同导致汽门间隙变大。为此目的本专利提出了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将摇臂固定在形状为不规则片状体的摇臂固定承座上,该??臂固定承座装设于低于气缸头上接合面的一个平面上,摇臂固定承座上向下垂设的多个导引柱插入所述平面上的多个垂直气缸头贯穿孔中。也就是说与现有技术相比,本专利是将摇臂安装在该摇臂固定承座上而不是直接安装在气缸头上。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1.2节对必要技术特征做出了限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的上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参考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已经很清楚地描述了机车引擎的气缸头以及摇臂固定承座的构造,而且由于摇臂不是直接安装在气缸头上而是安装在该异形摇臂固定承座上,通过摇臂承座与气缸头直接配合,这种结构使得气缸头的热膨胀对引擎固定螺丝的影响较小,汽门间隙能够维持稳定,因此引擎热效率、汽门振动以及噪音能够改善。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能够实施和制造该气缸头以及摇臂固定承座,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足以能解决其技术问题,达到发明目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由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仅仅涉及独立权利要求,在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前提下,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予评述。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只有摇臂固定承座与摇臂采用相同材质才能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合议组认为,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摇臂固定承座的材质,但由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摇臂与气缸头材料和热膨胀系数不同导致汽门间隙变大,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只要选择摇臂固定承座的材质其热膨胀系数与摇臂材质的热膨胀系数接近或相等,使得两者热膨胀系数差值小于摇臂与气缸头材料的热膨胀系数的差值,就可以改善汽门间隙变大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解决本专利提出的技术问题,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01208042.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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